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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莱茵报》第348号发表的那篇注明“12月12日寄自摩泽尔河畔”的文章中指出下面这样一种情况:
“我所属的那个由数千人组成的乡镇拥有极好的林区,然而我记不起乡镇的居民曾因分配木材而直接从自己的财产中得到利益。”(P360)
总督先生就这一点发表了意见:
“即使有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那也只能用十分特殊的情况来加以解释。”
同时他为了查明事情真相,要我说出乡镇的名称。
我坦白地承认:一方面,我认为不符合法律的、也就是同法律相矛盾的做法未必能用任何情况来加以解释,实际上这种做法始终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我不能认为我谈到的那种做法是违法的。
关于管理科布伦茨和特里尔这两个行政区内的乡镇和机关所有的林区的训令(标有“科布伦茨1839年8月31日”字样),是根据1816年12月24日的法令和1835年8月18日的王室内阁指令颁布的。该训令载于《王国科布伦茨行政区政府公报》第62号的附页上。训令第37条作出的规定原文如下:
“关于使用林区所产木材的问题,按规定必须根据偿付林区开支(赋税及管理费用)的需要,出售一定数量的木材。”
“至于为了满足乡镇的其他需要,余下的木材是标卖,还是全部或部分、无偿或按一定价格分配给乡镇的居民,则由乡镇自己决定,但应遵守如下规定:燃料用材和家具用材应以实物形式进行分配,而建筑用材,如不用来修建乡镇的房屋或用来救济个别遭受火灾的居民等等,则应予标卖。”
依我看来,这个由莱茵省总督先生的一位前任①颁布的训令证明,乡镇的居民分配燃料用材一事,在法律上既未明文规定,也未加以禁止,这仅仅是一个妥当与否的问题。因此,我在那篇引起讨论的文章中也仅仅就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发表了意见。这样一来,总督先生大概也就没有理由要求指出乡镇的名称了,因为问题已经不
①恩斯特·冯·博德尔施文格。——编者注(P361)
在于追究某个乡镇管理机构的做法,而仅仅在于修改训令。但是,如果总督先生坚决要求的话,我也不反对责成《莱茵报》编辑部说出那个就我记忆所及从未分配过木材的乡镇的名称,因为这样做并不是对乡镇领导机构进行告密,而只会对乡镇有利。(P362)
责任编辑:程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