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法律保障是最稳定、最有可预见性的保障机制。2018年10月,我省出台的《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实施意见》强调:“建立支持保护企业家的绿色通道
关键词:企业家;法律环境;民营经济;政策;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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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这些重要论述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律保障是最稳定、最有可预见性的保障机制。2018年10月,我省出台的《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实施意见》强调:“建立支持保护企业家的绿色通道,及时了解企业家的司法需求,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12月初,我省又出台了《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这个《意见》提出要针对民营企业平安需求,完善优化政法机关政务服务法治服务、精准把握执法办案标准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我们可以看到,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法律环境,就要使政策落实到位。近年来,我们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有些政策制定过程中前期调研不够,没有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政策实际影响考虑不周,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或者是工作方式简单,导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产生了相反的作用。对这些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法律环境,就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法律环境,就要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落实。
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法律环境,就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