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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
“如果你容许另一个人认为你是对的,那末,你也应该同样地容许他认为(P387)你是不对的。如果你从他那里得到辩白与报酬,那末,你也要期待他的控诉和惩处。与法并行的是违法,与守法并行的是犯罪。你—是—什么人?——你是罪犯!!”(第262页)
与code civil〔民法典〕并行的是code pénal〔刑法典〕。与code pénal并行的是code de commerce〔商法典〕。你是什么人?——你是商人!
圣桑乔是很可以免了我们这种惊人的意外的。“如果你容许另一个人认为你是对的,那末,你也应该同样地容许他认为你是不对的”,他的这句话如果加进了新的定义,是已经丧失了任何意义的。要知道,根据上面所引的一个等式,在他那里已经是这样说了:如果你容许另一个人认为你是对的,那就是让你自己承认别人的权利,也就是破坏了你的权利。
A.犯罪和刑罚的简单圣化
(a)犯罪
谈到犯罪,正如我们已经看到过的,它只是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这个普遍范畴的名称,是圣物的否定、罪孽的名称。在所引的对偶式和等式中所看到的圣物的实例(国家、法、法律),很可以把我对这些圣物的否定态度——或系词——也称为犯罪,同样,在谈到同样是圣物的实例的黑格尔逻辑学时,圣桑乔也可以说:我不是黑格尔逻辑学,我是黑格尔逻辑学的罪人。而前面既谈到法、国家等等,那他也本应这样继续说下去:罪孽或犯罪的另一个例子就是所谓法律的或政治的犯罪。但他没有这样做,他反而详尽地向我们叙述:这些罪行是
反对圣物的罪,(P388)
反对固定观念的罪,
反对怪影的罪,
反对“人”的罪。
“只是反对圣物才是罪犯。”(第268页)
“刑法典只是由于圣物才存在的。”(第318页)
“从固定观念中产生犯罪。”(第269页)
“我们在这里看到,又是‘人’创造罪行、罪孽以及法的概念〈前面所讲的恰好相反〉。在一个人那里,我若认不出是人,那这个人就是罪人。”(第268页)
注释1.
“如果不假定一个人必须按照我所认为对的而行动,我能否认为他是对我犯了罪呢?〈这一论断是反对革命时期的法国人民的〉按照我所认为对的而行动,我称之为正义、善行等等,相反就是犯罪。因此,我认为:别人……作为应该服从某‘合理的’法律〈使命!命令!任务!圣物!!!〉的生物,就该与我一起向同一目的进攻。怎样才算是一个人,怎样才算真正像人一样地行动,应当由我来确定,我并且要求每人都把这一法律看作是自己的准则和理想,不然,他们就是罪人和罪犯”……(第267、268页)
这时,他在那些在恐怖时期被自主的人民以神圣的名义斩了首的“具有独自性的人”的墓前颇有先见之明地痛哭流涕了一番。接着他又举例指出如何才能根据这个神圣的观点来制定真正犯罪的名称。
“如果,像在革命时期那样,这个怪影、人被了解为‘善良的市民’,那末,从这个人的概念里也同时确定了那些众所周知的‘政治罪行和犯罪’。”〈其实桑乔应该这样说:这个概念等等本身产生了这些众所周知的犯罪。〉(第269页)
在“犯罪”这一章中,轻信是我们这位桑乔的无上品质。这在桑乔滥用citoyen〔公民〕的同义语,把革命的长裤汉变为柏林的“善(P389)良的市民”的一点上,可以看到它的光辉范例。在圣麦克斯看来,“善良的市民和忠诚的官吏”是不可分割地彼此联在一起的。于是,“例如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等等”都成了“忠诚的官吏”,而丹东却成为帐目不清的罪人,是他乱花了国家的钱财。圣桑乔真算为普鲁士市民和农民奠定了一部革命历史的良好基础。
注释2.这样圣桑乔把政治的和法律的犯罪作为一般犯罪的例子——即他所制造的罪行、罪孽、否定、仇视、侮辱、对圣物的鄙视、对圣物的无礼举动等等范畴的例子向我们提出以后,他就能够颇具自信地声称:
“在犯罪中,向来就是利己主义者肯定自身,而圣物是受到嘲弄的。”(第319页)
在这里一切至今所犯的罪行都记在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的“贷方”帐上,尽管后来其中某些罪行还必须转入“借方”。桑乔认为:人们至今的犯罪都只是为了嘲弄“圣物”,不是为了反对事物,而是反对体现在物中的圣物。某个可怜虫偷窃了别人的塔勒[注:塔勒(Taler)是旧时德国的货币,相当于三个马克。——译者注],由于这种偷窃行为可能归结为犯罪的范畴,所以我们的可怜虫只是由于犯法使他高兴才进行偷窃的。正如乡下佬雅各在上面所想像的一样,一般说来只是为了圣物才颁布法律,所以正是为了圣物才把小偷关进监狱。
(b)刑罚
由于我们在这里所要谈的正是法律的和政治的犯罪,所以我们在这方面也一定会知道:“通常理解的”这些罪行通常会招致刑(P390)罚,或者像圣书所写的,“死是罪孽的报应”。在我们已经知道了关于罪行的一切之后,不言而喻,刑罚就是圣物的自卫和对它的亵渎者的反抗。
注释1.
“刑罚只是作为对冒犯圣物的一种赎罪才有意义。”(第316页)通过惩罚,“而希望使法、怪影〈圣物〉得到满足,那就是做了蠢事。圣物”在这里“必须对人自卫”。〈圣桑乔在这里“做了蠢事”,错误地把“人”当作“唯一者”、当作“特殊的我”,等等。〉(第318页)
注释2.
“刑法典只是由于圣物才存在,刑罚一取消,它就会自行消灭。”(第318页)
其实圣桑乔想要说的是这样:刑法典一取消,刑罚就会自行消灭,也就是说,刑罚只是由于刑法典才存在。“但是”,只是由于刑罚才存在的刑法典“不是胡说吗”?只是由于刑法典才存在的刑罚“不同样也是胡说吗?”(桑乔[反对]赫斯,“维干德”第186页)桑乔在这里把刑法典错认为神学道德的教科书了。
注释3.犯罪怎样从固定观念中产生,可以用下面这段话作为例子:
“婚姻的神圣性,这是固定观念。从神圣性中可以得出:私通就是犯罪,所以,某种婚姻法为此而给予或长或短的刑罚。”〈这使“德……[注:“德国的”。——编者注]议会”和“全……[注:“全俄的”。——编者注]皇帝”以及“日本天皇”和“中国皇帝”特别是“苏丹皇帝”不胜烦恼。〉(第269页)
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认为他有力量按照神圣的标准来制定(P391)法律,因此他总是与整个世界发生纠纷,他所能引以自慰的是:他至少是在我们的桑乔身上找到了这样一位充满对国家信仰的人。让圣桑乔比较一下只存在于制定者头脑中的普鲁士婚姻法和实际生效的Codecivil〔民法典〕条款吧!这样他就会看到神圣的婚姻法和世俗的婚姻法的区别了。在这个普鲁士式的幻剧中,家庭的神圣性从国家的考虑出发既针对男方,也是针对女方的;而在法国的实践中,妻子被看作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因私通而受到惩罚的只是妻子,并且只在行使其所有权的丈夫的要求下才加以惩罚的。
B.通过对偶式获得犯罪和刑罚
这两个等式像对偶式一样彼此对立,其对等仅仅是由于“人”和“我”的对立。它们只是上面已经说过的一切的结果。
圣物惩罚“我”——“我”惩罚“我自己”。
(P392)

在最后这个对偶式中,赔罪也可以称为自我赔罪,因为这是和向人赔罪相对的对我的赔罪。
如果我们注意上述那些对偶式中的第一项,那我们还可以得出下面一系列更简单的对偶式,在那里正题中总是神圣的、普遍的、别人的名称,而在反题中则总是世俗的、个人的、得来的名称。
犯罪——仇视。
罪犯——敌人或反对者。
惩罚——自卫。
刑罚——赔罪,复仇,自我赔罪。
这些等式和对偶式是如此简单,甚至“天生的笨人”(第434页)也能在五分钟内掌握这种“唯一的”思维方法。关于这些等式和对偶式,我们还会略加按语的。但事先让我们在已引述的话语之外再补充几条。
注释1.
“对于我,你永远不可能成为罪犯,而只能成为反对者”(第268页),——在同样的意义上谈到了“敌人”(第256页)。——犯罪作为人的仇视在第268页上引了“祖国的敌人”作为例子。——“赔罪应该〈道德公设〉代替刑罚,而赔罪的目的又不是为了满足法或正义,而是使我们得到满足。”(第318页)
注释2.圣桑乔在与现存政权的神圣灵光(风车)作斗争时,他对这种政权却没有丝毫的认识,并且他也完全不想攻击它;他只是提出了一项道德要求,即人们把“我”对这种政权的关系在形式上加以改变(参看“逻辑”一节)。
“他〈即我的敌人,在他后面有几百万人〉把我当作他的敌人,我不得不忍(P393)受〈装模作样的声明〉,但我决不容许他把我当作他的傀儡来摆布,不容许他的理智或不智成为我的准绳”〈第256页,在那里“敌人”给我们那位桑乔留下了十分有限的自由,二者任择其一:或者是容忍把他当作傀儡来摆布,或者是忍受墨林为他的posaderas〔屁股〕所准备的三千三百大鞭。这种自由是任何刑法典都会赋予他的,当然,刑法典不会预先问我们这位桑乔,该用什么方式来宣示它对他的仇视〉。——“纵令你作为一种力量〈是令反对者“敬畏的力量”〉可以使反对者敬畏,但是毕竟你不会因此而成为圣化的权威,——只要你的反对者不是暴徒的话。他没有义务要尊重和敬仰你,尽管他注视你和你的力量。”(第258页)
圣桑乔这样格外认真地在“使人敬畏”和“被人敬仰”、“注视”和“敬仰”之间的差别上斤斤计较,这里最多也只是十六分之一的差别,他自己就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小贩”[注:双关语:Schacher——暴徒;Schacherer——讨价还价的小贩。——编者注]。当圣桑乔“注视”某人时,“他就生活在反思中,并有了进行反思、敬仰并感到敬畏和畏惧的对象”(第115页)。
在以上所引的等式中,刑罚、报仇、赔罪等等仅仅是作为从我中产生的东西来叙述的。在圣桑乔作为赔罪的对象的时候,对偶式可以颠倒过来:那时自我赔罪就变成由别人给我以满足,或者我的满足受到破坏。
注释3.过去有些思想家可能想像:法、法律、国家等产生于普遍概念,归根到底产生于人的概念,并且也是为了这个概念而被创造的;这些思想家也自然可以想像:犯罪只是由于对一个概念的狂妄放肆才构成的,犯罪一般说来就成为对概念的嘲弄,惩罚犯罪也只是为了向受辱的概念赔罪。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谈到权利以及在更前一些谈到教阶制的时候,凡是需要讲的都已经讲过了,读者可以相应参照。在以上所引的对偶式中,圣化了的定义:犯罪、刑(P394)罚等等用来和另一定义的名称相对立,这后一个定义是圣桑乔根据自己喜爱的做法从前者引伸出来而后攫为己有的。这种新的定义——正如前面所述,它在这里作为简单的名称出现——是世俗的,因此应该包含直接的个人的关系并反映实际的关系(参看“逻辑”一节)。但法的历史表明,在最早的和原始的时代,这些个人的、实际的关系是以最粗鲁的形态直接地表现出来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之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它们不再被看作是个人的关系,而被看作是一般的关系了。与此同时,对彼此冲突着的个人利益的维护也由于分工而转入少数人手中,从而法的野蛮的行使方式也就消失了。在以上所引的对偶式中,圣桑乔对法的全部批判只限于把法律关系的文明的表现和文明的分工说成是“固定观念”、圣物的果实,而关于冲突的野蛮表现和调停冲突的野蛮方式,他反而为自己保留下来。对于他来说,全部问题只在于名称;至于问题本身他丝毫没有接触到,因为他不知道法的这些不同形式所赖以产生的现实关系,因为他只是把阶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看作是过去野蛮关系观念化了的名称。例如,从施蒂纳式的意志表示中,我们又发现了决斗,从仇视、自卫等等中又发现了暴力统治的模版和古老封建习俗的实践,从赔罪、报仇等等中发现了justalionis〔报复刑〕、古德意志的罚款、compensatio〔赔偿〕、satisfactio〔赔罪〕,总之,发现了legesbarbarorum〔野蛮法典〕和consuetudinesfeodorum〔封建习俗〕的主要内容,这些东西桑乔不是从图书馆中而是从他从前的主子所讲的关于高卢的阿马狄斯故事中得知并成为他心爱的东西的。因此,归根结底,圣桑乔所得出的结论仍是一个无力的道德诫条,即每个人应为自己找求满足并由自己来执行(P395)刑罚。他相信堂吉诃德的话,他认为通过简单的道德诫条他就能把由于分工而产生的物质力量毫不费力地变为个人力量。法律关系与由于分工而引起的这些物质力量的发展,联系得多么紧密,这一点是从法院权力的历史发展和封建主对法的发展的抱怨中已经可以看清楚的(例如,参看前面所引证的蒙泰的著作,14、15世纪)。正是在介于贵族统治和资产阶级统治之间的时期,当时两个阶级的利益彼此发生了冲突,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开始重要起来,从而国际关系本身也带上了资产阶级的色彩,正是在这样一个时期,法院的权力开始获得重要的意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当这种广泛发展的分工成为绝对必要的时候,法院的权力达到了自己的最高峰。至于这些分工的臣仆、法官们、甚至是professores juris〔法学教授们〕如何想法,那是完全无关紧要的。
C.通常理解的和非通常理解的犯罪
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通常理解的犯罪被歪曲,因而被记入非通常理解的利己主义的“贷方”。现在这种歪曲已是昭然若揭了。非普通的利己主义者现在发现:他所犯的只是必须与普通的犯罪相对立的非普通的犯罪。因此,我们把普通的犯罪记入上述的利己主义的“借方”,pr.contra〔正反相对〕。
普通罪犯对别人财产的斗争也可作如下的表达(尽管这适用于任何竞争者):
他们“寻求别人的财物”(第265页),(P396)
寻求神圣的财物,
寻求圣物,因此普通的罪犯变成一个“信神者”(第265页)。
但是,非通常理解的利己主义者对通常理解的罪犯的这种责备,完全是表面的,——要知重,不是别人,正是他本人在到处寻求神圣的灵光[注:双关语:scheinbar——“表面的,虚伪的”;Heiligenschein——“神圣的灵光”。——编者注]。实质上他之责备罪犯,不是因为后者寻求“圣物”,而是由于他寻求“财物”。
在圣桑乔创造了“自有的世界——天国”(这一次他在自己的头脑中创造了搬入现代世界的一个决斗和游侠骑士的世界),与此同时引经据典地证明了他作为骑士罪犯与普通犯罪者的区别之后,他又开始了对“龙蛇和鸵鸟、妖精”、“幽灵、怪影和固定观念”作十字军的征伐。他的忠实奴仆施里加则虔诚地紧跟在后面。但是当他们赶路的时候,发生了和一些不幸的人的惊人遭遇:这些不幸者就像塞万提斯在第22章中所叙述的一样,是被拖往他们所不愿去的地方去的。当我们的游侠骑士和他的侍从堂吉诃德向前按辔徐行时,桑乔抬头一看,迎面来了十二个人,手戴镣铐,被一条长链锁成一串,陪伴着他们的是一个解官和四个解差;他们都是属于神圣保卫团,(注98)圣物保卫团,属于圣物的。当他们渐渐走近,圣桑乔彬彬有礼地请求押送兵向他说明——如果他们方便的话——这些人为什么被锁上镣铐往前押送。这些都是国王陛下的苦役犯,现在押送他们到施潘道(注99)去,您应该知道的,就是这些。圣桑乔叫道:怎么,被强迫的人吗?国王对任何一个“自己的我”横施强暴,这是可能的吗?在这种情况下,我号召我自己去完成制止这种强暴的使命。“国家的行为是暴力行动,国家把暴力行动叫作法,而把个人的强暴行动叫作犯罪。”这里圣桑乔马上首先来劝告那些犯罪者,叫他们不用悲伤,他们虽然“不自由”,但却是“具有独自性(P397)的”,虽然他们的“骨头”在鞭打之下可能要“吱吱发响”,甚至有人可能会被“折断了腿”,但是——他说——你们会克服这一切的,因为“你们的意志任何人都不能束簿!”“我确实知道,世界上没有那种魔法像某些蠢人所想像的那样,能够推动意志和强制意志,因为意志是我们的自由的任性,还没有一种媚草或符咒能够制服它”。是的,“你们的意志任何人都不能束缚,你们的反抗意志永远是自由的!”
但是,这种说教没有使苦役犯们平静下来,并且他们依次地诉说他们所受到的不公平的判决,因此,桑乔说:“亲爱的兄弟们,从你们对我所说的这一番话中,我已经清楚,虽然你们是由于你们的犯罪而遭到惩罚,但你们却对你们受到的惩罚感到不满,可见,你们是违反自己的意志而忍受这种惩罚的,并且对它十分不惬意。很可能,你们遭难的原因是:一部分人经不起拷打,一部分人没有钱,另一部分人没有庇护人,最后,也可能是由于法官的枉法以及没有给你们以应得的权利、‘你们的权利’。所有这些迫使我告诉你们,为什么上天把我派到世上来。但是,由于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的智慧要求我们不要用强暴来解决那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事,所以我要请求解官先生和解差先生来打开你们手上的镣铐,让你们各奔前程。此外,诸位解差先生,这些穷人丝毫也没有得罪你们。况且对于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迫害那些没有对他作过任何坏事的其他唯一者,也不合适。在你们看来,‘被偷的各类东西是居首要地位的’。不然,为什么你们这样热心‘反对犯罪呢’?‘是的,是的,我告诉你们’:‘你们是被道德所鼓舞,你们的内心充满了道德观念’,‘对于你们敌对的东西,你们就追捕它’,——你们‘根据誓词押送’这些苦役到‘牢狱’中去,你们是圣物!因此,请好好把这些人(P398)放掉!否则,你们就非得和我打交道,‘只要活的我吹一口气,我就能横扫众生’,我会‘肆无忌惮地亵渎’神圣,‘就是月亮我也是不怕的’。”
解官叫道:“瞧这个无耻之徒!”“把你头上的那个理发师铜盆戴戴正,走你的去吧!”
这时圣桑乔被这种普鲁士的粗鲁所激怒,提起长矛,以只有“同位语”所能达到的那种速度冲向解官,立即把他戳倒在地。现在出现了一场混战,苦役们乘机挣脱了镣铐。堂吉诃德-施里加被一个解差扔进后备军沟或羊沟里,而圣桑乔则完成了对圣物的斗争的最伟大的英雄事迹。几分钟后,解差四散逃走了,施里加从沟里爬了出来,这一次总算暂时消除了圣物。
这时圣桑乔把获得了自由的那些苦役集合在自己的周围,并向他们发表如下的演说(“圣书”第265、266页):
“普通的罪犯〈通常理解的罪犯〉是什么呢?这不就是那种不去追求属于自己的东西而竟去追求属于人民的东西,犯下无可救药的错误的人吗?〈小市民和村民的无可救药的美文学家!〉他攫取别人的可鄙的财物〈对这一道德的判断苦役们一致发出哦哦之声〉,他做了信徒们追求属于神的东西所做的事〈罪犯被看作善良的心灵〉。向罪犯提出规劝的神甫做的是什么呢?神甫指出,他犯了弥天大罪,他的行为亵渎了国家奉为神圣的东西,即连国家臣民的生命也包括在内的国家财产。对此,神甫也许能更好地这样指责罪犯,说他玷污了自己〈苦役对这种利己主义地占有庸俗的僧侣的术语发出嘻笑声〉,因为他不鄙视别人的东西,竟还认为它是值得一偷的〈苦役发出低沉的怒声〉。如果他不是神甫〈一个苦役喊道:“通常理解的!”〉,他也许能做到这一点。”我“对罪犯讲话就像对利己主义者讲话一样,他会感到惭愧〈罪犯们并不因他呼吁要惭愧而感到惭愧,都毫不惭愧地高声叫好〉,他惭愧并不是由于他犯了反对你们的法律和反对你们的资财的罪,而是由于他认为可以逃避你们的法律〈这里只是指“通常理解的”“逃避”;在另外的地方我们也看到:“当我还不能(P399)炸毁岩石的时候,我逃避岩石”,又例如,我甚至“逃避”“书报检查机关”〉,认为可以追求你们的资财〈再一次高声叫好〉;他会感到惭愧……”
帕萨蒙特的基内斯、贼大王,一般说来,并不是太有耐性的,他忍不住叫道:“难道只要非通常理解的神甫开始‘规劝’我们,我们就只应该深感惭愧并俯首听命吗?”
“他会感到惭愧,”——桑乔继续说,——“因为他没有鄙视你们和所有你们的人,因为他在很少的程度上是利己主义者。〈桑乔在这里把别人的尺度运用于罪犯的利己主义。因此,苦役们里面出现了一阵怒号;弄得有点尴尬的桑乔赶紧收回话头,用演说的姿态转向并不在场的“善良的市民”说道:〉但是,你们不能用利己主义语言和他谈话,因为你们没有罪犯那样伟大,你们没有犯什么罪。”
基内斯又插嘴说:多么轻信啊,亲爱的!我们的狱卒在监狱里怎么不犯罪呢,他贪污,受贿,强奸……[注:这里缺少十二页手稿。——编者注]
……他又暴露出他的轻信。反动分子早已知道:资产者用宪法来去除自然产生的国家并创立和缔造自己的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地)“而形成的制宪权力让位于人的意志”;以及“这种缔造的国家犹如制成的雕琢描绘的木料一样”等等。参看:菲埃魏的“政治和行政通讯”1815年巴黎版,“为反对意见分歧向法国人呼吁”;老萨朗的“白旗”和复辟时期的“法兰西报”以及博纳德、德·梅斯特尔等人的早期著作。自由主义的资产者又责备老共和派——显然,像圣麦克斯很少知道资产阶级国家一样,他们很少知道共和派——说他们的爱国主义是“对一个抽象本质、一般观念的一种假热情”(本扎曼·孔斯旦“论征服的精神”1814年巴黎版第47页),而反动分子则责备资产者,说他们的政治思想不过是(P400)“富有阶级让不富有的人们去忍受的一种神秘东西”(“法兰西报”1831年2月)。在第295页上,圣桑乔把国家宣称为“以基督教精神教育人民的机构”,关于国家的基础,他只知道说:“国家是用对法律的尊重”这“水泥”“粘固起来的”,或者,圣物是用对圣物(作为系词的圣物)的尊重“粘住的”(第314页)。
注释4.
“如果国家是神圣的,那末就应该有书报检查机关。”(第316页)——“法国政府争执出版自由不是因为把它作为人权而争执的,但它要求单个人提出担保,担保他确实是人。〈Quel bonhomme!〔真是一个乡下佬!〕乡下佬雅各“被召唤”去研究九月法令(注100)〉(第380页)
注释5.从这个注释里我们获得了一些关于各种国家形式的最深刻的知识,乡下佬雅各把这些国家形式变为某种独立自在的东西,认为这些国家形式只不过是实现真正国家的各种尝试。
“共和国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它只不过是君主专制,因为把君主叫作陛下或叫作人民,这反正一样,二者都是至尊〈圣物〉……比起共和政体来,立宪制度是前进了一步,因为它是在消融过程中的国家。”关于这种消融,他是这样解说的:“在立宪的国家中……政府想成为绝对的,人民也想成为绝对的。这两个绝对〈即两个圣物〉彼此相互抵销。”(第302页)——“我不是国家,我是国家的创造性的无”;“从而所有问题〈关于宪法等等〉都沉没在它们的真正的无之中。”(第310页)
他应该增加一段:上面引的关于国家形式的那些话只不过是这种“无”的义释,这种“无”的唯一创造物就是上面引的那一句话:我不是国家。圣桑乔完全是按照德国教书匠的方式就共和政体“本身”来谈共和政体,当然,共和政体,例如希腊共和政体,要比君主立宪政体古老得多。
在像北美这样的民主的代议制国家中,阶级冲突已经达到那(P401)种程度,以至君主立宪政体为时势所迫才采取了这种形式。当然,关于这一点,他是一无所知的。他的关于君主立宪的一些言论表明:从1842年(按照柏林历书)起,他什么也没有学到,也什么也没有忘记。
注释6.
“国家只因为我对我自己的蔑视而存在”,并且“将随着这种轻视的消失而完全消失〈根据这点,世界上一切国家如何尽快地“消失”,只依赖于桑乔。这是注释3的颠倒过来的等式的重复,参看“逻辑”一节〉:国家只当其统治着我时才存在,才是Macht〔权力〕,才是m?chtiger〔有权力的〕。或者〈奇怪的或者,它恰恰证明它所要证明的相反面〉你能否想像这样一个国家,这个国家里的全体居民〈从“我”跳到“我们”〉〔竟不知道它的意义在哪里〕。”(第377页)
关于《Macht》〔“权力”〕、《m?chtig》〔“有权力的”〕和《machen》〔“做”〕这些同义词,我们没有必要再去详细谈了。
在每一个国家中都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知道国家对他们有什么样的意义,也就是说在国家里并通过国家他们自己具有什么意义,桑乔由此得出结论:国家是凌驾于这些人之上的权力。在这里的问题仍旧是从自己的头脑中挤出来的国家的固定观念的问题。乡下佬雅各还始终在梦想,国家仅仅是一个观念,并相信这一国家观念的独立权力。他是真正的“国家狂信者,对国家着迷的人,是政治家”(第309页)。黑格尔把那些还是从个人——尽管仅是从这些个人的意志——出发的政治思想家的国家观念理想化了;黑格尔把这些个人的共同意志变为绝对意志,而乡下佬雅各则bona fide〔真心诚意地〕把这种对意识形态的观念化看作是正确的国家观,并且在这种信念下,声称绝对就是绝对的,用这样的方法来评论这种国家观。(P402)
责任编辑:程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