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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工役制度的评述
2012年07月27日 15:20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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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工役制的形式是非常多的。有时农民受货币雇用以自己的农具和牲畜耕种地主的土地。这就是所谓“计件雇佣制”、(P168)

  “按亩制”[注:《梁赞省统计资料汇编》。]、“全包制”[注:上引恩格尔哈特的书。][64](即种一俄亩春播作物和一俄亩秋播作物)等等。有时农民借了粮或钱,就必须用工役来抵偿全部债务或债务的利息[注:《莫斯科省统计资料汇编》1879年莫斯科版第5卷第1编第186—189页。我们指明出处,只是为了举一个实例而已。一切有关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的著作,都有很多这样的材料。]。在这种形式下,整个工役制所固有的特征,即这种雇佣劳动的高利贷盘剥性质就表现得特别突出。有时农民做工是因为“践踏了庄稼”(即必须以工役来抵偿法定的践踏庄稼的罚金),或者仅仅是“为了表示敬意”(参看上引恩格尔哈特的书第56页),即不取任何报酬,只吃一顿饭,以免失去地主方面的其他“外水”。此外,以工役换取土地的情形也很普遍,这或者采取对分制形式,或者直接采取用做工来抵偿租给农民的土地和农业用地等等的形式。

  同时,租地的偿付常常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有时甚至结合在一起,除货币偿付外还有实物偿付和“工役”。下面就是两个例子:租地1俄亩要耕种土地1+(1/2)俄亩+鸡蛋10个+母鸡1只+女工工作日1个;租43俄亩春播地要缴12卢布(租51俄亩秋播地要缴16卢布)+打若干垛燕麦、7垛荞麦、20垛黑麦+租地中至少有5俄亩要每俄亩施用300车自己的厩肥(卡雷舍夫《农民的非份地租地》第348页)。在这里,甚至农民的厩肥也成了地主经济的组成部分!工役制的一大堆名称,也说明它流行极广,形式极多,如奥特拉包得基、奥特布奇、奥特布特基、巴尔申纳、巴萨林卡、波素布卡、潘申纳、波斯土皮克、维约姆卡等等(同上,第342页)。有时候农民必须按“地主的命令”工作(同上,第346页),必须完全“听从”、“顺从”地主,给地主“帮忙”。工役制包括“农村日常生活的一整套活计。(P171)通过工役制来进行耕地和收割谷物、干草方面的全部农业作业,储备木柴,搬运货物”(第346—347页),修理屋顶和烟囱(第354页和第348页),缴纳母鸡和鸡蛋(同上)等等。圣彼得堡省格多夫县的一位调查人员说得好:这里所有的工役制的各种形式,都带有“过去改革以前的那种徭役制性质”(第349页)[注:值得指出的是,俄国极为繁多的工役制形式和带有种种附加支付和其他条件的租地形式,已被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7章所确定的前资本主义的农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全部包括了。前一章已经指出,这些基本形式有三种:(1)工役地租;(2)产品地租或实物地租;(3)货币地租。因此,马克思正是想运用俄国的资料来说明有关地租的那一篇,那是十分自然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役换取土地的形式即所谓工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注:按《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俄国经济调查总结》(第2卷)一书统计,农民用货币租进的土地占他们的全部租地的76%;用工役换取的租地占3—7%;按产品分成制租进的土地占13—37%;最后,用混合偿付的办法租进的土地占2—3%。]。在前一章里我们已经看到,在农民的租地中怎样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关系,在本章里,我们看到的“租地”则是徭役经济的直接残余[注:参看第134页(参看本卷第165—166页。——编者注)脚注中所引的例子。在徭役经济下,地主给农民土地是为了使农民替他们做工。在按工役制出租土地时,其经济目的显然是一样的。],它有时不知不觉地在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用分给小块土地的办法来保证田庄获得农业工人。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无可争辩地判明了这类“租地”同土地出租者自营经济之间的这种联系。“由于地主田庄的自营耕地日益扩大,地主便有了一种保证自己在必要时获得工人的需求。因此,许多地方的地主日益渴望按工役制或产品分成制兼工役制把土地分给农民……”这种经济制度“……流行很广。出租者的自营经济愈多,提供的租地愈少,租地的要求愈迫切,这种租地的形式也就扩展得愈广泛”(同上,第(P172)266页,也可参看第367页)。于是我们在这里就看见一种非常独特的租地形式,它所表现出来的不是地主放弃自营经济,而是地主的耕地更加扩大了,它所表现出来的不是农民经济因其土地占有的扩大而得到巩固,而是农民变成农业工人。在前一章里我们看到,租地在农民经济中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义:对于一部分人说来,是有利的扩大经营的手段,而对于另一部分人说来,则是迫于需要而进行的交易。现在我们看到,出租土地在地主经济中也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义:有时候是为了取得地租而把农场转给他人;有时候是经营自己经济的一种方法,是保证田庄获得劳动力的一种方法。

  现在我们来考察工役制下的劳动报酬问题。各方面的资料全都证明,工役制雇佣和盘剥性雇佣下的劳动报酬往往比资本主义“自由”雇佣下的劳动报酬。第一,这可从下述事实中得到证明:实物地租,即工役制地租和对分制地租(正如我们方才所看到的,它们所表现的,只是工役制雇佣和盘剥性雇佣)照例到处都比货币地租贵,而且贵很多(同上,第350页),有时甚至贵一倍(同上,第356页,特维尔省勒热夫县)。第二,实物地租在最贫苦的农户类别中特别发达(同上,第261页及以下各页)。这是迫于贫困而采取的一种租地,是那种已经无可幸免地要通过这条道路变为农业雇佣工人的农民的“租地”。殷实农民尽量以货币租进土地。“租地者尽可能用货币缴纳租金,以便减低使用他人土地的费用”。(同上,第265页)我们要补充一句:这不仅可以减低租地的费用,而且还可以摆脱盘剥性的雇佣。在顿河畔罗斯托夫县甚至有这样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随着租价的提高,货币地租竟转为粮垛租[65],尽管在粮垛租中农民所得的份额减少了(同上,第266页)。这个事实非常(P173)清楚地说明了实物地租的意义,即迫使农民彻底破产并使他们变为农村雇农。[注:最新的租地汇总资料(卡雷舍夫先生在《收成和粮价对俄国国民经济某些方面的影响》第1卷中的文章)充分证明,只有贫困才迫使农民按对分制或以工役来取得土地,殷实农民却宁愿以货币租进土地(第317—320页),因为对于农民说来,实物地租总是比货币地租贵得多(第342—346页)。但是所有这些事实并没有妨碍卡雷舍夫先生把事情说成这样:“贫穷的农民……可以按对分制租进别人的土地来稍稍扩大自己的播种面积,从而能更好地满足对于饮食的需求。”(第321页)请看,对于“自然经济”的偏爱竟使人们产生了多么荒谬的想法!实物地租比货币地租贵,实物地租是农业中的一种实物工资制[66],实物地租使农民彻底破产并把农民变为雇农,这一切都已经为事实证明了,然而我们的经济学家却在谈论改善饮食!看吧,对分制租地“应当有助于”“贫困的农村居民取得”租地(第320页)。在这里,经济学家先生把在最坏的条件下,即在使农民变为雇农的条件下获得土地叫作“帮助”!试问,俄国民粹派和那些向来就时刻准备给予“贫困的农村居民”以这种“帮助”的俄国大地主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顺便举一个有趣的例子。在比萨拉比亚省霍亭县,对分制佃农平均日工资是60戈比,而夏季日工的工资是35—50戈比。“结论是,对分制佃农的收入毕竟要比雇农的工资高。”(第344页,黑体是卡雷舍夫先生用的)这个“毕竟”真是说明问题。但是对分制佃农与雇农有所不同,他不是有经营支出吗?他不是应当有马和马具吗?为什么不算一算这些支出呢?如果比萨拉比亚省夏季日平均工资是40—77戈比(1883—1887年和1888—1892年),那么带马具的雇工日平均工资为124—180戈比(1883—1887年和1888—1892年)。“结论是”,雇农所得“毕竟”要比对分制佃农高,这岂不更正确吗?在1882—1891年间,比萨拉比亚省的徒手工人日平均工资(全年平均数)是67戈比。(同上,第178页)]第三,如果直接拿工役制雇佣下的劳动价格和资本主义“自由”雇佣下的劳动价格作一比较,那么可以看出,后者的水平要高得多。根据上面引用过的农业司出版物《从欧俄工农业统计经济概述看地主农场中的自由雇佣劳动和工人的流动》的计算,用农民的农具和牲畜包种一俄亩秋播作物的平均酬金为6卢布(中部黑土地带1883—1891年8年间的资料)。如果按自由雇佣来计算一下同样活计的工价,那么单是徒手劳动就可以获得6卢布19戈比,马工还不包括在内(马工酬金不可能少于4卢布50戈比,上(P174)引书第45页)。编者公正地认为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同上)。不过应当指出,纯粹资本主义雇佣下的劳动报酬,比盘剥和其他前资本主义的关系的任何形式下的劳动报酬都要高,这是不仅在农业中而且在工业中,不仅在俄国而且在其他各国都已确定了的事实。下面就是有关这个问题的更精确和更详尽的地方自治局统计资料(《萨拉托夫县统计资料汇编》第1卷第3篇第18—19页。转引自卡雷舍夫先生《农民的非份地租地》第353页)。

  可见,在工役制下(如同在和高利贷结合起来的盘剥性雇佣下一样),劳动价格比资本主义雇佣往往要低一半以上[注:既然如此,怎么能不把瓦西里契柯夫公爵这样的民粹派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叫作反动的批判呢?公爵慷慨激昂地呼喊:“自由雇佣”这个字眼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因为雇佣的必要条件就是依附关系,而依附关系是排斥“自由”的。资本主义用自由的依附关系代替了盘剥的依附关系,这一点,民粹主义的地主当然是想不起来的。]。因为能够(P175)承担工役的只是本地的而且必须是“分有份地”的农民,所以工资大为压低这件事实也就十分明显地说明了作为实物工资的份地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份地直到现在仍然是“保证”地主取得廉价劳动力的手段。然而自由劳动和“半自由”[注:这是卡雷舍夫先生的用语(上引书)。卡雷舍夫先生本来应当作出对分制租地“帮助”“半自由”劳动存在下去的结论。]劳动的差别决不只是工资上的差别。下列情况也是十分重要的:“半自由”劳动总是以受雇者对雇主的人身依附为前提,总是以或多或少地保持“超经济的强制”为前提。恩格尔哈特说得很中肯,所以用工役作担保发放贷款,是因为这种债务最有保障,按执行票向农民追缴欠款很困难,“而农民担保过要干的活当局可以强迫他执行,哪怕他自己的庄稼还没有收割”(上引书第216页)。农民扔下自己的粮食让雨淋,而去搬运别人的粮食,“这种若无其事的态度”(只是表面看来如此)“只有长年当奴隶和替老爷从事农奴劳动才能养成”(同上,第429页)。如果不通过这种或那种形式把居民束缚在居住的地方,束缚在“村社”里,如果没有公民权利的某些不平等,工役制作为一种制度便无法存在。自然,工役制的上述特点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便是劳动生产率低下,因为以工役制为基础的经营方式只能是极端守旧的,被盘剥的农民的劳动质量不能不与农奴劳动的质量相似。

  工役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结合,使得现代地主经济结构在经济组织方面与那种在大机器工业出现以前俄国纺织工业中占优势的结构极其相似。在那时的纺织工业中,一部分工序(如纱线整经、织物染色和整理等等)是商人使用自己的工具和雇用工人来进行的,另一部分工序则是靠农民手工业者的工具来进行的,他们用(P176)商人的材料来替商人做工;在现代地主经济中,一部分活计是雇佣工人用地主的农具和牲畜进行的,另一部分活计则是农民用自己的劳动、农具和牲畜在别人的土地上进行的。在那时的纺织工业中,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起来了,因而压在手工业者头上的除资本而外,还有盘剥、师傅的中间剥削、实物工资制等等;在现代地主经济中,商业资本和具有降低工资和加强生产者人身依附的种种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同样也和产业资本结合起来了。在那时的纺织工业中,建立在原始手工技术基础上的过渡制度延续了几百年,但在不到30年中被大机器工业所摧毁;在现代地主经济中,几乎从有俄罗斯的时候起就出现了工役制(地主还在《罗斯法典》[67]时代就盘剥农民了),它使陈旧的技术长久不变,只是在实行改革以后才开始迅速让位给资本主义。无论在那时的纺织工业中或在现代地主经济中,旧制度只意味着生产方式(因而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停滞和亚洲式制度的统治。无论在那时的纺织工业中或在现代地主经济中,新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尽管存在着它所固有的种种矛盾,但毕竟是一大进步。(P177)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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