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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者”如何分为“我的权力”、“我的交往”、“我的自我享乐”这三种“变形”,请参看“新约的经济”一章。现在我们就来谈谈第一种变形。
A.我的权力
权力这一节又分为三部分,其中谈到:(1)法,(2)法律,(3)犯罪。为了尽心掩盖这个三分法,桑乔经常应用“插曲”。我们采用表格的形式,也加上必要的插曲来处理这一节的全部内容。
Ⅰ.法[注:原文是Recht,该词有法、权利、对、公道等含义,施蒂纳利用该词的多种含义进行文字游戏,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本节中所指出的:如果把施蒂纳关于Recht的各种用法,译成任何一种文字,都非常荒谬可笑。Recht一词在译成中文时,无法用一个恰当的词来表达它的多种含义。因此,在本节中Recht一词一般译为“法”,在明确指“权利”、“对”、“有权”等含义的场合,则分别译为“权利”……等等,在“法”和“权利”这两种含义混淆不清的场合,则译为“法〔权利〕”或“权利〔法〕”。——译者注]
A.一般的圣化
圣物的另一个例子就是法〔权利〕。(P359)
法〔权利〕不是我 
注释No.1读者一定会奇怪,为什么等式No.4的后项突然在等式No.5中作为前项出现,而这个等式的后项又是等式No.3的后项,于是“一切现存的法”突然作为前项代替了“法”的地位。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造成一种幻觉:好像圣桑乔谈的是他没有想到的实际的现存的法。不过,他所谈的“法”只是当作神圣的“宾词”。
注释No.2法在被确定为“别人的法”之后,就可以随便怎么称呼它,例如称它为“苏丹的法”、“人民的法”等等;如何称呼,这要看圣桑乔怎样确定他由之获得这个法的那个别人。这也使得桑乔后来能够说:“别人的权利是自然、神、人民选举所赋予的”(第250页),因而“不是我”给的。我们的圣者企图利用上述那些简单等式中的同义语造成一种发展的假象,这个方法实在是太天真了。
“如果一个傻瓜认为我是对的〈认为他是对的这个傻瓜如果是他本人那又怎样呢?〉,那末我就开始怀疑我的权利〈为了“施蒂纳”的利益,但愿如此〉。但是如果一位智者认为我是对的,那末这还不等于说我是对的。我的对与不对,这完全不取决于傻瓜或智者对我的权利的承认。但是我们至今还是追求着这种权利。我们要求权利,为此才诉诸法庭……但是我在这个法庭上要(P360)求的是什么呢?我要求的是苏丹的权利,而不是我的权利,我要求别人的权利……因此在高等检查法庭上我要求的就是检查法。”(第244、245页)
在这段颇具匠心的话语中,应用同义语的这种巧妙手法实在令人惊奇。桑乔把通常所说的Rechtgeben〔承认某人是对的〕和法律上所谓Rechtgeben〔承认权利〕混为一谈了。更令人赞叹不已的是他有这样一个伟大的移山的信念:人之乐意于“诉诸法庭”,是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这种信仰是讼棍解释法院时的信仰[注:手稿中删去了以下这一段话:“从我们这位神圣的乡下佬雅各把高等检查法庭当作例子来引用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他对法院的一般概念是怎样的了,其实这种法院只有在普鲁士人看来才能算作法院,这种法院只限于行政措施,它也无权判刑和审理民事诉讼。至于个人在法院和行政权分离的情况下以及相反的在二者的宗法制结合的情况下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状态作为基础,这一点我们这位据说是一向研究现实的个人的圣者根本就一无所知。
上述的那些等式,在这里又变成了‘职责’、‘使命’、‘任务’,变成了训条。圣麦克斯大声宣读这些训条来开导自己的忠实奴仆施里加的惶恐不安的良心。圣麦克斯把施里加当作第三者,并以‘他’相称,就像对一位普鲁士的下级军官(他自己的“宪兵”用他的嘴在说话)那样说道:让他保护自己的吃饭权不受任何侵犯吧!等等。无产者的吃饭权从来就没有受到‘侵犯’,至于他们往往不能‘利用’这个权利,这是很‘自然’的现象。”——编者注]。
最后,桑乔所用的那种狡猾手段也是很值得注意的。他为了后来能够更心安理得地引出“别人的法”这个一般的范畴,他在这里也像在上述等式No.5中一样,预先就偷偷摸摸地塞进了像“苏丹的法”这样一些具体的名称。
别人的法〔权利〕=不是我的法〔权利〕。
具有成为我的权利的
别人的权利=不对(P361)
=没有任何权利
=无权状态(第247页)。
我的权利=不是你的权利
=你的犯法〔不正当〕。
你的权利=我的犯法〔不正当〕。
注释:“你想做一个对别人说来是对的人〈其实应该这样说:做一个在自己看来是对的人〉。这一点你绝不能做到,对他们说来你永远是‘不对的’,因为,如果他们‘在自己看来’不是对的话,那末他们就不会成为你的敌人了。他们将永远把你‘看作是不对的’……如果你处处要根据法,那末你就流于讼棍主义了。”(第248、253页)
“但是我们再从另一方面来考察一下这个问题。”当圣桑乔充分地显示了他对法的知识以后,现在他可以自限于再一次把法确定为圣物,而乘这个机会重复那些早先附加于圣物的形容词,这一次增加了“法”这个词。
“难道法不是一种宗教概念,即某种圣物吗?”(第247页)
“有谁能不从宗教的观点来谈‘法’呢?”(同上)
“‘自在自为’的法。因而与我无关?‘绝对权利’!这就是说,脱离我的,一个‘自在自为的存在物’!一个绝对的东西!永恒的法,像永恒的真理”——圣物(第270页)。
“你惊慌地避开了别人,因为你相信看到了法的怪影就在他们的身边!”(第253页)
“你悄悄地在周围徘徊,要把这个幽灵逗引过来。”(同上)
“法就是幽灵所提示的怪想。”(上述两个命题的综合)(第276页)
“法就是……固定观念。”(第270页)
“法就是……精神。”(第244页)
“因为法只能是由精神赐予的。”(第275页)
现在圣桑乔把他早在“旧约”中所阐述过的一切,即什么是“固(P362)定观念”,又一次地加以阐述,所不同的只是在这里到处出现的是作为“固定观念”的“另一个例子”的“法”。
“法本来就是我的思想,或者说我的思想〈!〉导源于我。但是如果思想从我处溜跑〈vulgo〔俗话说〕:从我嘴里溜出来〉,如果‘话’已经说出,那末它就变成了肉〈圣桑乔可以饱餐一顿〉,变成了固定观念”,因此,施蒂纳的整个这部圣书就是由他那里“溜出来”、但又被我们截获并幽禁在多经颂扬的“感化院”中的那些“固定观念”所组成的。“如今我真无法摆脱思想〈注意,这是在思想摆脱了他以后!〉;无论我转身到哪里,它总是在我面前〈他背后有一条辫子(注93)!〉。因此,人们自己所创造的关于‘法’的思想,人们却不能再做它的主宰。他们的创造物脱出了他们的执掌。这就是绝对权利、由我结束了的〈啊,又是同义语!〉、被我解脱了的权利。当我们把它作为绝对物来尊重,我们就再不可能把它吞噬下去。它使我们失去了创造力;创造物超过了创造者,它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物。不要让法再逍遥自在了……”〈我们就从这句话开始按其忠告办事,把它关押起来,再候处分。〉(第270页)
这样,圣桑乔通过水火的各种考验把法神化,并且在加以圣化之后,从而也就消灭了法。
“与绝对权利一起,法本身也随之而去,法的概念的统治〈教阶制〉也同时消灭了。因为不要忘记,概念、观念、原则向来统治着我们,而在这些统治者之中,法的概念或公道的概念起了最主要的作用。”(第276页)
法律关系在这里又作为法的概念的统治出场,而施蒂纳毁灭法的一个手段仍在于:把法宣布为概念,因而是圣物,对我们说来这已经是不足为奇的了。这可以参看“教阶制”一节。对于施蒂纳,法不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而是从人们“头脑中挤出来”的自己的观念的斗争中产生的。参看“逻辑”一节。
对于把法圣化的最后这种形式还可以指出以下三个注释:
注释1.(P363)
“只要别人的权利〔法〕和我的权利〔法〕相一致,我当然也能在它那里找到我的权利〔法〕。”(第245页)
对于这句话,希望圣桑乔仔细考虑一下吧。
注释2.
“一旦暗中渗入了利己主义的利益,那末社会就毁了……例如罗马国家及其发达的私法就证明了这一点。”(第278页)
按照这个说法,罗马社会一开始就已经应该是毁灭了的罗马社会了,因为利己主义的利益在“十表法”(注94)中比在帝国时代的“发达的私法”中表现得还要露骨。在这个黑格尔词句的不幸的回忆里,私法因而是被看作利己主义的征象,而不是圣物的征象。在这里圣桑乔最好也思考一下,私法和私有财产究竟有什么联系,私法在什么程度上决定着其他许多法律关系(参看“私有制、国家和法”);关于这些关系,除了它们是圣物以外,圣麦克斯是什么也说不上来的。
注释3.
“如果说法也是从概念来的,那末它之所以存在,还只是因为它对需要有用。”
黑格尔是这样说的(“法哲学”第209节补充),而我们这位圣者就从黑格尔那里搬来了现代世界中的概念的教阶制。可见,黑格尔是用个人的经验需要来说明法的存在,这样他就用一个单纯的肯定拯救了这个概念。我们看到,黑格尔比我们这位“有形体的我”——圣桑乔不知要唯物多少倍!
B.用简单的对偶式实现占有
a.人的权利——我的权利。
b.人的法——利己主义的法。(P364)
c.别人的权利=别人赋予的权力}——{我的权利=我自己赋予的权力。
d.法就是人认为是对的东西——法就是我认为是对的东西。
“这就是利己主义的法,也就是说,凡是我认为是对的这也因此就是法。”〈passim〔到处都是〕;这句话在第251页上。〉
注释1.
“我认为我有权杀人,如果我不禁止我自己这样做,如果我不怕杀人,不怕犯法。”(第249页)
其实这句话应该这样说:我杀人,如果我不禁止我自己这样做,如果我不怕杀人。整个这句话只不过是对偶式“c”中第二个等式的大吹大擂的发挥,在这个等式中,“赋予的权力”这几个字已经没有意义了。
注释2.
“在我之中,一件事的对或不对,由我决定;在我之外不存在任何法。”(第249页)“在我们里面的东西是不是我们呢?不是,正如我们不是在我们之外的东西一样……正因为我们不是处在我们体内的精神,所以我们不得不把它置于我们之外……想像它存在于我们之外……存在于彼岸世界。”(第43页)
这就是说,按照圣桑乔自己在第43页上所说的,他应该把“在他之中”的法置于“他之外”,而且置于“彼岸世界”。但是,如果他一旦想用这种方法来占有某种东西,那末他就可以把道德、宗教、整个“圣物”回置于“自己里面”,并决定“在他之中”是否有道德、宗教、圣物。他说,“在他之外不存在”道德、宗教、神圣性,那末,他就可以根据第43页再把它们置于外面,置于彼岸世界。这样就仿照基督教的榜样创造了“万物复兴”。(P365)
注释3.
“在我之外不存在任何法。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法。很可能,对于别人说来,这并不是对的。”(第249页)
其实这句话应该这样说:我认为是对的,那对我说来就是对的,而对于别人则完全不是如此。圣桑乔像“跳蚤的跳跃”那样来运用Recht这个词的同义词,现在我们可以说,已经举了足够的例子了。Recht〔法〕、recht〔对〕、法律上的Recht〔“权利”〕、道德上的Rechte〔“公道”〕以及他认为什么是《Recht》的东西,等等——这一切,哪里方便,哪里他就乱用。圣麦克斯不妨试试把自己的关于Recht的这些说法翻译成任何其他一种语言,那种荒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了。我们在“逻辑”这一节中已经详细地研究了这种同义语,因此我们在这里只要参照那里就行了。
我们在上面所引的那句话,还有以下的三个“转变”:
A.“我有权利或者没有权利,除了我自己,没有任何其他人可作裁判者。别人是否同意我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否对他们也同样作为权利而存在,那只有别人能够判断和裁决。”(第246页)
B.“社会当然希望每人都得到自己的权利,但是所得到的只是社会给予制裁的权利,即社会的权利,而不是真正自己的权利。〈其实这句话应该这样说:“他所得到的是自己的”——“权利”在这里是一个什么也没有说明的词。然后他又继续吹牛说:〉而且我给予我以权利或我取得权利,这是出于我自己的全部的力量……我是我的权利的所有者和创造者〈他只在下述意义上是一个“创造者”,即当他把权利宣布为自己的思想,然后又使人相信他已把这个思想吸回自身〉,除了我自己以外我不承认任何其他的权利的来源,——不论是上帝、国家、自然、人、神权、人权等等。”(第269页)
C.“由于人权总是某种给予的东西,因此实际上它总是人们相互给予的也就是说相互谦让的权利。”(第251页)“相反,利己主义的权利则是我给我自己,或者我自己取得的权利。”(P366)
虽然,“可以做出结论”:作为相互“协议”的对象的利己主义的权利,在桑乔的千福年[注:相信福音的基督徒认为世界末日审判以后,救主基督二次降临,那时就是千福年(Millennium)。——译者注]时代,同人们相互“给予”或“谦让”的权利是没有什么差别了。
注释4.
“最后,我必须收回这个不全面的表达方法,这个表达方法是当我还在法的内脏里翻掘,从而至少还须保留这个词的时候才愿意使用的。但是实际上和它的概念一起,这个词也失去了它的意义。我称为我的权利的东西,已经完全不是权利了。”(第275页)
为什么圣桑乔在上述的那些对偶式中要保存法这个“词”,这是任何人都可以一目了然的。因为他根本不谈法的内容,更不去批判这个内容,所以他只有保存“法”这个词,以便给人一种假象,好像他在谈法。如果在对偶式中删去了法这个词,那末其中剩下的只是“我”、“我的”以及文法上的其他一些第一人称的代名词了。在这里,内容只是通过例子才附带表达出来,但是这些例子,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却都是一些同语反复,例如:当我杀人,我就在杀人等等,而“法”、“有权”等,这些词只是为了掩饰简单的同语反复,并使这种同义反复和那些对偶式发生某种联系才拖上来的。而且那些同义词也是用来造成一种假象,好像这里所谈的确具有什么内容似的。此外我们也看得很清楚,关于法的这些毫无内容的废话提供了怎样一个吹牛的永不枯竭的泉源。
因此,这个整个对“法的内脏的翻掘”,就在于圣桑乔“使用了不全面的表达方法”并“至少还保留了这个词”,因为他不知道就事物本身应该说些什么。如果要使这个对偶式具有任何意义的话,也(P367)就是说“施蒂纳”想在这个对偶式里表达他对法的厌恶,那末与其说他是在“翻掘法的内脏”,毋宁说是法在“翻掘”他的内脏,而他只不过是记录了法对他不称心的情况。让乡下佬雅各“为自己完整地把这个法保存下来”吧!
如果要使这些空话具有任何一点内容,圣桑乔还应当再玩一套逻辑把戏。他的这套把戏在于他如此“绝技般地”把圣化过程同简单的对偶式相应地编织在一起,另外经常用插曲把圣化过程完全遮掩起来,这样一来,德国公众和德国哲学家们当然就看不出它的底细来了。
G.用复杂的对偶式实现占有
“施蒂纳”现在必须提出他能够向个人请求的关于权利的经验规定,也就是说,他必须承认在法之中除了神圣性以外还有某种其他的东西。在这里,他本来可以省掉他那全部笨拙的手法,因为姑且不谈更早时期的思想家,就是从近代马基雅弗利、霍布斯、斯宾诺莎、博丹,以及近代的其他许多思想家谈起,权力都是作为法的基础的,由此,政治的理论观念摆脱了道德,所剩下的是独立地研究政治的主张,其他没有别的了。后来,在18世纪的法国、19世纪的英国,整个法都归结为私法(关于这一点,圣麦克斯也没有提到),而私法则归结为一种十分确定的力量,即归结为私有者的权力。事情还远不是仅仅几句空话。
因此,圣桑乔从法中取出了权力这个规定,并对此作了如下的说明:
“我们习惯于根据‘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来作出国家的分类……因而这是最高的暴力!暴力对付谁呢?对付单个人……国家运用暴力……国家(P368)的行为就是暴力行动,国家把暴力行动叫作法……社会整体……拥有一种权力,它被称为合法的权力,这也就是法。”(第259、260页)
通过“我们的”“习惯”,我们这位圣者达到了他所渴望的权力,现在他可以来“照顾一下自己”了[注:马克思在这里用了双关妙语:德文pflegen有“照顾”、“看护”等意义,也有“习惯于……”的意义。——译者注]。
法,人的权力——权力,我的权利。
中间的等式:
有权利=受权。
自称有权=对自己授权。
对偶式:
由人授权——由我授权。
第一个对偶式
法,人的权力——权力,我的我之权利,
现在变成
人的权利——{ 我的"我"之权力,
我的权力,
这样,在正题中法和权力是同一的,而在反题中,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法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从而“不全面的表达方法”必须被“收回”。
注释1.对上述对偶式和等式的夸张义释的范例:
“你对之有权力的东西,你对它即具有权利”。“我从自身中引伸出一切权利和一切有权要求的东西,举凡我有力支配的东西,我有权要求这一切。”——“我不请求任何权利,因此我也没有必要承认什么权利。凡是我能用力为我自己强取的东西,我就为自己去强取;凡是我不能用力为我自己强取(P369)的,我对它也就没有权利,等等。我有权还是无权要求,对我说来都无关紧要。只要我有权力,那就是我对自己授了权,我就不需要任何其他的授权或权名了。”(第248、275页)
注释2.圣桑乔如何把权力说成法的实在基础的范例:
“‘共产主义者’这样说〈可是“施蒂纳”从哪里知道共产主义者所说的一切呢?他除了布伦奇里的报告、贝克尔的“民众哲学”以及其他一点东西以外,关于共产主义者他是什么也没有看到过的〉:同等的劳动给予人们同样的享受的权利……不,同等的劳动不给予你这种权利,只有同等的享受才使你有权同等享受……享受吧!你是有权享受的……当你们获得这享受,那末这享受也就是你们的权利;如果你们只是想望而不去抓取,那末它还照旧是那些对享受具有特权的人的‘正当获得的权利’。它是他们的权利,如同你们如果去抓取的话也就成为你们的权利一样。”(第250页)
请把他在这里借共产主义者之口所说的话,和前面“共产主义”一节中所谈的比较一下。圣桑乔在这里又把无产者看作是一个“闭塞的社会”,只要通过一个“抓取”的决议就能在第二天把整个至今所存在的世界秩序草草了结。其实无产者只是通过长期的发展过程才达到这个统一的状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自己权利的呼吁也起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对自己权利的这种呼吁只是使他们成为“他们”、即成为革命的联合的群众的一种手段。此外,刚才所引的这段话,可以说从头到尾都是同语反复的绝妙的例证。只要把这段话中的权力、权利字眼删去(这对内容没有任何损害),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其次,圣桑乔本人把个人财产和物质财富区别开来,从而也把享受和亨受的权力区别开来了。我可以有享受的巨大的个人权力(能力),因而我不需要同样具有物质权力(金钱等等)。因此,我的实在的“享受”仍然是空中楼阁。
我们这位教书匠举了一些适合于儿童文学的例子,接着说:“如果一个皇(P370)家儿童使自己处于比其他儿童高贵的地位,这是他的行为,这个行为保障了他的优越地位,至于其他的儿童承认并同意这种行为,那末这是他们的行为,这个行为也使他们应该成为他的臣民。”(第250页)
在这个例子中,他把皇家儿童对其他儿童的那种社会关系,看作是皇家儿童的权力(而且是他个人的权力),是其他儿童的无权。如果把其他儿童让皇家儿童统率他们这件事看作是其他儿童的“行为”,那末这最多只能证明他们是利己主义者。“独自性在幼小的利己主义者的身上进行活动”,促使他们去剥削皇家儿童,从皇家儿童那里攫取利益。
“某人说〈即黑格尔说〉,受惩罚就是罪犯的权利,但是免予惩罚也是他的权利。如果他的勾当成功了,那他是对的;如果没有成功,他也是对的。如果有一个人鲁莽地干一种危险的事情并因而致死,那时我们就会说:这是活该,这是他自作自受。如果他战胜了危险,也就是说,如果他的力量胜利了,那末他也是对的。如果一个小孩玩弄小刀而割破了手,那也是活该,如果他没有割破手,这也很好。因此,一个罪犯因自己挺而走险而受罪,这是他的应得。他既然知道会落个什么下场,为什么还要挺而走险呢?”(第255页)
这一段的最后一句,即对罪犯提出的为什么他要挺而走险这个问题,真是集废话之大成,这些废话才真合乎教书匠的口吻。一个罪犯因跳墙行窃而跌伤了腿,一个儿童割破了手,活该不活该?——对于这种只有像圣桑乔这样的人才能去研究的重要问题,唯一的结论就是这里偶然事故被宣称为我的权力。因此,“我的权力”在第一个例子中就是我的行为,在第二个例子中就是不依我为转移的社会关系,在第三个例子中就是偶然事故。其实,在论述“独自性”那一节中,我们已经领教过这类自相矛盾的特性了。
在上述那些取自儿童文学的例子中,桑乔又插入了这样一段令人发笑的话。(P371)
“否则,法也许会成为任意摆布的东西。向我猛扑的老虎是对的,而杀死它的我也是对的。我从它那里保全下来的不是我的法,而是我自己。”(第250页)
在这段话的第一部分中,圣桑乔变成了对老虎的法律关系;在第二部分中,他又觉察到在这里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法成为任意摆布的东西”。“人”的法溶化于“老虎”的法之中。
对法的批判就这样结束了。我们很早就从许多早期作家那里知道法是从暴力中产生的,现在又从圣桑乔那里知道“法”就是“人的暴力”,根据这一点他却把有关法同现实的人、同人们的关系的联系的一切问题推往一边,而制造了自己的对偶式。他限于把法如他所设定的那样,即作为圣物加以扬弃,也就是说,他扬弃了圣物,而保留了法。
对于法的这种批判是用了许多插曲来作为点缀,也就是说用了施特赫利[95]座上客“习惯”于午后两点至四点所说的那类废话。
插曲1.“人权”和“正当获得的权利”。
“当革命把‘平等’宣布为‘权利’的时候,革命就躲到宗教的领域、圣物、理想的领域中去了。因此从那时起就进行着采取神圣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斗争。人的永恒的权利很自然地而且很平等地被用来和‘现存的正当获得的权利’相对抗。权利对权利。当然,它们互相攻讦,说对方为违法与无权。这就是从革命以来关于权利的争论。”(第248页)
桑乔首先重复了他自己的命题:人权是“圣物”,因此从那时起就进行着争取人权的斗争。圣桑乔用这个圣物只证明了这场斗争的物质基础对于他是神圣的,也就是说,异己的。
因为无论“人权”或“正当获得的权利”,二者都是“权利”。因此它们都是“同样有权的”,而且就历史的意义上来说是“有权的”。因为(P372)这两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所以它们在历史意义上也是“同样有权的”。即使对事情本身一无所知的人也可以用这种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一切。例如关于英国的谷物法的斗争也可以这样说:厂主的利润(利益)可以“很自然地而且很平等地”和同样是利润(利益)的地租“相对抗”。利益对利益,“当然,它们互相攻讦。这就是”英国从1815年围绕谷物法而进行的“斗争”。不过,施蒂纳也可以从一开头就这样说:现存的法〔权利〕就是人的法〔权利〕、人权。在某些人那里,它也“习惯”于被叫作“正当获得的权利”。然而“人权”与“正当获得的权利”之间的区别又在哪儿呢?
我们已经知道,别人的、神圣的权利就是别人给予我的东西。但是,因为人的权利也称为自然的天赋的权利,而对于圣桑乔说来,名称就是事物本身,所以人权也就是自然给予我的,也就是生来就有的权利。
但是“正当获得的权利也归结为同样的东西,归结为给我以权利的自然,也就是归结到出生、继承等等。”“我生来就是人,这也就等于说,我生来就是一个王子。”
这些话是他在第249、250页上说的,在那里他还责难了巴贝夫,说巴贝夫缺少那种扬弃区别的辩证天才。由于“我”“在任何情况下”“总”是人(这是圣桑乔在后来所同意的),由于我作为人所具有的一切“总”是这个我的利益(例如,作为一个柏林人,柏林动物园对我是一个利益),所以人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总”成为我的利益。但是由于他绝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生下来就是一个“王子”,因此“正当获得的权利”也决不会“在任何情况下”成为他的利益。所以在法的根据上,“人的权利”和“正当获得的权利”还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桑乔不是为了必须掩饰自己的逻辑,那末“这句话就应(P373)该这样说”:在我认为像我“习惯”扬弃其他概念那样扬弃了权利的概念之后,这两个特殊的权利之间的斗争就成为一个我认为已经由我扬弃了的概念内部的斗争,“因而”,我很可以从此不再加以理睬的了。
为了加强彻底性,圣桑乔也满可以增加如下的新变化:人的权利也是取得的,因而是正当获得的,而正当获得的权利就是属于人们的人权,即人的权利。
诸如此类的这种概念,只要它们脱离了作为它们基础的经验的现实,就可以像手套一样地任意翻弄,这一点是已经由黑格尔充分地证明了的,黑格尔曾运用这个方法来对付那些空洞的思想家,是有他的理由的。因此圣桑乔大可不必用他的那些“笨拙的”“手法”来把自己变成笑料。
正当获得的权利和人的权利迄今为止被归结为“同样的东西”,这是使圣桑乔能够把一个存在于他头脑之外的历史上的斗争变为无。这就证明我们这位圣者不仅在作细微的区别方面具有睿智,而且在搅拌稀泥方面也是万能的。用这种方法,他能够在自己头脑的“创造性的无”中制造出一场新的可怕的斗争来。
“我甚至可以同意你们所说的〈宽宏大量的桑乔〉,每个人生来就是人〈所以按照以上对巴贝夫的指责,每个人生来也就是“王子”〉,因此在这方面,所有刚刚诞生的人彼此都是平等的……这只不过因为他们除了仅仅是人的孩子,赤子以外,其他什么也没表明,什么也没干。”反之,成人乃是“自己的创造活动的产儿”。他们“不仅具有天赋的权利,还远超过于此,他们还获取权利〈难道施蒂纳认为婴儿没有自己的行动就脱离娘胎了吗?须知婴儿脱离娘胎的“权利”就是由于这个行动才获得的。难道每一个婴儿不是一开始就表明而且通过行动来肯定自己是一个“唯一的”婴儿吗?〉。这是怎样的对立!怎样的战场呀!这真是天赋权利和正当获得的权利的由来已久的斗争!”(第(P374)252页)
这真是须眉丈夫和黄口小儿的一场斗争!
附带的说,桑乔主张反对人权,这只是因为“近来”人们又“习惯于”反对它们了。其实,这些天赋人权也是他给自己“获得的”。在论述“独自性”的那一节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天生的自由者”,桑乔在那里单凭作为一个诞生的人就已经表明自己是自由者的一点,就把独自性变成了人的天赋权利。还有好的,“每一个我已经生来就是反对国家的罪犯”,在这里,反对国家的罪行也变成了人的天赋权利,而对婴儿说来还不存在,但婴儿对它说来却是存在的东西,婴儿却已经犯了反对它的罪。最后,“施蒂纳”又在嗣后谈到了“天生的笨人”、“天生的诗人”、“天生的音乐家”等等。既然权力(音乐的、诗歌的、或者一般有限的能力)在这里都是天生的,而权利=权力,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施蒂纳”如何把人的天赋权利授予这个“我”,虽然这一次这个平等并没有在这些权利中出现。
插曲2.特权者与平权者。我们这位桑乔首先把争取特权和平权的斗争变成了争取仅仅是些“概念”的斗争。这样他就可以不必去研究在政治上表现为特权的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利、平权的现代的生产方式,以及这两种生产方式和与它们相适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了。他甚至可以更简单地把上述的两个“概念”说成是:相等和不相等,并且证明:同一件事物(例如其他的人,一条狗等等)对于一个人可能是没有区别的,也就是说相等的;也可能不是没有区别的,也就是说不相等的,有区别的,有偏爱的等等。
“卑下的弟兄总是吹嘘自己的高尚。”(Saint-Jacques le bonhom-me(注96),1,9)
责任编辑:程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