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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详细研究一下1897年6月2日的法令。[注:这个法令于1898年11月开始实行。]。我们已经说过,新法令,第一,限制了所有工人的工作日;第二,规定了星期日和节日必须休息。在制定有关工作时间数字的条款以前,法令应该确定,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因此新法令规定了这样一条:“按照雇佣合同工人必须留在厂内并在工厂经理支配下进行工作之时间,均算作每一工人一昼夜之工作时间或工作时数。”总之,工人根据作息时间表或经理要求而留在厂内的全部时间都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不论工人是做本职工作还是做日常工作,不论经理让他做别的工作还是让他闲着等待,反正都是一样,工人在工厂中度过的全部时间都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例如,有些工厂的工人在星期六下工后要擦机器;按照法律,擦机器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厂主不付给工人擦机器的工钱,那就是厂主白白利用雇工的工作时间。如果厂主按计件工资雇用工人,又让他们闲着等待,或者要他们搁下工作去做一些不另付工资的其他事情(任何工人都知道这是常有的事情),这就是厂主白白利用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人应该记住新法令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这个规定,(P233)并据以抵制厂主白白使用劳动力的任何企图。当然,这种工作时间的规定自然应当来自雇佣合同,所以有些工人会觉得,这是清楚得不用再谈的事情。但是政府为了讨好资本家,故意把每一个工人认为不言自明的许多事情弄得模糊起来。在这一件事情上政府也是竭力给厂主先生留下一条小小的后路。法令中说,工人按照雇佣合同必须留在工厂内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如果雇佣合同根本没有提到工人每天必须留在工厂中几小时,那又该怎么办呢?例如在使用机器的工厂中就常有这样的事情,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合同只提到工人生产某种东西(某种机器零件、一定数量的螺丝钉或螺丝帽等)得若干工资,而工人应该用在工作上的时间却一个字也没有提到。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每昼夜工作时数的新法令是否适用呢?照常识来判断,当然是适用的,工人的确是在工厂里做工,怎么能不算工作时间呢?但是资本家先生和为他们撑腰的政府的“常识”极为特殊。根据我们所引证的条文字句,要使缩短工作时间的法令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也不是难以办到的。厂主只要借口说,按照合同,他并没有要工人必须留在工厂里,这就行了。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厂主都是老练的讼棍,能够看出这个诡计,所以财政部的官员连忙预先向全俄国的商界人士指出新法令中这个对他们有好处的小小漏洞。财政部早就出版的一种专业报纸《财政与工商业通报》[79],也是这样的一种官方报纸,它们除了公布政府的命令以外,就是竭力赞美俄国资本家的成就,并颂扬政府对银行家、厂主、商人、地主的钱袋的关怀,而美其名曰关怀人民。新法令颁布后,该报马上登载了一篇有关新法令的文章(1897年《财政通报》第26号),文中详细地说明了新法令的意义,并且证明,关心工人的健康正是政府的职责。也就是在这(P234)篇文章中,官员们竭力向厂主指出规避新法令的门道。这篇文章直截了当地说,如果合同中根本没有谈到工作时间,那么新法令是不适用的,因为承包一定工作的工人,“已不是雇佣工人,而是接受订货者。”这就是说,厂主要摆脱讨厌的法令并不太难,只要不称工人为工人,而称之为“接受订货者”就行了!不说工人留在工厂内受厂主支配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而说工人按照合同必须留在厂内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可见法令是故意含糊其词。看起来好象都是一样,其实在这里也是毫无顾忌地有意使用含混不清的词句来损害工人!(P235)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