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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政区划 江苏以生态功能区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
2019年02月28日 15: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筱 朱国亮 字号
关键词:环境资源;管辖;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

内容摘要:新华社南京2月28日电(记者朱筱、朱国亮)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这9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关键词:环境资源;管辖;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

作者简介:

  新华社南京2月28日电(记者朱筱、朱国亮)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江苏在全省范围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这9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人员介绍,这是江苏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此项举措打破了以行政区域设立法庭的模式,契合了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理念,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为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通知,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另外,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针对新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检察院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

姓名:朱筱 朱国亮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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