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下载 >> 学术经典库 >> 马克思主义经典 >> 列宁主义 >> 列宁全集 >> 列宁全集第1卷
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1893年春) 二
2012年07月21日 15:26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波斯特尼柯夫说:“现时在任何一个较大的南俄村庄(大概对俄国大部分地方都可以这样说),各类居民的经济状况都是极不相同的,很难把一个村庄作为一个整体来谈它的生活水平,并用平均数字来说明这种生活水平。这种平均数字虽能指出农民经济生活中某些一般的决定条件,但丝毫不能说明现实中经济现象的多样性。”(第106页)

  稍后,波斯特尼柯夫说得更肯定了。

  他说:“经济生活水平的不同使人极难解答居民一般是否富裕的问题。匆匆走过塔夫利达省的大村庄的人,常常作出当地农民甚为富裕的结论;但如果一个村庄的农民有一半是富人,而另一半经常穷困,这个村庄可以称为富裕的村庄吗?究竟应该用什么标志来确定一个村庄比较富裕或不太富裕呢?在这里,说明全村或全区居民境况的平均数字显然不足以断定农民的富裕程度。要判断它,只能根据许多资料的总和,并把居民加以分类。”(第154页)(P7)

  也许有人觉得确认农民中间的这种分化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因为差不多每篇谈论农民经济的文章都提到了这一点。但问题在于人们提到这个事实时总是不重视它的意义,认为它是无关紧要的,甚至是偶然的,认为谈农民经济类型时可以用平均数字加以说明,人们总是讨论各种实际措施对全体农民的意义。从波斯特尼柯夫的书中可以看出他是反对这种观点的。他指出(而且不止一次)“村社内各个农户的经济状况有很大的不同”(第323页),并反对“把农民村社看作某种单一的整体的倾向,而直到现在我国城市知识分子对村社还是这样看的”(第351页)。他说:“最近十年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调查材料说明,我国的村社决不是我们70年代的政论家所想象那样的单一体,近几十年来,村社的居民已分化为几类,其经济富裕程度十分悬殊。”(第323页)

  波斯特尼柯夫以散见全书的大量资料证实自己的见解,现在我们应当把所有这些资料系统地汇总起来,检验一下这种见解是否正确,并对下列问题作出回答:究竟谁说得对,是把农民看作某种单一体的“城市知识分子”呢,还是断言农民有很大的不同的波斯特尼柯夫?其次,这种不同究竟达到了怎样的程度?它是否已使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平均数字就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农民经济作出总的评述?它是否能够改变实际措施对各类农民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在引用可以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的数字以前,必须指出,所有这类资料全是由波斯特尼柯夫从塔夫利达省地方自治局统计汇编中摘引来的。最初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进行调查时,只收集了各村社的资料,没有收集关于每一农户的资料。但他们很快发觉这些农户在财产状况方面的差别,便进行了按户调查——(P8)这是更深入地研究农民经济状况的第一步。下一步就是编制综合表:统计人员确信村社[4]内部农民在财产方面的差别比农民在法律地位方面的差别更大,于是把农民经济状况的全部指标按照一定的财产差别分类,例如按照每户的播种面积、役畜头数、份地耕地数量等等分类。

  塔夫利达省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是按照播种面积把农民分类的。波斯特尼柯夫认为这种分类法“是成功的”(第Ⅻ页),因为“在塔夫利达省各县的经济条件下,播种面积是农民生活水平的最重要标志”(第Ⅻ页)。波斯特尼柯夫说:“在南俄草原边疆区,农民的各种非农业性质的副业目前还不大发达,现在极大多数的农村居民主要是从事以种植谷物为主的耕作业。”“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表明,塔夫利达省北部各县只有7.6%的本地农村居民纯粹从事副业,还有16.3%的居民除自己的耕作业外兼营副业。”(第108页)事实上,按照播种面积分类,就是对俄国其他地区来说,也比地方自治局统计人员所采用的按其他标准(例如按照每户份地或份地耕地的亩数)分类的办法正确得多。一方面,份地数量不能直接说明农户的殷实程度,因为份地面积取决于家庭的登记丁口[5]数或现有的男性人数,它对户主的殷实程度只有间接的依存关系,其次,因为农民也许不使用份地,将其出租,并且由于没有农具他也无法使用份地。另一方面,既然居民以务农为主,那就必须确定播种面积,以便统计生产,确定农民消费、购买和出卖的粮食数量,因为不弄清这些问题,农民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搞不清楚,农业的性质以及它同外水比较起来意义如何等等也会模糊不清。最后,必须以播种面积作为分(P9)类的根据,才有可能把一户的经济同所谓农民土地占有标准和耕作标准相比较,同食物标准(Nahrungsflache)和劳动标准(Arbeitsflache)相比较。总之,根据播种面积分类不仅是成功的,而且是最好的和绝对必要的。

  塔夫利达省的统计人员根据播种面积把农民分为六类:(1)不种地者;(2)种地不满5俄亩者;(3)种地5—10俄亩者;(4)种地10—25俄亩者;(5)种地25—50俄亩者;(6)种地超过50俄亩者。三县各类农户数目的对比情况如下:

  把德意志人除外,总的对比(这些百分数指全体居民而言,包括德意志人在内)变化不大:例如作者认为塔夫利达省各县种地少者(种地不满10俄亩者)占40%,种地中等者(种地10—25俄亩者)占40%,种地多者占20%。德意志人不计算在内,最后一项数字降低1/6(即16.7%,只减少3.3%),而种地少者的数目则相应增加。

  我们先从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情况来确定这些农民类别有多大的不同。

  波斯特尼柯夫列出了这样一个表(作者没有计算表中所指出的三类土地的总数(第145页)):(P10)

  波斯特尼柯夫说:“这些数字表明,塔夫利达省各县比较富裕的农民不仅使用大量份地(这可能是由于家庭人口多),同时他们也是买地最多租地最多的人。”(第146页)

  不过我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应该指出一点,份地从下等户到上等户的依次递增,不能完全用家庭人口递增来解释。波斯特尼柯夫提供了下表来说明三县各类农民的家庭人口:(P11)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下等户到上等户每户份地数量的增加,比男女人数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快得多。我们以第聂伯罗夫斯克县下等户的数字作为100来说明这一点:

  显然,除家庭人口外,每户的殷实程度也是决定份地数量的因素。

  我们研究各类农民购买地数量的资料时可以看出,购买土地的几乎都是种地超过25俄亩的上等户,其中主要是每户种地75俄亩的最大的耕作者。可见,购买地的资料完全证实了波斯特尼柯夫关于农民有不同的类别的看法。例如作者在第147页上谈到“塔夫利达省各县农民购买了96146俄亩土地”时所引证的资料就根本不能说明问题,因为这些土地几乎全部掌握在占有份地最多的区区少数人手中,即掌握在波斯特尼柯夫所说的“富裕”农民手中,而这些农民不超过人口的1/5。

  关于租地也必须这样说。上表中的租地一项包括份地的和非份地的租地。可以看出,租地面积完全随农民富裕程度的提高而相应地扩大,因此,一个农民自己占有的土地愈多,他租进的土地也愈多,从而也就剥夺了最贫苦户所需要的土地面积。(P12)

  必须指出,这是全俄国的普遍现象。卡雷舍夫教授总结了俄国各地(只要那里有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调查材料)农民非份地的租地情况,并把租地面积和租地户的富裕程度之间的直接依存关系表述成为一条普遍规律[注:《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俄国经济调查总结》第2卷,尼·卡雷舍夫著《农民的非份地租地》1892年多尔帕特版第122、133页及其他各页。]。

  其次,波斯特尼柯夫还提供了更详细的关于租地(非份地的和份地的均在内)分配的数字,现在我把这些数字引证如下:

  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平均数字完全不能说明问题:因为我们说第聂伯罗夫斯克县有56%的农民租种土地,这句话只能给人们一个关于这种租地的极不完全的概念,因为在自己土地不够的(下面将说到)各类农户中,租地户的百分数低得多,例如在第一类中只有25%,而自己土地很多的上等户则几乎都(P13)租种土地(91%)。每一租地户所租土地在数量上的差别还更显著,例如上等户租的土地分别为下等户的30倍、15倍、24倍。显然,这也就改变了租地本身的性质,因为在上等户中这已是商业性的经营,而在下等户中这也许是由于极端贫困引起的。后一推测可以用租金方面的资料来证实:最低的几类付出的土地租金较高,有时竟比上等户付出的高3倍(在第聂伯罗夫斯克县)。这里必须提醒一点:租地愈少租金愈高并不是我国南部的特点,因为卡雷舍夫的著作证明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

  波斯特尼柯夫谈到这些资料时说:“塔夫利达省各县租种土地的多半是拥有足够数量的份地耕地和私有耕地的富裕农民;非份地即离村较远的私有地和官地的租种更是这样。其实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租种较远的土地要有足够数量的役畜,而这里不大富裕的农民连耕种自己份地所需的役畜也不足。”(第148页)

  不应该认为,上述租地分配情况,是由个人租种土地造成的。即使租种土地的是村团,情况也毫无改变,原因很简单,因为土地是按照同样的根据即“按照货币”来分配的。

  波斯特尼柯夫说:“根据国家产业管理局清册,1890年三县按照契约出租的133852俄亩官地中,租给农民村团使用的可耕地有84756俄亩,即占全部面积的63%左右。但是,农民村团租来的土地是由为数不多的户主而且多半是由富裕户主使用的。地方自治机关的按户调查十分明显地指出了这一事实”(第150页)(P14)[注:波斯特尼柯夫并未列出下表的最后一项(三县总计)。他在表[6]下注明:“按照租地条件,农民只有权耕种租地的1/3。”]:[见第13页表格。——编者注]

  波斯特尼柯夫总结道:“可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富裕农户使用了全部租地的1/2以上,别尔江斯克县则在2/3以上,而在租种官地最多的梅利托波尔县甚至占租地面积的4/5以上。三县最贫苦农户(种地不满10俄亩者)一共只有1938俄亩,即租地的4%左右。”(第150页)作者接着又提供了一连串的例子来说明村团租来的土地分配不均,但这些例子不必引用了。

  谈到波斯特尼柯夫关于租地决定于租地户的富裕程度的结论

  时,指出地方自治局统计人员的相反意见是极有意义的。

  在书的开头,波斯特尼柯夫刊载了他的《论塔夫利达省、赫尔松省和叶卡捷琳诺斯拉夫省地方自治局的统计工作》一文(第11—32页)。文中他顺便研究了塔夫利达省地方自治机关在1889年出版的(P15)《塔夫利达省省志》,这本省志简短地总结了整个调查研究工作。波斯特尼柯夫在分析该书专论租地的一篇时说:

  “地方自治局统计表明,在我国土地很多的南部和东部各省,除自己的大量份地外还租种相当多的土地的富裕农民占较大的百分数。这里经营的目的不仅为了满足家庭本身的需要,而且还为了得到一些盈余,一些收入,农民就是靠这种收入来修缮他们的建筑物、购置机器和添购土地。这种愿望是很自然的,而且不包含任何罪恶,因为它还未显现出任何的盘剥因素。〈这里确实没有盘剥因素,但剥削因素无疑是有的:富裕农民既租进远远超过需要的土地,也就夺取了贫苦农民生产食物所需的土地;他们既扩大经营规模,也就需要追加的劳动力,也就要雇用工人。〉但是地方自治局某些统计人员,大概认为农民生活中的这些现象是不合理的,竭力缩小这些现象的意义,而且竭力证明:农民租地主要是由于需要食物;如果富裕农民也租很多土地,那么,这种租地户的百分数毕竟是随着份地面积的扩大而不断减少的。”(第17页)为了证明这种想法,《省志》编者维尔涅尔先生把塔夫利达全省有1—2个劳动力和2—3头役畜的农民按份地的多少分成几类。结果是:“随着份地面积的扩大,租地户的百分数相应减少,每户的租地面积也相应地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及前者。”(第18页)波斯特尼柯夫非常公正地指出,这类方法根本不能说服人,因为农民中的这一部分(只有2—3头役畜的农民)是随便抽出的,而且撇开的正是富裕农民;此外,也不能把塔夫利达省内陆各县和克里木合在一起,因为它们的租地情况并不一样:在克里木有1/2—3/4的居民是无地的(即所谓分成农民),在北部各县这种农(P16)民只有3—4%。在克里木几乎随时都可找到出租的土地,在北部各县有时却不能找到。指出下述一点是有意义的:其他各省地方自治局的统计人员也做过同样的尝试(当然,同样是不成功的),想把农民生活中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例如以获得收入为目的的租地掩盖起来。(见卡雷舍夫上述著作)

  既然农民租种非份地的分布情况证明各个农户之间不仅存在着量的差别(租得多,租得少),而且存在着质的差别(由于需要食物而租地;为了商业目的而租地),那么租种份地的情况就更是这样了。

  波斯特尼柯夫说:“1884—1886年塔夫利达省三县在进行按户调查时所登记的、农民从农民手中租来的份地耕地共为256716俄亩,这个数目占该地全部农民份地耕地的1/4,这里还没有把农民租给居住在村庄中的平民知识分子以及文书、教员、神职人员和其他人(在按户调查时不在调查之列的非农民成分的人)的土地面积计算在内。下列数字表明,这一大批土地几乎全部是由富裕农户租种的。在调查时登记的、户主从邻人那里租来的份地耕地的亩数如下:

  这些出租的土地,正如土地出租者一样,大多数是属于不种地、不经营和种地少的那个农民类别的。可见塔夫利达省各县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民(约占全体居民的1/3左右)没有耕种自己的全部份地(一部分由于不愿种地,但大部分由于没有种地所需的役畜和农具),把它出租,从而使另一半比较富裕的农民使用更多的土地。无疑地,大(P17)多数土地出租者是破落的户主。”(第136—137页)

  下面这张表就是上述一段话的证明,它“表明了塔夫利达省两县(地方自治局的统计缺梅利托波尔县的资料)出租份地的户主的相对数字和他们出租的份地耕地的百分数”(第135页)。

  我们考察了农民占有土地和使用土地的情况,现在来谈谈役畜和农具的分配情况。关于各类农民的役畜数量,波斯特尼柯夫提供了如下的三县合计的数字:

  [注:折合成大牲畜。]

  这些数字本身不能说明类别,这一点等以后叙述耕作(P18)机具和划分农民经济类别时再来说明。这里我们只指出,各类农民在拥有役畜数量上的差别是那样巨大,以致我们看到上等户的牲畜远远超过他们家庭的需要,而下等户的牲畜(尤其是役畜)却少得连独立经营也不可能。

  关于农具分配的资料也完全相同。“按户调查曾把农民的农具即犁和多铧浅耕犁进行登记,提供了说明三县全部居民情况的下列数字”(第214页):

  这张表说明有何等众多的农民失去了独立经营的可能。至于各上等户的情形,从下列按播种面积划分的各类农民每户农具平均数量的资料可以看出:

  在农具数量上,上等户比下等户(作者完全抛开了种地不满5俄亩的一类)多3—5倍;在劳动力数量[注:见上面各类家庭人口表。]上,上等户比下等户多11/12,即不到一倍。从这里已可看出上等户必然要雇工人,而(P19)下等户有一半没有耕具(注意:这里的“下等”户指倒数第三类),因此也就失去了独立经营的可能。

  自然,上述土地、役畜和农具数量上的差别也决定着播种面积上的差别。上文已列出六类农民每户的播种面积亩数。而塔夫利达省农民的播种面积总数在各类之间的分配情形如下:

  这些数字一目了然。应该补充的只有一点:波斯特尼柯夫认为(第272页)每户光靠耕作业就能维持全家生活的平均播种面积为16—18俄亩。(P20)

 

 

责任编辑:丁冬勤

分享到: 0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