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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七大党章纪律条文解读:“四个服从”首次写入党章□
2016年07月20日 12:37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张晓丽 字号

内容摘要:七大党章《总纲》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七大党章确定的党委指导下的监委会工作模式,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党章;基础写入总纲;四个服从;党章第十章;监察委员会

作者简介:

  记者 张晓丽

  

  七大党章《总纲》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

  贰

  七大党章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新增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并明确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指导下工作”。

  叁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党的七大 首次把“四个服从”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

  中国共产党的七大党章在纪律方面,有着许多突出的贡献。七大党章包含总纲和条文两大部分,条文共11章70条。较之六大党章,除新增总纲外,部分章节做了合并,增加了《党的地下组织》《党的监察机关》《奖励与处分》三章。

  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

  “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

  ——七大党章《总纲》

  在党章的发展史上,党的七大首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文字简洁,实质上是党的基本纲领。七大党章《总纲》 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七大党章在总纲中,就体现出对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视。中国共产党的积极性和战斗性,在于自身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而要做到这一点,党内就不容许出现破坏党纪的行为。七大党章《总纲》还提示,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这些纲领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

  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党员的义务

  “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七大党章第一章《党员》

  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四项。党员的四项义务,概括起来就是学习理论、遵守党纪、坚持群众路线和发挥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处于极其恶劣的社会环境之中,严格党纪,不断完善党员义务,可以有效地保证党内的统一和党的发展壮大。

  遵守党纪作为党员的第二项义务,要求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可以有效地纠正许多过去曾经出现过的错误。第四项党员义务:“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体现了党纪的严格性,党纪严于其他组织的纪律。相比以往,四项党员义务的规定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如今,党员的义务已经发展成八项,我们还可以从中看到当年四项义务的影子。

  更为详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七大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

  七大党章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 主要对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较以往党章更为详细的规定。

  七大党章强调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党章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表明了集中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是个人专制主义; 民主是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

  增设《奖励与处分》一章

  “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七大党章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七大党章增设了 《奖励与处分》一章,体现了对严格党的纪律的重视。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党内,不只是规定有处分,而且规定有奖励,这也是这次修改党章的特点之一。为了保障与加强全党的统一,与所有反党、分裂党、闹独立性及小组织行为和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以及违反纪律的现象进行坚决而恰当的斗争,七大党章第十章明确规定了对党员和组织的奖励与处分。不仅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受到处分,还要树立模范标准,发扬优良作风。

  党章强调:“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对于被处分的党员,党章还规定,他们保留有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这些具体规定的设立体现了党纪的成熟发展。

  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

  “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七大党章第八章《党的监察机关》

  六大党章的不足之处是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出现“有纪律,无组织”的现象。七大党章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新增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并明确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指导下工作”。与五大党章相比,七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领导体制作了较大修改。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不仅要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还要成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 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七大党章确定的党委指导下的监委会工作模式,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遗憾的是,在七大之后、八大之前,党并没有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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