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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同志的前提是:俄国革命的客观任务还没有完成,已经到来的反动时期向无产阶级提出了战胜普遍的动摇、特别坚决地捍卫民主事业和革命事业的任务。由此产生的看法就是:杜马应当用于革命目的,主要是用于广泛传播党的政治观点和社会主义观点,而不是用于进行立法“改革”,因为这种“改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对反革命的支持和对民主派的肆意削弱。
用列宁同志的话来说,杜马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阐明下述三点:(1)杜马的阶级成分怎样;(2)杜马的中派对革命和民主派应当(P157)采取、将会采取什么态度;(3)在俄国革命发展进程中杜马活动的意义如何。
在第一个问题上,列宁同志根据对杜马成分的分析(根据有关代表分属政党情况的材料)强调指出,要使第三届杜马接受声名狼藉的所谓“反对派”的观点,必须有一个条件,即至少要有87名十月党人同立宪民主党人和左派合作。立宪民主党人和左派要想在表决法案时取得必要的多数,还少87张票。就是说,必须有绝大多数十月党人参加,才能在杜马中进行真正的立法活动。这样的立法活动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同十月党人一致行动会使社会民主党蒙受多么大的耻辱,这都是很清楚的。这里问题并不在于抽象的原则。抽象地说,可以而且有时甚至应该支持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必须考虑到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的具体条件。俄国资产阶级早就走上了反对革命而同专制制度妥协的道路。最近一次立宪民主党代表大会彻底撕下了米留可夫先生之流用来遮盖自己的遮羞布。这次大会是一起重大的政治事件,因为立宪民主党人已经厚颜无耻地声明说,他们要到十月党人—黑帮杜马中去行使立法权,而对“来自左面的敌人”则要进行斗争。这样,杜马中可能形成的两个多数,即十月党人—黑帮多数和立宪民主党人—十月党人多数,都将努力通过不同的途径收紧反动的套索:前者将竭力恢复专制制度;后者则会同政府搞交易,并且提出旨在掩盖资产阶级反革命企图的徒有虚名的改革。可见,社会民主党决不能采取支持立法改革的立场,因为那样就等于支持代表政府的十月党。在目前的政治基础上,在目前的力量对比情况下,“改革”的道路并不意味着改善群众的生活状况、扩大自由,而是意味着对群众的不自由和受奴役处境作出官僚式的详细规定。例如斯托雷平按(P158)根本法第87条颁布的土地改革法[117]就是如此。这次改革是进步的,因为它在替资本主义扫清道路,但是没有一个社会民主党人打算支持这种进步。孟什维克老是重复一个死板公式: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一定会同专制制度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庸俗的假马克思主义,没有一丝一毫符合历史真理。难道拿破仑第三和俾斯麦没有暂时满足过大资产阶级的贪欲吗?难道他们不正是利用他们的“改革”来勒紧劳动群众脖子上的绞索,一勒就是许多年吗?认为俄国政府在同资产阶级搞交易时就会同意实行另外一种改革,这有什么根据呢?
载于1907年11月19日《无产者报》第20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16卷第169—171页(P159)
注 释
[117] 指由沙皇政府大臣会议主席彼·阿·斯托雷平主持拟订、沙皇政府于1906年11月颁布的土地法令,包括1906年11月9日(22日)《关于农民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现行法令的几项补充决定》(这个法令由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通过后称为1910年6月14日法令)和1906年11月15日(28日)《关于农民土地银行以份地作抵押发放贷款的法令》。根据这两个法令,农民可以退出村社,把自己的份地变成私产,也可以卖掉份地。村社必须为退社农民在一个地方划出建立独立田庄或独立农庄的土地。独立田庄主和独立农庄主可以从农民土地银行取得优惠贷款来购买土地。斯托雷平土地法令的目的是,在保留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强制破坏村社的条件下,建立富农这一沙皇专制制度在农村的支柱。
斯托雷平的土地政策通过最痛苦的普鲁士式的发展道路,在保留农奴主- 地主的政权、财产和特权的条件下,加速了农业的资本主义演进,加剧了对农民基本群众的强行剥夺,加速了农村资产阶级的发展。
列宁称1906年斯托雷平土地法令是继1861年改革以后俄国从农奴主专制制度变为资产阶级君主制的第二步。尽管政府鼓励农民退出村社,但在欧俄部分,9年中(1907—1915)总共只有250万农户退出村社。首先使用退出村社的权利的是农村资产阶级,因为这能使他们加强自己的经济。也有一部分贫苦农民退出了村社,其目的是为了出卖份地,彻底割断同农村的联系。穷苦的小农户仍旧象以前一样贫穷和落后。
斯托雷平的土地政策并没有消除全体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只是导致了农民群众的进一步破产,加剧了富农和贫苦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
这里所说的根本法第87条的条文是:“在国家杜马停止活动期间,如遇非常情况,以致必须采取某种须按立法程序加以讨论的措施,大臣会议可就此直接向皇帝陛下提出…… 在国家杜马恢复活动后两个月内,如果有关大臣或总局局长未向国家杜马提出已采取的措施的法案或该法案未被国家杜马或国务会议通过,则这种措施即停止生效。”(《国家根本法汇编(1906年4月23日新编)》)上述土地法令都是在第二届杜马被解散而第三届杜马尚未选出的期间按照这一条款颁布的,也就是所谓杜马外法律。——159。
责任编辑:丁冬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