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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3.货币 (b)支付手段
2013年08月07日 13:53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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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在为止货币不同于流通手段的两种形式,是暂歇的铸币的形式和贮藏货币的形式。第一种形式在铸币暂时转化成货币中反映出,W—G—W的第二环节即买G—W,在一定流通范围内必(P127)然分裂为一系列先后相继的买。而货币贮藏只是基于W—G行为的孤立,即不向G—W继续发展,或者说,它只是商品第一形态变化的独立发展,是作为一切商品转移后的存在而发展起来的货币,同商品在其不断转移形式上的存在即流通手段正相反。铸币准备金和贮藏货币之成为货币,只因为它们是非流通手段,而它们之所以成为非流通手段,只因为它们不流通。我们现在要在这样一个规定上研究货币,在这个规定上,货币流通着,或者说,货币进入流通,但是,它并不履行流通手段的职能。作为流通手段,货币总是购买手段,现在,它却作为非购买手段起作用。

  货币一旦由于货币贮藏而发展成为抽象社会财富的存在和物质财富的物质代表,它就在它这一个当作货币的规定性上,在流通过程内部取得特殊的职能。如果货币当作单纯的流通手段、因而当作购买手段流通,这就表示商品和货币同时对立着,因而同一个价值量具有二重形式:在一极上是在卖者手中当作商品,在另一极上是在买者手中当作货币。两个等价物在对立两极的这种同时存在,以及它们同时变换位置或相互转移,又是表示卖者和买者只是作为现有等价物的所有者相互发生关系。可是,产生货币的各种形式规定性的商品形态变化过程,使商品所有者也发生形态变化,或者说,改变着他们出现时彼此所具有的社会身分。商品监护人在商品形态变化过程中,每逢商品发生一次变化或货币采取一种新形式,就改变一次自己的外皮。例如,商品所有者最初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对立着,后来一个成为卖者,另一个成为买者,然后每一个都交替地作买者和卖者,后来又成为货币贮藏者,最后成为富人。可见,商品所有者走出流通过程的时候,同他走进流通过程的时候不一样了。实际上,货币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形式规定性,不过(P128)是商品本身的结晶了的形式变换,而这种形式变换又不过是商品所有者借以完成其物质变换的那种变化着的社会关系的物化表现。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了新的交往关系,而商品所有者作为这种改变了的关系的承担者,就获得了新的经济身分。正如在国内流通过程中,货币把自己观念化,单纯一张纸片就作为金的代表来履行货币的职能一样,这同一个过程又使那些作为货币或商品的单纯代表而进入流通过程的、即代表着未来货币或未来商品的买者或卖者,具有现实的买者或卖者的效力。

  金发展为货币时的一切形式规定性,不过是商品形态变化中所包含的那些规定的展开,那些规定在简单货币流通中,在货币作为铸币的表现中,或在作为过程中的统一的W—G—W运动中,还没有分化为独立的形式,或者像商品形态变化的中断那样还只是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我们已经知道,在W—G过程中,作为实际的使用价值和观念上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同作为实际的交换价值和只是观念上的使用价值的货币发生关系。当卖者把商品当作使用价值转移时,他就实现了商品自己的交换价值和货币的使用价值。相反,当买者把货币当作交换价值转移时,他就实现了货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格。与此相应,发生了商品与货币的位置变换。现在,这个两极对立的活的过程,在它实现的时候又重新分裂开来。卖者实际转移商品,但最初只在观念上实现商品的价格。他已经把它照它的价格卖出,但是它的价格只是后来在约定的时间才实现。买者作为未来货币的代表者来买,而卖者则作为现在商品的所有者来卖。就卖者方面说,商品当作使用价值实际上被转移了,却没有当作价格实际上被实现;就买者方面说,货币实际上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实现了,却没有当作交换价值实际上被转移。从前,是价(P129)值符号象征地代表货币,而这里,是买者本身象征地代表货币。但是,正如从前价值符号的一般象征要求国家的保证和规定其强制流通一样,现在买者的人身象征则在商品所有者之间引起一种法律上有强制性的私人契约。

  相反,在G—W过程中,货币可以在其使用价值实现之前,或者说,在商品转移之前,作为现实的购买手段转移出去,从而实现商品的价格。例如通常的预付货款的形式就是如此。英国政府向印度农民购买鸦片时就是采取这种形式,驻俄国的外商购买俄国农产品时大部分也是采取这种形式。但是,这里货币不过是在我们已经知道的购买手段的形式上起作用,因此并没有取得新的形式规定性[注:诚然,资本也是以货币形式预付的,预付货币可以是预付资本;可是这个观点不属于简单流通的范围。]。所以我们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再多说;不过关于G—W和W—G这两个过程在这里所借以表现的那种转化形式,我们必须指出:买和卖之间的区别,在流通中直接出现时只是想像的区别,现在却变成了现实的区别,因为,在一种形式上,只有商品存在着,在另一种形式上,只有货币存在着,在两种形式上,都只有过程开始的那一极存在着。此外,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在这两种形式中,等价物之一只存在于买卖双方的共同意志中,这种共同意志约束着双方,并且取得一定的法律形式。

  卖者和买者变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先前作为货币贮藏者的商品所有者曾经扮演了可笑的角色,那末现在他却变成了可怕的人物,因为现在他不是把自己而是把他的邻人看成一定货币额的存在,他不是把自己而是把他的邻人变成为交换价值的殉道者。他从信徒变成了债主,他从宗教走进了法律。(P130)

  《I stay here on my bond!》

  〔“我照契约行事!”〕[注:引自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编者注]

  因此,在W—G的这个改变了的形式中,即在商品存在着而货币只是被代表着的形式中,货币首先起着价值尺度的作用。商品的交换价值用货币来计算,把货币当作它的尺度;但是价格,作为在契约上规定了的交换价值,不仅存在于卖者的头脑中,而且同时也是买者所负的义务的尺度。其次,货币在这里起着购买手段的作用,虽然它不过是把自己的未来存在的影子投射在自己面前。这也就是,它使商品离开自己的位置,把商品从卖者手中转入买者手中。一旦契约到期,货币就进入流通,因为它变换位置,从过去的买者手里转入过去的卖者手里。但是它进入流通,不是作为流通手段或购买手段。它作为这种手段起作用,是早在它存在之前,它的出现,是在它已经不再作为这种手段起作用之后。它进入流通,倒是作为商品的唯一适当的等价物,作为交换价值的绝对存在,作为交换过程的最后一言,总之,是作为货币,而且是作为起一般支付手段这个特定职能的货币。在这个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上,货币表现为绝对商品,但是不像贮藏货币那样在流通之外,而是在流通之内。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差别,会在商业危机时期令人非常不快地显露出来[注:马克思在他的校正本上加了一个注:“路德曾着重指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差别。”——编者注]。

  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转化为货币最初只是表现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的必需,因为他的产品对他并不是使用价值,只有通过转移之后才对他是使用价值。但是,为了在契约到期时支付,他就必须先(P131)把商品出卖。所以,这种出卖,与他的个人需要完全无关,已经由于流通过程的运动变为他的一种社会必需。作为某种商品的过去的买者,他被迫成为另一种商品的卖者,不是为了取得作为购买手段的货币,而是为了取得作为支付手段、作为交换价值的绝对形式的货币。作为终结行为的由商品向货币的转化,或者说,作为目的本身的商品第一形态变化,在货币贮藏上曾经仿佛是商品所有者的随心所欲的行为,现在却成了一种经济职能。为支付而卖的动机和内容,是从流通过程本身的形式中产生的内容。

  在卖的这一种形式中,商品变换自己的位置,流通着,可是它推迟自己的第一形态变化,即推迟自己向货币的转化。从买者方面说则相反,在第一形态变化完成之前,即商品向货币转化之前,就完成第二形态变化,即货币向商品逆转化。因此,在这里,第一形态变化在时间上晚于第二形态变化。因此,货币,即商品在其第一形态变化中的形态,获得了新的形式规定性。货币,或者说交换价值的独立发展,已不再是商品流通的中介形式,而是它的最终结果。

  卖的两极在时间上分离开来的这种期卖,是从简单商品流通中自然产生的,这一点无需详细证明。首先,流通的发展使得同一些商品所有者彼此反复地作为卖者和买者交替出现。这种反复出现,并不只是偶然的,而是,例如说,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期限交出商品和付清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卖是在观念上完成的,也就是说在这里是在法律上完成的,并无具体的商品和货币出现。这里,作为流通手段和作为支付手段的两种货币形式还结合在一起,因为一方面货币和商品同时变换位置,另一方面货币并非购买商品,而是实现过去卖出的商品的价格。其次,许多使用价值的性质,使得使用价值不是在商品实际移交的时候被转移,而是在商品使用了一定(P132)期限之后才真正被转移。例如,把房屋的使用权出卖一个月时,虽然房屋在月初已经移交,但是它的使用价值要到月底才转移完毕。这里,由于使用价值的实际移交同它的真正转移在时间上是彼此分开的,所以它的价格的实现也就迟于它的位置变换。最后,各种商品在生产上有时间长短和先后的不同,使得这个人作为卖者出现时,别一个人还不能作为买者出现;当买卖在同一些商品所有者之间更加频繁地反复进行的情况下,卖的两个要素就适应着他们的商品的生产条件而彼此分离开来。在商品所有者之间就发生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是信用制度的自然基础,但是可以在信用制度存在之前就十分发达。然而很明显,随着信用事业的发展,因而随着一般资产阶级生产的发展,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将靠缩小其作为购买手段的职能,尤其是缩小其作为货币贮藏因素的职能而扩展起来。例如,在英国,当作铸币的货币几乎完全被排挤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售贸易和小额贸易的领域之内,而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则在大规模交易的领域内居于支配地位[注:麦克劳德先生虽然以教条式地下定义而自鸣得意,可是他这样不理解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竟认为货币起源于最发达的货币形式,即支付手段的形式。他说:因为人们需要相互的服务并不总是同时的,而且价值量也不相等,“于是第一人就要对第二人支付一些差额或一定量的服务,——这就是债务”。这个债务的债主需要第三人的服务,但第三人并不直接需要他的服务,于是他“把第一人欠他的债转给第三人。债券就这样从一个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个人的手里,——这就是流通……当一个人得到用金属货币表示的债券时,他不仅能够支配原来债务人的服务,而且能够支配整个生产社会的服务”。 Macleod.《Theory and practice of banking etc.》.London,1855,v.Ⅰ,ch.1[麦克劳德“银行业的理论与实践”1855年伦敦版第1卷第1章]。]。

  货币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这最初(P133)仅限于商品流通领域之内[注:贝利“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第3页上说:“货币是契约上的一般商品,或者说,是用来订立大部分将来要履行的财产合同的东西。”]。可是,随着它的这一职能的发展,其他一切支付形式都渐渐地变为货币支付。货币发展成为唯一的支付手段的程度,表示交换价值在深度和广度上掌握生产的程度[注:西尼耳“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第221页上说:“因为一切东西的价值在一定时期内都会发生变动,所以人们就选了价值最少变动而且最能长久保持一定平均购买力的东西作为支付手段。于是,货币变成了价值的表现或代表。”而事实正好相反。正因为金银之类已经变成货币,即变成独立的交换价值的存在,它们才变成一般支付手段。在对于货币价值量的稳定性发生西尼耳先生所提到的那种顾虑的时期,即在货币为形势所迫而确定为一般支付手段的时期,恰好也是货币价值量的波动被发现的时期。这样的一个时期,在英国是伊丽莎白时代,那时柏里勋爵和托马斯·斯密斯爵士鉴于贵金属的显著贬值,通过了一个议会法案,责成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它们所收的地租中必须有三分之一用小麦和麦芽保存起来。]。

  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货币量首先决定于支付总额,即已转移的商品的价格总额,而不是像在简单货币流通中那样决定于待转移的商品的价格总额。可是,这样决定的总额,受着两种情况的校正:第一,是同一块货币重复这同一职能的速度,或者说许多笔支付形成一个过程中的支付锁链的速度。如甲付给乙,而后乙又付给丙等等。而同一块货币重复其支付手段职能的速度,又一方面决定于商品所有者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的锁链,——同一个商品所有者对于一个人是债权人,对于另一个人又是债务人等等,另一方面决定于不同的各个支付期间隔的长短。这个支付锁链,即推迟了的商品第一形态变化的锁链,在质上不同于那个在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流通时表现出来的形态变化的锁链。后者不但在时间上是先后衔接的,而且是在这种先后衔接的过程中才初次形成的。商(P134)品变成货币,而后再变成商品,这样使另一种商品能够变成货币,如此等等,换句话说,卖者变成买者,由此另一个商品所有者就变成卖者。这种联系是在商品交换过程本身中偶然产生的。但是,甲支付给乙的货币被乙支付给丙,被丙支付给丁等等,并且在时间上一个紧接着一个,——这种表面联系不过是表现一种已经现成地存在的社会联系。同一货币流过不同的手,并不是因为它们作为支付手段出现,可是它们作为支付手段流通,却是因为不同的手已经彼此相握。因此,同货币作为铸币或购买手段流通的速度比较起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速度表明个人已更深得多地卷入了流通过程。

  同时发生的、因而在空间上并行的买和卖的价格总额,对于铸币流通速度代替铸币数量,是一个界限。这个障碍对于起支付手段作用的货币就消失了。如果应当同时履行的许多笔支付都集中在同一地点,——这种情形最初自然只是发生在商品流通的大集中点,——那末这些支付就可以作为负数和正数相互抵销,因为甲要支付给乙,而同时丙要支付给甲等等。因此,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的需要量,不是决定于应当同时实现的支付的价格总额,而是决定于支付的集中程度和它们作为负数和正数互相抵销以后的余额的大小。在信用事业还完全没有发展的时候,例如在古罗马,就已经产生为这种抵销而设的专门机关。但是这里不是要考察这种机关,也不是要考察在一定社会圈子里到处规定着的一般支付期。这里只需指出,关于这种支付期对流通中货币量的周期性波动的特殊影响,直到最近才作了科学的研究。

  只要许多笔支付作为正数和负数互相抵销,就根本没有现实的货币参与。这里,货币仅仅在其价值尺度的形式中起作用,即一(P135)方面在商品价格中,另一方面在彼此间的债额中起作用。因此,交换价值在这里除了它的观念上的存在之外,并没有获得任何独立的存在,哪怕是作为价值符号的存在,或者说,货币只变为观念上的计算货币。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包含着一个矛盾:一方面,只要许多笔支付互相抵销,货币就只是在观念上作为尺度发生作用,另一方面,只要支付必须实际进行,货币就不是作为瞬息间的流通手段进入流通,而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静止的存在、作为绝对商品,简言之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因此,在支付锁链和一种抵销支付的人为制度已经发达的地方,如果有什么震动强制地打断了支付之流,破坏了它们的抵销机制,货币就会突然从它的价值尺度的虚无缥缈的姿态一变而为坚硬的货币或支付手段。于是,在发达的资产阶级生产情况下,当商品所有者早已变成了资本家,已经熟悉自己的亚当·斯密,并且高傲地嘲笑那种以为只有金银是货币或以为货币根本不同于其他商品而是绝对商品的迷信的时候,货币却又突然不是作为流通的中介出现,而是完全像货币贮藏者所理解的货币一样作为交换价值的唯一适当的形式、作为唯一的财富出现。货币作为财富的这样的唯一存在,不是像货币主义所设想的那样只是表现在一切财富在观念上贬低价值或丧失价值,而是表现在一切财富在实际上贬低价值或丧失价值。这就是世界市场危机中称作货币危机的特殊时机。人们在这种时机当作唯一财富渴求的Summum bonum〔至善〕就是货币,就是现金,而其他一切商品,正因为它们是使用价值,就在现金旁边表现为无用之物,表现为废物和玩具,或者就像我们的马丁·路德博士所说的,是供奢侈和大吃大喝的东西。这种由信用主义突然转变到货币主义,使得实际恐慌又加上了理论恐惧,流通的当事人在他们自已的关系(P136)的深不可测的秘密面前瑟瑟发抖了[注:那位想不让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去猛烈反对资产者本人的布阿吉尔贝尔,对于只是观念上的和只是瞬息间的货币形式有所偏爱。以前他对流通手段如此,现在对支付手段也是如此。他又没有看到的是,货币从它的观念的形式直接变为它的外在现实,他没有看到坚硬的货币已经隐伏在仅仅是想像的价值尺度中了。他说,货币只是商品本身的形式,这一点表现在批发贸易上,在那里,《les marchandises sont appréciées》[“商品被估价”]之后,交换是在没有货币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国详情”第210页。]。

  支付又必需有一笔准备金,一笔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的积累。这种准备金的形成,不像货币贮藏那样是流通本身之外的活动,也不像铸币准备金那样仅仅是铸币的技术性的滞留,而是必须把货币逐渐积聚起来,以便到未来的约定支付期届满时握有现款。因此,如果在抽象形式上被当作致富之道的货币贮藏随着资产阶级生产的发展而减少,那末,这种为交换过程所直接需要的货币贮藏却在增加,或者不如说,一般在商品流通领域之内形成的贮藏货币的一部分被吸收为支付手段准备金。资产阶级生产越发展,这种准备金越是限于必需的最低限度。洛克在论利率降低的著作中[注:洛克“略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结果”第17、18页。],关于当时这种准备金的规模,提供了有趣的资料。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到,在英国,正是在银行业开始发展的时代,支付手段准备金曾经从一般流通的货币中吸收了多么大的一部分。

  研究简单货币流通时所得出的流通中的货币量的规律,因支付手段的流通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一定的货币流通速度下,——不论货币是作为流通手段或作为支付手段,——一定时期内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决定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同一时期中到期的支付总额,减去彼此抵销的支付。流通中的货币量决(P137)定于商品价格这个一般规律,并不因此而受到丝毫影响,因为支付总额本身是由契约上规定的价格决定的。但是,很明显,即使假定流通的速度和支付上的节约不变,一定时期例如一日内,流通的商品量的价格总额和同一日内流通的货币量也决不相符,因为,有一定量正在流通的商品,它们的价格只是在将来才实现为货币,又有一定量的货币正在流通,同它相当的商品早已退出流通。后面这一定量的货币本身又决定于各个不同时期签订而在同一日到期的各笔支付的价值总额的大小。

  我们已经知道,金银价值的变动并不妨碍金银执行价值尺度或计算货币的职能。可是,这种变动对于当作贮藏货币的货币却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随着金银价值的涨落,金银贮藏货币的价值量也会提高或降低。这种变动,对于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就更加重要。支付只是发生在商品卖出之后,换句话说,货币在两个不同的时期执行两种不同的职能,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后是作为与这个尺度相适应的支付手段。在先后两个时期之间,如果贵金属的价值有变动,或者说,如果生产贵金属所需的劳动时间有变动,那末,同量金银的价值,当它作为支付手段出现时,就会比它作为价值尺度时或签订契约时高些或低些。这里,像金银这样的特殊商品,它们作为货币或作为独立化了的交换价值的职能,就同它们作为随生产费用的变动而变动价值量的特殊商品的性质发生了冲突。贵金属价值的跌落在欧洲引起的社会大革命,正像在古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用来计算债务的铜的价值的上涨引起了相反的革命一样,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用不着再去研究贵金属的价值变动对于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影响,我们这里就可以看出,贵金属价值的跌落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相反,它的价值的上涨则有利于债权(P138)人而不利于债务人。(P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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