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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社会民主党的现行土地纲领同上一个纲领相比,在一个重要问题上前进了一大步。那就是社会民主党承认要没收地主土地①,从而坚决走上了承认农民的土地革命的道路。纲领中“支持农民的革命行动,直到没收地主土地……”这番话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普列汉诺夫是报告人之一,他同约翰一起提出这个纲领,他在讨论中公开地说,必须不再害怕“农民土地革命”(见普列汉诺夫的报告,《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1907年莫斯科版第42页)。
既然承认我国在土地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农民土地革命”,那么社会民主党人在土地纲领问题上的重大意见分歧,似乎应该从此结束了。然而,事实上在下面一个问题上又发生了意见(P232)① 在纲领的正文(第4段)中讲到私有土地。在纲领所附的决议中《土地纲领第2部分)讲到没收地主土地。分歧:社会民主党人究竟应该主张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呢,还是主张地主土地地方公有化或全部土地国有化。所以,我们首先应该肯定社会民主党人常常忘记的一条原则,即这些问题只有从俄国农民土地革命的观点出发,才能得到正确解决。当然,问题并不是要社会民主党放弃独立地确定无产阶级作为一个不同的阶级在这场农民革命中的利益。不是的。问题是要明白了解,农民土地革命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种形式,它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我们不能“臆造出”什么特别的改革“方案”。我们应该研究清楚在按资本主义道路发展的俄国,农民土地变革的客观条件是什么,根据这种客观的分析把某些阶级的错误思想同经济变革的现实内容区分开来,并且确定,在这些实际的经济变革的基础上,生产力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所要求的究竟是什么。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现行土地纲领赞成(以一种特殊的形式赞成)把没收来的土地变成公有财产(森林、水域和移民所需的土地国有化,私有土地地方公有化),至少在“革命胜利发展”的情况下应该如此。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赞成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赞成农民以至一切小土地占有者现有的土地仍然归他们所有。可见,纲领规定革新后的资产阶级俄国存在两种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以及(至少在革命胜利发展的情况下)以地方公有和国有为形式的公有制。
纲领起草人用什么理由来解释这种两重性呢?他们的主要理由就是要顾到农民的利益和要求,担心同农民分裂,担心引起农民反对无产阶级和反对革命。纲领起草人及其拥护者提出这样的理由,就是采取了承认农民土地革命、认为无产阶级应该支持农民一定的要求的立场。而且提出这一理由的,正是以约翰同志为首的最有影响的纲领拥护者!这一点,只要看一下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的(P224)记录,就可以相信了。
约翰同志在报告中直率而坚决地提出了这个理由。他说:“如果革命象列宁同志所建议的那样,要把农民的份地或被没收的地主土地收归国有,那么这不仅会在边疆地区、而且会在中部地区引起反革命运动。那时就不仅会出现一个旺代暴动[140],而是会发生一场反对国家干涉对农民私有〈黑体是约翰用的〉份地的支配、反对私有土地国有化做法的农民总暴动。”(见《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第40页)
这看来是很痛楚了吧?农民私有土地的国有化竟会引起农民总暴动!为什么伊克斯提出的最早的地方公有方案,不仅主张把私有土地交给地方自治机关,而且主张“可能时”把全部土地交给地方自治机关(我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①这本小册子中引证过这一点),而马斯洛夫提出的代替伊克斯方案的地方公有方案,却把农民土地除外,其原因就在这里。确实,怎么能不考虑到1903年以后发现的必然会爆发反对全盘国有化的农民暴动这件事呢?怎么能不接受另一位著名的孟什维克科斯特罗夫的观点呢?科斯特罗夫在斯德哥尔摩大声疾呼:
“带着这个主张〈国有化主张〉到农民中去,就等于把农民推开。农民运动就会避开我们或者反对我们,我们就会被革命所抛弃。国有化会削弱社会民主党的力量,使它同农民隔绝,从而也就削弱了革命的力量。”(第88页)
不可否认,这个论据的确有说服力。在农民土地革命中竟然试图违反农民意志,把他们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既然听信了约翰和科斯特罗夫的话,那么否决国有化主张就是毫不奇怪的了。
但是,代表大会听信他们两人的话真有道理吗?(P225)① 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7—218页。——编者注鉴于这是关系到爆发反对国有化的全俄旺代暴动的重大问题,这里不妨稍微回顾一下历史。
注 释
[140] 旺代暴动是指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93年3月在法国西部旺代省爆发的反对法兰西共和国的反革命叛乱。大多数参加者是受反革命教士和贵族唆使的当地农民。——225。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