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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认社会民主党国外小组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协助小组。(2)中央委员会决定成立由10人组成的新的国外中央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增补或更换只有经过中央委员会国外局的批准才可进行。
(3)国外中央局解决国外各协助小组的需要,并执行中央委员会国外局所提出的全党性的委托。
(4)由一名中央委员(由全会或国外局指定)参加国外中央局并拥有否决权。
(5)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在中央委员会国外局监督下,召开一次尽可能有所有国外协助小组参加的代表大会。
(6)代表大会的章程由中央委员会国外局批准。
(7)责成中央委员会国外局采取一切措施,以便在这次代表大会上把一切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国外小组联合成统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地方协助小组。中央委员会国外局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和各民族的社会民主党组织的所有中央委员会取得联系。
(8)这些小组应把自己收入的85—90%上交中央委员会会计(P179)处。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如用于侨民的费用),也可由中央委员会国外局批准不变。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17卷第197—201页(P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