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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谈谈有关罚款的最后一个问题:罚款怎么用法?我(P35)们已经说过,在1886年以前,这笔钱都落入了厂主的腰包。但是,这种做法弊病太多,使工人十分愤怒,连老板自己也认识到必须取消这种制度了。在某些工厂里,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从罚款中拨发补助金给工人的惯例。例如,就在那个莫罗佐夫的工厂里,还在1885年罢工以前就已经规定,吸烟和带酒上工的罚款应当用作残废者的补助金,工作草率的罚款则归老板。
1886年的新法律规定了一条总的规则:罚款不得落入老板的腰包。法律规定:“每一工厂的工人罚款应积成一笔由厂方经管之专用款。根据财政大臣与内务大臣商定而颁发之条例,该款由视察员批准,只能用于工人本身之需要。”总之,法律规定罚款只能用在工人本身的需要上。罚款是工人自己的钱,是从他们工资当中扣出来的。
法律中讲到的那个罚款积金使用条例是在1890年(12月4日)即罚款法颁布后整整3年半才颁布的。条例规定,罚款主要用在工人的下列需要上:“(一)发给永远失去劳动能力或因病暂时无法劳动的工人以补助金。”现在,因工残废的工人往往无以为生。他们同厂主打官司,通常要由受理他们案件的律师负担生活费用,这些律师从判给工人的赔偿费中拿走一大部分,作为他们给予工人一点恩惠的补偿。如果打一场官司工人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费,那他甚至请不到律师。碰到这样的情形一定要利用罚款;工人靠从罚款积金中得到的补助金,就能勉强度过一些时候,就能请到律师和厂主打官司,不致因为贫困而由受老板盘剥变成受律师盘剥。因病而失去工作的工人,也应从自己的罚款积金中得到补助金[注:不言而喻,工人虽然从罚款积金中得到了补助金,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要求厂主付给赔偿费(例如因工残废)的权利。]。
在解释条例中的这第一点时,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规定,发给(P36)补助金要经医生证明,数目不能超过原工资的一半。附带说一句,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这个规定是在1895年4月26日的会议上作出的。就是说,解释是在条例公布了4年半以后才公布的,而条例又是在法律颁布了3年半以后才公布的。可见,仅仅对法律作充分的解释就需要8年之久!!现在要使法律为大家所知道并且真正付诸实施,又需要多少年呢?
第二,罚款积金用来“(二)发给进入怀孕后期并于产前2周停止工作的女工以补助金”。按照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只发给4个星期的补助金(产前2星期,产后2星期),数目不能超过原工资的一半。
第三,“(三)发给因火灾或其他不幸事件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者”以补助金。按照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这种情况应由警察局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补助金的数目不应超过半年工资的2/3(也就是说不超过4个月的工资)。
最后,第四,发给“(四)丧葬”补助金。按照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对曾在各该工厂做工而已死亡的工人,或他的父母和子女,应该发给这种补助金。补助金数目自10卢布至20卢布。
这就是条例指出的发给补助金的四种情况。但在其他情况下工人也有权领取补助金,因为条例指出,发给补助金的“主要”是这四种情况。工人有权因任何需要去领取补助金,而不限于上面讲的几种。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在自己对罚款条例的解释中(这个解释公布在各工厂中)也讲到:“在其他一切情况下发给补助金须经工厂视察机关的许可”;同时工厂事务会议还补充说,在任何情形下厂方都(P37)不得因有补助金而减少对各种附设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的开支及理应负担的费用(如修理工人宿舍,添置医药设备等)。这就是说,厂主不能把从罚款积金中付出的补助金当作他自己付出的开支;这不是他付出的,而是工人自己付出的开支。厂主的开支应该和以前一样。
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还规定了下面这样一条:“所付长期补助金之总数不得超过全年罚款收入之半数。”这里把长期补助金(这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病人或残废者等的补助金)和一次补助金(这是因丧葬或火灾等而一次付给的补助金)区别开来了。为了把钱留下来作一次补助金用,长期补助金不应超过全部罚款的一半。
怎样从罚款积金中领取补助金呢?照条例规定,工人应当向老板申请补助金,经视察机关批准后老板即可发给。如果遭到老板拒绝,可向视察员申请,视察员本人有权决定发给补助金。
工厂事务会议可以允许可靠的厂主不经视察员的许可而自行发给小额补助金(15卢布以下)。
罚款在100卢布以下,由老板保管。大量罚款则存入储金局。
某个工厂倒闭了,罚款积金就转入全省的工人总积金。至于这笔“工人积金”(这种积金工人甚至一点都不知道,而且也无法知道)做什么用,条例中并没有提到。只说这笔钱“在指定特殊用途之前”应该存在国家银行里。首都制定一套各工厂罚款积金使用条例尚且需要8年之久,编制一套“全省工人总积金”使用条例大概得等上几十年吧。(P38)
罚款使用条例就是这样。可以看出,这个条例异常繁复紊乱,所以工人直到现在几乎完全不知道有这个条例也就不足为奇了。今年(1895年)彼得堡各工厂都张贴了关于这个条例的布告。[注:可见,1886年的罚款法在彼得堡直到1895年才开始实行。而我们前面讲到的那位总视察员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却在1893年说,1886年的法律“现已全部施行”。从这个小小的例子可以看出,工厂总视察员在专门向美国人介绍俄国工厂制度的那本书中,撒了多么无耻的谎。]现在工人自己应该努力使大家都懂得这个条例,使工人们都学会正确地看待从罚款积金中支出的补助金:这不是厂主的赏赐,不是厂主的恩典,而是他们自己的钱,是从他们工资中扣下来的钱,这笔钱也只能用在他们的需要上。工人有充分的权利要求把这些钱发给他们。
在谈到这个条例的时候,第一,必须说一说条例实行得怎么样,实行时有什么不便之处和产生了怎样的弊病。第二,必须看一看条例订得是不是公正,是不是足以保护工人的利益。
谈到条例实行情况,首先必须指出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这样一种解释:“在没有罚款的时候……工人不得向厂方提出任何要求。”但是,试问工人怎么会知道有没有罚款和有多少罚款呢?工厂事务会议这么说,就好象工人知道这些情况似的,其实工厂事务会议根本不肯想什么办法让工人知道罚款积金的情况,没有责成厂主公布关于罚款的情况。难道工厂事务会议以为工人只要到老板那里就可弄清罚款情况,因为没有罚款,老板是会把申请者赶走的。这就太岂有此理了,因为这样老板就会象对待叫化子似的来对待希望得到补助金的工人。工人必须争取使每个工厂按月公布罚款积金情况,说明现存若干,上月收入若干,“何种需要”用去若干。不然工人就(P39)无法知道他们能领到多少钱;就无法知道罚款积金能满足全部要求还是只能满足一部分要求,如果只能满足一部分要求,那就应该挑选最迫切的需要。有些办得较好的工厂已经公布了罚款情况:圣彼得堡的西门子—哈耳斯克工厂和官办的弹药厂好象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工人每次和视察员谈话的时候都非常重视这种情况,并不断说明公布罚款情况的必要,那么工人一定能争取到各地都这样做。其次,如果各工厂能印发一种申请从罚款积金中发给补助金的表格[注:这是一种印好的申请书,上面已经印好了申请,还留下一些空白用来填写工厂名称、申请补助金的理由、住址、签名等。],那工人就会方便得多。例如在弗拉基米尔省就有这种表格。写一张申请书对工人说来是很不容易的,就是写也不能把应该写的东西都写出来,而表格里什么都印好了,他只要在空白处填上几个字就行。没有表格,许多工人就得请人代写申请书,这是要花钱的。当然,照条例规定,也可以口头申请发给补助金。但是,第一,工人总归是要按条例规定取得警察局或医生的书面证明的(有申请书表格,就可以在这份表格上写证明);第二,对口头申请有些老板可能不答复,但对书面申请他是必须答复的。向厂方递交印好的申请书可使申请补助金不带乞讨的味道,而老板总是竭力想使它具有这种味道。有许多厂主,对法律规定罚款不许落入他们腰包,只许用在工人的需要上这一点,特别不满。因此,他们就想出了很多花招和诡计来欺骗工人和视察员,来规避法律。现在我们来谈谈这一类的诡计,好使工人加以提防。
有些厂主在把罚款登记到工资簿里去的时候,不是写成罚款,而是写成预付给工人的钱。他们罚了工人一个卢布,而工资簿上却写成预付给工人一个卢布。因此发工资时扣出来的一个卢布就落入(P40)老板的腰包。这已经不只是规避法律,简直就是欺骗、蒙混了。
另一些厂主不登记旷工罚款,只少记工人的工作日,这就是说,如果有一个工人在一星期中旷工一天,那么厂主就不给他登记5个工作日,而是4个工作日:这一天的工资(它应作为旷工罚款归入罚款积金)就被老板拿去了。这又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欺骗行为。顺便说一句,工人是完全无法防止这种欺骗[注:不是别人,正是弗拉基米尔省工厂视察员米库林先生在他那本论述1886年新法律的书中谈到了施展这种骗术的情况。]的,因为厂主不向他们公布罚款积金的情况。只有每月详细公布罚款情况(分别载明每车间每周的罚款数目),工人才能加以监视,使罚款真正归入罚款积金。如果工人自己不去监视这些记录是否正确,那谁来监视呢?工厂视察员吗?可是视察员又怎么知道记在工资簿中的数字哪些是骗人的呢?工厂视察员米库林先生在谈到这种欺骗时指出: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工人的申诉来直接指出种种弊病,要发现这些弊病是异常困难的。”视察员自己也承认,如果工人不指出来,他是无法发现欺骗行为的。但是,如果不责成厂主公布罚款情况,那么工人也无法指出欺骗行为。
第三种厂主想出一些便利得多的办法来欺骗工人和规避法律,对这些狡诈和诡谲的办法是不容易挑出毛病的。弗拉基米尔省许多棉织厂老板提请视察员批准的每一类棉织品工资不是一种,而是两种甚至三种。在对工资的解释中说明,工人织出上好货品,可得最高工资;织出次等货品,可得二等工资;织出废品,则付给最低工资。[注:彼得堡各工厂的工资也常有这样的情形,例如规定生产一定数量的货品,工人可得20到50戈比想出。](P41)这种鬼把戏的目的是很明显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都落进了老板的腰包,而事实上这种差额就是对工作草率的罚款,所以应当归入罚款积金中去。显然,这是粗暴地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规避了罚款法,而且还规避了确定工资的法律;确定工资就是要使老板不能任意改变工资,但如果工资不是一种,而是几种,那显然是让老板为所欲为。
虽然工厂视察员也发觉这样的工资“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所有这些都是那位米库林先生在上面提到的那本书中讲到的),但仍然“自认无权”拒绝可敬的厂主“先生们”。
当然啦,拒绝厂主,谈何容易(这种鬼把戏不是一个厂主,而是好几个厂主同时想出来的!)。但是,如果企图规避法律的不是厂主“先生们”,而是工人呢?倒很想知道,在整个俄罗斯帝国是否能找到哪怕是一位工厂视察员,他会“自认无权”拒绝工人规避法律的企图呢?
这样,这种分成两、三等的工资被工厂视察机关批准了,并且实行了。不过,关心工资问题的不仅有那些想出方法来规避法律的厂主先生,也不仅有那些自认无权制止厂主善良意图的视察员先生,此外还有……工人呢。工人对厂主先生的欺诈行为没有抱温和宽厚的态度,而且他们“自认有权”制止这些厂主欺骗工人。
视察员米库林先生说:这几种工资“在工人中引起了极大的不满,这种不满情绪成了爆发必须动用武力来干涉的那种混乱骚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天下竟有这样的事!起先“认为无权”制止厂主先生破坏法律和欺骗工人,但是当那些被这种横蛮无理激怒了的工人起来闹事的时候,却又“必须”动用武力!为什么“必须”用武力来对付捍卫(P42)自己合法权利的工人,而不是来对付公然违反法律的厂主呢?但不管怎样,在工人闹事之后,“省长就下令取消这样的工资”。工人们坚持了自己的主张。实施法律的不是工厂视察员先生,而是工人自己,他们证明了自己是不容许别人愚弄的,是会维护自己权利的。米库林先生说:“以后,工厂视察机关就拒绝批准这样的工资了。”可见是工人教会了视察员实施法律。
但是受到这个教训的只是弗拉基米尔的一些厂主。可是厂主到处都是一样的:不论是弗拉基米尔的,莫斯科的,或是彼得堡的。弗拉基米尔的厂主们钻法律空子的企图是失败了,但是他们想出来的办法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被彼得堡的一个天才厂主改进得更臻完善了。
弗拉基米尔的厂主们的办法是怎样的呢?就是不用罚款这个词,而用别的词来代替。如果我说,工人因工作草率而少得一个卢布,这就是罚款,应当把它放到罚款积金中去。但如果我说,工人因工作草率而获得最低工资,这就不是罚款,这个卢布就落进了我的腰包。弗拉基米尔的厂主们就是这样说的,然而工人把他们驳倒了。还可以用稍微不同的说法。可以这样说:工人因为工作草率只能领到工资而拿不到奖金,那么这也不是罚款,一个卢布也落进了厂主的腰包。彼得堡的一个诡计多端的厂主,使用机器的工厂的老板雅柯夫列夫就想出了这样的说法。他说:你一天可以得到一个卢布,但是,如果你没有任何过失,既没有旷工,也没有撒野,工作也不草率,那你一天可以再得到20戈比的“奖金”。如果有了过失,那么老板就扣下这枚20戈比的银币,当然是把它装进自己的腰包,因为这本来不是什么罚款,而是“奖金”。所有讲到犯了什么过失才可以处以罚款、罚多少、罚款应怎样用于工人的需要(P43)的那些法律,对雅柯夫列夫先生来说都是不存在的。法律谈的是“罚款”,而他谈的却是“奖金”。狡黠的厂主直到现在还在用他诡谲的伎俩欺骗工人。彼得堡的工厂视察员大概也“自认无权”制止厂主规避法律。我们希望彼得堡的工人不要落在弗拉基米尔的工人后面,要教会视察员和厂主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
为了说明罚款积成了多么大的一笔款子,我们引用一下弗拉基米尔省罚款积金数目的材料。
弗拉基米尔省是从1891年2月开始发放补助金的。到1891年9月底止,共发补助金25458卢布59戈比给3665人。到1891年9月底止,罚款积金共有470052卢布45戈比。应当顺便说一下罚款的另一项用途。有一个工厂共有罚款积金8242卢布46戈比。这个工厂倒闭了,工人们在冬天没有粮食,没有工作。于是就从这项积金中拨出5820卢布的补助金分发给将近800个工人。
从1891年10月1日到1892年10月1日,共收罚款94055卢布47戈比,共发补助金45200卢布52戈比给6312人。这些补助金按类分配的情形如下:发给208名失去劳动力的人每月补助金共6198卢布20戈比,就是说,平均每人每年得30卢布。(规定的补助金低得可怜,但同时却有成千上万的罚款放在那里不用!)其次,发给1037名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共17827卢布12戈比,平均每人18卢布。发给2669个孕妇共10641卢布81戈比,平均每人4卢布(这是3个星期的补助金,产前1星期和产后2星期)。发给877名生病的工人共5380卢布68戈比,平均每人6卢布。发给1506名工人丧葬费共4620卢布(平均每人3卢布)。为其他原因发给15个人共532卢布71戈比。(P44)
现在我们已经完全熟悉了罚款条例和这些条例的实行情况。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些条例是否公正,是否足以保护工人的权利。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罚款不归老板所有,它只能用在工人的需要上。罚款使用条例必须经大臣批准。
这些条例到底引起了什么结果呢?钱是从工人那里收集来的,也用在工人的需要上,但在条例中甚至没有讲到老板应当向工人公布罚款积金的情况。没有授权工人选出代表来监督款项是否按照规定归入罚款积金,来接受工人的申请和分配补助金。法律规定,发给补助金要“经视察员批准”,而依照大臣所颁布的条例却变成了应该向老板申请补助金。为什么应该向老板申请呢?这些钱不是老板的,是工人的,是从工人工资中扣出来的。老板自己没有权利动用这笔钱,如果他动用了,就等于动用了别人的钱,那就要负侵占和盗用公款的责任。显然,大臣们所以颁布这样的条例,是想为老板效劳。现在工人必须象恳求赏赐似地向老板恳求补助金。诚然,如果老板拒绝,视察员自己可以决定发给补助金。但是视察员自己是什么也不了解的,老板会对他说,这个工人如何如何坏,不应该得到补助金,视察员也会听信的。[注:在印好的补助金申请书(也就是我们讲过的弗拉基米尔工厂事务会议分发给各工厂,最便于工人运用“条例”的那种补助金申请书)上写道:“由厂方审查申请者的签字及申请内容,并填上厂方认为申请者应得若干补助金。”就是说,厂方随时可以写上“厂方认为”申请者不应得到补助金,甚至不说明理由。获得补助金的将不是那些需要的人,而是那些“厂主认为应得到补助金”的人。]而且哪里会有很多工人去向视察员申诉,浪费工作时间去拜访他和写申请书等等呢?事实上,大臣颁布条例的结果,(P45)只不过造成一种工人从属于老板的新形式而已。老板就有可能去压迫那些由于不愿意受欺侮而使他感到不满的工人:老板拒绝工人的请求,一定会使这个工人受到一大堆不必要的麻烦,也许使他根本拿不到补助金。相反,对那些迎合老板,向老板献媚的工人,对那些向老板告发自己同伴的工人,老板会准许发给他们一笔特别优厚的补助,即使另一个工人的申请遭到拒绝。结果不但没有消灭工人在罚款问题上对老板的从属关系,反而产生了分化工人,培养奴颜婢膝、阿谀奉承这种新的从属关系。然后,请再看看条例为领取补助金所安排的那种不象话的官僚手续吧:每一次领取补助金,工人都要到医生或警察局那里去搞证件,在医生那里他多半会遭到粗暴对待,而在警察局如果不行贿是什么事也办不成的。再说一遍,这些东西在法律里一点也没有提到,而是大臣颁布的条例中规定出来的,可见这种条例显然是为了讨好厂主而制定的,显然是要使工人除从属于老板外又从属于官员,是要使工人丝毫不得过问取自工人的罚款用于工人需要的情形,是要布下一个愚弄和腐蚀工人的毫无意义的官场形式主义罗网。[注:进行分化,培养奴颜婢膝的行为,助长恶劣的风气。]
用罚款支付补助金,竟要听凭厂主决定,这是一种令人难以容忍的不公正。工人应当争取到使法律规定他们有权选出代表,去监督罚款归到罚款积金中去的情形,去接受和审查工人要求发给补助金的申请,并向工人报告罚款积金的收支情况。在现在有代表的那些工厂中,代表们应当重视罚款,要求厂方告诉他们有关罚款的全部材料,接受工人的申请并把这些申请(P46)转交当局。(P47)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