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论点荟萃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要再加码
2017年01月10日 13:4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温济聪 字号

内容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再现“奇葩”事件。日前, ST慧球再次违反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未经披露的公告再次在网络媒体上全文泄露。有意思的是,此次遭泄露的股东大会公告涉及1001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奇葩”议案。上市公司是发布股东大会议案公告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把关人”的职责。证券交易所应及时向涉事公司发送监管问询函,敦促董事会秘书等高管认真审议拟提交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对“奇葩”议案进行调整修改,保障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议案内容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客观有效.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内容;议案;监管;发布;投资者;股份有限公司;ST慧球;证券交易所

作者简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再现“奇葩”事件。继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慧球)因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被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资格、公司股票被实施ST处理后,日前,ST慧球再次违反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未经披露的公告再次在网络媒体上全文泄露。

  有意思的是,此次遭泄露的股东大会公告涉及1001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奇葩”议案。由此来看,上市公司、监管层、投资者三方必须在遏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再度发生上想想办法了。

  上市公司是发布股东大会议案公告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把关人”的职责。一方面,这要求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的内容要正常主流、符合逻辑,不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容,不应在公告中提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要通俗易懂、简明扼要,让投资者看得懂,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是发布股东大会议案公告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监管力量,负有“审核人”的职责。证券交易所应及时向涉事公司发送监管问询函,敦促董事会秘书等高管认真审议拟提交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对“奇葩”议案进行调整修改,保障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议案内容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客观有效;对违反正当信息披露规范的行为,启动更加严格的纪律处分程序,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以依法监管的理念,严厉打击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然,作为发布股东大会议案公告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直接收受者,投资者也应负起“监督人”的职责。目前,由于ST慧球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混乱状态并未改善,投资者需高度关注公司经营业绩风险,审慎投资决策。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合规不合法,应当向监管层、媒体举报这一行为,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权益。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中平)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