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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很多人对这一点还是有怀疑的,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怀疑这一点的人所提出的各种论据。这些论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归还割地的要求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理和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原则?(二)既然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的意义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在日渐缩小,那么从政治上是不是妥当来考虑,提出纠正这种现象的要求是明智的吗?(三)这种要求实际上是不(P303)是实现得了?(四)既然承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提出这种要求,并且在我们的土地纲领中不是提出最低要求,而是提出最高要求,那么从这个观点来看,归还割地的要求是不是彻底?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不是最高要求?
根据我的判断,所有“反对归还割地”的意见,都可以归结为这四项中的某一项,而且大多数反对者(马尔丁诺夫也包括在内)对所有这四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在原则上不正确,在政治上不妥当,在实践上实现不了,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贯。
我们按照所有这些问题的主次,来逐一加以考察。
(一)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在原则上不正确,有两个理由。第一,据说这会“触犯”资本主义农业,也就是说,会阻止或妨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第二,据说这不仅会加强而且会直接增加小私有制。第一个论据(马尔丁诺夫特别强调这个论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典型的割地恰恰相反,是在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归还割地则会加强这种发展;至于非典型的情况(不用说,例外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但是例外只是证实常规的正确),《火星报》和纲领都作了附带说明(“……割去的……和成为盘剥工具的土地……”)。这种反对意见纯粹是由于不了解割地和工役制在俄国农村经济中的实际意义而产生的。[166]
第二个论据(这个论据在几封私人信件中发挥得特别详细)则重要得多,总的来说,它是反对我们所维护的纲领的最有力的论据。一般说来,发展、支持、巩固,尤其是增加小经济和小私有制,根本不是社会民主党的任务。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恰好不是小经济的“一般”例子,而是特殊例子。(P304)这种特殊性在我们土地纲领的引言中说得很清楚:“消灭农奴制残余和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一般说来,支持小私有制是反动的,因为这种支持是反对大资本主义经济的,因而阻碍社会发展,模糊和缓和阶级斗争。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要支持小私有制,恰恰不是反对资本主义,而是反对农奴制,——在目前情况下,我们支持小农就能大大推动阶级斗争的发展。事实上,我们这样做是作最后的尝试,设法燃起农民对农奴主-地主的阶级(等级)仇恨的余烬,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是为农村中资产阶级阶级对抗的发展扫清道路,因为这种对抗现在还被农奴制残余对全体农民共同的、似乎是同样的压迫掩盖着。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两面。西方的私有者农民在民主运动中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现在正在捍卫自己的特权地位(同无产阶级相比而言)。俄国的私有者农民,现在还处在他们不能不寄予同情的决定性的和全民性的民主运动前夕。他们还更多地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他们反对目前在俄国还十分厉害的等级农奴制特权,比维护自己的特权地位要卖力得多。在这样的历史关头,我们正应当支持农民,力求对他们这种还是模糊含混的不满情绪加以引导,使他们去反对他们的真正敌人。如果在下一个历史时期,目前这种社会政治“局势”的特征已经消失,假定说,农民满足于极小部分私有者的小恩小惠,而“大吼大叫”坚决反对无产阶级,如果到那时候,我们从自己的纲领中删去同农奴制残余作斗争的条文,我们也决不会自相矛盾。那时候,我们大概还要从纲领中删去同专制制度作斗争的条文,因为决不能设想,在获得政治自由以前,农民能够摆脱最可恶和最沉重的农奴制压迫。
在资本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小私有制阻碍生产力(P305)发展,把劳动者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固守着陈旧的技术,使土地难以投入商业周转。在工役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小土地所有制只要一摆脱工役制,就能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使农民摆脱那种把他束缚在一个地方的奴役制,不再替地主“义务”服劳役,杜绝用无限加重“宗法式”剥削的办法来代替技术改良的可能,使土地易于投入商业周转。总之,小农在农奴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交界线上所处的矛盾地位,证明社会民主党给予小私有制以特殊的和暂时的支持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再说一遍:这并不是我们的纲领文字表达上的矛盾,而是实际生活中的矛盾。
有人会反驳我们说:“无论工役经济多么不甘心屈服于资本主义的进攻,但毕竟是屈服了,不仅如此,它注定要完全消灭;大的工役经济正在和将要直接让位给大的资本主义经济。而你们呢,却想用实质上是分散(虽然是局部地,但毕竟是分散)大经济的办法来加速农奴制的消灭过程。这样,你们不是为了目前的利益而牺牲将来的利益吗?你们为了农民在最近的将来举行反对农奴制的起义(能否举行还是问题),而给农村无产阶级在比较遥远的将来举行反对资本主义的起义造成困难!”
这种论断乍看起来很有说服力,但是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第一,小农也会屈服于资本主义的进攻,虽然他们并不甘心,但是一定会屈服的,小农归根到底也是注定要被排挤掉的;第二,大工役经济并不一定总是“直接”让位给大资本主义经济,而往往是形成半独立农民、半雇农、半私有者阶层,然而象归还割地这种革命措施,哪怕有一次能用公开的革命转变“方法”来代替使农奴制依附关系向资本主只依附关系不知不觉逐渐转变的“方法”,那就是办了一件大好事:这对于全体农村劳动者的反抗精神和独立斗争精(P306)神不能不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第三,我们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将设法利用欧洲的经验,我们吸引“乡下佬”来参加社会主义的工人运动会比我们的西欧同志们早得多,热心得多,西欧的同志们在争得政治自由之后,还长期“摸索”过产业工人运动的道路:在这方面我们将“从德国人那里”得到许多现成的东西;可是在土地问题方面,我们也许要搞出点新东西来。为了使我国的雇农和半雇农以后容易过渡到社会主义,最要紧的是社会主义政党现在就应当开始“维护”小农,“尽可能”帮助他们,不拒绝参与解决“别人的”(非无产阶级的)各种迫切而复杂的问题,教育全体被剥削劳动群众把社会主义政党看作自己的领袖和代表。
其次,(二)有人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在政治上不妥当:要党重视纠正一切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的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而忽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这个日益迫切的基本问题,是考虑欠周的。马尔丁诺夫挖苦说:有人想“在晚了40年以后的今天重新解放农民”。
这种议论只是乍看起来显得冠冕堂皇。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有各种各样的。有些不公平现象可以说同历史的主流无关,不阻止也不妨碍它的流动,不阻碍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深入和扩展。着手纠正这种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那的确是不明智的。就拿德国兼并阿尔萨斯-洛林来说吧。哪一个社会民主党都不想在自己的纲领中提出要纠正这种不公平现象,尽管同时哪一个党都不回避自己有责任抗议这种不公平现象,并为此谴责一切统治阶级。如果我们提出归还割地这个要求的理由是而且仅仅是:你看,这里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让我们来纠正它吧,——那就是空洞的民主主义词句。但是,我们提出我们这个要求的理由并不是为历史上的不公平(P307)现象抱不平,而是认为有必要消灭农奴制残余,为农村的阶级斗争扫清道路,就是说这种必要性对无产阶级是很“实际的”,也是很迫切的。
这里我们看到另一种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的例子,那就是还在继续直接阻碍社会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不公平现象。不肯设法纠正这种历史上的不公平现象,就等于说“鞭笞是历史现象,所以要保护鞭笞”。把我国农村从“旧制度”残余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的问题,是各党各派(农奴主的政党除外)所提出的当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所以拿“晚了”作借口,是根本不适当的,而且出自马尔丁诺夫之口,简直滑稽可笑。事实上是俄国资产阶级执行自己扫除旧制度一切残余的任务“晚了”,因此,只要这个缺点还没有纠正,只要我们还没有获得政治自由,只要农民的状况还会引起几乎整个有教养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不满(如我们在俄国所看到的),而不是使这些人因貌似强大的反社会主义堡垒“不可摧毁”而产生保守的自满情绪(如我们在西方所看到的,那里,各种秩序党——从大地主和纯粹的保守派起,一直到自由主义的和自由思想的资产者,甚至一直到……说出来,请切尔诺夫之流的先生们和《俄国革命通报》别生气!……甚至一直到土地问题上时髦的“批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为止,都有上面这种自满情绪),我们就一定要纠正这个缺点。其次,那些在原则上当运动的尾巴、只抓“能产生显著结果”的问题的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当然也“晚了”:这些“尾巴主义者”在土地问题上也迟迟不提出明确的指示,那只是把最有力、最可靠的武器交给了非社会民主主义的革命派别。
至于说(三)归还割地的要求在实践上“实现不了”,这种反对意见(马尔丁诺夫特别强调这种意见)是经不起一驳的。至于究竟(P308)在什么情况下和究竟怎样来进行剥夺、赎买、交换、划地界等等问题,只要有政治自由,农民委员会解决起来会比少数人的代表组成的专为少数人办事的贵族委员会容易十倍。只有惯于过分低估群众革命积极性的人,才会重视这种反对意见。
这里提出了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反对意见。既然寄希望于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既然为农民提出的不是最低纲领,而是最高纲领,那就应该贯彻到底,或者要求农民的“土地平分”,或者要求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马尔丁诺夫写道:“如果我们想为少地农民群众找到真正的〈原文如此!〉阶级的口号,那我们就应当更进一步——我们应当提出‘土地平分’的要求,但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同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告别了。”
这种议论非常突出地暴露了“经济派”的真面目,使人想起了一句谚语:叫他们去祷告上帝,他们就磕破头皮。
既然你们赞成实现某一小生产者阶层的某些利益的一种要求,那就是说,你们应当离开自己的立场而站到这一阶层的立场上来!!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只有把制定符合某一阶级所广泛理解的利益的纲领同逢迎这个阶级的行为混为一谈的“尾巴主义者”才这样推论。我们是无产阶级的代表,但是我们公开谴责不开展的无产者的偏见:仿佛我们只应该为那些“能产生显著结果”的要求而斗争。我们支持农民的进步的利益和要求,而坚决拒绝他们的反动要求。“土地平分”是旧民粹主义的一个最突出的口号,这个口号恰恰使革命的成分和反动的成分交织在一起。社会民主党人曾经几十次肯定说:他们决不象一个蠢人那样,把整个民粹主义直截了当地一概抛弃,而是从中提取革命的、一般民主主义的成分,并把这些成分变成自己的东西。在土地平分这个要求中,把小农生产普(P309)遍化和永久化的空想是反动的,但是,这个要求(除了似乎“农民”能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体现者这种空想以外)也有革命的一面,即希望用农民起义来铲除农奴制的一切残余。我们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从农民的所有两面性的、自相矛盾的要求中,恰恰抽出了在整个社会发展方面能够起革命作用、因而应该得到无产阶级支持的东西。马尔丁诺夫要我们“更进一步”,实际上只会使我们陷入荒唐的境地:让我们根据农民真正的偏见,而不是根据无产阶级真正理解的利益,来决定农民“真正的”阶级口号。
土地国有化则是另一回事。这个要求(如果从资产阶级意义上,而不是从社会主义意义上了解)比归还割地的要求的确“更进一步”,因此在原则上我们完全赞同这个要求。在一定的革命时期,我们当然不会拒绝提出这个要求。但是,我们制定自己目前的纲领,不仅是为了革命起义时代,甚至与其说是为了革命起义时代,不如说是为了政治奴役的时代,即为了政治自由以前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用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来表现反农奴制的民主运动的直接任务就太软弱无力了。设立农民委员会和归还割地的要求能直接激发当前农村中的阶级斗争,因而这个要求不会让任何以国家社会主义精神进行实验的人找到借口。相反,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却会使人忽视农奴制的最突出的表现和最厉害的残余。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立刻提出我们的土地纲领,把它当作推动农民民主运动的一种手段。可是,不仅在专制制度下,而且在半立宪君主制下,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没有十分牢靠的、深深扎根的民主政治制度的情况下,提出这个要求与其说有助于“农村阶级斗争的自由发展”,不如说会使人热中(P310)于国家社会主义的荒谬试验。[注:考茨基在一篇驳斥福尔马尔的文章中很正确地指出:“在英国,先进工人可以要求土地国有化。可是,在德国这样一个军事和警察国家里,如果全部土地都变成国家的财产(eineDomane),这会导致什么后果呢?实现这种国家社会主义的情况,我们至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在梅克伦堡[167]看到。”(《福尔马尔和国家社会主义》,《新时代》第10年卷(1891—1892)第2册第710页)]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土地纲领的最高要求,不应超出对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的范围。土地国有化的要求虽然在原则上完全正确,在一定时期完全适用,但是目前,在政治上不妥当。
值得指出的是,纳杰日丁在自己一心想提出正是土地国有化这个最高要求时误入了迷途(部分原因是他决定在纲领中仅仅提出“农夫所理解所需要的要求”)。纳杰日丁把土地国有化的要求表述如下:“把国家的、皇族的、教会的、地主的土地变为人民的财产,变为国有的土地,以最优惠的条件分给劳动农民长期租用。”这个要求无疑能为“农夫”所理解,但是大概不能为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只有作为资产阶级的措施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的措施,才是社会民主党纲领的原则上正确的要求,因为从社会主义的意义上来讲,我们要求的是一切生产资料的国有化。既然我们停留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我们就只能要求将地租转交给国家;这种转交本身不仅不会阻碍,反而甚至会加速农业的资本主义演进。因此,社会民主党人在支持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的同时,第一,决不应当象纳杰日丁所做的那样,把农民的土地排除在外。如果我们保留土地上的私人经营制,而只消灭土地私有制,那么在这方面把小私有者排除在外,完全是反动的。第二,在实行这(P311)种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社会民主党人应坚决反对把国有土地宁愿租给“劳动农民”,而不租给农业中的资本家企业主的做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或依然保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也是反动的。如果有一个民主国家实行了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这个国家的无产阶级既不应当给小租地者,也不应当给大租地者以特别优待,而应当无条件地要求一切租地者一律遵守关于劳动保护(关于限制最高工作日、关于遵守卫生规章等等)以及关于合理使用土地和牲畜的法定条例。在实行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无产阶级的这种行动实际上自然等于加速大生产对小生产的胜利(正如工厂立法在工业中加速这种胜利一样)。
纳杰日丁一心想做到无论如何“能为农夫所理解”,结果在这里陷入了反动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的迷宫。[168]
总之,在对归还割地这个要求的各种反对意见进行分析之后,我们深信这些反对意见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应当提出对农民改革,也就是对农民改革中的土地改革进行民主修改的要求。为了把这种修改的性质、范围和实行的方法都明确规定下来,我们应当提议设立农民委员会,授权它用剥夺、赎买和交换等办法处理农奴制经济残余赖以存在的“割地”。(P312)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