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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现代的地主经济制度,必须以农奴制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地主经济结构作为起点。当时的经济制度的实质,就在于某一个农业单位即某一块世袭领地的全部土地,分为地主土地和农民土地;后者作为份地分给农民,农民(除份地外,还得到其他生产资料,如森林或者牲畜等等)用自己的劳动、农具和牲畜耕种这块土地,从而养活自己。农民的这种劳动的产品,用理论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必要产品;其所以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农民来说它提供生活资料,对于地主来说它提供劳动力;这正如补偿资本价值的可变部分的产品是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必要产品一样。农民的剩余劳动,则是他们用自己的农具和牲畜耕种地主的土地,这种劳动的产品归地主占有。因此,这里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P160)农民替地主耕种地主的土地,替自己耕种自己的份地;他们在一星期中有几天替地主干活,其余几天为自己干活。这样一来,在这种经济下农民的“份地”似乎就成了实物工资(用现代的概念来说),或者成了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的手段。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的“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获得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注:亚·恩格尔哈特在其《农村来信》(1885年圣彼得堡版第556—557页)中,非常清楚地描述了这种经济结构。他十分公正地指出:农奴制经济乃是某种程度合理的和完美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宰者就是地主,他把土地分给农民,命令他们做这种或那种工作。]
我们把这种经济制度叫作徭役经济。显然,这种经济制度的占优势是以下列必要条件为前提的。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奴制的领地必然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同外界很少联系。地主为出卖而生产粮食(这种生产在农奴制后期特别发达),这是旧制度崩溃的先声。第二,在这种经济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得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被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因此,攫取剩余产品的方法在徭役经济下和在资本主义经济下是截然相反的:前者以生产者分得土地为基础,后者则以生产者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基础。[注:亨利·乔治说:居民群众的被剥夺,是贫困和受压迫的主要的、普遍的原因。恩格斯在1887年反驳这种说法时写道:“从历史上看来,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expropriation)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appropriation)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1844年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87年纽约版序言第Ⅲ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页。——编者注)]]第三,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人身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分得土地而经营自己的经(P161)济的人来为他做工。所以,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正如马克思在阐述这种经济制度时所说的(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把这种经济制度划入工役地租的范畴。《资本论》第3卷第2部分第324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编者注]。这种强制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从农奴地位起,一直到农民等级没有完全的权利为止。最后,第四,技术的极端低劣和停滞是上述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后果,因为经营农业的都是些迫于贫困、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和头脑愚昧的小农。(P162)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