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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关于新工厂法的情形是怎样的。监督法令的执行委托给工厂视察员。1886年颁布的工厂监督条例到现在为止还远没有在全俄国普遍实行,而只是在几个省份,即工业最发达的省份实行着。随着工人运动和工人罢工的扩大,实行工厂监督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了。现在,在颁布关于缩短工作日法令的同时,也颁布了(也在1897年6月2日)在全俄国和全波兰王国推行工厂监督的法律。在全俄国推行工厂监督条例和设立工厂视察员,这当然是前进了一步。工人将利用这一点,使更多的兄弟了解自己的处境,了解有关工人的法律,了解政府及其官员怎样对待工人等等。所有的(P253)俄国工厂工人和先进的工人(彼得堡、莫斯科、弗拉基米尔等省的)都遵从同样的条例,这当然有助于更快地把所有的俄国工人囊括到工人运动中来。至于由工厂视察员来监督法令的执行,其效果如何,我们不详细研究了。研究这个问题要专门写一本书(因为这个题目太大),也许我们下一次可以和工人谈谈关于工厂视察机关的事情。我们只简单地指出,俄国任命的工厂视察员那么少,他们极难得在工厂中露面。工厂视察员完全听命于财政部,财政部把他们变为厂主的奴仆,要他们向警察局告发罢工和风潮的情况,要他们追究离厂工人,甚至在厂主都不加追究的时候,总之,财政部把工厂视察员变为警察局的小职员,变为工厂里的警官。厂主有许多办法左右工厂视察员,追使他们按厂主的意愿办事。而工人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左右工厂视察机关,当工人还不能享受自由集会、结社、刊印自己的书籍、出版自己的报纸的权利时,他们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办法。在工人没有这些权利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有官员对厂主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永远也不会是认真的和有效的。要使法律付诸实行,仅仅靠监督是不够的。为此还必须规定,不执行法律要受严厉的惩罚。否则,工厂视察员指出厂主的越轨行为又有什么用处呢?厂主会不管这一套,依然故我。所以在颁布新的法律时,总要规定不执行法律的人将受到什么惩罚。但是1897年6月2日关于缩短工作时间和规定节日休息的新法令并没有规定不执行法令要受什么惩罚。工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待厂主和工人是多么不同。例如,颁布工人不得提前离厂的法令时,马上就规定了离厂的惩罚,甚至还规定了象逮捕这样严厉的惩罚。再如法律规定,工人罢工有被逮捕甚至监禁的危险,而厂主违背条例引起罢工,只不过罚款(P254)而已。现在的情况也是如此。法令要求厂主在星期日和节日让工人休息,一昼夜不得要工人工作11个半小时以上,但是没有规定不履行这些要求要受什么惩罚。厂主破坏这一法令要负什么责任呢?至多是被拉到治安法官那里,课以50卢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工厂管理局自己决定惩罚,那也只是罚款而已。难道50卢布的罚款就会吓住厂主吗?他强迫全体工人为他多做一夜或者一个节日的工,所得的利润何止50卢布!违反法律而交付罚款对厂主更有利。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厂主不执行法律要受什么惩罚,这是不能容忍的不公平,这直接说明了我们的政府想尽量延缓法律的实行,说明了政府不肯严格要求厂主遵守法律。其他国家在很早以前也有过这个情况,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但是没有规定不执行法律要受什么惩罚。这样的法律实际上根本没有执行,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其他国家早已把这种制订法律而又不保证其实行的陋习抛弃了。现在俄国政府又重施故伎,希望工人不会发觉。但是这种希望是会落空的。只要工人知道了新法令,他们自己就会严格监督法令的执行,决不允许对它有丝毫违反,法令的要求达不到,就拒绝工作。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执行。(P255)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