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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写在草案上的意见,我再作如下的补充:
第3节。“社会(资产阶级的)的特点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即……”下面写的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用“即”把下面两个不是一类的不同概念结合在一起是不合适的:(1)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那种商品生产的形态变化;(2)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和许多居民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这种不合适的做法,这种把一般商品生产和一般资本主义的基本的和最一般的特征同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形态变化(这时商品已经不单单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等同起来的做法,清楚地表明格·瓦·的表述不恰当(而委员会采用了这种表述,只是换了换形式)。在只谈资本主义最一般的和基本的特征,甚至不谈剩余价值理论的纲领中,我们却突然对柏姆-巴维克提出“指责”,指出“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不完全是简单商品生产!既然这样,那为什么在纲领中不对米海洛夫斯基、别尔嘉耶夫等等也进行一番专门的指责呢?一方面,甚至对马克思关于资本剥削劳动的全部学说只用一个最一般的社会主义的说法,即“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们创造收入”(第3节末尾)来表述,而另一方面,却专门指出在“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下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P237)
格·瓦·完全正确,他说,“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几个字说明了第3卷[136]的基本思想。但是仅此而已。在纲领中用不着描述这种思想,正如在纲领中用不着描述构成第2卷的基本思想的实现机制,也如在纲领中用不着描述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在纲领中只要指出资本剥削劳动=剩余价值的形成就够了,而谈论这种剩余价值的形式的各种转化和形态变化是不合适的(而且用一两句话也讲不清楚)。(P238)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