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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法和俄国其他大多数法律一样,并不推行于所有的工厂,并不推行于全体工人。俄国政府颁布法律时,总是担心这个法律会触怒厂主老爷,担心费尽心机搞出来的文牍式条例和官员的权利及义务会和另外一些文牍式的条例(我国有数不清的条例)、另外一些官员的权利及义务相抵触,因为如果有某个新官员闯进这些官员管辖的范围,他们就会大发雷霆,那就要耗费公家整桶整桶的墨水和整令整令的纸张来打“职权划分”的笔墨官司。因此,没有例外、不畏首畏尾地拖延、不允许大臣和其他官员违法办事而在全俄国立即实行的法律,在我国是很少的。
所有这一切在罚款法上表现得特别严重。我们已经看到,这个法律引起了资本家老爷们极大的不满,它只是在可怕的工人闹事的压力下才得以实施的。
第一,罚款法只推行于俄国一小部分地区[注:这个法律是所谓《关于劳资关系特别条例》的一部分。“特别条例”只推行于“工厂工业特别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我们将在下面指出。]。我们已经说过,罚款法是1886年6月3日颁布的,从1886年10月1日起只是在彼得堡、莫斯科、弗拉基米尔3省实行。5年后,罚款法推行于华沙省和彼得库夫省(1891年6月11日)。又过了3年,根据1894年3月14日的法律,罚款法又推行于13个省份(P47)(即中部的特维尔省、科斯特罗马省、雅罗斯拉夫尔省、下诺夫哥罗德省和梁赞省;波罗的海沿岸的爱斯兰省、里夫兰省;西部的格罗德诺省和基辅省;南部的沃伦省、波多利斯克省、哈尔科夫省、赫尔松省)。1892年罚款条例推行于私人的矿厂和矿场。
资本主义在俄国南部的迅速发展和矿业的巨大增长使该地集中了大批工人,迫使政府赶快采取行动。
可见政府是很缓慢地放弃旧的工厂制度的。同时必须指出,政府只是在工人的压力下才放弃的:工人运动的加强和波兰的罢工促使罚款法在华沙省和彼得库夫省(罗兹城在彼得库夫省)得到推行。梁赞省叶戈里耶夫斯克县赫卢多夫纺织厂的大罢工[25]立刻促使罚款法在梁赞省得到推行。事情很明显,在工人自己没有干预的时候,政府也“自认无权”剥夺资本家老爷不受限制地(任意地)课处罚款的权利。
第二,罚款法也象所有工厂监督条例一样,不推行于官办企业和政府机关企业,在官办工厂中有“关怀”工人的厂长,法律不愿意用罚款条例来麻烦他们。本来么,既然官办工厂的厂长本人就是官老爷,又何必对官办工厂加以监督呢?工人可以向他提出对他本人的申诉。难怪官办工厂的厂长中有象彼得堡港口指挥维尔霍夫斯基先生这样为非作歹的人。
第三,罚款积金用于工人本身需要的这一条例不推行于铁路工厂的工人,因为那里有抚恤基金或储蓄补助基金,罚款就用作这些基金。
所有这些例外似乎还嫌不够,所以法律中又规定,大臣(财政大臣和内务大臣)一方面“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解除”这些条例对“非重要工厂”的“束缚”,另一方面他们又有权把这些条例推行于“重要的”(P48)手工业作坊。
这样,法律不仅委托大臣制定罚款条例,而且还授权大臣准许某些厂主不受法律约束!请看我们的法律对厂主老爷爱护到怎样的程度!在大臣的某一次解释中说,他只准许工厂事务会议“确信不会损害工人利益的厂主”不受法律约束。厂主和工厂视察员是说话彼此信得过的亲密至友。既然厂主“保证”不会损害工人利益,何必用条例来麻烦他呢?可是,如果工人要向视察员或者大臣“保证”他不会损害厂主的利益,请求准许他不受条例的约束,那又会怎样呢?人们也许会把这个工人当作疯子。
这就是所谓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平等”。
至于谈到罚款条例推行于重要的手工业作坊的问题,那么到现在为止,据我们所知,这些条例只推行于(在1893年)把经线发给织工拿回家织布的那些分活站。大臣们并不急于推行罚款条例。大批在家里替老板、大商店等做工的工人,到现在为止处境仍旧和过去一样,完全由老板任意摆布。这些工人较难联合起来共同商讨切身的需要,较难进行反对老板压迫的共同斗争,因此他们也就不被人们注意。(P49)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