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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修正案
我建议把我们土地纲领的第四项修改如下:
删去:
“设立农民委员会,以便:(一)把……那些土地归还村团(用剥夺的办法,或者在土地已经转手的情况下用赎买的办法等等)”
改为:
“设立农民委员会,以便:(一)把那些……土地归还村团(用剥夺的办法)”等等,
就是说,把加上着重标记的字删去。
我认为,应当作这样的修改,理由如下:
1.在土地纲领中,我们提出了我们的“最高要求”,即我们的“社会革命的要求”(见我的解释[127])。允许赎买是同整个要求的社会革命的性质相矛盾的。
2.就历史传统(1861年的赎买[128])和内容(参看名言“赎也就是买”[129])来说,“赎买”带有一种虚情假意的资产阶级措施的特殊气味。如果我们允许赎买,不是不可能玷污我们要求的整个实质(P224)(而干这种勾当的卑鄙小人多不胜数)。[注:我们允许赎买,就会使归还割地这一非常革命的措施降到最普通的“改革”。]
3.有人担心,从花钱买下割地[130]的人那里剥夺割地“不公正”。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我们本来就有两个严格的条件[(1)“1861年割去的土地”,(2)“现在成为盘剥工具的土地”]限制这个归还割地的措施。无偿没收用来进行农奴制剥削的财产是完全公正的。(以后就让购买割地的人同出卖割地的人去打官司吧,这不是我们的事。)
4.如果我们允许“赎买”,就会使恰恰因工役制[131]而最深地陷于自然经济状态的农民负担货币支付。一下子转到货币支付,会使农民的破产特别迅速,而这是同我们纲领的整个精神相矛盾的。
5.如果作为例外,需要“补偿”购买割地的人,那么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由农民来支付,因为无论从道义上和历史上来说农民都有权占有这些割地。可以用边缘地区某块相应的土地来“补偿”等等;但是这不关我们的事。
请大家表示自己的意见:同意=赞成取消关于赎买的话,即赞成删去我加上着重标记的几个字。
反对=赞成保留原样。
(1)格·瓦·——
(2)帕·波·——
(3)维·伊·——
(4)贝尔格——
(5)亚·尼·——
(6)弗雷——同意。(P225)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