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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问,在俄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土地变革的经济条件下,有没有使得小私有者要求土地国有化的物质基础,或者这一要求也不过是一句空话,不过是无知庄稼汉的天真愿望,是宗法式的农民的一种空想?
租应该交给整个集体(亚·芬《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69 页)。104人法案第7条和第14条说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这两条中,劳动派既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代价(土地税随着份地扩大而提高),又预见到级差地租将转交给国家(“限制”对土地“增值部分的权利,因为土地增值不取决于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和资本〈这一点请注意!劳动派并不反对资本!〉而取决于社会条件”)。诚然,关于城市土地和其他土地,第7条说:“在这些财产没有变为全民财产之前”,土地占有者的权利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不过这大概是一种失言吧,不然的话,就成了劳动派从私有者那里征收地租,却又把地租交还给租种全民土地的占有者!(P237)
我们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更具体地设想一下农业中任何资产阶级民主变革的条件,然后拿这些条件同我们上面所说的俄国可能出现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的两条道路作一比较。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Theorien uden Mehrwert》)(1905年斯图加特版第2卷第2册)中非常清楚地说明了,从土地占有关系来看,农业中资产阶级变革的条件是什么。
马克思分析了洛贝尔图斯的观点,提示了这位波美拉尼亚[148]地主的理论的全部局限性,并且详细列举了他的愚钝的种种表现(同上,第2卷第1册第256—258页,洛贝尔图斯先生的第一个谬论到第六个谬论),此外还分析了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同上,第2卷第2册第3节b《李嘉图理论的历史条件》)。①
马克思谈到李嘉图和安德森时说:“他们两人都是从一种在大陆上看来非常奇怪的观点出发的,这就是:(1)根本不存在妨碍对土地进行任意投资的土地所有权;(2)从较好的土地向较坏的土地推移。(在李嘉图看来,如果把由于科学和工业的反作用造成的中断除外,这一点是绝对的;在安德森看来,较坏的土地又会变成较好的土地,所以,这一点是相对的);(3)始终都有资本,都有足够数量的资本用于农业。
说到(1)、(2)两点,大陆上的人们一定会感到非常奇怪:在这样一个他们看来最顽固地保存了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里,经济学家们——安德森也好,李嘉图也好—— 却从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观点出发。这种情况可用以下两点来解释:(P238)
①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4—97页和第262—267页。——编者注
第一,英国的‘公有地圈围法’(《law of enclosures》)[149]〈即圈围村社土地的法令〉有它的特点,同大陆上的瓜分公有地毫无共同之处;
第二,从亨利七世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出如此完善的〈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如此服从自己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关系,不仅村落的位置,而且村落本身,不仅农业人口的住所,而且农业人口本身,不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而且这种经济本身,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毫不怜惜地一扫而光。举例来说,在德国人那里,经济关系是由村社土地〈Feld- marken〉的传统关系、经济中心的位置和居民的一定集中点决定的。在英国人那里,农业的历史条件则是从15世纪以来由资本逐渐创造出来的。联合王国的常用术语‘clearing of estates’〈直译是清扫领地或清扫土地〉,在任何一个大陆国家都是听不到的。但是什么叫作‘clearing of estates’呢?就是毫不考虑定居在那里的居民,把他们赶走,毫不考虑原有的村落,把它们夷平,毫不考虑经济建筑物,把它们拆毁,毫不考虑原来农业的类别,把它们一下子改变,例如把耕地变成牧场,总而言之,一切生产条件都不是按照它们传统的样子接受下来,而是按照它们在每一场合怎样最有利于投资历史地创造出来。因此,就这一点来说,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让资本——租地农场主——自由经营,因为土地所有权关心的只是货币收入。一个波美拉尼亚的地主,脑袋里只有祖传的〈angestammten〉村社土地、经济中心和农业公会等等,因而对李嘉图关于农业关系发展的‘非历史’观点就会大惊小怪。而这只说明他天真地混淆了波美拉尼亚关系和英国关系。可是决不能说,这里从英国关系出发的李嘉图会同那个思想局限于波美拉尼亚关系(P239)的波美拉尼亚地主一样眼光短浅。因为英国关系是使现代土地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适〈十分完善的〉发展的唯一关系。在这里,英国的观点对于现代的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说具有古典意义。相反,波美拉尼亚的观点却是按照历史上处于较低阶段的、未完全形成的〈不合适的〉形式来评论已经发展了的关系。”(第5—7页)①
这是马克思的一段极其深刻的论断。我们的“地方公有派”是否曾经思考过呢?
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156页)中就指出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发展时在历史上所遇到的那种土地所有权形式,是不适应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自己从封建地主、农民村社、克兰等旧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中,创造出相应的土地关系形式。②在上面引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把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制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作了比较。在德国,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造是通过所谓改良的方式来进行的,迁就旧习惯,迁就传统,迁就缓慢地变为容克农场的农奴主领地,迁就那些正艰难地由徭役制农民变为雇农和大农的懒惰的农民③所习惯的地块。在英国,这种改造是通过革命的方式、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这种暴力有利于地主,暴力手段的对象是农民群众,农民苦于苛捐杂税的盘剥,被赶出农村,离乡背井,家破人亡,流落国外。在美国,这种(P240)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3—264页。——编者注②同上,第25卷第696页。——编者注③ 参看《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80页: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是“懒惰的农场主被实业家(Geschaftsmann)所取代”(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116页。——编者注)改造是通过对南部各州奴隶主农庄施行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在那里,暴力是用来对付农奴主-地主的。他们的土地被分掉了,封建的大地产变成资产阶级的小地产①。对于美国许多“空闲”土地说来,为新生产方式(即为资本主义)创造新的土地关系这一使命,是由“美国土地平分运动”,由40年代的抗租运动(Anti-Rent-Be- wegung),由宅地法[150]等等来完成的。当德国共产主义者赫尔曼·克利盖在1846年鼓吹美国的土地平分时,马克思嘲笑了这种冒牌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党人的偏见和市侩的理论,但他同时也充分估计到美国反对土地私有制②运动的历史意义,认为这是代表美国生产力发展的利益、代表美国资本主义利益的进步运动。
注 释
[148] 波美拉尼亚原是波罗的海沿岸的一个公国(1170年起),1815—1945年是普鲁士的一个省。——238。
[149] “公有地圈围法”是指18世纪英国议会根据地主的申请通过的一些圈地法令。按照这些法令,圈地经许可后,被圈土地就要在土地占有者中间重新分配,使交错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所谓重分,实际等于没收,受害者都是小农户。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使资本主义大农场迅速发展起来,而大部分小农则陷于破产,流向城市,加入雇佣工人的行列。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里对“公有地圈围法”作了评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92—793页)。——238。
[150] 宅地法是美国国会于1862年5月20日通过的。根据这项法律,任何美国公民或声明愿意成为美国公民的人,在交付10美元登记费后,都可以从国有土地中领得160英亩(65公顷)土地。在所得的这份土地上耕种满5年或按每英亩交纳1.25美元者便成为这份土地的所有者。
颁布宅地法是林肯政府以民主主义精神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措施,它促使南北战争发生了有利于北部的转折。——241。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