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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由上面考察过的资料中得出的最主要论点简述如下。
(1)现代俄国农民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商品经济。甚至在中部农业地带(这个地带与东南边疆地区或各工业省相比,在这一方面是最落后的),农民也完全受市场的支配,他们不论在个人消费方面或者在自己的经营方面都为市场所左右,至于赋税那就更不用说了。
(2)农民(种地的和村社的)中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构向我们表明,这里存在着任何商品经济和任何资本主义所固有的一切矛盾:竞争,争取经济独立的斗争,抢租和抢购土地,生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被排挤到无产阶级的队伍中去,受少数人的商业(P145)资本和雇佣的剥削。在农民中,没有一种经济现象不具有这种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矛盾形式,也就是没有一种经济现象不表现出利益的斗争和摩擦,不意味着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一些人有损。租地、买地和截然对立的两种类型的“副业”是这样,经营的技术进步也是这样。
我们认为,这个结论不仅对俄国资本主义问题,而且对民粹派全部学说的意义问题,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正是这些矛盾向我们清楚地无可辩驳地表明,“村社”农村中的经济关系结构决不是特殊的结构(“人民生产”等等),而是普通的小资产阶级的结构。与我国近半世纪来流行的理论相反,俄国村社农民不是资本主义的对抗者,而是资本主义最深厚和最牢固的基地。其所以是最深厚的,是因为正是在这里,在这远离任何“人为的”影响的地方,尽管存在各种排挤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我们却看到“村社”内部资本主义因素在不断形成。其所以是最牢固的,是因为农业,特别是农民,受旧传统即宗法式生活传统的压制非常厉害,因此资本主义的改造作用(生产力的发展,一切社会关系的改变等等)在这里是极其缓慢地和逐渐地表现出来的[注: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2版第527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1—552页。——编者注)。]。
(3)农民中一切经济矛盾的总和构成了我们所谓的农民的分化。农民自己却用“非农民化”[注:1892年《下诺夫哥罗德省的农业概况》。]这个名词极其恰当而清楚地说明了这个过程。这个过程意味着旧的宗法式农民的彻底瓦解和新型农村居民的形成。
在阐明这些类型之前,我们要说明一点,在我国的文献中,指(P146)出这个过程是很早的,很常见的。例如,瓦西里契柯夫先生曾利用瓦卢耶夫委员会[54]的报告断定了俄国“农村无产阶级”的形成和“农民等级的崩溃”。(《土地占有制和农业》第1版第1卷第9章)指出这一事实的还有瓦·奥尔洛夫(《莫斯科省统计资料汇编》第4卷第1编第14页)和其他许多人。然而他们指出的一切都是极零碎的。从未有人试图系统地研究这个现象,因此,尽管有非常丰富的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按户调查资料,但是我们至今所掌握的有关这一现象的说明材料还是不够的。因此产生了这样一种情况:大多数谈到这个问题的著作家,都把农民的分化只看作是财产不平均现象的产生,只看作是一种“分解”,正象所有的民粹派,特别是卡雷舍夫先生所爱讲的那样(见他的《农民的非份地租地》一书和在《俄国财富》[55]中的文章)。毫无疑问,财产不平均现象的产生是全部过程的起点,但这个过程决不是“分解”一词所能概括的。旧的农民不仅在“分解”,并且在彻底瓦解和消亡,被完全新型的农村居民所排挤。这种新型的农村居民是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基础。这些新的类型就是农村资产阶级(主要是小资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即农业中的商品生产者阶级和农业雇佣工人阶级。
极有教益的是:对农业资本主义形成过程的纯理论分析,指出了小生产者的分化是这个过程的重要因素。我们是指《资本论》第3卷中最有意义的几章中的一章,即第47章:《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马克思认为这种地租产生的起点是工役地租(Arbeitsrente)[注:在俄译本(第651页及以下各页)中,这个术语被译成“劳动地租”。我们认为我们的译法较正确,因为俄文中有“工役”这个专门用语,意思恰恰是指依附农民为地主做工。],——“在这个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P147)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资本论》第3卷第2部分第323页,俄译本第651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9—890页。——编者注]。下一种地租形式是产品地租(Produktenrente)或实物地租,在这种场合,直接生产者在他自己经营的土地上生产全部产品,并以实物形式向地主缴纳全部剩余产品。在这里,生产者变得比较独立,有可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除满足自己必要需求的产品数量以外的某些剩余。[地租的]“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这些直接生产者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的可能性也已经存在”(第329页,俄译本第657页)[注:同上,第896页。——编者注]。所以,早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依附农民的独立性刚开始扩大,他们分化的萌芽就出现了。但是这种萌芽,只有在下一种地租形式即货币地租下才能得到发展,而货币地租是实物地租形式的简单变化。直接生产者向地主缴纳的不是产品,而是这些产品的价格。[注:必须严格地区分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后者是以农业中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为前提的;前者是以依附农民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地租是扣除了企业主利润后余下的一部分额外价值,而货币地租是农民交给地主的全部剩余产品的价格。俄国货币地租的例子,就是农民交给地主的代役租。毫无疑问,在我国农民的现代赋税中,有一定部分的货币地租。有时候农民租种土地同货币地租很相似,因为付完高额土地租费后留下给农民的,也不过是一点很有限的工资。]这种形式的地租的基础还和原来一样:直接生产者仍旧是传统的土地占有者,可是“这种基础已日趋解体”(第330页)。货币地租“要以商业、城市工(P148)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第331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8页。——编者注]。依附农民和地主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在这里转化为以契约为基础的纯粹的货币关系了。这一方面使旧农民遭受剥夺,另一方面使农民赎回了自己的土地和自己的自由。“此外,不仅在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的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而且甚至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在这个新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境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rentepflichtigen)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己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从这些旧式的、亲自劳动的土地占有者中间,也就产生了培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温床,他们的发展,取决于农村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资本论》第3卷第2部分第332页,俄译本第659—660页)[注:同上,第900页。——编者注]
(4)农民的分化减少了中等“农民”而发展着两极的两类农民,形成了两种新型的农村居民。两种类型的共同特征,是经济的商品性即货币性。第一种新的类型是农村资产阶级或富裕农民。这里包括经营各种形式的商业性农业(我们将在第4章描述这些形式中最主要的几种)的独立业主,以及工商企业业主和商业企业业主等等。商业性农业与工商企业相结合,是这种农民特有的一种“农业同手工业相结合”的形式。从这种富裕农民中,正在形成农场主阶级,因为在他们的经济中,为出卖粮食而租种土地(在农业地带)起着巨大的、往往超过份地的作用。这里的经营规模在大多数情况(P149)下,都超过本户劳动力可以胜任的程度,所以农村雇农、特别是日工队伍的形成,是富裕农民存在的必要条件。[注:应当指出,使用雇佣劳动并不是小资产阶级这个概念必要的标志。在社会经济制度中,存在着我们在前面描述过的(第2点)矛盾时,特别是在大批生产者变为雇佣工人时,一切为市场的独立生产都适合于这一概念。]这种农民以纯收入形式所获得的闲置货币,或者是用来从事在我国农村中非常发达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或者是在有利的条件下用来购买土地,改善经营等等。总之,这是些小地主。农民资产阶级在数量上说只占全体农民的少数——大概至多占农户的1/5(大约是人口的3/10),而且这个比例在各个不同地区当然变动很大。但是,就他们在整个农民经济中(在农民的生产资料总数中,在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总数中)的意义来说,农民资产阶级是占绝对优势的。他们是现代农村的主人。
(5)另一种新的类型是农村无产阶级,即有份地的雇佣工人阶级。这里包括无产的农民,其中有完全无地的农民,然而,最典型的俄国农村无产阶级是有份地的雇农、日工、小工、建筑工人和其他工人。小块土地上极小规模的经营及其处于完全衰落状态(出租土地就特别明显地证明了这一点),不出卖劳动力(=无产农民的“副业”)就无法生存,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大概还比不上没有份地的工人的生活水平,——这就是这一类型的特征。[注:要证明把无产农民列入有份地的雇佣工人阶级是正确的,不仅需要说明是什么样的农民在怎样出卖劳动力,而且还需要说明是什么样的企业主在怎样购买劳动力。这点将在以下几章加以说明。]应当列入农村无产阶级的,不下于农户总数的一半(大约等于人口的4/10),即包括全部无马的农民和大部分有1匹马的农民(自然,这只是笼统的大约的计算,在各个地区因地方条件的不同多少会有些变化)。使人(P150)认为这么多农民现在已经是农村无产阶级的那些根据,上面已经引证过了。[注:康拉德教授认为,德国真正农民的标准是一对役畜(Gespannbauerngüter),见《土地占有制和农业》(1896年莫斯科版)第84—85页。对俄国来说,这个标准倒是应当提高些。在给“农民”这个概念下定义时,康拉德采用的正是那些从事“雇佣劳动”或一般“副业”的人口或农户的百分数(同上)。在实际问题上不能否认是个权威的斯捷布特教授在1882年写道:“随着农奴制的崩溃,专门种植谷物的因而主要是俄国中部黑土地带的有自己小经济单位的农民,在大多数场合下已经变成了只是附带从事农业的手艺人、雇农或者日工。”(《关于俄国农业及其缺点和改良方法的论文》1883年莫斯科版第11页)显然,在这里算作手艺人的还有工业中的雇佣工人(建筑工人等等)。不管这样用词是多么不正确,但它在我国著作中,甚至在专门的经济著作中却非常流行。]应该补充一点,在我国著作界,人们常常过于死板地理解下面这个理论原理,即资本主义需要自由的、无地的工人。作为基本趋势来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资本主义渗入农业特别缓慢,其形式非常繁多。把土地分给农村工人,往往有利于农村业主本身,所以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这种有份地的农村工人。在各个不同的国家里,这种农村工人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英国的茅舍农民(cottager)不是法国或莱茵各省的小块土地农民,而后者又不是普鲁士的贫农和雇农。每一种农村工人都带有特殊的土地制度的痕迹,即特殊的土地关系历史的痕迹,然而这并不妨碍经济学家把他们概括为农业无产阶级这一类型。他们的小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根据,毫不影响他们这种属性。不论他们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小块土地农民),还是大地主或贵族领主只把土地交给他们使用,或者是他们作为大俄罗斯农民村社的一员而占有土地,——情况并不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注:让我们从《政治学辞典》(《土地占有制和农业》1896年莫斯科版)中举出欧洲各种农业雇佣劳动的一些例子。约·康拉德说:“必须把农民的地产与小块土地、与‘贫农’或‘菜农’的地块区别开来,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者还不得不去寻找份外的活计或外水。”(第83—84页)“在法国,根据1881年的户口调查,有1800万人,即将近人口的一半是以农业为生的,其中有900万左右的地主,500万租地者和对分制佃农,400万主要靠雇佣劳动为生的日工和小土地所有者或租地者……人们认为:法国的农村工人至少75%是有自己的土地的。”(第233页,哥尔茨)在德国,列入农村工人的有下列占有土地的各类人:(1)小农、贫农、菜农[类似我国的有赐地的农民[56]];(2)合同日工,他们占有土地,每年有一定时间受人雇用[对比我国的“三日工”[57]],“在德国那些大土地占有制占优势的地方,合同日工是农业工人的主要部分”(第236页);(3)耕种租地的农业工人(第237页)。]我们把无产农民归入农村无产阶(P151)级,并没有说出什么新的东西。这种说法已经被许多著作家不止一次地使用过,只有民粹派的经济学家才顽固地把全体农民说成是什么反资本主义的,闭眼不看大批“农民”在资本主义生产总体系中已经占了完全固定的地位,即农业雇佣工人和工业雇佣工人的地位。例如在我国,有人很喜欢称颂我们这种保存了村社和农民等等的土地制度,并且把这种制度同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的制度对立起来。因此,看一看在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58]有时把哪些类型的农村居民列入雇农和日工阶级,不是没有意义的。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各省的农民分为多土地者(有25—50俄亩的单独地块者)、贫农(有3—10俄亩的贫农地块者)和无土地者。正如谢·柯罗连科先生公正地指出的,这里的贫农“最接近于俄国中部各省俄罗斯农民的一般类型”(《从欧俄工农业统计经济概述看地主农场中的自由雇佣劳动和工人的流动》第495页);他们永远得在寻找各种外水和经营自己的经济之间分配自己的时间。但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雇农的经济状况。因为地主自己认为把土地分给雇农作为工资是有利的。下面是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的雇农占有土地的例子:(1)有2俄亩土地者(我们把洛弗施特勒折合成俄亩,1洛弗施特勒=1/3俄亩);每年丈夫做工(P152)275日,妻子做工50日,每日工资25戈比;(2)有2+(2/3)俄亩土地者;“雇农有1匹马、3头奶牛、3只羊和2只猪”(第508页),雇农隔周做工,妻子每年做工50日;(3)有6俄亩土地者(库尔兰省巴乌斯克县);“雇农有1匹马、3头奶牛、3只羊和几只猪”(第518页),他每星期做工3日,妻子每年做工35日;(4)在库尔兰省加津波特县有8俄亩土地者;“在任何情况下,雇农都可以免费碾粉和获得医药帮助,他们的孩子可以入学”(第519页)等等。我们请读者注意这些雇农的土地占有和经营的规模,也就是注意那些在民粹派看来是把我国农民同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欧洲土地制度区别开来的条件。我们把上引书中所提到的全部例子合在一起,则可以看到:10个雇农有31.5俄亩土地,就是说,平均每个雇农有3.15俄亩土地。这里列入雇农的,有每年以较小部分时间为地主做工的农民(丈夫做工半年,妻子做工35—50日),也有有2头甚至3头奶牛的有1匹马的农民。试问,我国“村社农民”与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这一类型的雇农之间的所谓区别,究竟何在呢?在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人们直言不讳,可是在我们这里,人们却把有1匹马的雇农与富裕农民加在一起得出一个“平均数”,娓娓动听地大谈其“村社精神”,“劳动原则”,“人民生产”,“农业同手工业相结合”……
(6)介于上述两种改革后“农民”之间的是中等农民。他们的特点是商品经济发展得最差。独立的农业劳动,只有在最好的年成和特别顺利的条件下才能维持这种农民的生活费用,所以这种农民的地位是极不稳固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中等农民如果不以劳动偿还等为条件来借债,如果不寻找部分也是出卖劳动力的“辅助”的外水等等,是入不敷出的。每发生一次歉收便有大批中等农民落入(P153)无产阶级的队伍。就其社会关系说来,这一类农民摇摆于上等户和下等户之间,它向往上等户,但能爬上去的只有极少数的幸运者,而社会演进的整个进程却使它沦为下等户。我们已经看到:农民资产阶级不仅排挤下等农户,而且也排挤中等农户。这样,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所特有的“非农民化”——中间分子的消失和两极的增强。
(7)农民的分化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国内市场。在下等户中,这种市场的形成是靠消费品(个人消费的市场)。与中等农民相比,农村无产者消费较少(并且所消费的是质量低劣的产品,如用马铃薯代替面包等等),而购买较多。农民资产阶级的形成和发展是从两方面来建立市场的:第一,主要的是靠生产资料(生产消费的市场),因为富裕农民竭力要把他从“破落”地主和破产农民那里“收集来”的那些生产资料变为资本。第二,这里市场的建立也靠个人消费,因为较殷实的农民的需求在日益增长。[注:只有由于农民分化而形成国内市场这一事实,才能说明例如棉织品(棉织品生产在改革后时期随着大批农民的破产而增长神速)国内市场大大发展的原因。尼·—逊先生正是以我国纺织工业做例子来阐述自己关于国内市场的理论的,但是他却根本不能解释怎么会产生这种矛盾现象。]
(8)关于农民的分化是否在向前发展及其速度如何的问题,我们还没有能与综合表的统计资料(第1节至第6节)相比的精确统计资料。这并不奇怪,因为直到现在(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甚至还没有人打算有系统地研究一下农民分化的静态和指出这个过程发生的那些形式。[注:唯一的例外是伊·古尔维奇的优秀著作《俄国农村的经济状况》1892年纽约版,俄译本1896年莫斯科版。古尔维奇先生整理地方自治局统计汇编的技巧真是令人惊奇,因为汇编没有提供按殷实程度划分各类农户的综合表。]但是一切关于我国农村经济的总的资料,都证明(P154)这种分化在不断地和迅速地发展:一方面是,“农民”抛弃土地和出租土地,无马户数量增加,“农民”流入城市等等;另一方面是,“农民经济中的进步潮流”按部就班地发展,“农民”购买土地,改善经营,采用犁,发展牧草的种植、牛奶业等等。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加入这一过程的两个截然相反方面的都是哪些“农民”。
此外,移民运动的发展,大大推动了农民的分化,特别是种地的农民的分化。大家知道,迁移的主要是农业省份的农民(工业省份的移民非常少),并且正是工役制(阻碍农民的分化)最为发展的、人烟稠密的中部各省的农民。这是第一。其次,离开迁出地区的,主要是中等富裕程度的农民,而留在家乡的主要是两极的两类农民。这样,迁移加强了迁出地区农民的分化,并且把分化的因素又带到迁入地区(西伯利亚的新移居者在其新生活的初期都当雇农[注:因此,限制迁移,对农民分化有极大的阻碍作用。])。迁移与农民分化的这种联系,在伊·古尔维奇的卓越著作《农民向西伯利亚的迁移》(1888年莫斯科版)中完全得到了证明。我们竭诚向读者推荐我国民粹派报刊极力闭口不谈的这本书。[注:也可参看普里马克先生的著作:《研究向西伯利亚迁移的数字材料》。(第2版注释)]
(9)大家知道,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我国农村中起着巨大作用。我们认为不用举出许多事实和指出这种现象的起源,因为这些事实是大家都知道的,并且同我们的题目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只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我国农村中对农民的分化有什么关系?各类农民间的上述关系同农民债权人和农民债务人的关系之间是否有联系?高利贷是分化的因素和动力,还是阻碍这种分化?(P155)
我们首先指出,理论是怎样提出这个问题的。大家知道,在《资本论》作者对资本主义生产所作的分析中,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被赋予非常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基本论点如下:(1)不管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或者是产业资本[即投入生产的资本,不论是农业生产或工业生产都一样],都是一个类型的经济现象,它可以概括成一个一般的公式,即购买商品是为了出卖它并带来利润(《资本论》第1卷第2篇第4章,特别是德文第2版第148—149页[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86—188页。——编者注])。(2)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历史上总是先于产业资本的形成,并且在逻辑上是产业资本形成的必要条件(《资本论》第3卷第1部分第312—316页,俄译本第262—265页;第3卷第2部分第132—137、149页,俄译本第488—492、502页)[注:同上,第25卷第366—371、671—675、688—689页。——编者注],可是不论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其本身都还不能构成产生产业资本(即资本主义生产)的足够的条件;它们并不经常瓦解旧的生产方式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完全要取决于历史的发展阶段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情况”(同上,第2部分第133页;俄译本第489页)[注:同上,第672页。——编者注]。“它〈商业和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上,第3卷第1部分第316页;俄译本第265页)[注:同上,第371页。——编者注](3)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与资本主义生(P156)产的发展程度成反比例(同上,第312页;俄译本第262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7页。——编者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愈发展,产业资本(=资本主义生产)就愈不发展,反过来说也是如此。
因此,运用到俄国来时,就应该解决下面的问题:我国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产业资本是否有联系?商业和高利贷在瓦解旧生产方式时,是否会导致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其他什么生产方式来代替旧的生产方式?[注:瓦·沃·先生在其《俄国资本主义的命运》第1页上就提到这个问题,然而不论在这部著作中,或者在他的其他什么著作中,他都没有打算要研究一下俄国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关系的资料。尼·—逊先生虽然自命为马克思理论的忠实信徒,但是他偏喜欢用自己发明的模糊的、不清楚的术语“资本化”或“收入的资本化”来代替确切的、清楚的范畴“商业资本”;在这个晦涩的术语掩护下,他非常顺利地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且回避得很干脆。在他看来,俄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先驱者不是商业资本,而是……“人民生产”!]这是一些实际问题,是俄国国民经济各个方面都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对农民耕作业来说,上面考察过的资料就包含着对这个问题的答复,而且是肯定的答复。按照民粹派的通常观点,“富农”和“善于经营的农夫”不是同一经济现象的两种形式,而是彼此毫无联系和相互对立的两种现象。这种观点是毫无根据的。这是民粹派的偏见之一,这些偏见甚至从来都没有人想通过分析确切的经济资料来加以证明。资料所说明的恰好相反。农民雇用工人来扩大生产也好,农民买卖土地(请回忆一下上引富裕农民大量租地的资料)或食品杂货也好,农民买卖大麻、干草、牲畜等等或货币(高利贷者)也好,他们都是一个经济类型,他们的业务从根本上说属于同一种经济关系。其次,在俄国村社农村中,资本的作用不限于盘剥和高利贷,资本也投入生产,这可以从下列情况中看出来:富裕农民不仅把钱投入商业企业(见上面),而且还用来(P157)改善经营,购买土地和租种土地,改良农具和牲畜,雇用工人等等。如果资本在我国农村中除了盘剥和高利贷以外没有力量创立某种东西,那么我们就不能根据关于生产的资料来断定农民的分化,断定农村资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的形成,那么全体农民就都是为贫困所迫的业主这样一个相当均等的类型了,在这些业主中,与众不同的只是高利贷者,这也只是由于货币财产的规模,而不是由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和组织。最后,从上面分析的资料中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论点:我国农村中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独立发展阻碍着农民的分化。商业愈是向前发展,把乡村和城市接近起来,排挤原始的农村集市和破坏农村小店主的垄断地位,欧洲式的正规的信贷形式愈发展,使农村的高利贷者受到排挤,那么,农民的分化就会愈深愈厉害。从小商业和高利贷中排挤出来的富裕农民的资本,将更大规模地投入现在它已经开始投入的生产。
(10)我国农村经济中另一种阻碍农民分化的重要现象,是徭役经济的残余,即工役制。工役制是建立在用实物偿付劳动的基础上,因而也是建立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工役制需要和要求的正是中等农民,他们不十分富裕(否则他们不会受工役制的盘剥),但也不是无产者(要承担工役,就必须有自己的农具,必须是个稍微“宽裕的”业主)。
我们在上面说到农民资产阶级是现代农村的主人时,已经抽掉了盘剥、高利贷、工役制等等这些阻碍分化的因素。实际上,现代农村的真正主人,常常不是农村资产阶级,而是农村的高利贷者和邻近的地主。然而,抽掉这些因素是一种完全合理的方法,否则,就不能研究农民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内部结构。有趣的是,民粹派也使(P158)用这种方法,可是他们只停留在半途上,没有把自己的议论贯彻到底。瓦·沃·先生在其《资本主义的命运》一书中谈到赋税的压榨等等时指出:对于村社来说,由于这些原因,“自然的〈原文如此!〉生活条件就不再存在了”(第287页)。妙极了!但是全部问题恰恰在于,我国农村中还并不存在的“自然条件”是什么样的。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研究村社内部经济关系的结构,排除——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改革前的旧残余,因为它们掩盖了我国农村生活的这些“自然条件”。如果瓦·沃·先生这样做了,他就会看见:农村关系的这种结构表明着农民的完全分化;盘剥、高利贷、工役制等等受到的排挤愈彻底,农民的分化就愈深。[注:顺便谈谈。讲到瓦·沃·先生的《资本主义的命运》,即我们引证过的第6章时,不能不指出其中有几页是很好的和十分公正的。这就是作者不谈“资本主义的命运”,甚至也根本不谈资本主义,而只谈赋税征收方式的那几页。值得注意的是:瓦·沃·先生并没有觉察到这些方式与徭役经济残余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他(我们将在下面看到)竟把徭役经济理想化了!]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我们在上面证明了这种分化现在已是既成事实,农民完全分裂成了对立的两类。(P159)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