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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三权分置”视角下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完善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进路
2020年01月10日 13:20 来源:《学术论坛》2019年第5期 作者:刘俊 字号
关键词:三权分置;成员财产权;农村股份合作社

内容摘要:

关键词:三权分置;成员财产权;农村股份合作社

作者简介:

  [摘  要]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模式,近年来备受中央文件的肯定和提倡,是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虽然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扫除了很多障碍,但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股份合作社后,其财产权利的完善仍然面临权属模糊、流转受限、保护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和困境。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应建立在对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概念和性质解读的基础上,进而厘清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内容,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逻辑路径,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农村改革总目标。

  [关键词] “三权分置”;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集体土地

  [作者简介] 刘俊,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江西  南昌  330017

  [基金项目]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法律完善研究”(14BFX07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宏伟蓝图,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不仅肯定了合作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形式,更是明确将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作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参与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途径。2019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进和继续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总结推广农村股份合作经验。

  农村股份社成员绝大多数为农民,选择农村股份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目标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在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改革目标,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究竟包括什么样的内容;二是完善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面临哪些现实困难;三是应遵循什么样的路径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2017—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继修改通过,农村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决策机制、分配机制和制度目标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区别,其成员具有较大同质性、运行机理亦有相同性,而农地产权“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确认,对赋予农民财产权利无疑是一种质的突破。结合立法修改最新进展,遵循上述逻辑,能为当前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保障的路径突围提供积极的参考和直接的法律支撑。

  一、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内涵与特点

  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产生发展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形式,其特色在于将现代公司企业的股份制特点纳入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把股份制的经营管理模式与集体合作经济相结合,实现了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和股权化,从而能增强农村经济的流转活力,更好地适应新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从制度需求和制度环境层面还是从制度实施效果来考察,股份合作制不仅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实现集体所有权的需求,也有利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1]。

  农村股份合作社具有股份制的“资合”性特点,因此,在治理结构上借鉴了股份制企业的“三会”模式,其成员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财产权亦有相通之处。在公司法上,股东的财产权主要体现为股东基于其所掌握的公司股权而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也可以归结为成员基于其在股份合作社中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而享有的财产权利。

  然而,农村股份合作社同时还兼具合作制的“人合性”特点,因而其成员的财产权利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制下的股东财产权。如股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股东主要因投资同时取得股东身份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与股权不同的是,股份合作社成员权首先是一种身份权,一般而言只有具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天然身份,才有权在农村集体财产量化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进而才能以土地经营权、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因此,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身份权映照下的财产权[2]。又如股权可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股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一般称为自益权,主要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股份转让权,而属于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则为共益权。股东财产权的行使受集体的限制较少、决策程序相对灵活,而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利的行使受集体同意、内部身份和土地用途等诸多的制度限制。在利益的分配上,公司股东一般按投资比例分配利益[3],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配置除考虑投资额外,还会综合考虑股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龄、贡献程度等因素,故其利益分配自然也与公司单纯的按投资份额分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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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俊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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