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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作土地国有化?
2013年04月27日 13:53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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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我们引用了目前公认的一种流行的说法:“所有的民粹主义派别都主张土地国有化”。事实上,这种流行的说法很不确切,如果指各政治派别的代表对这种“国有化”的认识的真正一致,那么这一说法包含的“公认的”东西是很少的。受尽农奴制大地产压迫的农民群众只是自发地要求土地,根本没有把土地转归人民同任何稍微确切的经济学概念联系起来。农民只有一种十分迫切的、可以说是饱经苦难、长期受压迫而悟出来的要求,要求革新、加强、巩固和扩大小农业,使它居于统治地位,如此而已。农民所想象的只是把地主大地产转到他们自己手中;农民用所谓土地归人民所有的词句来表达全体农民群众在这场斗争中态度一致这一模糊思想。农民按业主的本能行事,但是遇到了以下的障碍: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形式在目前层出不穷,只要这种花样繁多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还完全保存下去,农民就无法完全根据“业主的”要求来耕种土地。在经济上必须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同时也消灭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农民的国有化思想所包含的就是这些否定的概念。对于所谓“消化了”地主大地产的革新了的小经济来说,将来(P259)究竟需要哪些土地占有形式,这一点农民并没有想到过。

  在反映农民的要求和希望的民粹主义思想中,占主导的无疑也是国有化概念(或者说模糊思想)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消除旧障碍,赶走地主,“废除”地界,摆脱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巩固小经济,用“平等、博爱、自由”来代替“不平等”(地主大地产)——民粹主义思想中十分之九都是这些东西。平等的土地权、平均使用土地、社会化,这一切都不过是同一种思想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一切多半都是否定的概念,因为民粹主义者无法想象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某种结构的新制度。在民粹主义者看来,目前的土地变革就是从农奴制、从不平等、从一切压迫过渡到平等和自由,如此而已。这是资产阶级革命者的典型的局限性,他们看不到自己所缔造的新社会的资本主义属性。

  同民粹主义的幼稚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是正在形成的新制度。农民经济获得最充分的自由,在全民的或者说不属于谁的或者说属于“上帝的”土地上经营的小业主相互之间完全平等,——这就是商品生产的制度。市场把小生产者联系起来,使他们受市场的支配。产品的交换造成了货币的权力,随着农产品变为货币,劳动力也变为货币。商品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这一理论并不是什么教条,而是对目前俄国农民经济中所发生的事情的一种简单描述和概括。这种经济愈少受土地的牵掣,愈彻底地摆脱地主的压迫,摆脱中世纪土地占有关系和土地占有制度的压抑,摆脱盘剥和专横现象,农民经济自身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就能愈蓬勃地发展起来。这是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所确凿证明了的事实。

  由此可见,以经济现实为依据的土地国有化概念,是商品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现实内容,并不是农民(P260)所想的或者民粹派所说的东西,而是由当前社会的经济关系产生的。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无非就是把地租交给国家。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呢?这决不是从土地上得到的任何收益。这是除去资本的平均利润所剩下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可见,地租的先决条件是农业中采用雇佣劳动,农民变成农场主、企业主。土地国有化(纯粹的国有化)的先决条件就是国家从农业企业主那里收取地租,而这些企业主付给雇佣工人工资并获得自己资本的平均利润,即对本国或若干国家的所有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来说是平均的利润。

  土地国有化的理论概念就是这样同地租理论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里说的地租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里特种阶级(土地占有者阶级)的特种收入——资本主义地租。

  马克思的理论把地租分为两种: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土地有限,土地被资本主义农场占用而产生的,它同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同土地占有形式完全无关。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地块离市场的远近不同,往土地上追加的投资的生产率不同,各个农场之间必然会产生种种差别。简单说来,这些差别(不过不要忘记这些差别的来源不同)可以概括为优等地和劣等地的差别。其次,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不是由中等土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的,因为光靠优等地的产品满足不了需求。个别生产价格同最高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构成了级差地租。(这里提醒一句,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是指资本用于生产产品的费用加上资本的平均利润。)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即使土地私有制已全部废除,级差地租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形成的。在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这笔地租由(P261)土地占有者获得,因为资本的竞争迫使农场主(租地者)只能获得资本的平均利润。在土地私有制被废除的情况下,这笔地租就由国家获得。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这种地租就不可能消灭。

  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这种地租包含有垄断成分,垄断价格的成分①。土地私有制妨碍自由竞争,妨碍利润的平均化,妨碍在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中平均利润的形成。同工业相比,农业的技术水平较低,资本构成中可变资本所占的比重比不变资本更大,农产品的个别价值也就高于平均价值。因此,土地私有制阻碍农业企业的利润同非农业企业的利润彼此自由拉平,使人们能够不是按最高的生产价格,而是按更高的产品个别价值来出卖农产品(因为生产价格是由资本的平均利润决定的,而绝对地租借助垄断保持了比平均价值更高的个别价值,使“平均利润”无法形成)。

  级差地租因此是一切资本主义农业所固有的。绝对地租却不是任何资本主义农业所固有的,而只是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只是在历史上②形成的、凭借垄断保持下来的农业落后状况下才有的。(P262)

  ①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2册中揭示了“各种地租理论的实质”:农产品垄断价格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他指出了这两种理论的正确之处,因为绝对地租包含有垄断成分。参看第125页对亚当·斯密理论的评语:说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完全正确”,因为土地私有权保持着比平均利润更高的利润,妨碍了利润的平均化。(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89—390页。——编者注)

  ② 参看《剩余价值理论》德文本第2卷第1册第259页:“在农业中,手工劳动还占优势,而使工业的发展快于农业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所固有的。不过这是历史的差别,是会消失的。”(并见第275页以及第2卷第2册第15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6、110—111、270—271页。——编者注)

  考茨基在以下这段文字中把这两种地租作了比较,并且特地谈到了这两种地租同土地国有化的关系:

  “级差地租是由竞争产生的。绝对地租则是由垄断产生的……实际上,我们所看到的地租并没有分为两个部分;我们无法知道,其中哪一部分是级差地租,哪一部分是绝对地租。此外,土地占有者所耗费的资本的利息,也常常同地租掺杂在一起。如果土地占有者同时又是农村业主,地租总是同农业利润结合在一起的。

  然而,这两种地租的差别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级差地租产生于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而不是产生于土地私有制。

  即使在主张〈在德国〉进行土地改革、同时保留农业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人所要求的土地国有化实行以后,这种地租也仍然会保留下来。只不过那时候这种地租不是交给私人而是交给国家了。

  绝对地租产生于土地私有制,产生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同社会其他人的利益的对立。实行土地国有化就能消灭这种地租,降低相当于这种地租总数的农产品价格〈黑体是我们用的〉。

  其次,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第二个差别在于,前者并不作为价格组成部分影响农产品的价格,而后者则影响到这种价格。前者是从生产价格中产生的,后者是从市场价格超过生产价格的部分中产生的。前者是由于土地较为肥沃或位置较好因而劳动生产率较高所得来的盈余即超额利润。后者并不是从某几种农业劳动的附加收入中得来的,而全靠从现有的价值量中,从剩余价值额中扣除一部分给土地占有者,也就是说,或者靠降低利润,或者靠克扣工资。如果粮食价格上涨,工资也跟着提高,那么资本的利润就会降低。如果粮食价格上涨,工资不提高,那么工人就会受到损失。最后,还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这种情况甚至应该认为是一般的常规),就是绝对地租使工人和资本家共同受到损失。”①

  由此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问题分为两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级差地租问题和绝对地租问题。国有化更换级差地租的占有者,并根本消灭绝对地租。因此,国有化一方面是资本主义(P263)《土地问题》德文本第79—80页。范围内的局部改良(更换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另一方面是取消阻碍整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垄断。

  分不清级差地租国有化和绝对地租国有化这两个方面,就不能理解俄国国有化问题的全部经济意义。不过这里我们看到了彼·马斯洛夫对绝对地租理论的否定。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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