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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在价格的形式上只是在观念上转化为金,金从而只是在观念上转化为货币,由于这种情况,便产生了观念的货币计量单位学说。因为在规定价格时,只是想像的金银起作用,金银只是当作计算货币起作用,有人就以为镑、先令、辨士、塔勒、法郎等名称,不是指金银的重量部分或某种物化劳动,而是指观念的价值原子。于是,比如说,如果一盎斯银的价值提高了,那它就包含更多的这样的原子,因此它就应当算成和铸成更多的先令。这种学说在英国最近一次商业危机中又流行起来,甚至在议会中,在(P66)1858年银行委员会报告所附的两个专门报告中也提出过。这种学说最早产生于十七世纪末叶。在威廉三世即位时,1盎斯银的英国造币局价格是5先令2辨士,或1/62盎斯银称作1辨士,12个这样的辨士称作1先令。按照这个标准,例如6盎斯重的银就铸成31个称作先令的银币。但是,1盎斯银的市场价格升到它的造币局价格之上,从5先令2辨士升到6先令3辨士,或者说,购买1盎斯生银必须付给6先令3辨士。既然造币局价格不过是1盎斯银的等分的计算名称,1盎斯银的市场价格怎么能升到它的造币局价格之上呢?这个谜一下子就解开了。在当时流通的560万镑银币中有400万镑已被磨损和刮削。有一次检验证明,57200镑银币应该重220000盎斯,实重却只有141000盎斯。造币局仍然按照同样的标准铸造,但是实际流通的轻先令所代表的1盎斯的等分却比它名称所代表的要小。因此,到市场上购买1盎斯生银,就得支付较多的这种变轻了的先令。这样就发生了混乱,于是决定普遍重铸,这时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财政部秘书长〕朗兹断言,1盎斯银的价值已经提高,因此今后它应该铸成6先令3辨士,而不应该同从前一样铸成5先令2辨士。其实,他也就是说,因为1盎斯的价值已经提高,所以它的等分的价值降低了。但是,他的错误理论只是一个正当的实际目的的掩饰。国债是用轻先令借的,难道要用重先令来还吗?在名义上得5盎斯而实际上得4盎斯的地方,他不说还4盎斯,却反而说名义上要还5盎斯,但是把它的金属含量减成4盎斯,把从前称作4/5先令的称作1先令。因此,朗兹实际上是维护金属含量,虽然在理论上是坚持计算名称。他的反对者只是坚持计算名称,因此把减轻了25—50%的先令同足量的先令说成一样,但他们反而硬说他们只是坚持金属含(P67)量。约翰·洛克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和贫民,代表商人反对旧式高利贷者,代表金融贵族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他在自己的一本著作中甚至证明资产阶级的理智是人类的正常理智,他也接受了朗兹的挑战。约翰·洛克获得了胜利,货币借来的时候是10—14先令合1基尼,而偿还的时候则是20先令合1基尼[注:洛克还说:“把以前称作半克朗的称作1克朗吧。价值仍然是由金属含量决定的。如果你们能把一个铸币的银量减少1/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那末你们同样能把它的银量减少19/20。按照这种理论,把一个法寻称作克朗,这个法寻就能够同含有60倍银的克朗一样,购买同样多的香料、丝绸或其他商品。你们能做到的一切,不过是拿较大的银量的印记和名称加在较小的银量上。但是用来偿还债务和购买商品的是银,不是名称。如果你们提高货币价值不过是对于银块的一个等分随便给一个名称,例如把1/8盎斯银称作1个辨士,那末,你们实际上可以把货币价值爱提得多高就多高。”(注23)洛克同时还答复朗兹说,市场价格升到造币局价格之上,原因不是“银价值的增高,而是银铸币的减轻”。77个已被刮削的先令丝毫也不比62个足量的先令重。最后,他正确地提出,如果撇开流通的铸币的银量减少不谈,在英国,生银的市场价格也会多少高于造币局价格,因为生银的输出是容许的,而银币的输出是禁止的。(见“略论降低利息”第54—116页)洛克非常谨慎地避免涉及迫切的国债问题,同样他非常小心地避开下面这个细致的经济问题:汇率,同生银对银币的比例一样,证明流通的货币的贬值远不是与它实际的银量减少成比例的。我们在流通手段的一节中将回过来对这个问题作总的研究。尼古拉·巴尔本在《A discourse concerning coining the new money lighter,in answer to Mr.Locke's considerations etc.》,London,1696[“新币轻铸论,答洛克先生关于提高货币价值的意见”1696年伦敦版]中企图把洛克引入危险地带,但没有成功。]。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挖苦地总结这笔生意说:
“政府在赋税上大占便宜,债权人在资本和利息上大占便宜,唯一受骗的人民也非常高兴,因为他们的Standard〔标准〕〈他们自己的价值的标准〉并未降低。”[注: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56页。](P68)
斯图亚特以为,随着商业进一步的发展,人民会更机敏一些。他错了。大约在120年后,同样的quid pro quo〔误会〕又发生了。
贝克莱主教是英国哲学中神秘唯心主义的代表,他给观念的货币计量单位学说加上了讲求实际的“财政部秘书长”所忽略的理论气质,这是合乎常理的。他问:
“难道不能把利弗尔、镑、克朗之类的名称看成只是比例名称〈即抽象价值本身的比例〉吗?难道金、银或纸币不只是用来计算、记载和监督〈价值比例〉的记号或符号吗?难道支配别人的实业活动〈社会劳动〉的权力不就是财富吗?难道货币实际上不只是转移和记载这种权力的符号或记号,而用什么材料做这种符号是十分重要的吗?”[注:“提问者”。顺便提一下,《Queries on money》[“关于货币问题”]一篇写得很有才智。其中贝克莱正确地指出,北美洲殖民地的发展恰恰“最清楚地证明,金银对于一国的财富,并不是像各阶层的庸人所想像的那样必要”。]
这里一方面混淆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另一方面混淆了作为价值尺度的金银和作为流通手段的金银。因为贵金属在流通行为中可以用记号代替,贝克莱就得出结论说,这些记号本身不代表任何东西,只代表抽象的价值概念。
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对观念的货币计量单位学说发挥得如此充分,以致他的追随者(无意识的追随者,因为他们不知道他)既找不到一个新的说法,甚至也找不到一个新的例子。
他说:“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分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money coin)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注:价格在这里按照十七世纪英国经济学著作家的用法,是指实在的等价物。],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计算货币对物品的价值所起的作用,就像度、分、秒等等对角度的作用,标尺对地图的作用等等一样。在这一切发明中,总是采用一个名称作为单位。(P69)所有这些措施的用途不过是在于指示比例,货币单位的用途也是一样。因此,货币单位不能同任何一部分价值有固定不变的比例,也就是说,它不能固定在任何一定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上。单位一经确定,用乘法就可以求出最大的价值。因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对商品发生影响的环境的总的结合以及人们的癖性,所以应当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变动着的。凡是用共同的、一定的、不变的标准妨碍和扰乱确切规定比例变动的做法,必定对贸易发生有害的影响。货币只是具有等分的观念标准。如果有人问:一个部分的价值的计量单位应当是什么,我就用另一个问题来回答:度、分、秒的标准大小是什么?它们没有标准大小;但是,只要一个部分已经确定,依据标准的本质,其余的必定全都依比例确定下来。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和非洲海岸的安哥拉货币就是这种观念货币的例子。”[注: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第2卷第102—107页。]
斯图亚特所说的只是货币在流通中充当价格标准和计算货币的现象。如果几种商品在价格表上分别标价为15先令、20先令、36先令,那末,在比较它们的价值量时,实际上我所关心的既不是先令的含银量,也不是先令的名称。15、20、36这些数的比例已经说明一切,1这个数成为唯一的计量单位。比例的纯抽象的表现始终只是抽象的数的比例本身。因此,为彻底起见,斯图亚特不仅要撇开金银,而且还要撇开它们的法定的教名。他由于不了解价值尺度向价格标准的转化,自然就以为用作计量单位的一定量金,不是对其他的金量作尺度,而是对价值本身作尺度。因为各种商品通过自己的交换价值转化成价格而表现为同名的量,他就否定了使各种商品成为同名的那个尺度的质;又因为在各种不同金量的比较中用作计量单位的金量的大小是约定俗成的,他就连对这个大小总得有个规定都加以否定。他可以不说圆周的1/360是1度,而说1/180是1度;这时,直角就不是用90度计算,而是用45度计算,(P70)锐角和钝角的计算以此类推。虽然如此,量角器仍然首先是有一定质的数学形式——圆,同时又是有一定量的圆的部分。至于斯图亚特的经济例证,一个反驳了他自己,另一个什么也没有证明。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实际上只是西班牙多布隆币的计算名称,当辛勤流转的铸币因为同外界剧烈磨擦而消瘦下来的时候,多布隆币却因懒洋洋地躺在银行地窖里而保持着自己的全部脂肪。至于那些非洲的观念论者,在有批判眼光的旅行家作出关于他们的详细报道之前,我们只能让他们听天由命了。[注:在最近一次商业危机中,英国某些方面的人士盛赞非洲的观念货币,而这一次观念货币的住址从海岸移到贝尔贝莱内地去了。有人认为,贝尔贝莱人没有商业危机和工业危机是由于他们用《Bars》[金属条块]这种观念的计量单位。把商业和工业的存在说成是商业危机和工业危机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岂不是更简单吗?]法国的阿西涅可以说是近似斯图亚特所了解的观念货币:“国民财产。阿西涅100法郎”。诚然,这里阿西涅所应代表的使用价值,即被没收的土地,是确切指明了的,可是计量单位的量的规定被忘记了,因而“法郎”便成为一个没有意义的词。一个阿西涅法郎代表多少土地,要看土地公开拍卖的结果而定。但是实际上,阿西涅法郎是作为银币的价值符号来流通的,因而它的贬值也是用这个银标准来衡量的。
在英格兰银行停止兑现时期,货币理论几乎比战报还要多。由于银行券贬值和金的市场价格高于造币局价格,银行的某些辩护人重新提出观念的货币尺度学说。卡斯尔里子爵给这种混乱见解找到了典型的混乱说法,他把货币计量单位说成是《a sense of value in reference to currency as compared with commodities》[“通货同商品比较所产生的价值感”]。巴黎和约签订以后几年,情(P71)况又容许恢复兑现,这时,威廉三世时代朗兹曾提出的问题,几乎原封不动地又被提出来了。庞大的国债,二十多年积下的大量私人债务和定额债券等,都是用贬值的银行券订立的。这些债务是否应该用每4672镑10先令不仅名义上而且实际上也代表100磅22开金的银行券来偿还呢?北明翰银行家托马斯·阿特伍德以Lowndes redivivus〔朗兹转世〕的姿态出现。他主张债权人在契约中名义上借出多少先令,就该在名义上收回多少先令;不过,如果按照从前的铸币含金量把大约1/78盎斯金称作1先令,那末现在应该比如把1/90盎斯金称作1先令。阿特伍德的门徒以《little Shillingmen》〔小先令人〕的北明翰派而著称。从1819年开始的关于观念的货币尺度的争论,到1845年仍然在罗伯特·皮尔爵士和阿特伍德之间进行着,阿特伍德在货币作为尺度的职能方面所有的智慧,可以全部总结在下面所引的一段话中:
“在与北明翰商会论战中罗伯特·皮尔爵士问道:你们的一镑银行券代表什么?什么叫作一镑?……反过来说,对现行的价值计量单位应如何理解?3镑17先令1/2辨士是表示1盎斯的金,还是它的价值?如果是1盎斯金本身,那为什么不用它的名字称呼它,为什么不称盎斯、本尼威特、克冷而要称镑、先令、辨士呢?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制度去了……或许它们指的是价值?如果1盎斯金=3镑17先令101/2辨士,为什么它有时又值5镑4先令,有时又值3镑17先令9辨士呢?……‘镑’(£)这个用语是指价值,但不是指固定于一个不变的金量上的价值。镑是一个观念的单位……劳动是形成生产费用的实体,它把金的相对价值赋予金,就像把铁的相对价值赋予铁一样。因而,不论用什么特别的计算名称来表示一人的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这种名称总是表现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注:《The currency question,the Gemini letters》.London,P.266-272 passim[“通货问题,两人书简”1844年伦敦版散见第266—272页]。](P72)
在最后几句话中,观念的货币尺度的模糊概念消散了,而这种概念的固有的思想内容显露出来了。金的计算名称,如镑、先令等等,应该是一定量劳动时间的名称。既然劳动时间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那末,这些名称实际上就应该代表价值比例本身。换句话说,劳动时间被认为是真正的货币计量单位。关于北明翰派,我们就说到这里为止,但是还要顺便指出,观念的货币尺度学说在银行券可兑现或不可兑现的争论中获得了新的意义。如果纸币的名称是从金或银得来的,那末,银行券可以兑现、即可以兑换为金或银,总是一条经济规律,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例如,普鲁士的纸塔勒,法律上虽然规定不兑现,但是,当它在日常流通中低于银塔勒,因而实际上不能兑现时,就立刻贬值。因此,英国那些坚决维护不兑现纸币的人,就把观念的货币尺度作为藏身之所。如果货币的计算名称,如镑、先令等等,是一个商品在同其他商品交换时或多或少地吸进或吐出的一定数目的价值原子的名称,那末,比如一张英国的五镑券,就不依赖于它同金的比例,正像不依赖于它同铁和棉花的比例一样。既然它的名称不再使它同一定量的金或其他任何商品在理论上相等,所以它的可兑现的要求,即它同一定量的某种特殊物实际上相等的要求,就被它的概念本身排除了。
劳动时间是直接的货币计量单位的学说,由约翰·格雷[注:John Gray.》The social system.A treatise on the principle of exchange》.Edinburgh,1831[约翰·格雷“社会制度。论交换原理”1831年爱丁堡版]。并参看他的《Lectures on the nature and use of money》.Edinburgh,1848[“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1848年爱丁堡版]。在二月革命以后,格雷送给法国临时政府一份备忘录,其中教训说,法国所需要的不是一个《organisation of labour》[“劳动组织”],而是一个《organisation of exchange》[“交换组织”],这个组织的方案在他想出的货币制度中已经完(P73)全设计好了。老实的格雷想不到在他的“社会制度”出现了16年之后,这个发明的专利权会被善于发明的蒲鲁东拿去了。]第一次加以系统地发挥。他主张国家中央银行通过支行来确定生产各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生产者以自己的商品换回一张正式的价值凭证,即换回一张表明他的商品包含多少劳动时间的收据[注:格雷“社会制度”第63页:“货币应该仅仅是一张收据,证明这张收据的持有者曾经对现存的国民财富贡献了一定的价值,或者曾经从贡献这一价值的人那里取得了对于这一价值的支配权。”];而这种代表1个工作周、1个工作日或1个工作小时等等的银行券,同时又是领取存放在银行仓库中的其他一切商品中的一个等价物的证据[注:“产品在事先经过估价后可以存入银行,一有需要又可以把它提取出来,但是大家要同意一个条件:凡是把任何种类的财产存入这种国家银行的人,都可以从银行取出同等价值的任何物品,而不是只准提取他所存入的物品。”同上,第67—68页。]。这就是他的基本原则,他把这个原则的细节研究得非常周到,并且使这个原则处处适合英国各种现行机构。在这种制度下,格雷说:
“为取得货币而卖,在任何时候都和现在用货币来买一样地容易;生产将同需求相等而成为需求的永不枯竭的源泉。”
贵金属将失去它们对其他商品的“特权”,[注:同上,第16页。]
“将在市场上与黄油、鸡蛋、棉布、花布并列,取得它们应有的地位,它们的价值不会比金刚石的价值更使我们关心”[注:格雷“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第182页。]。
“我们应该保持我们想像出来的价值尺度——金,从而束缚一国的生产力呢,还是应该改用自然的价值尺度——劳动,从而解放一国的生产力呢?”[注:同上,第169页。](P74)
既然劳动时间是价值的内在尺度,为什么除了劳动时间之外还有另一种外在尺度呢?为什么交换价值发展成为价格呢?为什么一切商品都用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来估计自己的价值,因而使这一商品变成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存在,变成货币呢?这是格雷应该解决的问题。他不去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去空想商品能够直接当作社会劳动产品而相互发生关系。但是,它们是什么,就只能当作什么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直接是彼此孤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必须在私人交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来证明是一般社会劳动;或者说,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劳动只有通过个人劳动的全面转移才成为社会劳动。但是,既然格雷把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直接当作社会劳动时间,那他就是把这种劳动时间当作共同的劳动时间,或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实际上,一种特殊的商品,如金和银,就不会当作一般劳动的化身来同其他商品相对立,交换价值就不会变成价格,而使用价值也就不会变成交换价值,产品也就不会变成商品,因而资产阶级生产的基础也就会消灭。然而,这决不是格雷的本意。在格雷看来,产品要当作商品来生产,但不当作商品来交换。格雷指靠国家银行来实现这个虔诚的愿望。一方面,社会通过银行使个人不依赖私人交换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又让个人在私人交换的基础上继续生产。因此,这里的内在逻辑迫使格雷一个又一个地废弃资产阶级生产的条件,虽然他只是想把产生于商品交换的货币“改良”一下。这样他就把资本变成国家资本[注:“每个国家的实业应该靠国家资本来经营。”(约翰·格雷“社会制度”第171页)],把地产变成国家财产[注:“土地应该成为国家财产。”(同上,第298页)],如果仔细(P75)地看一下他所说的银行,就会发现它不仅一手收进商品和另一手发出对提供的劳动的凭证,而且还调节着生产本身。格雷在他的最后一部著作“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中小心翼翼地想表明他的劳动货币纯粹是资产阶级的改良,在这里他陷入了更加尖锐的矛盾中。
每种商品直接就是货币。这是格雷从他的不充分的、因而是错误的商品分析中得出的理论。“劳动货币”、“国家银行”和“商品堆栈”的“有机”结构不过是一种幻影,使人误认为这种教条是支配世界的规律。关于商品直接就是货币或商品中的私人特殊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的这种教条,当然不会因为有一个银行相信它并按照它经营就会变成现实。相反,在这种情形下,破产会来扮演实际批评家的角色。格雷的著作中所隐藏的、连他自己都未察觉的,就是劳动货币是一种经济学上的空话,它用来表示下面这种虔诚的愿望:废除货币,同货币一起废除交换价值,同交换价值一起废除商品,同商品一起废除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这一点被英国的一些社会主义者,有些在格雷前,有些在格雷后,直截了当地讲出来了[注:例如见W.Thompson.《An inquiry into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etc.》.London,1824[威·汤普逊“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1824年伦敦版];Bray.《Labours wrongs and labours remedy》.Leeds,1839[布雷“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1839年里子版]。]。但是,把贬低货币和颂扬商品当作社会主义的核心来认真宣传,从而使社会主义变成根本不了解商品和货币的必然联系[注:Alfred Darimon.《De la réforme des banques》.Paris,1856[阿尔弗勒德·达里蒙“银行改革”1856年巴黎版]可以看作是这种滑稽的货币理论的纲要。],这要等蒲鲁东先生和他的学派来完成了。(P76)
注释:
[23]马克思引自约·洛克的著作“略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结果。给一议员的信,1691年”(《Some Consideration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cwering of Interest,and Raising the Value of Money.In a Letter sent to a Member of Parliament,1691》),根据“约翰·洛克全集”四卷集1768年伦敦第7版第54页(《The Works of John Locke》.In four volumes.The seventh edition,London,1768,p.54)。——第6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