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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该报<《莱茵报》>自问世以来就坚持一种应受谴责的方针……”指令说:“该报一贯明显地企图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阐述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恶意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挑动国内的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些等级,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并怂恿人们对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态度。该报在针对行政当局的所谓缺点发表意见时,不是用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庄重的口气,而是对国家及其政体和机关报刊进行恶毒攻击;这里姑且不说那些意见往往是无凭无据地提出来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缺乏认真的态度和对实情的了解。”
显然,一种方针不会仅仅因为政府宣布它应受谴责就应受谴责。连哥白尼的宇宙系统也不仅被当时的最高权威认为应受谴责,而且实际上也遭到了谴责。其次,到处都有这么一个规矩:原告应当提出证据。最后,《莱茵报》被诬怀有采取那些强加给它的罪恶行动的“明显企图”。但是,一种企图只有在付诸行动以后,才能被人了解,也才会进一步变得明显起来。
然而,即使我们暂且承认部颁指令的全部指摘都是有根据的(不过,我们坚决否认这一点),也仍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些指摘在现在这种含糊不清、可作多种解释的措辞下,对于查封任何一家报纸的行动来说,都既可以用来作为理由,又不能用来作为理由;同样,(P424)对于查封《莱茵报》的行动来说,也是如此。
首先,据说《莱茵报》怀有“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的“明显企图”。但是,众所周知,对普鲁士的制度及其基础的看法,明显地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有些人否认这个基础有其制度,有些人则否认这个制度有其基础。
施泰因、哈登堡、雪恩持一种观点,罗霍、阿尔宁、艾希霍恩则持另一种观点。黑格尔在世时认为,他在自己的法哲学中已奠定了普鲁士制度的基础,而且政府和德国公众也都这样认为。政府用来证明这一点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官方来传播他的著作;而公众用来证明这一点的方式则是谴责他充当普鲁士的国家哲学家,这可以在旧莱比锡百科辞典(注180)中读到。黑格尔当时所想的正是施塔尔今日所想的。黑格尔于1831年根据政府的一项特别命令讲授过法哲学课。(注181)
1830年,《国家报》①宣称普鲁士是一个设有共和机构的君主国。现在,这家报纸宣称普鲁士是一个设有基督教机构的君主国。
既然对普鲁士的制度及其基础的看法存在如此重大的分歧,那么《莱茵报》也有自己的观点看来是很自然的。当然,这个观点可能背离政府现时的观点,但是尽管如此,这个观点却不仅能从普鲁士历史,而且能从现代国家生活的许多因素,最后还能从一些高级权威那里得到印证。
因此,《莱茵报》根本就没有企图攻击普鲁士制度的基础,恰恰相反,它确信,它攻击的只是偏离这个基础的动向。
①《普鲁士国家总汇报》。——编者注 (P425)
《柯尼斯堡总汇报》上的一篇官方文章①在谈到查封《莱茵报》一事时,把普鲁士说成是享有“自由主权”的国家。这是一个在普鲁士邦法(注74)中没有出现过的、可以作各种解释的定义。
“自由主权”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说自由纯粹是国王的个人的思想方式,因而也就是他的个人特性;另一种是说自由是主权的精神,因而已经或者至少是应当通过自由的机构和法律获得实现。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碰到的是开明的专制,人们把君主个人同作为没有思想的、不自由的质料的国家整体相对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把君主限制在他个人的范围之内,而是把整个国家看作他的躯体,于是,各种机构是他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器官,而法律是他用来观察事物的眼睛——这就是《莱茵报》的观点。
其次,指令说,《莱茵报》企图“阐述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
这里再次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君主制原则”?例如,《莱茵报》断言,等级差别的存在、片面的官僚制度、书报检查等等是同君主制原则相抵触的,而且,《莱茵报》不断努力证明自己的论断,它没有把这些论断仅仅当作心血来潮的想法。但是,总的说来,《莱茵报》从来没有偏爱某一特殊的国家形式。它所关心的是一个合乎伦理和理性的共同体;它认为,这样一种共同体的要求应该而且可以在任何国家形式下实现。因此,它不是把君主制原则看作一个特殊的原则,而是把君主制看作一般国家原则的实现。如果这是错误的话,那么,错误不在于估计不足,而在于估计过头。
①指1842年2月4日《柯尼斯堡总汇报》第30号上刊登的《普鲁士读者来信》。——编者注 (P426)
此外,《莱茵报》从来没有企图恶意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相反,它总是出于善良的意愿,试图对政府本身的那些违反人民精神的措施提出怀疑。其次,它从来没有抽象地把政府同人民对立起来,而是相反,把国家的缺点看成既是政府的,也是人民的缺点。
至于说到《莱茵报》的认真的态度和对实情的了解以及口气的问题,那么,至少在德国,没有任何一家报纸表明比它态度更认真、对实情更了解。至于它的口气,如果同奴颜婢膝的(保守的)①报纸的嚎叫相比,它是真正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和庄重的。在这方面,指摘《莱茵报》不通俗化、过分讲究学术形式倒是不无道理的,而这同各部的指摘正好相反。
《莱茵报》也没有企图挑动国内的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些等级,相反,它倒是试图唤起每个等级去反对自身的利己主义和局限性,它处处都把公民的理性同等级的非理性,把人类的爱同等级的仇恨对立起来。如果说它在这方面也犯了什么罪,那么,它只是犯了莱茵省的法律和风俗准许犯的罪。
对于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的指摘,在这样一种含糊不清的措辞下,甚至算不上一种指摘。
政府也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法的不满。(注182)法律的每一项改革和修订,每一个进步都是建立在这类不满上面的。
因为合法的发展不可能没有法律的发展,因为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脑子里,
①在手稿中“保守的”一词写在“奴颜婢膝的”一词的上面,未加括号。——编者注 (P427)
因而也在他的内心,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又因为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报刊无权唤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
指摘《莱茵报》对忠顺的机关报刊进行卑劣的嘲讽——这个指摘显然是针对报纸上的论战,——这根本不能作为查封报纸的理由。《莱茵报》备受各方告密之苦,它受到污蔑和攻击。它的责任是自·卫。更何况并不存在任何官方报刊。
《莱茵报》并没有侮辱外国,它只是谴责了外国对德国的侮辱。(注183)在这方面,它只遵循民族政策。至于谈到德意志联邦[46]的各邦,那么,《莱茵报》在这个问题上只不过反映了这些邦的大多数人民代表的观点罢了。
最后,在对待宗教方面,《莱茵报》是遵照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行事的,即它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并反对由此而引起的概念混乱。
二
如果《莱茵报》真想系统地反对政府,那么,它必然会采取完全相反的策略。
它就会迎合莱茵省的偏见,而不是反对它。它就会首先尊崇宗教偏见,并且像教皇至上派(注184)那样利用北德意志文化和南德意志文化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将北德意志文化引入莱茵省。
它就会依靠法国的理论,而不是德国的理论。
它就会把具有特殊局限性的地方精神同统一的国家观念对立起来,也就是说,它就会像哥雷斯那样,首先去维护省议会。(注185) (P428)
它就会像通常的自由主义那样,认为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在等级会议这边,而一切丑恶的东西都在政府那边。它就不会采取同莱茵省的许多自由主义者相反的做法,在批评莱茵省等级会议时针对各等级的私人利己主义,强调政府的普遍的英明了。①最后,它就会参加其他报纸的大合唱,要求扩大各委员会的权利,而不会把这种要求说成是违背国家利益的。②
三
最后,把报纸的整个倾向说成是恶意的,这是极度夸大,因为这样一来,下述种种也都会成为恶意的了:
(1)维护关税同盟(注186);
(2)在同俄国签订协定的事件上维护普鲁士(注187);
(3)维护普鲁士的领导权(注188);
(4)经常指出普鲁士是一个进步中的国家;
(5)赞扬普鲁士的人民机构,如军队、行政当局等。
《莱茵报》也没有片面地反对官僚制度,相反,它承认它所发挥的作用:
(1)反对毕洛夫-库梅洛夫;
(2)反对浪漫主义思潮。
相反,它是唯一既承认官僚制度的好的一面,也承认旧普鲁士立法的好的一面的自由主义报纸。
①见本卷第136—202、240—290页。——编者注
②见本卷第329—345页。——编者注 (P429)
例如,《莱茵报》几乎和其他所有报纸相反,独自一家维护了新离婚法的基本原则。①
最后,它是第一家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一家欢迎关于更正事实的内阁指令②的报纸,认为这个指令是一个进步。
我们列举这些例子,只是为了证明《莱茵报》没有进行任何系统的、抽象的反对活动,它从来都只维护自己深信合乎理性的东西,而不管这些东西来自何方。
卡·马克思写于1843年2月
4—7日之间
第一次用德文发表于《关于
1830—1850年政治运动史的
莱茵通信文件集》1919年埃森
版第1卷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
第1卷翻译
①见本卷第315—317、346—350页。——编者注
②见本卷第318—319页。——编者注 (P430)
责任编辑:程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