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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主要谈一个问题,即报告人认为同盟有制定自己章程的自主权。据我看来,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按照党章第6条,中央委员会既然有权组织各委员会,它就是唯一可以制定同盟章程的机关;因为组织首先就是制定章程。在中央还没有认可同盟的章程之前,同盟就没有章程。自主权的概念在这里完全不适用,因为它与党章背道而驰。我再一次特别强调指出,在未经中央认可以前,同盟就没有章程。至于党代表大会对同盟加以认可,那不是着眼于它的工作,主要可能是着眼于它坚持原则的精神,而不管它有多少各种各样的缺点。
(2)
对这些理由无须多加反驳。[40]第6条规定有权组织,从而也就有权改组,而改组后的同盟仍然是同盟,是国外唯一的党组织。(P51)
(3)
对马尔托夫同志提出的关于负责人员是否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的问题,我的回答是:选入领导机关的人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这样做我看不出有任何障碍。(P52)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