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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同内务部协商后于1897年9月20日批准的新工厂法(即1897年6月2日的法令)实施条例是在10月初颁布的,这时论述这一法律的小册子已经写好了。这些条例对于整个法令会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我们以前已经谈过了。这一次财政部在新法令实行以前就急急忙忙地颁布这些条例,是因为条例(我们马上就要谈到)指出了在什么情况下准许违反新法令的要求,即准许厂主在法令规定的时间之外“开工”。要不是厂主迫切需要这些条例的话,工人当然还要等好久才会颁布。紧接在“条例”之后,又以专向工厂视察员解释实行法令的方法为借口,公布了关于实行1897年6月2日法令的“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这一训令把官员的恣意专断合法化,它的矛头是完全指向工人的,而准许厂主用各种方法来规避法令。帝国政府非常喜欢在法律中写上一些冠冕堂皇的词句,然后又准许规避这些法律,用一些训令来代替这些法律。把这些条例详细分析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新训令正是这样的。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训令”大部分是逐字逐句地抄袭我们在论述新法令的小册子中一再指出过的《财政通报》上的那篇文章[注:见本卷第340页。——编者注]。例如我们在那本小册子中曾经指出,《财政通报》怎样暗示给厂主一个强词夺理的办法:《财政通报》解释说,如果工人和厂主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到工作时间,那么新法令是不适用的,因为据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已不是雇佣工人,而是接受订货者”。“训令”逐字(P261)逐句地重复了这一强词夺理的解释。条例共有22条,但是其中很多条是完全重复1897年6月2日的法令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例只和“属财政部管辖的”那些厂主有关,而和矿山工厂、铁路工厂、官办工厂没有关系。应该把这些条例和法令本身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颁布条例只是为了发展法令,颁布条例的大臣可以补充和修改条例,或颁布新条例。这些条例谈到下列5个问题:(1)关于工间休息的问题;(2)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问题;(3)关于违反新法令的问题;(4)关于分班的问题;(5)关于加班的问题。现在我们按每个问题来详细研究一下这些条例,并指出财政部在自己的训令中是怎样建议运用这些条例的。(P262)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