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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机关的迫害者和自由主义的汉尼拔》一文材料(1901年6月) 三 3 《自由言论》杂志摘录[138]
2012年08月08日 19:25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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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斯·《官员们同地方自治机关战斗的18年》

  《自由言论》第53期——(1883年1月20日)

  [还出版过单行本]

  ……众所周知……1864年的地方自治机关条例根本没有提供社会舆论所要求的东西……

  ……政府通过其半官方机关刊物如《北方邮报》甚至通过省长们之口,指出新的机关只是一种试验,就象是代议机关的学校,以此来消除已经产生的种种担心[注:兹·斯·指的是社会对改革的不彻底性的种种担心。],并暗示要扩大这些机关……(P355)(《自由言论》第53期第6页)

  ……在中部的8个省,占有地产119880平方俄里并代表93900人的私人占有者,有1817个议员;而拥有土地181440平方俄里、总数为5800000人的农民,却总共只有1597个代表……(第55期第6页)

  在第57期(该文第6节)里,兹·斯·详细叙述了地方自治机关在向地主追索欠税方面束手无策的情况,指出对私有主土地和(P355)对农民土地课税确有不公平的情况:

  雅罗斯拉夫尔省罗斯托夫县——属于农民的土地估价12卢布(交纳13戈比),份地——16卢布(20戈比),地主土地——10卢布(11戈比!)。

  等等。在卡卢加省,地方自治机关甚至向农民征收人头税。

  “然而,这一决定遭到省长的反对,这就为官僚们提供了口实,借以充当使人民群众免受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不公正待遇的保护者——虽然地方自治代表机关由于法律以及这些官僚们的故意刁难,只具有狭隘等级的性质。”(第57期第6页)

  第7节(第59期)——关于国民教育:

  1864年的国民学校条例是“官僚原则、教权主义意图和地方自治机关学校的利益之间的一种奇特的妥协,然而,把这一妥协同后来制订的法令相比,特别是同1874年的条例相比,各地方自治机关现在回想起来还感到惋惜”(第8页)。

  “1869年设立了国民学校督学,每省设一名。1871年,国民教育部通过向这些新设立的国民学校督学颁发训令,暗中破坏1864年的条例”(第59期第8页)——同时,撤换教员的权力……“设置学校警察的新制度立即大显神通——到了1873年,由于他们之中的一位德鲁日宁先生的报告,就发生了(P356)一起关闭勒热夫市一所地方自治机关的技术学校的事件,理由是地方自治局没有执行督学的要求,开除被诽谤者”[原文如此?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被德鲁日宁先生诽谤的学生”。

  [被诽谤者,用兹·斯·先生的话来说(从以后的行文里可以看出),就是被诬蔑者:“诽谤为政治上不可靠的人”]

  第60期(续完)。

  1873年12月25日的诏书几乎没有任何结果(由于“我们的贵族代表十分消极”),“除了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对校内活动分子进行告密之外”(第11页)。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怎样,社会上有过欢迎这一诏书的呼声,希望毕竟!是地方自治因素的贵族代表能够使无疑是警察因素的国民学校督学失去作用。”

  1874年颁布的国民学校条例“把这些期望也给打碎了”——它使校长和督学得以独揽学校的管理大权。

  督学方面的警察式的胡作非为的例子(最好也不过是一种文牍主义)。

  兹·斯·的结论——国家自治的必要性……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卷第388—394页(P357)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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