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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1895年秋) 三  厂主可以根据什么理由课处罚款?
2012年07月24日 22:44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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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课处罚款的理由,也就是使厂主有权课处工人罚款的过失有下列几种:(1)工作草率;(2)旷工;(3)违反制度。法律中说:“不得借其他理由课处任何罚金。”[注:我们这里说到的法律是《工业法》,编在俄国《法典汇编》第11卷第2部分里。法律是分条叙述的,每条都有编号。讲到罚款的有第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条。]现在我们把这三个理由仔细地逐个研究一下。

  第一个理由是工作草率。法律中说:“工人由于工作马虎而制成劣质产品,或在工作中损坏材料、机器及其他生产工具时,均得认为工作草率。”这里应该记住“由于工作马虎”这几个字。这几个字非常重要。就是说,只有因为工作马虎才能课处罚款。如果产品的质量低劣并不是因为工人工作马虎,而是,譬如说,因为老板给的原料不好,那么厂主就没有权利课处罚款。必须使工人们很好地懂得这一点;如果工人因工作草率而被课处罚款,但草率现象的产生不是由于工人的过失,不是由于工人工作马虎,那么工人就要提出抗议,因为这(P22)种情况下的罚款完全是违法的。我们再举一个例子。一个工人在电灯旁边的车床上工作,飞起了一块铁片,正好碰在灯泡上,把灯泡打破了。老板就记下一笔“损坏器材”的罚款。他有权利这样做吗?不,没有,因为这不是工人工作马虎才打破了灯泡:工人没有过错,厂方并没有用什么东西保护灯泡,以免被工作时经常会飞起的铁片打破。[注:在彼得堡的港口(新军舰修造厂)就有这种情况。港口指挥维尔霍夫斯基是以压迫工人闻名的。工人罢工后,他把打碎灯泡的罚款,改为因打碎灯泡而对车间所有工人的扣款。显然,这些扣款和罚款一样,也是违法的。]

  现在试问,这一法律足以保护工人吗?它能保护工人不受老板的虐待和不公正的罚款吗?当然不能,因为老板可以随意确定产品质量的好坏;老板随时可以故意挑剔,随时可以加重对产品质量不好的罚款,并且通过罚款以同样的工资获得更多的劳动。这项法律使工人处于无保障的地位,使老板有迫害工人的可能。很清楚,这项法律是偏袒的,是为了厂主利益而制定的,是不公正的。

  应该怎样保护工人呢?工人早就指出来了。莫罗佐夫的尼科利斯科耶工厂的织工在1885年罢工时就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交货时确定质量好坏,遇有争执,须有在近旁工作的工人作证,并把所有这些情形记在收货簿上。”(这一要求写在“经工人一致同意”而拟定的请求书里,请求书在罢工时由工人群众交给了检察长。这个请求书曾在法庭上宣读过。)这个要求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发生货品质量好坏的争执时,除非找来证人作证,就不可能有别的方法来防止老板的专横,并且做证人的一定要工人,因为工头或职员从来也不敢反对老板。(P23)

  课处罚款的第二个理由是旷工。在法律中把什么叫作旷工呢?法律中说:“旷工不同于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缺勤时间在半个工作日以上才算旷工。”下面我们马上就要看到,按法律规定,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是“违反制度”,而这种罚款是较轻的。如果一个工人上工迟到了几小时,但总还是在午前到的,那就不能算旷工,只能算违反制度;如果他正午才上工,那就算旷工。同样,如果一个工人在午后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离开工作,即缺勤了几小时,这算违反制度;如果他离开了整整半天,那就算旷工。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工人接连旷工3天以上或一个月里总共旷工6天以上,厂主就有权解雇他。试问,是不是缺勤半天或一整天都算旷工呢?不是的,只有没有正当理由的缺勤才算旷工。在法律中列举的缺勤的正当理由如下:(1)“工人失去自由”,就是说,例如工人被逮捕了(根据警察局的命令或治安法官的判决),那在结算工资时厂主就无权扣旷工罚款;(2)“遭受不幸事件而突然破产”;(3)“火灾”;(4)“河水泛滥”,例如在春季发大水的时候,工人不能渡河,厂主就无权罚他的款;(5)“病得无法离家”;(6)“父母、丈夫、妻子、子女死亡或患重病”。在这六种情况下缺勤,可以算是有正当理由的。工人只有取得证明,才能不出旷工罚款,因为口头上说他不上工有正当理由厂方是不相信的。必须取得医生的(例如患病)或警察局的(例如遇到火灾)证明。如果不能立刻弄到证明,即使迟一点也必须缴上证明,然后根据法律要求不受罚款处分,如果已经处分了,可以要求取消。

  谈到这些缺勤的正当理由的法律条例时必须指出,这些条例严酷得好象是对待军营中的士兵,而不是对待自由的人。这些条例是从关于不出庭的合法理由的条例上抄来的:如果一个人被控告犯了某种罪行,侦查人员就要传讯他,被告就必须出庭。准许(P24)他们不出庭的那些情况也正是准许工人缺勤的那些情况[注:“火灾”这一种情况除外。这一点在传讯被告的法律中没有提到。]。这就是说,法律对待工人象对待一切骗子、小偷等一样严厉。谁都懂得,为什么传讯条例要这样严厉,因为侦查犯罪行为关系到整个社会。但是工人上工完全与整个社会无关,只不过与一个厂主有关,而且,要使工作不致停顿,一个工人由另一个工人代替也是轻而易举的。这就是说,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这种军规一样严厉的法律。然而资本家并不限于剥夺工人在厂里工作的全部时间,他们还想剥夺工人的任何意志,剥夺他们一切与工厂无关的兴趣和思想。他们对待工人象对待不自由的人一样,因此制定了这样军法式的、繁文缛节的苛刻条例。譬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法律承认“父母、丈夫、妻子、子女死亡或患重病”是缺勤的正当理由。在传讯条例中这样说,在工人上工规定中也这样说。这就是说,例如一个工人死掉了姊妹,而不是死掉了妻子,那他就不得缺勤,就不得花费时间去埋葬,因为时间不是属于他的,而是属于厂主的。埋葬的事警察局也可以做,还值得为这种事操心吗。按传讯条例,家庭的利益应服从社会的利益,对社会说来,侦查犯罪行为是必需的。按上工法,工人的家庭利益应服从厂主的利益,对厂主说来,获得利润是必需的。既然如此,那班制定、执行和保护这些法律的高贵的老爷们竟还敢责备工人不重视家庭生活!……

  我们来看看,旷工罚款法是否公正呢?工人一两天不去做工就被认为是旷工,就要受到处罚,而一连旷工3天以上还要被开除。但是,厂主停工(例如因为没有订货),或每星期不按规定开工6天而只开工5天,那会怎样呢?如果工人和厂主真是平等(P25)的话,那么对待厂主的法律也应当象对待工人的法律一样。工人停止工作,他就得不到工资而且要付出罚款。那么,厂主任意停工,第一,他就应当付给工人在工厂停工期间的全部工资;第二,他也应当付出罚款。但是这两点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这个例子清楚地证明了我们前面关于罚款所说的那些话:罚款意味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奴役,意味着工人是一个下等的、不自由的阶级,注定终生替资本家工作,给他们创造财富,为此得到的几文钱,还不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至于要厂主付出任意停工的罚款,那就更谈不上了。厂主甚至在不是由于工人的过失而停工时都不付给工人工资。这是极为令人愤慨的不公平现象。在法律中只有这样一条:“工厂因火灾、水灾、锅炉爆炸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而停工7天以上时”,厂主和工人间的合同即告失效。工人应当力争制定厂主在停工期间照付工人工资的条例。这一要求,在1885年1月11日季·萨·莫罗佐夫工厂发生著名的罢工时,俄国工人就公开提出来了。[注:应当指出,当时(1884—1885年间)各工厂中常常发生不是因工人的过错而停工的事情,因为那时正发生工商业危机:厂主的货物卖不出去,他们就尽量缩减生产。例如1884年12月,沃兹涅先斯克大纺织厂(在莫斯科省,莫斯科—雅罗斯拉夫尔铁路上的塔利齐车站附近)把每周开工的日子减为4天。计件工作的工人因此罢工,这次罢工在1885年1月初以厂主的让步而结束。]在工人的请求书中有这样的要求:“旷工扣款不能超过1卢布,同时因厂方的原因(如机器停车或改装机器)而停工时,老板应照付停工期间的工资,为此,每一个停工日也要记入工资簿。”工人的前一要求(旷工罚款不超过1卢布)已被采纳并写进了1886年的罚款法。后一要求(因厂方的原因而停工时,老板应照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没有被采纳,工人们还需要争取实现(P26)这一要求。要使争取实现这一要求的斗争能够取得胜利,就必须使所有的工人都清楚地懂得这一法律是不公正的,清楚地懂得应该提出什么要求。每当一个工厂停工而工人又没有得到工资时,工人就应当提出这种情况不公正的问题;应当坚决要求,在和厂主订立的合同没有取消之前,厂主必须每天照付工资;应当向视察员提出这方面的申诉,而视察员的解释将向工人证实,法律中确实没有规定这一点,这样就会引起工人对这一法律进行讨论。如果有可能,工人应当请求法院勒令厂主偿付计件工资,最后,再提出付给停工期间工资的共同要求。

  课处罚款的第三个理由是“违反制度”。法律认为下列八种情况是违反制度:(1)“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刚才我们已经讲过这一条和旷工不同的地方);(2)“不遵守厂内防火规则,但工厂经理认为无须废除(根据第105条附注1)与工人签订之雇佣合同者”,这就是说,在工人违反防火规则时,法律赋予厂主以选择自由,或是对工人罚款,或是开除(即法律所说的“废除雇佣合同”);(3)“不注意厂内的整齐清洁”;(4)“工作时喧闹、叫喊、口角、争吵或殴打而妨碍安静”;(5)“不服从”。关于这一点应当指出,只有在工人不执行法定要求即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厂主才有权课处工人以“不服从”的罚款。如果任意提出一种不是工人和老板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要求,那就不能课处“不服从”的罚款。例如,有一个工人正按照计件工作的条件在工作,工头却叫他丢下这件工作去做另一件工作,工人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课处不服从的罚款是不对的,因为这个工人按照合同只做一件工作,因为他的工作是计件的,去做别的工作就等于白做;(6)“喝醉酒上工”;(7)“违禁聚赌(打牌,掷钱等)”;(8)“违反厂规”。厂规是各工厂的老板制定并经工厂视(P27)察员批准的。工资簿上都印有厂规摘要。工人应当读读这些规则并懂得它们,以便在他们因违反厂规而被罚款时,查对一下处分是否合理。必须把这些规则和法律区别开来。对所有的工厂法律只有一个;而厂规则每个工厂各不相同。法律由皇上批准或废除,厂规由工厂视察员批准或废除。所以,如果这些规则是压迫工人的,那就可以向视察员申诉,争取废除它们(如果遭到拒绝,可以到工厂事务会议去控告视察员)。为了说明区别法律和厂规的必要,现在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定说,一个工人被罚款是因为他没有依照工头的要求在假日或非规定时间来工作。这种罚款是否合理呢?要回答这点,就应当知道厂规。如果在厂规内一点也没有讲到工人有按照要求在非规定时间来工作的义务,那么罚款就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在厂规内讲到:工人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在假日和非规定时间来工作,那么罚款是合法的。要达到废除这种义务的目的,工人应该做的不是抱怨罚款,而是要求修改厂规。全体工人必须协商一致,他们只要同心协力,就能废除这条规则。(P28)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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