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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述观点来考察一下19世纪下半叶以来俄国的农业演进(P241)①见考茨基《土地问题》(德文本第132页及以下各页)中有关美国南方由于奴隶制崩溃而引起小农场的发展的部分。② 见1905年《前进报》第15号(4月7日(20日)日内瓦出版)上的《马克思论美国的“土地平分”》一文(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0卷第50—56页。——编者注)(梅林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马克思在1846年写道:“我们完全承认美国民族改良派运动的历史合理性。我们知道,虽然这个运动所力求达到的结果在目前会促进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工业制度的发展,但是它既然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成果,是对一般土地私有制、特别是在美国现存条件下对土地私有制举行的攻击,其结果必然会导向共产主义。克利盖同当时侨居纽约的德国共产主义者一起参加了抗租运动(Anti-Rent-Bewegung),竟用一些华丽的词句粉饰这个简单的事实,而不去深入考察运动本身的内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页。——编者注)情况吧。
我国“伟大的”农民改革,割取农民土地,强迫农民迁往“沙地”,依靠武力、枪杀和体刑来施行新的土地制度,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是为了农业中正在产生的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对农民所采取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暴力。这是用地主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
按根本法第87条颁布的斯托雷平的土地法,这种对富农掠夺村社的怂恿,这种以群众迅速破产为代价、为着一小撮富裕业主的利益对旧的土地关系的破坏,又是怎么回事呢?这是为了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对农民施行大规模暴力的第二个重大步骤。这是第二次用地主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
劳动派在俄国革命中提出土地国有化主张,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用农民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
我国地方公有派的一切荒唐主张的基本根源,就在于他们不了解俄国可能出现的两种资产阶级土地变革的经济基础,即地主式的资产阶级变革和农民式的资产阶级变革的经济基础。不“清扫”中世纪的(部分是封建式的,部分是亚细亚式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农业中的资产阶级变革便不可能发生,因为资本必须(就经济的必要性来说)为自己创造新的、适应自由的商业性农业这一新条件的土地制度。在土地关系方面,首先是在旧的土地占有制方面“清扫”中世纪废物,主要应涉及到地主的土地和农民的份地,因为这两种土地占有制在目前的状态下都只适合于工役制,适合于徭役制的残余,适合于盘剥制,而不适合于按资本主义方式自由发展的经济。斯托雷平式的“清扫”,无疑是遵循俄国资本主义进步发展的路线的,只是这种清扫完全迎合地主的利兹:让富裕农民付给(P242)“农民”银行(应读作:地主银行)高价,我们就给他们以自由——他们可以掠夺村社,用暴力剥夺群众,扩大地块,强迫贫苦农民搬走,破坏整个整个村庄的生活基础,不惜任何代价,不顾一切,也不管有多少“历来的”份地农民的经济和生活受到破坏,划出新的单独的地块,创立资本主义新农业的基础。这条路线无疑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它如实反映了在逐渐变为容克的地主的统治下应有的现实发展进程。
另一条路线,即农民路线,又是怎样的呢?要么这条路线在经济上不可能实现,那样一来有关农民没收地主土地、农民土地革命等等的议论,都不过是招摇撞骗或想入非非。要么这条路线在资产阶级社会某一种成分战胜资产阶级社会另一种成分的条件下,在经济上可能实现,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确地认识到并且明确地向人民指出这一发展的具体条件,即农民按照新的方式,按照资本主义的方式改造旧的土地占有关系的条件。
这里自然会产生一种想法,即认为这条农民路线就是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好极了。但是,要使这种分配适合农业中真正新的资本主义的条件,就必须按照新的方式、而不是按照旧的方式来进行。作为这种分配的基础的,不应该是旧有的份地,即早在100年前按地主指定的总管或亚细亚式专制政府的官吏的意志分给农民的份地,而应该是自由的商业性农业的要求。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的要求,土地应在农场主中进行分配,而不是在“懒惰的”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后者绝大多数都是按旧习惯、旧传统来经营的,只适合于宗法经济的条件,而不适合于资本主义的条件。按照旧的土地份额即按照旧的份地占有制来实行分配,那就不是清扫而是永远保存旧的土地占有制,那就不是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P243)而是用许多无法成为农场主、从来不能适应环境的“懒汉”来加重资本主义的负担。进步的分配必须是建立在种地的农民新的分化的基础上,建立在农场主从废物中分化出来的基础上。这种新的分化就是土地国有化,就是完全消灭土地私有制,就是经营土地的充分自由,就是农场主可以从旧式农民中自由地产生。
请想象一下现代的农民经济以及份地占有制即旧的农民土地占有制的性质吧。“农民被村社联合成为行政兼征税性的土地占有者的极小联合体,但他们同时是分散的,被大量按份地面积、纳税数额等形形色色的方法划分成各种等级和类别。姑且拿萨拉托夫省地方自治局统计汇编来说吧。这里的农民分为以下各种等级:有赐地的农民、私有农民、完全私有农民、国家农民、有村社地产的国家农民、有切特维尔梯地产的国家农民、原属地主的国家农民、皇族农民、租种官地的农民、无地农民、前地主农民中的私有农民、赎买了宅院的农民、前皇族农民中的私有农民、常住私有农民、移居农民、前地主农民中的有赐地农民、前国家农民中的私有农民、脱离农奴籍的农民、免缴代役租的农民、自由耕作农、暂时义务农、前工厂农民等等,此外还有注册农民、外来农民等等。151所有这些等级,都有不同的土地关系史、份地面积、纳税数额等等。而且在这些等级内部又有很多类似的区分:有时甚至同一乡村的农民分为完全不同的两类,如‘前某某老爷的农民’和‘前某某太太的农民’。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类别,在中世纪……是很自然的和必要的。”①如果重新分配地主土地,还是按照这种封建土地占有制来进行,那(P244)① 见《资本主义的发展》第5章第9节:《关于我国农村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几点意见》,第293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343—344页。——编者注)么无论是补足到统一的土地份额,即实行平均分配,还是按照新旧之间的某种比例或是按照其他标准来分配,都是一样的,都不但不能保证分配的地块符合资本主义农业技术的要求,反而会巩固这种显然不相符合的情形。这样的分配将使社会的演进遇到困难,不是把新事物从旧事物中间解放出来,而是使新事物受旧事物的束缚。只有实行土地国有化才是真正的解放,才能造就农场主,才能使农场主经济在不受旧经济束缚,不受中世纪份地占有制任何牵连的情况下形成起来。
在改革后的俄国,中世纪的农民份地上的资本主义演进过程表现在进步的经济成分逐渐摆脱份地的决定性的影响。一方面是无产者得到解放,他们出租自己的份地,或者抛弃份地,让土地荒芜起来。另一方面是业主得到解放,他们买地租地,用中世纪旧土地占有制下的各种土地建立起新的农场。目前俄国殷实一点的农民,即在对革命有利的结局下确实能够成为自由的农场主的农民,他们所经营的土地一部分是自己的份地,一部分是从邻近的村社农民那里租来的份地,一部分也许是长期租用的官地,按年租赁的地主土地,向银行买来的土地,等等。资本主义要求把所有这些类别一概取消,要求土地上的任何经营一律适应市场的新条件和新要求,适应农业技术的要求。土地国有化就是用革命的农民的办法来实现这一要求,一下子使人民完全摆脱种种形式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这类腐朽货色。无论是地主土地占有制还是份地占有制都不应该存在,应该存在的只是新的自由的土地所有制。这就是激进农民的口号。这一口号最忠实、最彻底、最坚决地表达了资本主义的要求(尽管激进农民出于幼稚,画着十字来抵御资本主义的侵袭),表达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尽量发展土地生产力的要求。
根据这点就可以判断彼得·马斯洛夫的机智程度了,他的土(P245)地纲领同劳动派农民的土地纲领的全部差别,就在于他要巩固旧的中世纪的份地占有制!农民份地好比一种犹太人居住区[152],农民在里面被禁锢得透不过气来,急切地想得到自由的① 土地。可是,彼得·马斯洛夫却无视农民对自由土地即国有化土地的要求,要永远保有这种犹太人居住区,巩固旧制度,把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转归公共使用的优等地置于旧土地占有制和旧经济条件的支配之下。劳动派农民行动上是最坚决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口头上却是市侩空想家,以为“土地平分”是和谐和博爱② 的起点,而不是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起点。彼得·马斯洛夫行动上是个反动分子,他因为害怕将来反革命的旺代暴动而要巩固目前旧土地占有制的反革命成分,要永远保存农民的犹太人居住区;他在口头上说的却是生吞活剥、死记硬背下来的有关资产阶级进步的词句。至于俄国农业中真正自由资产阶级式的而不是斯托雷平资产阶级式的进步的实际条件,马斯洛夫之流是一窍不通的。
彼得·马斯洛夫的庸俗马克思主义同马克思实际运用的那些研究方法之间的区别,在对待民粹派(其中也包括社会革命党人)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的态度上,可以看得最清楚。1846年间,马克思无情地揭露了美国社会革命党人赫尔曼·克利盖的市侩思想,当(P246)①“社会革命党人”穆申科先生在第二届杜马中最完整地叙述了该党的观点,他直截了当地宣布说:“我们举起土地解放的旗帜。”(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第1174页)只要不是瞎子,就不但能看到这面所谓“社会主义的”旗帜实际上的资本主义性质(这一点彼得·马斯洛夫也看到了),而且也能看到这种土地革命同斯托雷平—立宪民主党的主张相比,具有经济上的进步性(这一点彼得·马斯洛夫却没有看到)。② 参看“人民社会党人”沃尔克-卡拉切夫斯基关于“平等、博爱、自由”的演说,他在演说中幼稚地表述了这一资产阶级革命观点(1907年3月26日第二届杜马第十六次会议,第1077—1080页)。时克利盖主张在美国实行真正的土地平分,并且把这种分配称为“共产主义”。马克思的辩证的和革命的批判,剥掉了市侩学说的外壳,显露出“抨击土地私有制”和“抗租运动”的健康的内核。而我国的庸俗马克思主义者在批评“平分土地”、“土地社会化”、“平等的土地权”的时候,却局限于推翻这种学说,从而暴露了他们蠢笨的学理主义观点,他们不能透过僵死的民粹主义理论看到活生生的农民革命的现实。这种蠢笨的学理主义表现在“地方公有派”纲领中就是主张巩固最落后的中世纪土地所有制,而马斯洛夫和其他孟什维克对这种蠢笨的学理主义大加发挥,竟然在第二届杜马中以社会民主党的名义说出了确实十分可耻的话:“……在转让土地的方法问题上,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同这些〈民粹派〉党团比同人民自由党党团接近得多,而在土地使用的形式问题上,我们却离前者要远一些。”(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速记记录第1230页)
的确,在农民土地革命中,孟什维克同革命农民的国有化主张离得较远,而同自由派地主保存份地所有制(并且不只是份地所有制)的主张却比较接近。保存份地所有制,也就是保存愚昧、落后和盘剥。自然,自由派地主渴望着赎买,竭力主张保存份地所有制①……同时也保存绝大部分的地主所有制!而让“地方公有派”弄糊涂了的社会民主党人不懂得,话说完就消失了,事实却终归是事(P247)① 顺便说几句。孟什维克(其中包括策列铁里同志,他的发言我已经引用过了)以为立宪民主党人多少能彻底地维护农民的自由所有权,其实是大错特错了。事实并非如此。库特列尔先生代表立宪民主党在第二届杜马发表演说,赞成私有权(这同立宪民主党人在第一届杜马中提出的关于国家土地储备的法案不同),但同时又说,“我党认为只〈!〉对他们〈农民〉的转让权和抵押权加以限制,也就是防止将来土地买卖的盛行。”(1907年3月9日第十二次会议,速记记录第740页)这是乔装打扮成自由派的官僚提出的极反动的纲领。实。关于平均制和社会化等等的话语是会消失的,因为在商品生产下不可能有什么平均制。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在资本主义可能达到的范围内尽量破除旧的封建制度,破除中世纪的份地占有制,破除种种陈规和传统,这一事实不会改变。人们说:“平分土地不会有任何结果”,马克思主义者应该这样来理解这句话:“不会有任何结果”只是就社会主义任务而言,只是说这种办法不能消除资本主义。然而这种分配的做法,甚至这种分配的想法却会产生许许多多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变革的结果。
这是因为这种变革要么是通过地主比农民占优势的道路来实现,这就要求保存旧的所有制并且完全依靠卢布的力量对它进行斯托雷平式的改良;要么是通过农民战胜地主的道路来实现,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客观条件的关系,不彻底消灭中世纪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就无法做到这一点。要么是斯托雷平式的土地改革,要么是农民革命的国有化。只有这两种解决办法在经济上才是现实的。一切中间的办法,从孟什维克的地方公有化到立宪民主党人的赎买,统统是市侩的局限性,统统是对学说的愚蠢的歪曲,统统是拙劣的臆造。
注 释
[152] 犹太人居住区是指中世纪西欧、中欧的城市中划给犹太人居住的地区。起初它是中世纪行会制度的一种典型表现,从14—15世纪起变成了强制性的居住区,到19世纪上半叶基本消失。——246。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