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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谈中部黑土地带,谈萨拉托夫省。我们举卡梅申县为例,因为只有这一个县把农民按役畜作了十分完善的分类[注:就本省其他4县来看,是把中等农民和富裕农民合在一起按役畜分类的。见《萨拉托夫省统计资料汇集》1888年萨拉托夫版第1册,Б,萨拉托夫省各类农民综合表。萨拉托夫省统计人员的综合表是这样制成的:把全部户主按份地分为6等,每等按役畜分为6类,每类按男劳力的人数分为4小类。只对各等作了总计,所以各类数字必须自己来算。关于这种表的意义,我们将在下面谈到。]。
全县的资料如下(农户40157户,男女人口263135人。播种面积435945俄亩,即每一“中等”户有10.8俄亩):

这样,我们在这里又看到播种面积集中在大耕作者手中。只占农户1/5(占人口1/3左右)的富裕农民[注:应当指出,在把农户按殷实程度或经营规模分类时,我们经常看到富裕农民阶层的家庭人口比较多。这种现象表明农民资产阶级同获得份地较多的大家庭有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反过来证明富裕农民不大愿意分家。然而不应该夸大富裕农民家庭人口多的意义,因为从我们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富裕农民雇用工人最多。因此,我国民粹派所爱讲的“家庭协作”是资本主义协作的基础。]掌握着全部播种面积的(P74)一半以上(53.3%),而且播种面积清楚地表明了它的商业性:每户平均有27.6俄亩。富裕农民每户的牲畜数量也很大,达到14.6头(折成大牲畜,即10头小牲畜算1头大牲畜),全县农民的牲畜总数中,几乎有3/5(56%)集中在农民资产阶级手中。在乡村的相反的一极,我们所看到的是相反的现象:下等户即农村无产阶级十分贫困,在我们引用的例子中他们占农户的1/2弱(占人口的1/3左右),然而只占有全部播种面积的1/8,至于他们在牲畜总数中所占的份额就更少了(11.8%)。这主要是有份地的雇农、日工和工业工人。
随着播种面积的集中和农业日益带有商业性,农业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农业。我们看到了已经熟悉的现象:下等户出卖劳动力,上等户则购买劳动力。

这里必须作重要的说明。帕·尼·斯克沃尔佐夫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已经十分正确地指出:地方自治局的统计把“副业”(或“外水”)这个术语的意义定得过于“广泛”。事实上,把农民在份地以外所干的所有一切活计都算作“副业”。厂主和工人;磨坊主、瓜田主、日工和雇农;包买主、商人和小工;木材业者和伐木工人;承包人和建筑工人;自由职业者、职员和乞丐等等——这些人都算作“从事(P75)副业者”!这样滥用术语,是一种传统观点(我们甚至可以说是官方观点)的残余,按照这种观点看来,“份地”是农夫“真正的”、“天然的”活计,而其余的一切活计一律都属于“份外的”副业。在农奴制时,这样滥用术语是有理由的,而现在则是一种不可容忍的时代错误了。这类术语在我国保持下来,部分是由于这类术语同虚构“中等”农民的做法极为合拍,并且直接排斥研究农民分化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农民“份外的”活计种类繁多的那些地方。我们提醒一点:卡梅申县是著名的条格布业中心)。如果农民的“副业”不是按它们的经济类型来分类,如果不把“从事副业者”中的业主和雇佣工人区别开来,那么农民经济按户调查资料的整理[注:我们所以说“整理”,是因为按户调查中收集了很详细的农民副业资料。]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是最低数量的经济类型,不把这两种经济类型加以区分,经济统计就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当然,能作更详细的分类那就最好了,例如分成:有雇佣工人的业主;没有雇佣工人的业主;商人、包买主、小店主等等;手艺人,即为消费者工作的从事副业者等等。
回头讲到我们那张统计表,我们可以指出,我们毕竟有一定的理由把“副业”理解为出卖劳动力,因为在农民“从事副业者”中间,通常是雇佣工人占多数。如果能够单把雇佣工人从“从事副业者”中间划分出去,那么“从事副业者”在上等户中所占的百分数当然是小得很的。
至于谈到雇佣工人的资料,我们在这里应当指出,哈里佐勉诺夫先生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在他看来,似乎“在收获、割草和做零活方面短期雇用[工人]是极普遍的现象,不能作为经济强弱的突(P76)出标志”(《萨拉托夫省统计资料汇集》《导言》第46页)。但是恰恰相反,不论是理论见解,也不论是西欧的实例和俄国的资料(关于这些资料将在下面谈到),都使我们看出雇用日工是农村资产阶级非常突出的标志。
最后,谈到租地,资料在这里也表明,它同样被农民资产阶级所夺取。应当指出,在萨拉托夫省统计人员的综合表中,并未提供租地和出租地的户主数字,仅仅提供了租地和出租地[注:全县出租的耕地为61639俄亩,即占全部份地耕地(377305俄亩)的1/6左右。]的数量;因此,我们只能算出现有每一农户的而不是每一租地户的租地和出租地数量。

这样,我们在这里也可以看出,愈是富裕的农民,他们的租地就愈多,尽管他们有较多的份地。我们在这里也可以看到,富裕农民在排挤中等农民;农民经济中份地的作用在农村的两极有日益缩小的趋向。
我们来比较详细地谈谈这些有关租地的资料。同这些资料相联系的,是卡雷舍夫先生的极有意义和极为重要的研究和论断(上(P77)引《地方自治局统计总结》),以及尼·—逊先生对它们的“修正”。
卡雷舍夫先生用单独一章(第3章)阐述了“租地同租地户富裕程度的依存关系”。他得出总的结论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争取租地的斗争对较殷实的人有利。”(第156页)“较富裕的农户……把较贫穷的农户排挤到次要地位。”(第154页)因此我们看到,对地方自治局统计资料进行总的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同我们研究的资料所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同时,卡雷舍夫先生在研究租地面积同份地面积的依存关系时,作出了如下的结论:按份地分类“把我们感兴趣的现象的意义搞模糊了”(第139页),因为“拥有……租地较多的是(a)土地较少的各等农户,然而是(b)各等农户中较富裕的各类农户。显然,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影响,如果把它们混淆起来就会妨碍人们去理解每种影响的意义”(同上)。如果我们始终坚持按殷实程度划分农民类别的观点,这个结论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我们的资料中到处可以看到,富裕农民抢租土地,虽然他们分得较多的份地。显然,农户的富裕程度正是租地的决定因素,这种因素只是随着份地的条件和租地的条件的变化而有所改变,但仍旧不失为决定因素。卡雷舍夫先生虽然研究了“富裕程度”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始终坚持上述观点,因此他在谈到租地户的土地多少和租地之间的直接依存关系时,所描述的现象是不确切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卡雷舍夫先生研究的片面性,妨碍了他对富人抢租土地的全部意义的估计。他在研究“非份地租地”时,只是把关于租地的地方自治局统计资料综合了一下,而没有涉及租地户本身的经济。显然,作这种较肤浅的研究,不能解决租地与“富裕程度”的关系问题和租地的商业性问题。例如卡雷舍夫先生手头也有卡梅申县的统计资料,但他只是抄录租地一(P78)项的绝对数字(见附录8,第ⅩⅩⅩⅥ页),并计算出每一份地户的租地平均数(正文第143页)。至于租地集中在富裕农民手中,租种土地的工业性,租种土地和下等农户出租土地的联系,这一切都被撇在一边了。总之,卡雷舍夫先生不会不看到,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驳斥了民粹派关于租地的概念,表明了贫苦农民受富裕农民的排挤,但是他不正确地评述了这一现象,并且因为没有全面地研究这种现象,而同这些资料发生了矛盾,于是重弹起“劳动原则”等等的老调。然而,即使只是肯定农民内部存在经济摩擦和经济斗争,在民粹派先生们看来,也已经是异教邪说,因此他们就赶忙按照自己的观点“纠正”卡雷舍夫先生。请看,自称(第153页脚注)“利用”尼·卡布鲁柯夫先生对卡雷舍夫先生的反驳意见的尼·—逊先生是怎样干的。尼·—逊先生在其《论文集》第9节中谈论了租种土地及其各种形式。他说:“当农民占有的土地足以使他靠自己土地上的农业劳动就能过活时,他就不租地了。”(第(P79)152页)这样,尼·—逊先生把农民的租地具有企业性和经营商业性耕作业的富裕农民抢租土地,都不加思索地否定掉了。他的证据何在呢?根本没有,因为“人民生产”的理论不是论证出来的,而是颁布出来的。尼·—逊先生为反驳卡雷舍夫先生,从地方自治局汇编中援引了关于赫瓦伦斯克县的一张表,证明“在役畜头数相等的条件下,份地愈少,就愈需要用租地来弥补这个不足”(第153页)[注:关于卡梅申县,统计人员也提出了一张完全相同的表。《萨拉托夫省统计资料汇编》第11卷卡梅申县第249页及以下各页。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我们举出的那个县的资料。];还证明“如果农民占有牲畜的情况完全相同,如果在他们的经营中有充分的劳动力,那么他们自己所占份地愈少,租进土地就愈多”(第154页)。读者可以看到,这种“结论”只是从词句上来挑剔卡雷舍夫先生的不确切的表述,尼·—逊先生对租地与富裕程度的联系问题,只是说了一通空洞的废话。在役畜数量相等的条件下,自己土地愈少,租地就愈多,难道这不是很明显吗?这是没有什么好说的,因为这里把富裕程度相等作为条件,而我们要谈的正是富裕程度的差别。尼·—逊先生关于有足够土地的农民不租地的论断,用这一点绝对证明不了,而且尼·—逊先生引用的表只说明他没有懂得他引证的数字,因为他根据份地数量把农民等同起来,就更加明显地突出了“富裕程度”的作用以及贫苦农民出租土地(自然是出租给那些富裕农民)时抢租土地的情形[注:彼·司徒卢威先生在其《俄国经济发展问题的评述》中已经指出,尼·—逊先生所引证的资料推翻了自己的结论。]。请读者回忆一下刚才引证的关于卡梅申县租地分配的资料;假定我们选出“役畜头数相等”的农民,把他们按份地分成各等,并按劳力分成各小类,然后我们宣称,他们的土地愈少,租地就愈多,等等。难道用这种方法就会使富裕农民这一类别消失吗?然而尼·—逊先生用自己的那些空话所做到的,正是富裕农民这一类别消失不见了,他也就有可能重复民粹派的陈旧偏见了。
尼·—逊先生按照有0个、1个、2个等等劳力的各类农户,来计算每户农民的租地,这种根本不合适的方法,却被Л.马雷斯先生在《收成和粮价对俄国国民经济某些方面的影响》一书(第1卷第34页)中重复使用了。下面是马雷斯先生(象这部用民粹派偏见写成的书的其他作者一样)大胆利用“平均”数字的一个小小例证。他说,在梅利托波尔县,没有男劳动力的租地户每户有租地1.6俄亩;有1个男劳动力的有租地4.4俄亩;有2个男劳动力的有租地(P80)8.3俄亩;有3个男劳动力的有租地14俄亩(第34页)。结论是:“租地大约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的”!!马雷斯先生并不认为有必要考察一下,租地实际是按殷实程度不同的各类农户分配的,虽然他能够从弗·波斯特尼柯夫先生的著作和地方自治局的汇编中知道这种情况。在有一个男劳动力的这类农户中,每个租地户有租地4.4俄亩这一“平均”数字,是由下列数字相加得出来的:播种5—10俄亩并有2—3头役畜的这类农户的4俄亩,播种超过50俄亩并有4头以上役畜的这类农户的38俄亩(见《梅利托波尔县汇编》Г.第10—11页)。毫不奇怪,把富裕户和贫苦户加在一起,除以被加户数,无论在哪里都可以得出“平均分配”的!
实际上,在梅利托波尔县,占总户数21%的富裕户(播种面积25俄亩以上),占农民总人口的29.5%,尽管他们的份地和购买地最多,却占有全部租地的66.3%(《梅利托波尔县汇编》Б.第190—194页)。相反,占总户数40%的贫苦户(播种面积10俄亩以下),占农民总人口的30.1%,尽管他们的份地和购买地最少,只占有全部租地的5.6%。请看,这多象“按人口平均分配”呵!
马雷斯先生关于农民租地的一切计算,都是根据下列的“假设”:“租地户主要属于占有方面(占有份地方面)最低的两个类别”;“租来的土地在租地居民中是按人口〈原文如此!〉平均分配的”;“租地是决定农民从占有方面的最低类转到最高类的条件”(第34—35页)。我们已经指出,马雷斯先生这一切“假设”是与实际生活完全相矛盾的。事实上,这一切恰好相反,如果马雷斯先生在论述经济生活的不平等时(第35页),研究一下农户按经济标志(而不是按占有多少份地)分类的资料,而不局限于那种民粹派成见的毫无根据的“假设”,他是不会不看到这一点的。(P81)
现在我们把卡梅申县和萨拉托夫省其他各县作一个比较。各类农户间的关系,正如下列4县(沃利斯克、库兹涅茨克、巴拉绍夫和谢尔多布斯克)的资料所表明的,到处都是一样的。我们说过,在这些资料里,中等农户和富裕农户合并在一起。

因此,我们到处看到,贫苦农民受富裕农民的排挤。但是卡梅申县的富裕农民,比其他各县为数更多并且更富裕。例如,在该省5个县份中(也包括卡梅申县),农户按役畜分类的情况如下:无役畜者占25.3%,有1头役畜者占25.5%,有2头役畜者占20%,有3头役畜者占10.8%,有4头以上役畜者占18.4%,而在卡梅申县,我们已经看到,富裕户较多,但贫穷户却少些。其次,如果我们把中等农户和富裕农户合并在一起,即拿有2头以上役畜的农户来看,可以得出各县的资料如下:(P82)

就是说,卡梅申县的富裕农民更富一些。该县是土地最多的县份:每一男性登记丁口[37]有7.1俄亩份地,而全省每一男性登记丁口只有5.4俄亩份地。因此,“农民”土地多,只意味着农民资产阶级的数量较多和较富裕。
在此结束对萨拉托夫省资料的考察时,我们认为有必要谈谈农户的分类问题。大概读者已经注意到,我们一开始就驳斥了按份地的分类法,而一律采用按殷实程度(按役畜;按播种面积)的分类法。必须说明一下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按份地的分类法,在我国地方自治局统计中用得最为普遍,而且为了维护这种分类法,人们通常摆出下面两个初看起来很有说服力的论据[注:例如,见萨拉托夫省《统计资料汇集》导言,萨马拉省《统计资料综合汇编》导言,沃罗涅日省4县估价资料《汇编》导言和其他地方自治局统计出版物。]。他们说,第一,为了研究种地的农民的生活,按照土地分类是自然的和必要的。这种论据忽略了俄国生活的基本特点,即份地占有的不自由性,根据法律,这种占有带有平均性,并且份地的转让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种地的农民的全部分化过程,就在于实际生活超出了这种法律范围。采用按份地的分类法,我们就把贫苦农民和富裕农民加在一起了,但贫苦农民出租土地,富裕农民却租种或购买土地;贫苦农民抛弃土地,富裕农民却“收集”土地;贫苦农民的牲畜很少,经营极差,富裕农民的牲畜很多,土地施肥,进行种种改良等等。换句话说,我们把农村无产者和农村资产阶级分子加在一起了。这样加起来得出的“平均数”抹杀了分化,因此纯粹是虚假的[注:我们有了这么一次罕有的机会,表示赞同瓦·沃·先生的意见,这就是瓦·沃·先生在他1885年和以后几年的杂志论文中,欢迎“新型的地方自治局统计出版物”,即使人能够不仅按份地而且按殷实程度对按户调查资料进行分类的综合表。瓦·沃·先生那时写道:“必须使数字资料不是同村或村社这种形形色色农民经济类别的聚合体联系起来,而是同这些类别本身联系起来。”(瓦·沃·《新型的地方自治局统计出版物》,见1885年《北方通报》[38]第3期第189页和第190页。萨拉托夫省《统计资料汇集》《导言》中曾引用,见该书第36页)。非常遗憾,瓦·沃·先生在他以后的任何一部著作中都不想看一看关于各类农民的资料,并且正象我们看到的,甚至对弗·波斯特尼柯夫先生书中的事实部分也闭口不谈(波斯特尼柯夫先生大概是第一个整理各类农民的资料,而不是整理“形形色色类别的聚合体”的人)。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上面我们讲到的萨拉托夫省统计人员的综合表,能够明显地表明按份地分类(P83)是不合适的。例如,我们就拿卡梅申县无份地农民这一等来看(见《统计资料汇集》第450页及以下各页,《卡梅申县统计资料汇编》第11卷第174页及以下各页)。《统计资料汇集》的编者在评述这一等时,把它的播种面积说成“为数极少”(《导言》第45页),即把它算作贫苦农民。我们来看一看表。这一等的“平均”播种面积是每户2.9俄亩。但是请看一看,这个“平均数”是怎样得出来的:是把大耕作者(指有5头以上役畜这一类农户,他们每户有播种面积18俄亩;这类农户在这一等中占1/8左右,但他们的播种面积却占这一等全部播种面积的一半左右)同无马的、每户只有0.2俄亩播种面积的贫苦农民加在一起算出来的!请看一看有雇农的农户。它们在这一等中为数很少,仅77户,即占2.5%。但在这77户中,有60户是每户播种18俄亩的上等户,有雇农的农户在上等户中就占24.5%。显然,我们抹杀了农民的分化,把无产农民描绘得比实际情况好些(这是由于把富裕农民同无产农民加在一起并算出平均数所造成的),相反,把富裕农民描绘得实力小些,因为在多份地农户这一等中,除了大多数殷实农户以外,还有一些贫穷农户(大家知道,在多份地村社中,也总是有贫穷农户的)。现在,我们对维护按份地分类法的第二个论据的不正确性也清楚了。据说,采用这种分类法,我们总会看到殷实程度标志(牲畜数量、播种(P84)面积等等)随着份地面积的扩大而合乎规律的提高。这个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因为份地是富裕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多份地的农民中,总是出现较多的农民资产阶级分子,因而按份地划分的整个这一等的“平均”数字也提高了。可是从这种情况中,无论如何还是不能推论出这种把农村资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混在一起的分类法是正确的。
我们的结论是:在整理农民的按户资料时,不应该只按份地分类。经济统计必须把经营的规模和类型作为分类的根据。区别这些类型的标志,应当按照当地的农业条件和形式来决定,如果在租放谷物业的条件下,可以只按播种面积(或按役畜)分类,那么在其他条件下,就必须考虑到技术作物的种植、农产品的技术加工、块根作物或牧草的种植、牛奶业、蔬菜业等等。当农民把农业与副业大规模结合在一起时,就必须把上述两种分类法结合起来,即把按农业的规模和类型的分类法同按“副业”的规模和类型的分类法结合起来。汇总农民经济按户调查资料的方法问题,决不象初看起来那样是一个单纯专业性的和次要的问题。相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目前,这是地方自治局统计的基本问题。按户调查资料的完备性和搜集这些资料的技术[注:关于地方自治局调查资料的技术,除了上述出版物外,可参看福尔图纳托夫先生在《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俄国经济调查总结》第1卷中的文章。按户卡片的式样载于《萨马拉省统计资料综合汇编》《导言》、《萨拉托夫省统计资料汇集》《导言》、《奥廖尔省统计资料汇编》(第2卷叶列茨县)和《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统计材料》第4编。彼尔姆省的卡片特别完善。]达到了极为完善的程度,但是由于不能令人满意的汇总工作,许多极有价值的资料完全遗漏了,研究者所掌握的只是“平均”数字(关于村社、乡、农民类别、份地面积等等的“平均”数字)。然而这些“平均”数字,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和(P85)将要在下面看到的那样,往往是完全虚假的。(P86)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