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下载 >> 学术经典库 >> 马克思主义经典 >> 列宁主义 >> 列宁全集 >> 列宁全集第6卷
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59](1902年2月—3月上半月) 六
2012年08月16日 22:02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上面考察了我们土地纲领“总的方面”,现在来分析纲领的各项要求。我们不从第1条,而从第4条(关于割地)开始分析,因为(P297)这是最重要的、中心的、使土地纲领具有独特性质的一条,同时也是最敏感的一条(至少评论《火星报》第3号上那篇文章的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如此)。提醒大家一点,这一条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要求成立农民委员会,并由农民委员会全权重新调整那些带有直接的农奴制残余的土地关系。选用“农民委员会”这个名称是为了明确表示:和1861年“改革”连同它的贵族委员会[162]相反,新的调整应当由农民来掌握,而不应当由地主来掌握。换句话说,彻底消灭农奴制关系的使命,不是让压迫者而是让受这些关系压迫的居民来完成,不是让有关者的少数,而是让有关者的多数来完成。其实,这无非是对农民改革进行一次民主的修改(也正是“劳动解放社”起草的第一个纲领草案所要求的东西)。我们没有用后一种说法,那仅仅是因为它不太明确,没有十分清楚地指出这种修改的真正性质和具体内容。因此,比如说,马尔丁诺夫如果确实想就土地问题发表自己的某种主张,他就应当明确地声明,他是不是否定对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这个主张本身,如果不否定,对这个主张又是怎么看的。[注:这里再提一提纳杰日丁的不彻底(或吞吞吐吐?),他在自己的土地纲领草稿中看来接受了《火星报》关于农民委员会的主张,但是,他把这个主张表述得极不妥当,说什么应该“设立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特别法庭,来审理农民对于伴随‘解放’而来的一切措施提出的控诉和申请”(《革命前夜》第65页,黑体是我用的)。可以提出控诉的只是违法案件。2月19日的“解放”及其一切“措施”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在某一种法律还没有被废除,还没有用新的立法准则来代替(或部分废除)之前,设立特别法庭来审理对这个法律的不公正所提出的控诉,是毫无意义的。不仅应当授权“法庭”受理对割去牧场的“控诉”,而且应当授权“法庭”归还(或者赎回等)这种牧场,如果是这样,那么第一,有全权制定法律的“法庭”就不再是法庭了;第二,必须明确指出,这种“法庭”,究竟有哪些剥夺、赎买等权力。但是,不管纳杰日丁的表述多么不妥当,而对于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的必要性,他却了解得比马尔丁诺夫正确得多。]

  其次,2.农民委员会有权剥夺和赎买地主土地,进行土地的交(P298)换,等等(第4条第2项),但这种权力只限于处理直接的农奴制关系残余。就是说(3),只有对下述土地才有剥夺和赎买的权力:第一,“废除农奴制时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土地(这些土地当然向来是农民经济的必要附属物,是农民经济整体中的一部分,这些土地是通过伟大的农民改革这一合法化的掠夺人为地从农民那里夺走的);第二,“成为地主盘剥工具”的土地。

  这第二个条件把赎买和剥夺的权力限制得更小了,使这种权力不适用于所有的“割地”,只适用于现在仍然作为盘剥工具的割地,也就是《火星报》所说的“仍然被利用来保持强迫的、奴役性的、徭役制的劳动,实际上还是农奴制的劳动”的割地[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卷第383页。——编者注]。换句话说,凡是由于我国农民改革的不彻底,农奴制经济形式仍然依靠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土地而保留到现在的地方,农民有权甚至用剥夺的方法立刻彻底消灭这些农奴制残余,有权“归还割地”。

  这样我们就可以让我们好心的马尔丁诺夫放心了,他曾经忧心忡忡地问道:“现在在地主手中,在购买割地的平民知识分子手中,都有一些割地在按典型的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怎么处理这些割地呢?”最尊敬的先生,这里谈的不是这些个别的割地,而是成为农奴制经济残余至今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的那些典型的(并且为数极多的)割地。[163]

  最后,4.第4条第2项授权农民委员会消灭在我国个别地方还保留下来的农奴制残余(地役权[164],土地没有完全分出,没有划定地界,等等)。

  可见,为简便起见,第4条的全部内容用“归还割地”这几个字(P299)来表明就行了。试问,提出这种要求的主张是怎样产生的呢?这是从我们应当帮助农民,应当推动农民尽量彻底地消灭农奴制一切系残余这一总的基本原则中得出的直接结论。这一点不是“大家都同意”吗?既然同意走这条路,那就请你们自动沿着这条路前进,不要叫人家拖着你们走,不要因为这条路“异乎寻常”就望而却步,在许多地方你们根本找不到有人走过的道路,你们将不得不攀悬崖、爬峭壁、穿丛林、越深壑,但不要因此而不安。不要抱怨无路可走,这种抱怨将是于事无补的沮丧,因为你们应当预料到,你们走的不会是由社会进步的全部力量所铺好的笔直而平坦的康庄大道,而是穷乡僻壤的羊肠小道,这些羊肠小道走得通,但是笔直好走的捷径,你们也好,我们也好,其他什么人也好,都永远找不到,——说“永远”找不到,是指只要这些衰亡着的,这些缓慢而痛苦地衰亡着的穷乡僻壤还存在,就永远找不到。

  你们要是不愿到这些穷乡僻壤去,那就直截了当地说不愿去,不要用空话来支吾搪塞。[注:例如,《火星报》向马尔丁诺夫说明了自己土地政策的一般原则(“把阶级斗争引进农村),也说明了关于具体纲领要求问题的实际解决办法,然而他却指责《火星报》“空谈”。马尔丁诺夫没有用任何别的原则来代替这些一般原则,甚至没有仔细考虑这些原则,没有打算制定明确的纲领,却用下面冠冕堂皇的空话来支吾搪塞:“……我们应当要求保护他们〈作为小私有者的农民〉……免受各种落后形式的经济盘剥……”这不是廉价的空谈吗?你能否试给我们直截了当地指出哪怕能免受一种(更不用说“各种”了!)落后形式的盘剥(大概还有不落后“形式的盘剥”吧!!)的哪怕一种保护方法?要知道,连小额借贷、牛奶收购协作社、信用社、小业主联合会、农民银行、地方自治机关农艺师,所有这些也都是“免受各种落后形式的经济盘剥的保护方法”。就是说,你认为所有这些“我们都应当要求”吗??最可爱的先生,应该先想一想,然后再来谈纲领!]

你们同意为消灭农奴制残余而斗争吗?那很好。不过请记住,(P300)任何表现或肯定这些残余的统一的法律设施都是不存在的,——我说的当然完全是我们现在所探讨的土地关系方面的农奴制残余,而不是有关等级、财政等立法方面的农奴制残余。被俄国所有的经济研究无数次证明了的直接的徭役经济残余,并不靠某种专门保护它们的法律来维持,而靠实际存在的土地关系的力量来维持。这是千真万确的,连一些见证人也直截了当地对著名的瓦卢耶夫委员会[165]说:如果农奴制不受法律明文禁止,它无疑会重新复活起来。这就是说,二者必居其一。要么完全不涉及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土地关系,这样一来,其余一切问题解决起来就很“简单”了,但是这样一来,你们连农村中农奴制经济一切残余的主要根源也触及不到,这样一来,你们就会“简单地”回避同农奴主和受盘剥的农民有切身利害关系的最紧要问题,回避在明天或后天很可能成为俄国最迫切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的问题。要么你们也想涉及土地关系这个“落后形式的经济盘剥”的根源,这样一来,你们就应当考虑到这些关系极其错综复杂,根本不容许用简易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既然你们不满意我们对这个错综复杂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你们就无权以笼统地“抱怨”问题的复杂性来支吾搪塞了事,而应当设法独立弄清这个问题,提出别的具体解决办法。

  割地在现代农民经济中有什么意义,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民粹主义(就其广义而言)同马克思主义在对俄国经济制度和经济演进的评价方面分歧多么深刻,两个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分歧。这两派的代表都一致认为:在俄国农村中有大量农奴制残余,都认为(请注意)在俄国中部各省盛行的私有经营方式(“工役经济制度”)是农奴制的直接残余。其次,他们还一致认为:把农民土地割给地主——就是说不论是直接意义上的割地,还(P301)是剥夺农民放牧、利用森林、饮马场、牧场等等的权利,——是工役制最主要的基础之一(甚至是最主要的基础)。只要提醒一点就够了,即根据最新的材料,地主经济的工役制至少在欧俄的17个省占主要地位。有些人把关于割地的条文看作纯粹是人为的、“搜索枯肠想出来的”、别出心裁的臆造,让这些人来试试反驳这个事实吧!

  工役经济制度的实质如下。实际上,即不是就所有权,而是就经营来说,地主和农民的耕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没有彻底划清地界,而是继续混在一起。例如,农民的一部分土地被用来养牲口,这些牲口并不是农民耕地所必需的,而是地主耕地所必需的;地主的一部分土地(如饮马场、牧场等)对于邻近的农民经济在其现行制度下是绝对必需的。土地使用的这种实际交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确切些说,会保存上千年的历史所产生的)农夫和老爷之间在农奴制下存在的那种关系。农夫事实上仍然是农奴,照旧用自己历来的农具、历来的老一套三圃制为自己历来的“世袭领主老爷”干活。农民自己也常常把这种工役制叫作“徭役制”;地主自己在谈到他的田庄时也说:“我那些过去的……”(其实,不仅是过去的,而且也是现在的!)“……农民”用自己的农具给我耕地,以抵偿他们租用我的牧场的租金;这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在解决某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时,起码的一条,就是要求首先抓住最典型、最不受局外的和复杂的环境影响的情况,在弄清情况之后,再深入一步把这些局外的和复杂的环境一一加以考虑。这里就拿一个最“典型的”情况来说吧:过去的农奴的子女替过去的老爷的儿子干活,以抵偿租用过去的老爷的牧场租金。工役制造成技术停滞和农村中一切社会经济关系停滞,因为这种工役制(P302)阻碍货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分化,使地主不受(比较而言)竞争的促进影响(地主不去提高技术,却降低对分制佃农的份额,顺便说一下,在改革以后的许多年以来,许多地方都确有这种降低份额的情况),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从而阻碍迁徙和外出做零工的发展,等等。

  在这种“纯粹的”情况下,剥夺地主相应部分的土地给农民使用,是十分自然的,是合乎愿望的,是切实可行的,试问,一个社会民主党人能够对此怀疑吗?这种剥夺将震动奥勃洛摩夫,迫使他在自己变得少了一些的土地上改用更完善的经营方法,这种剥夺将破坏(我不说消灭,而说破坏)工役制,将提高农民的独立性和民主精神,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将有力地推动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中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既然大家都承认,割地是工役制最主要的根源之一,而工役制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农奴制的直接残余,那么,对于归还割地会破坏工役制和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怎么能表示怀疑呢?(P303)

 

责任编辑:丁冬勤

分享到: 0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