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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国有化和“货币”地租
2013年04月27日 11:05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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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土地分配的亚·芬用一个很有趣的经济论据来反对国有化。他说,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都是把地租转交给一定的社会集体。但是试问,这里讲的是什么地租呢?这里讲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因为“农民通常从自己土地上得到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77页,参看第63页),这里讲的是前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

  马克思说的货币地租是指农民用货币形式把全部剩余产品交给地主。在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农民对地主的经济依赖形式最初是工役租(Arbeitsrente)即徭役租,然后是产品地租或实物地租,最后是货币地租。亚·芬说,这种地租“直到现在还是我国最普遍的地租”(第63页)。

  毫无疑问,农奴制盘剥性的租佃制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在这种租佃制下农民所付的地租相当大一部分是货币地租,这也是毫无疑问的。究竟是什么力量提供了从农民身上榨取这种地租的可能性呢?是资产阶级的力量和新兴的资本主义的力量吗?根本不是。是农奴制大地产的力量。既然农奴制大地产将被摧毁(而这是农民土地革命的出发点和基本条件),那就用不着讲前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了。可见,芬的反驳只有一个意(P281)义,就是又一次强调了在革命的土地变革的情况下把农民份地同其他土地分开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份地周围往往都是地主土地,而目前这样划分农民土地和地主土地又产生盘剥,所以保存这种划分是反动的而地方公有化同土地分配和国有化都不同,它正是要保存这种划分情况

  小地产的存在,确切些说,小经济的存在,当然会使资本主义地租的理论的一般原理有某些改变,但决不会推翻这种理论。例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过,在主要是为了满足耕作者本人需要的小农业中,真正的绝对地租通常是不存在的(第3卷第2册第339、344页)①。但是,商品经济愈发展,经济理论的一切原理就愈适用于农民经济,因为农民经济也进入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环境。不要忘记,任何土地国有化,任何土地平均使用制,都消灭不了俄国的富裕农民已经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这一既成的事实。我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指出,根据上一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统计材料来看,将近1/5的农户集中了近一半的农民农业生产以及远不止一半的租地,这些农民的经济现在多半是商品经济,而不再是自然经济了,这种农民没有上百万的雇农和日工,就无法生存。②在这种农民中早已有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成分。这种农民借彼舍霍诺夫先生之流的口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这班先生们“很清醒”,既反对禁止雇佣劳动,也反对“土地社会化”;他们清醒地坚持正在抬头的农民经济个人主义的观点。我们如果把民粹派空想中的现实经济成分同虚假的思想体系严格分开,那我们马上可以看到,实行土地分配也(P282)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7、913页。——编者注② 参看《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12—115页。——编者注好,实行国有化也好,实行地方公有化也好,从消灭农奴制大地产中获利最多的正是资产阶级农民。国家发放的“货款和补助金”,也同样不可能不使这种农民首先获得好处。“农民土地革命”无非是让整个土地占有制适应能使这些农场发展和繁荣的条件。

  货币地租是正在消逝、也不可能不消逝的昨天。资本主义地租则是正在诞生的明天,它无论在斯托雷平主张的剥夺贫苦农民(“按照根本法第87条”)的条件下,或者在农民剥夺最富有的地主的条件下,都不可能不发展起来。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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