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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我们土地纲领的头两条就不必作详细的论述了。“取消赎金和代役租以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第1条),——这在任何一个社会民主党人看来,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我们判断,实际推行这种措施,也不会引起任何疑惑。第2条要求:“废除连环保和一切限制农民……”(请注意:是“农民”,而不是“农民们”)“……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这里需要稍微谈一谈尽人皆知、令人难忘的“村社”[169]。目前的土地村社,承担四分之三的农奴制纳税重负。废除连环保(这种改革,维特先生大概不等到革命就会实行),消灭等级划分,实行迁徙自由和每一个农民支配土地的自由,在事实上当然会不可避免地迅速消除这种重负。但是这种结果只会证明我们对村社的看法正确,证明村社同整个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容。这种结果决不是我们建议采取的某种“反村社”措施造成的,因为我们从来没有主张过,将来也不会主张用任何一种措施去直接反对农民土地制度的某种体系。不但如此,我们将无条件地保护村社这个民主的地方管理机关、这个乡邻协作组织,反对官僚的任何摧残,反对《莫斯科新闻》阵营中的村社敌人惯于进行的摧残。我们永远不会帮助任何人“破坏村社”,但是我们将无条件地力求取消一切同民主制相抵触的制度,而不管这种做法对全部地和部分地重新分配土地等等会产生什么影响。这就是我们同公开的和隐蔽的、彻底的和不彻底的、懦怯的和勇敢的民粹派的根本区别;民粹派一方面“当然”是民主主(P316)义者,另一方面,又不敢坚定而明确地确定自己如何对待下述基本的民主要求,即迁徙完全自由、完全消灭农民村社的等级制度,从而完全废除连环保,取消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注:正应当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喜欢在这个问题上脚踏两只船的众多的俄国激进派(甚至也可以考验《俄国革命通报》的革命者)。]
有人会反驳我们说:正是最后这种把每个农民的个人意志奉为神圣的措施会破坏村社,使它不仅不成其为进行重新分配等等的机构,甚至不成其为乡邻协作组织。每个农民都有权不顾多数人的意志,要求单独划出他的土地。这同一切社会主义者要求扩大而不是缩小集体的权利(同个人相比)的总趋势是否相矛盾呢?
我们的回答是:从我们的条文中还不能得出结论说,每个农民有权要求非单独划出自己的土地不可。从这里只能得出结论说,土地可以自由出卖,而同一村社的社员有优先购买所出售土地的权利同这种自由并不矛盾。废除连环保会把农民村社的全体社员变为某块土地的自由的共同占有者。至于他们将怎样支配这块土地,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这将取决于一般的民法和他们之间的专门契约。至于扩大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权利问题,只有在这种扩大符合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的利益的条件下,社会主义者才维护这种做法。[注:例如:考茨基认为,“为了(1)划定地界,消灭土地零散插花的现象,(2)提高农业经营水平,(3)预防传染病”,要求“限制土地私有制的权利”是正当的(《土地问题》第437页)。这种完全合理的要求同农民村社毫无联系,也不应当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项有关的法律,只要它不是单单涉及小私有者,不是单单涉及农民,而是涉及一切土地占有者,我们自然会加以拥护。(P317)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