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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新法令叫作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新法令把工作日限定为11个半小时(夜班是10小时)。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而是要坏得多。法令所规定的一切限制都只涉及平常的、正常的、规定时间内的工作,和加班无关。因此,事实上厂主的“权利”一点也没有受到限制,他还是可以强迫工人干时间长得不受限制的工作,即使一昼夜24小时也行。请看法令是怎样谈加班的:“在按照厂规工人已无需工作之时间内而在工厂中进行之工作即称为加班。实行加班,必须根据工厂经理与工人之特殊协定。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的条件,始得列入雇佣合同。”这是新法令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整个这一条完全为了反对工人而给厂主以胡作非为的充分自由。以前加班是依惯例处理,(P240)法律对加班没有什么规定。现在政府却把这种加班合法化了。法律补充的一句,加班要有工人和厂主的“特殊协定”,是毫无意义的空话。工人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根据”和厂主的“协定”进行的;工人又不是农奴(虽然很多俄国官员极力想把工人变成农奴),他们是受雇用即按协定做工的。又何必说什么加班要有协定呢?政府把这句空话放进法律里,是要装出一副姿态,好象政府也想限制加班似的。事实上,这里对加班没有任何限制,以前厂主对工人说:“想干就加班,不想干就滚蛋!”现在还是会这样说。只是从前这么做是根据习惯,而现在却是根据法律了。从前厂主不能根据法律来解雇不肯加班的工人,而现在法律公然示意厂主可以怎样压迫工人。这一条法律不但没有限制加班,反而容易引起更广泛地利用加班。法律甚至还给予厂主把加班的要求列入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就行。这个附带条件一点也不会限制厂主。怎样来判别哪些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哪些加班不是必需的呢?由谁来判别呢?如果厂主说,他派工人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那怎样才能驳斥厂主的话呢?没有人来判别这一点,没有谁审查厂主的话。法律只是助长了厂主的胡作非为,因为它暗示给厂主一种特别可靠的压迫工人的方法。
现在,厂主只要在合同条件内加进工人无权拒绝“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这样一条,就万事大吉!试试看,工人如不肯加班,就要被赶走。就让(厂主想)工人呆在那里去证明这种加班不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吧!以为工人会提出这样的申诉也是可笑的。不用说,这种申诉永远不会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什么结果。这样一来,政府就把厂主在加班上(P241)的胡作非为完全合法化了。财政部如何急于巴结厂主,教给厂主用新法令来掩护更广泛地实行加班,这从《财政通报》的下述议论中看得特别明显:“遇到厂主完全不能预料[注:陈词滥调!每一年在下诺夫哥罗德的集市期前,俄国工厂——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工厂——总要接到紧急订货,而每一年厂主们总要郑重其事地对所有那些相信或假装相信他们的傻瓜们说,这是他们不能预料的!……]而又要在某一短时期内完工的紧急订货时,如果厂主不可能或者很难增雇工人,加班也是必需的。”
看吧,厂主的那些坐在财政部里的热心走狗们是多么有成效地“解释”法令!法令中只讲到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而财政部赶紧承认在有“预料不到的”(?!)订货的时候,甚至在厂主“很难”增雇工人的时候,加班也是“必需的”!这简直是在戏弄工人!要知道,每个狡猾的厂主随时都可以说他有“困难”。增雇工人,就是雇用新工人,就是减少群集在工厂大门口的失业者,也就是缓和工人之间的竞争,使工人变得要求更高,也许要给他较高的工资他才同意受雇。不言而喻,没有一个厂主会不认为这是自己的“困难”。厂主可以如此专横地决定加班,这就使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失去了任何意义。广大工人的工作时间一点不会减少,他们还是要象从前一样地工作15—18个小时,甚至更多一些,夜里还是要留在厂里加班。缩短工作日而又不禁止(或至少是不限制)加班的法令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在这个法令的全部初步草案中都曾经提出要限制加班。圣彼得堡的厂主(厂主自己!)早在1883年就申请把加班限制为每天1小时。被1895—1896年的彼得堡大罢工吓坏了的政府曾立即任命一个委员会来起草缩短工作日的法令,这个委员会也提议限制加班,即一(P242)年的加班时间以120小时为限[注:甚至财政部自己在解释新法令时,也不能不承认:“准许加班似有不妥之处。”(《财政通报》)]。政府拒绝了任何限制加班的建议,从而直接保护了最坏厂主的利益,直接用法律确定了工人的完全从属地位,十分明显地表明了它要把一切照旧保留的意图,用毫无意义的空话来敷衍了事。财政部拚命为厂主的利益张罗,甚至去证明,限制加班“对工人自己”也是“不公正的”。每一个工人都想一想这种论调,是有好处的。“剥夺工人在工厂内做超过一昼夜规定时间的工作的权利,实际执行起来是有困难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工厂视察员怕得罪厂主先生们比怕洪水猛兽还厉害,所以太不尽职吗?是因为俄国工人无权无势,所以一切有利于他们的改革都难于实行吗?财政部自己不自觉地说出了真话:真的,只要俄国工人以及全体俄国人民在警察政府面前还处于无权地位,只要他们还是没有政治权利,任何改革都不会实现。)……“而且对工人也是不公正的,不能把一个谋取糊口之资而竭尽全力劳动(有时甚至过分到有损健康的程度)的人加以惩办”。请看俄国政府是多么人道,多么博爱呵!俄国工人们,你们叩头谢恩吧!政府是多么仁慈,它甚至“不剥夺”你们一昼夜做工18小时以至24小时的“权利”;政府是多么公正,它甚至不肯为了厂主强迫你们过度工作而惩办你们!在所有其他国家,因为在工厂内做工超过规定时间而受到惩办的不是工人,而是厂主……我们的官老爷忘掉了这一点。俄国的官老爷怎么敢惩办厂主先生呢!别这么想!这怎么可能呢!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厂主先生就是违反了整个新法令也不会受到惩办的。在所有其他国家,为了“谋取糊口之资”,工人有权结(P243)社,组织储金会,公开和厂主对抗并向他提出自己的条件和组织罢工。在我国却不行。但是我国的工人却被赋与一昼夜间做工无论“超过”多少小时都可以的“权利”。这些仁慈的官员为什么不添上一条说,公正的政府也“不剥夺”俄国工人不经审讯就坐监牢的“权利”,以及稍有反抗资本家压迫的企图就受任何一个警察局暴徒鞭打的“权利”呢?(P244)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