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下载 >> 学术经典库 >> 马克思主义经典 >> 列宁主义 >> 列宁全集 >> 列宁全集第6卷
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59](1902年2月—3月上半月) 八
2012年08月16日 12:44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同我们的土地纲领草案第4条有密切关系的是第5条,这一条要求“授权法庭降低过高的地租和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这一条同第4条相同的地方是,两条都反对盘剥;同第4条不同的地方(P312)是,这一条要求的不是对土地制度进行一次性的改变和改革,而是对公民的法律关系进行经常性的修改。这种修改工作由“法庭”来进行,当然,这里指的不是象地方官(或者哪怕甚至是有产阶级从有产者中间选出的治安法官)那样的一些成为对法庭的可怜讽刺的“机构”,而是我们纲领草案前一部分第16条所讲的法庭。第16条要求“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当然也包括农业)“……设立由对等的工人代表和企业主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法庭的这种成分既能保证法庭的民主性,也能保证自由地表现农村各居民阶层的不同阶级利益。这样,阶级对抗就不会被腐败的官僚主义——这具安放人民自由遗骸的粉饰的坟墓——的遮羞布所遮盖,而会公开地明显地呈现在大家面前,从而使那些在宗法制度下混日子的农村居民振作起来。从当地居民中选举法官,就能充分保证全面了解一般的农村生活和当地的具体特点。对于既不能算作纯粹的“工人”,也不能算作纯粹的“企业主”的大批农民,自然会作出特殊的规定,以保证各种成分的农村居民都能有同等数量的代表,此外,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无条件地主张:第一,农业雇佣工人不管人数多么少,都应单独选出代表;第二,经济力量薄弱的农民和富裕农民尽可能分别选出代表(因为把这两类人混在一起,不仅在统计中会产生假象,而且在各个生活领域中会造成后者对前者的压迫和排挤)。

  这种法庭的权限应当有两方面:第一,如果地租“过高”,它们有权降低地租。纲领中的这句话本身就等于间接承认这种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只要能在法庭上公开辩论审理地租过高的问题,甚至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总会大有好处。降低地租(哪怕这种降低不是经常的)对于消灭农奴制残余是会起到自己的作用的:大家知(P313)道,在我国农村中,租佃的农奴制性质比资本主义性质更多,地租是比资本主义地租(即企业主的超额利润)多得多的“货币”地租(即改造过的封建地租)。因此,降低地租会直接促进以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代替农奴制经济形式。

  其次,第二,法庭有权“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盘剥”这一概念在这里没有作规定,因为对选出的法官运用这一条文加以限制,是完全不合适的。什么是盘剥?俄国农民知道得太清楚了!从科学观点看来,这个概念包括一切含有高利贷(冬季雇用等)或农奴制(因牲畜践踏庄稼而服工役等)成分的契约。

  要求把赎金归还人民的第3条,性质稍有不同。这里不会引起象第4条所引起的那种关于小私有制的怀疑,然而反对者却说什么这一要求在实践上实现不了,而且同我们土地纲领的总则(=“消灭农奴制残余,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缺乏逻辑上的联系。可是谁也不会否认,正是农奴制的种种残余合在一起,使千百万农民经常忍饥挨饿,这种情况一下子就把俄国同一切文明国家区别开来了。所以连专制制度也不得不愈来愈经常地设立“供村团的文化和慈善事业需要的”特别“基金”(自然,数目十分可怜,而且被贪官污吏侵吞的多,用于救济饥民的少)。因此,除其他民主改革外,我们也不能不要求设立这样的基金。这一点恐怕是无可争辩的。

  现在试问,这笔基金从哪里来呢?据我们估计,有人在这里可能向我们指出累进所得税:专门提高富人所得税的税率,把这笔款子充作上述基金。让国家最富裕的成员拿出最多的钱来供养饥民,并且尽可能地消除饥荒带来的灾祸,这是十分公平的。我们绝不会反对这种措施,但是在我们纲领中没有必要专门谈这种措施,因为(P314)纲领有专门一条提出累进所得税的要求,这一点完全包括在里面了。但是为什么仅限于这种来源呢?为什么除此之外,不想法子哪怕把昨天的奴隶主在警察国家的帮助下从农民那里征收去的、并且还在继续征收的贡赋的一部分归还给人民呢?难道这种贡赋同当前的饥荒没有极密切的联系吗?难道归还这种贡赋的要求,不会大大有利于扩大和加深农民对一切农奴主和各种农奴制现象的革命义愤吗?

  但是,有人反驳我们说,殊不知这种贡赋是无法全部归还的。说得对(正象不能全部归还割地一样)。但是,如果无法追回全部债款,为什么不能追回一部分债款呢?怎么能反对向享有赎金贷款的大贵族土地占有者的土地课以特别税呢?这样的大地产(有时甚至变为世袭田产)所有者在俄国为数很可观,要他们对农民的饥荒负特别的责任,是公平的。把寺院的财产和皇族的田产全部没收,就更公平了,因为这种财产的农奴制传统最厉害,它帮助最反动、对社会最有害的寄生虫发财致富,同时把不少土地置于民事周转和商业周转之外。因此,没收这样的田产是完全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的[注:在出租这些被没收的田产方面,社会民主党立刻应当实行的决不是特殊农民政策,而恰恰是我们在前面反驳纳杰日丁时所论述的那种政策。];这正好是一种部分的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但绝对不会导致“国家社会主义”的鬼把戏;它对于巩固俄国的民主制度具有直接的、巨大的政治意义;同时也会提供救济饥民的追加资金。(P315)

 

责任编辑:丁冬勤

分享到: 0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