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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二
2012年07月23日 19:38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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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间休息的问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例:第一,工间休息不包括在工作时数内,工间休息时工人可以自由活动,工间休息应该在厂规中写明;第二,只有在一昼夜的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的情况下才必须规定工间休息,工间休息不得少于1小时。这一条例丝毫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甚至是相反的。1小时的工间休息太少了,大多数工厂都规定午餐有1个半小时的工间休息,有时早餐还有半小时的工间休息。大臣们死抓住最短的工间休息时间!只有1小时,工人经常连回家吃午饭也来不及。

  工人当然不会允许把工间休息规定得这么短,他们将要求工间休息长一些。另一个关于必须规定工间休息的附带条件也有可能使工人受到欺压:根据大臣们颁布的条例,只有工作日超过10小时才必须规定工间休息!这就是说,如果工作日是10小时,厂主就有权不给工人工间休息了!这又得工人自己设法,使厂主不能也不(P262)敢使用这样的权利。工人可以不同意这些条例(如果这些条例被列入厂规),可以要求更多的工间休息。在大臣们看来,甚至这些压榨还是少了。在这一条的“附注”中又说,“如有重大困难,准许违反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准许厂主先生完全不给工人工间休息!大臣们倒是准许了,工人却未必准许。此外,如果工间休息的要求被认为对工人是繁重的负担,大臣也准许违反这一要求。呵,关怀备至的大臣先生们!中断工作对工人将是“繁重的负担”,我们的大臣们考虑到了。可是要在一小时内吃完午饭对工人是“繁重的负担”,要不休息地接连工作10小时对工人更是“繁重的负担”,大臣先生们却不吭一声了!关于工间休息的第三条要求,最多每隔6小时要让工人吃一次饭,但是条例并没有要求每隔6小时有一次工间休息;这样的条文有什么意义呢?没有工间休息,工人怎么好吃饭呢?在这一点上大臣先生们并不感到为难。如果没有工间休息(条例中说的),工人“就应该可以在工作时间吃饭,而且厂规中应该规定吃饭的地点”。整个这一条荒谬透顶,真叫人啼笑皆非!二者必居其一:或者规定的“吃饭地点”不是工人做工的地方,那么必然要有工间休息;或者规定的吃饭地点就是工人做工的地方,那么要求规定地点又有什么意义呢?工人没有权利中断工作,不中断工作,他又怎么好吃饭呢?大臣先生们把工人当作机器;机器不是可以一面开动一面加油吗,那么为什么(我们“关怀备至的”大臣,资本的奴仆们这么想)工人就不能一面工作一面填肚子呢?工人只有希望,这种荒谬的条例只在俄国官员的办公室里才能想出来,而实际上是不会实行的。工人将要求不把“吃饭地点”规定在他们做工的地方;工人将要求每隔6(P263)小时有一次工间休息。这些就是关于工间休息的全部条例。大臣们把法令发展到了这样的地步,如果工人自己不捍卫自己,不共同坚持自己的要求,不拒绝大臣们所颁布的条例,那么法令只会恶化工人的处境。(P264)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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