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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份地所有制,是建立符合资本主义新条件的自由的农民经济的前提,这一点农民自己也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了。格罗曼先生详细而确切地描述了农民代表大会上① 的讨论情况,引用了一位(P248)① 《农民问题材料》(全俄农民协会代表大会记录,1905年11月6—10日,格罗曼作序,1905年圣彼得堡新世界出版社版第12页)。农民的精辟见解:
“在讨论赎买问题时,一位代表说:‘有人说,要是不用赎买办法,许多用血汗钱买地的农民就会吃亏。这样的农民很少,地也不多,他们在分配土地时反正可以分到土地。’这番话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反驳。这就是愿意把份地和购买地的所有权一概放弃的原因。”
过了没几页(第20页),格罗曼先生又把这话当作农民的共同见解重复了一遍。
“在分配土地时反正可以分到土地”!这个论据出于何种经济必要性,难道不清楚吗?包括地主土地和份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重新进行分配,9/10。(确切些说,是99%)的农民占有的土地将不会少于原有的土地;根本不必害怕。重新分配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它使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业主能够根据新的条件,根据资本主义的要求(从个别生产者说来,是根据“市场的命令”)来规划自己的土地怎样使用,而不受那些决定份地大小、份地位置和份地分配情况的中世纪关系的支配。
彼舍霍诺夫先生是一个讲求实际、头脑冷静的“人民社会党人”(应读作社会立宪民主党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能够迎合全俄为数众多的小业主的要求,把这个观点表达得更加明确。
他写道:“份地是生产方面最重要的一部分土地,可是它被固定于一个等级,更糟糕的是被固定于等级中的一些小集团,被固定于单个的农户和村庄。这样一来,即使在份地范围内,农民大抵都不能自由迁徙…… 这种人口分布状况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请注意这一点!〉…… 应该取消关于官地的禁令,应该使份地摆脱私有制的束缚,应该废除私有土地的地界。应该把俄国人民的土地归还给俄国人民,这样他们能根据自己经济的需要在这片土地土自由居住。”(阿·瓦·彼舍霍诺夫《农民运动提出的土地问题》1906年圣彼得堡版第83、86、88—89 页,黑体是我们用的)(P249)希望自立的农场主在借这位“人民社会党人”之口讲话,这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为了重新分布人口,为了造成“符合市场要求”即符合资本主义农业要求的新地块,农场主的确需要“使份地摆脱私有制的束缚”,这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我们再提醒一句,彼舍霍诺夫先生头脑很冷静,他屏弃任何社会化、任何适应村社制度的主张(难怪社会革命党人骂他是个人主义者!),他屏弃任何禁止农民经济中的雇佣劳动的规定!
在农民这样要求国有化的情况下拥护农民份地所有制,其反动本质是十分明显的。亚·芬在他的小册子中引用了彼舍霍诺夫先生的上述某些论断,批评他是民粹派,并且向他证明说,资本主义必然会从农民经济中,在农民经济的内部发展起来(见上述小册子第14页及以下各页)。这种批评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亚·芬只讲到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问题,而忽略了一个具体问题,忽略了资本主义农业在份地上更加自由地发展的条件!亚·芬只是笼统提出资本主义问题,轻而易举地战胜了早已被打败的民粹主义。但这里讲的是比较具体的① 问题,即用地主方式与用农民方式来为资本主义“废除地界”(彼舍霍诺夫先生的说法),“清扫”土地。(P250)
① 亚·芬十分正确地自问自答说:“彼舍霍诺夫的这种劳动经济最终会导向什么呢?会导向资本主义。”(上述小册子第19页)这一无可怀疑的真理的确必须对民粹派讲清楚,但还应该进一步阐明,在农民土地革命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的要求有哪些特殊的表现形式。可是,亚·芬没有这样做,反而倒退了一步,他写道:“试问,为什么我们要往回走,要沿着某些独特的道路打圈子,而最终再回到我们已经在走的道路呢?彼舍霍诺夫先生,这是白费劲!”(同上)不,这不是白费劲,也不是“最终”回到资本主义,而是最直接、最自由、最迅速地沿着资本主义道路前进。亚·芬没有认真想一想,俄国斯托雷平式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同俄国农民革命式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相比,各有什么特点。
社会革命党的正式发言人穆申科先生,在第二届杜马中就土地问题作了结论性的发言,他同彼舍霍诺夫先生一样明确地表明了土地国有化的资本主义实质,小市民社会主义者是喜欢把土地国有化称之为“社会化”,称之为“平等的土地权”等等的。
穆申科先生说:“只有在废除地界之后,只有在土地私有制原则对土地所造成的一切障碍被铲除之后,才有可能合理地散居。”(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速记记录第1172页)正是如此!“合理的”人口分布正是市场即资本主义所要求的。而妨碍“合理的”业主的“合理”分布的,不但有地主土地占有制,而且还有份地占有制。
对于农民协会代表的言论的另一考察,也很值得我们注意。格罗曼先生在上面提到的小册子中写道:
“作为新旧民粹主义思想基石的有名的‘村社’问题,根本没有人提出过,并且被默默地否决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都规定,土地应该交给个人和协作社使用。”(第12页)
可见,农民明确而坚决地反对旧的村社,拥护自愿结合的协作社,拥护个人使用土地。毫无疑问,这确实是全体农民的呼声,因为连劳动团的104人法案也根本没有提到村社。而村社是共同占有份地的联合体!
斯托雷平要用暴力消灭村社,是为了有利于一小撮有钱人。农民想消灭村社,是要代之以自由的协作社和“个人”使用国有化份地的权利。马斯洛夫之流主张资产阶级进步,却又在违反这种进步的基本要求,维护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我们可千万不能要这样的“马克思主义”!(P251)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