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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七
2012年07月23日 19:17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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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们对大臣颁布的条例作一个总的考察。试回想一下,新法令授权大臣先生们颁布的是些什么样的条例?有三类条例:(1)解释法令的条例;(2)提高或降低新法令对厂主的要求的条例;(3)关于特别有害工人健康的生产部门的条例。大臣们又是怎样利用法令给他们的权利呢?(P270)

  关于第一类,他们只颁布了几个最必需的、少到不可再少的、非有不可的条例。他们准许了大量的有弹性的加班——一年120小时,同时还通过训令规定了数不胜数的例外,从而使条例失去任何意义。他们竭力减少工人的工间休息,很不象话的分班制度原封未动,甚至比原来还糟。

  关于第二类条例,大臣们在降低新法令对厂主的要求方面竭尽全力,就是说,为厂主竭尽全力,为工人丝毫不出力,条例丝毫没有提高新法令对厂主提出的、有利于工人的要求。

  关于第三类条例(即对那些被迫在极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工人有利的条例),大臣们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字也没有说。只是在训令中提了一下,工厂视察员可以向工商业司报告关于特别有害健康的生产!工厂视察员以前也随便什么都可以“报告”。只是由于某种无法理解的原因,工厂警官总是“报告”工人罢工的事件和迫害工人的办法,而不报告如何保护在最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工人。

  工人自己由此可以知道,他们从警察政府的官员那里能等到些什么。要争得八小时工作制和完全禁止加班,俄国工人还要进行许多顽强的斗争。(P271)

  1899年在日内瓦印成单行本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卷第263—314页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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