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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对召开代表大会是否合法的意见作一回答。中央委员会认为代表大会是不合法的。中央委员会本身把它给党总委员会的信叫作“忏悔书”。但是中央委员会有什么可忏悔的呢?代表大会是完全合法的。固然,从党章的字面来看,可以认为它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我们这样来理解党章,我们就会陷入可笑的形式主义。然而从党章的内容来看,代表大会是完全合法的。不是党属于党总委员会,而是党总委员会属于党。早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在谈到组织委员会事件[61]时,普列汉诺夫同志本人就已指出,服从下级组织这条纪律应给服从上级组织这条纪律让路。中央委员会指出,如果党总委员会服代表大会,那么中央委员会就准备服从党总委员会。这个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党总委员会拒绝了这个要求。而有人却说,中央委员会怀疑党总委员会的忠诚,并对它表示不信任。不过,大家知道,在所有立宪制国家,公民都有权对这个或那个公职人员或机关表示不信任。他们的这种权利是不能剥夺的。而且,即使中央委员会的活动是不合法的,难道党总委员会因此也就有权进行不合法的活动吗?党章有一条规定,如果有享有全权组织的票数的半数赞成召开代表大会,党总委员会就召开代表大会;这一条的保证是什么呢?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党章中有(P93)一条规定,如果执行委员会拒绝召开代表大会,则由监察委员会召开代表大会。我们没有这一条,因此,召开代表大会的保证完全取决于党本身。从党章的精神来看,甚至从党章的字面来看,如果把党章当作一个整体,很明显,党总委员会是党的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的受托者拒绝执行自己的委托者的意志。如果受托者不执行党的意志,党就只好自己来实现这个意志。因此,我们党的各委员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自行召开代表大会。我肯定地说,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完全合法的。谁是审理党总委员会和各委员会之间的这场争端的评判人呢?就是这些委员会,就是党。党的意志早已表达了。国外中央机关的耽搁和拖延是不能改变这个意志的。各委员会有义务自行召开代表大会,因而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合法的。
我现在就来答复提格罗夫同志。提格罗夫同志说,不应当审判党总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报告就是在审判党总委员会。提格罗夫同志说不能进行缺席审判,我认为这样说是错误的。在政治上经常都要进行缺席审判。难道我们不是在我们的政论中,在我们的会议上以及在各种场合经常审判社会革命党人、崩得分子和另外一些人吗?如果不进行缺席审判,又怎么办呢?要知道,党总委员会是不愿出席代表大会的,这样一来,只好任何时候都不对任何人进行审判了。甚至官方法庭也要进行缺席审判的,如果被告不愿出庭的话。
载于1905年中央委员会出版社在日内瓦出版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例行)代表大会记录全文》一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10卷第98—99页(P94)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