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参与的同时也承载了多元的价值理念。对于中国社会组织来说,价值诉求构成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为其赢得了发展空间和机会。然而价值性只是社会组织运行的一个方面,组织在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值迷思也会成为其健康发展的障碍性因素。而协调社会组织价值性同公共性之间的张力,明确其价值诉求的边界,完善社会组织评价机制则有助于克服价值迷思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而明确组织价值边界,加强组织公共性建构以及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则有助于克服价值迷思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从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价值诉求;价值迷思;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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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参与的同时也承载了多元的价值理念。对于中国社会组织来说,价值诉求构成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为其赢得了发展空间和机会。然而价值性只是社会组织运行的一个方面,组织在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值迷思也会成为其健康发展的障碍性因素。而协调社会组织价值性同公共性之间的张力,明确其价值诉求的边界,完善社会组织评价机制则有助于克服价值迷思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而明确组织价值边界,加强组织公共性建构以及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则有助于克服价值迷思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从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 价值诉求 价值迷思 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前后,表现为社会组织迅速发展的“全球性结社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社会组织不仅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大量涌现,类似的情况亦出现在巴西、埃及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①。对此,社会科学不同领域都展开了持久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诸如政府失灵、合约失灵、第三方管理等理论解释,指出了社会组织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相对于企业和政府所具有的独特优势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同政府和企业在价值取向方面的差异也为学界所注意,其被学者视为是“基于价值的组织”(values-based organisations)③。
与上述进程相呼应,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组织亦发生了井喷式的增长。据统计,截止2011年3月,全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44.7243万个,较1988年的数量增长了100倍。这些社会组织在中国30年的社会变革中显示了独特的价值功能和优势,在解决社会危机、缓和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影响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已成为中国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中间组织力量。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育与“全球性结社革命”紧密联系,但其生长路径和发展模式深嵌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之中,表现之一则是价值因素同组织发展的复杂关联。一方面社会组织因其承载和表达了多元的价值理念而影响广泛且意义深远,同时多元的价值诉求也成为其成长发育的根源和动力;另一方面,组织发展过程中所生发的价值迷思又使组织发展陷入困境和歧途,使组织发展背离其应有之角色。
社会组织价值迷思所带来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其发展的障碍性因素,甚至使组织的发展走向歧途。因而,本文拟就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价值因素进行初步探讨,试图从价值的角度分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和根源,辨析并澄清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价值迷思,探索超越现有发展困境的路径,以求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一、价值诉求: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中国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有着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历史脉络和现实情境。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以单位组织、公社组织等国家权力延伸的组织形式取代传统的社会组织,社会的自组织传统曾一度被迫中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日渐从社会领域退出以及市场经济逐步兴起,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了新的契机。然而,在制度空间以及其他各类资源十分匮乏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的价值面向对其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社会组织表达了社会成员日益多元的价值理想;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构成了其成长发育的重要推动因素。
(一)价值性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
相对于其他社会部门,社会组织的一个特征乃在于,其组织或机构的动力和运行主要是建立在价值承诺(value-based commitment)之上④。政治理论的视角下,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还表现在其作为潜在的公民养成(constitution of citizens)的场所,以及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表达的载体⑤。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社会组织既是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的“非营利部门”,还是参与者及行动者的“价值的所在”(locus of values),包含了志愿精神、多元主义、利他主义和参与共享等价值理念⑥。在公民社会的话语下,价值性是社会组织的要素之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定义中,“公民社会乃是围绕共享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展开自由共同行动的舞台”⑦。总之,社会组织同价值的关联表现在:一方面是价值诉求作为组织的目标;另一方面则是组织的运行彰显价值理念。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存在相似的价值关联,在承载社会成员价值诉求的同时,组织的价值性也有助于其成立与成长。随着单位制变迁以及市场经济的兴起,过去社会成员对国家和政治的依附状态发生了变动。然而,作为个体可依赖的共同体,单位还曾是个人生活意义的重要来源⑧。单位制的变迁则消解了基于单位组织而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系统。当社会成员远离单位,因市场而获得个体独立性的同时,也面临个体原子化与价值迷失的问题。市场条件下社会成员如何表达多元化的价值理想,与规避单位制消解的社会风险同样是中国社会转型需要面对的挑战,而社会组织的发展则为社会成员的多元需求提供了场所和平台。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代表着社会力量的增长,其所承载的价值观念也挣脱了过去意识形态的束缚,呈现出多元的样态。各类社会组织或是倡导公民参与,或是主张环境保护,或是提倡公民权利、志愿精神等等。这些组织一方面表达了成员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这些价值理念在社会的生长。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自然之友为例,前者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后者主张“与大自然为友,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命权利”,这些理念都具有鲜明的价值性。总之,价值因素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同样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价值的层面展开研究,既能够分析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和条件,也能够发现其发展的误区和困境。
(二)价值诉求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原动力
从长时段的社会变迁来观察,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并非肇始于改革开放。但从单位体制的变迁来看,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却仍处于初期阶段。无论是基层的社区社会组织,抑或是各类NGO、基金会等,都是改革以后才开始为人们所认知。即使是传统的社团、协会类型,其数量迅速增长也是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自组织的现象在历史上并不鲜见,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中断了这样的传统,以单位组织、公社组织等国家权力延伸的组织形式取代之。传统中断且长期处于禁锢的社会体制下,社会组织如何生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难题。
社会组织的研究始于对社会组织何以出现的解释。“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契约失灵”的理论解释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组织的出现,预设社会组织拾遗补缺的角色。然而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长,这类解释还缺少对其发生学的阐释。政府和市场在一些领域的缺陷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由此应运而生。组织创立者的价值取向则是其选择“社会组织”这一形式的影响因素之一⑨。也有研究从组织使命(organizational mission)的角度阐释价值对于组织的推动作用,认为社会组织为人们提供了表达价值信念的机会,组织的使命促使创立者开创组织,使命表明组织的积极性和重要性,鼓励人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⑩。
价值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推动作用并非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梁其姿在对明清慈善组织的研究中指出,从需求解释当时慈善组织出现的原因是一个不具说服力的解释。要充分解释其出现,应重点关注慈善家的主观动机,而穷人的客观需求只是必要的背景和条件。进而她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价值观所产生的动力不可轻视,明清几百年间不断发展的民间慈善活动部分地产生自这股动力(11)。价值观念影响组织发展的另一个经典案例是韦伯的“新教伦理”命题(12)。在韦伯看来,理性化经营的现代企业组织是资本主义的重要担纲者,其形成的重要原因在于“新教伦理”对于经济传统主义的超越。而对于长期受单位体制制约的中国社会来说,多元的价值诉求对于中国社会组织基础的演进具有相似的作用,与转型社会的现实情景共同促成了中国社会组织的新发展。而不同的价值追求也影响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品格,马秋莎从作为组织发起者的知识分子分析了这种关联。在她看来,正是这些知识分子的价值观和理想塑造了社会组织的视野和独特角色(13)。
对于发展障碍重重的中国社会组织,其起步发展的“第一推动”尤为关键。在困难与风险双重压力下,工具理性的行动取向难以解释组织的创始人何以投身于这样一项充满挑战的开拓性事业。“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和习惯来选择自己的行动的‘实践逻辑’”往往是组织成员行动的主要行为逻辑(14)。观察一些社会组织初创阶段就不难发现,创始人所认同和坚持的价值观念也确实是推动其建立组织的重要力量,他们之所以成立这样的组织往往是为了践行一定的价值理想。近年来,民间公益领域中活跃着一大批富于价值追求的社会精英,他们成立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地将其价值理想付诸实践。例如,国内一批知名企业家,出于生态责任和社会责任,筹备成立了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以推动沙尘暴治理以及环境保护;而基于自己对乡村教育的理想,崔永元发起成立了“崔永元公益基金”,等等。大量的民间公益和志愿者组织兴起的背后都深深地蕴含着一种价值理念和追求。
(三)价值诉求为社会组织的起步赢得生存空间
组织在其社会环境中生存并繁荣所需要的不仅是物质资源和技术知识,还需要社会的认可和信赖,社会学家将此称之为合法性(legitimacy)(15)。萨奇曼(Suchman)在其广被引用的合法性的定义中,指出了合法性与价值之间的关联。“合法性是这样一种普遍的观念或假设,认为行动主体的行动处于某种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解释系统之内。”(16)具体来说,社会组织所秉持的价值主张为组织赢得“声誉”(17)是其获取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此外,组织价值诉求的表达还有助于凝聚具有共同价值关怀的社会成员参与到组织的事业中去,从而促进组织的发展。
改革以来,社会组织的价值追求一方面能够同社会需求和社会文比相契合,另一方面,还通过其价值理念的张扬,开辟了新的价值领域。通过组织的宣传和倡导,新的价值理念得以传播,这些观念一旦获得了社会成员的认同,那么对于这些组织来说也就有了生长的土壤。环境保护、慈善救助、消费者权益、希望工程等新的价值理念与模式正是通过这些组织的倡导而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这些理念因顺应中国社会发展趋势,满足人们多元的价值诉求而获得知名度。民间环保事业倡导者和活动家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廖晓义女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民间环保组织一无权、二无钱,我们再没有知名度我们还有什么,我再没知名度我们还怎么干?!”(18)
社会组织多元化的价值取向,适应了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多元的趋势,也因而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参与。一种价值主张既是社会组织创始人行动的精神力量,同时也是一种旗帜和符号,能够吸引志同道合的社会成员直接加入组织,或是以其他方式为组织贡献力量。这种价值的凝聚力在公益慈善领域尤为显著,扶弱济困的社会关怀不仅使人们参与捐助,也号召了许多有志于公益事业的人士成为组织的一员。
总之,社会组织的价值主张一方面满足了组织发展对合法性的需要,为其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另一方面,也因组织鲜明的价值和理想,凝聚了成员,吸纳了资源。一些不具备充裕资源和完善结构的公益团体正是凭借着自身对组织角色的定位和组织宗旨的坚持,吸引了有志之士加入或是支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