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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币或简单流通
2013年08月07日 13:58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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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议会就1844年和1845年罗伯特·皮尔爵士的银行条例(注20)进行的一次辩论中,格莱斯顿曾经说,受恋爱愚弄的人,甚至还没有因钻研货币本质而受愚弄的人多。他是对不列颠人谈不列颠人。相反,在货币钻营上早就有“天使般的机智”(虽然配第对此表示怀疑)的荷兰人,在货币钻研上从来没有失去过他们的机智。

  只要理解了货币的根源在于商品本身,货币分析上的主要困难就克服了。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只在于清楚地理解货币所固有的形式规定性,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困难的,因为一切资产阶级关系都镀上了金或银,表现为货币关系,因而货币形式似乎具有一种无限复杂的、对它本身说来是外来的内容。

  在以下的研究中要把握住,我们所谈的只是从商品交换直接产生出来的那些货币形式,而不是属于生产过程较高阶段的那些货币形式,如信用货币。为简化起见,到处把金作为货币商品。

1.价值尺度

  流通的第一个过程,可以说,是实际流通的理论上的准备过程。作为使用价值存在的商品,首先替自己创造一种形式,它们以(P54)这种形式彼此在观念上作为交换价值,作为一定量物化一般劳动时间而出现。这个过程的第一个必要行动,我们已经知道,就是商品使一种特殊商品,比如金,当作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化身即当作一般等价物分离出来。我们回顾一下商品把金转化为货币时所采取的形式:

  1吨铁=2盎斯金

  1夸特小麦=1盎斯金

  1担摩哈咖啡=1/4盎斯金

  1担钾碱=1/2盎斯金

  1吨巴西木材=1+1/2盎斯金

  Y量商品=X盎斯金

  在这个等式系列中,铁、小麦、咖啡、钾碱等等彼此表现为同样的劳动即物化在金中的劳动的化身,在这种劳动中,这些商品的不同使用价值所表现的各种实在劳动的一切特点完全消失了。作为价值,它们是相同的,是同一劳动的化身或劳动的同一化身,是金。作为同一劳动的同样的化身,它们只有一种差别即量的差别,或者说表现为不同的价值量,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中包含着不等的劳动时间。它们是这样单个单个的商品,但是因为同一般劳动时间本身,即同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金发生了关系,它们同时又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彼此发生关系。正是这个使商品彼此表现为交换价值的过程中的关系,把包含在金中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一定量的这种一般劳动时间在不同量的铁、小麦、咖啡等等上,总之,在一切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或者说,直接在商品等价物的无限系列上展示出来。当商品全面地通过金来表现它们的交换价值的时候,金就直接用一切商品来表现它自己的交换(P55)价值。当商品彼此间互相赋予交换价值的形式的时候,它们就赋予金以一般等价物的或货币的形式。

  因为一切商品都按照一定量金和一定量商品含有等量劳动时间的比例用金来衡量自己的交换价值,金就成了价值尺度,而金首先只是由于作为价值尺度这一规定——作为价值尺度它直接用一切现有的商品等价物来衡量自己的价值——才变成一般等价物或货币。另一方面,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现在都用金来表现。在这个表现中,要区别质的因素和量的因素。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作为同一的同样的劳动时间的化身存在着;而商品的价值量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因为各商品在与金相等的比例上彼此相等。这一方面表现出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一般性质,另一方面在它们的金等价物上表现出这个劳动时间的量。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样地用一种特殊商品,或者说,用商品同一种特殊商品相等的唯一等式,作为一般等价同时也作为这个等价的程度表现出来,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内部出现时的转化形式。

  可见,商品通过它们把自己的价值表现为金价格这个过程,同时把金表现为价值尺度,从而表现为货币。如果它们全面地用银或小麦或铜来衡量自己的价值,因而表现为银价格、小麦价格或铜价格,银、小麦或铜就会变成价值尺度,并且因此变成一般等价物。商品要在流通中表现为价格,它们在进入流通之前就应该是交换价值。金所以变成价值尺度,只是因为一切商品都用它来估计自己的交换价值。但是这种过程中的关系——金作为尺度的性质正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的全面性的前提是:每一单个商品都按照金和自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用金来衡量自己,因此,商品和金之间的真正尺度是劳动本身,或者说,商品和金是通过直接的物(P56)物交换彼此作为交换价值而相等的。至于这种相等实际上如何发生,在简单流通领域内不能加以研究。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在生产金银的国家,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直接体现在一定量金银中,而在既不产金也不产银的国家,是通过迂回的办法达到同样的结果的,这就是用本国的商品,即本国平均劳动的一定部分去同那些有金银矿藏的国家直接地或间接地交换物化在金银中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金要充当价值尺度,就必须是一个潜在可变的价值,因为它只有作为劳动时间的化身才能变成其他商品的等价物,而同一劳动时间又随着实在劳动的生产力的变动而实现在同一些使用价值的不同量上。一切商品的价值用金来估计,正如每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用一种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样,其前提不过是金在一定时刻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前面讲过的交换价值规律也适用于金的价值变动。如果商品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那末它们的金价格只有在金的交换价值跌落的时候才能普遍上涨。如果金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那末金价格只有在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上涨的时候才能普遍上涨。商品价格普遍跌落的场合则相反。如果一盎斯金的价值由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发生变动而跌落或上涨,那末它的涨落对一切其他商品都是同等程度的,因此,它在一切其他商品面前依旧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同一些交换价值现在是用比从前大或比从前小的金量来估计,但是它们是按照自身的价值量来估计的,因而它们彼此之间仍然保持着同样的价值比例。2:4:8变为1:2:4或4:8:16时,其比例仍然不变。金的价值变动了,交换价值就以改变了的金量估计自己,这个改变了的金量并不妨碍金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正如银的价值虽然只等于金的价值的1/15,但这并不妨碍银把金排斥于这个职能之外。由于(P57)劳动时间是金和商品之间的尺度,而且金只有在一切商品都用它来衡量自己的时候才成为价值尺度,因此,以为商品的可通约性是由货币造成的想法,纯粹是流通过程的假象[注:不错,亚里士多德理解到,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前提:“显然……还没有货币的时候,就已经有交换了,因为用5张床换一间屋,或者换5张床所值的货币,是没有区别的。”另一方面,由于商品在价格上才取得互为交换价值的形式,所以他以为商品通过货币才成为可通约的。“一切物都必须有一个价格;这样才会始终有交换,因而才会有社会。事实上,货币就像尺度一样,使物品可以通约,从而使它们相等。因为没有交换就没有社会,而没有相等就不能有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相等。”亚里士多德并不否认,这些用货币来衡量的不同物品是一些完全不可通约的量。他寻找的是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统一物,但是他作为一个古希腊人不能找到这个统一物。为摆脱这个难关,他假定本来不可通约的物在实际需要时会借助货币变成可通约的物:“固然,在本质上,这样不同的物是不能通约的,但是由于实际需要,这种情况却发生了。”(Arist.《Ethic.Nicom.》,L.5,C.8,edit.Bekkeri,Oxonii,1837[亚里士多德”尼科马赫伦理学”贝克里编1837年牛津版第5卷第8章])]。相反,正是作为物化劳动时间的商品的可通约性使金成为货币。

  商品进入交换过程时所采取的实在形态,是它们的使用价值形态。它们必须通过自身的转移才变成真正的一般等价物。它们的价格规定,是它们仅仅在观念上向一般等价物的转化,是一个尚待实现的同金相等的等式。但是,由于商品在自己的价格上只是观念上转化为金,或者说转化为只是想像的金,它们的货币存在还没有真正同它们的现实存在脱离,所以金还只是转化为观念的货币,还只是价值尺度,而一定的金量实际上还只是作为一定量劳动时间的名称起作用。商品彼此表现它们交换价值的一定方式决定着金借以结晶为货币的形式规定性。

  现在,商品是作为两重存在而互相对立着,实际上作为使用价值,观念上作为交换价值。现在,它们彼此把自己所包含的劳动的(P58)两重形式表现出来了,因为特殊的实在劳动作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而实际存在着,而一般的抽象劳动时间则在它们的价格上取得想像的存在,在这种存在上,它们是同一价值实体的同样的、只有量的差别的化身。

  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差别,一方面,似乎只是名义上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劳动是商品的实在价格,货币是商品的名义价格。假定1盎斯金是30个工作日的产品,那末现在1夸特小麦就不用30个工作日估价,而用1盎斯金估价。另一方面,这个差别决不是单纯名义上的差别,因为实际流通过程中威胁着商品的一切风暴正是集中在这个差别上。30个工作日已经包含在1夸特小麦中,因此,没有必要现在才把1夸特小麦表现为劳动时间。但是,金是一种和小麦不同的商品,1夸特小麦能否像它的价格所预先标明的那样事实上变成1盎斯金,只有在流通中才能证明。这就要看它能否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能否证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量是社会为生产1夸特小麦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量。商品本身是交换价值,它有一个价格。在交换价值和价格的这个差别中表现出:包含在商品中的特殊的个人劳动,必须通过转移的过程才表现为它的对立物,表现为无个性的、抽象一般的、并且只有在这种形式上才是社会的劳动,就是说表现为货币。它能否得到这种表现,看来是偶然的事情。因此,虽然在价格上,商品的交换价值只是在观念上得到一个同自身不同的存在,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两重存在只是作为不同的表现方式而存在,另一方面,虽然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金还只是作为想像的价值尺度同实在商品相对立,但是,就在交换价值作为价格的存在或金作为价值尺度的存在中,已经隐藏着商品向铿锵的真金转移的必要性和商品转移不成的可能性,总之,隐藏(P59)着由于产品是商品而产生的全部矛盾,或者说,隐藏着由于私人特殊劳动必须表现为它的直接对立物即抽象一般劳动才取得社会效力而产生的全部矛盾。因此,那些只要商品不要货币、只要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而不要这种生产的必要条件的空想主义者是作得彻底的,他们不等货币以可感觉的形式出现,就在它作为价值尺度的朦胧的、想像的形式上把它“消灭”。在看不见的价值尺度中,隐藏着坚硬的货币。

  假定金变成价值尺度而交换价值变成价格的过程已经存在,一切商品在它们的价格上还只是想像的大小不同的金量。它们作为同一物即金的不同量而互相较量、互相比较和互相衡量,这样在技术上就有必要使它们同作为计量单位的一定金量发生关系,这个计量单位分为若干等分,每一等分又分为若干等分[注:在英国,作为货币衡量单位的1盎斯金不是分成等分,这种怪事可以解释如下:“我国的铸币制度本来只适用银,因此1盎斯银分成的银币总是一个整数;但是,后来在只适用银的铸币制度中采用了金,因此,1盎斯金铸成的金币就不是一个整数了。”

   Maclaren.《History of the currency》,p.16,London,1858[麦克拉伦“通货史”1858年伦敦版第16页]。],因而发展成为标准。但是金量本身是用重量来衡量的。因而这个标准在金属的一般衡制中是现成的,所以在一切金属流通中,金属的一般衡制便首先起了价格标准的作用。当商品不再作为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交换价值,而作为用金来衡量的同名量相互发生关系的时候,金就从价值尺度转化为价格标准。商品价格彼此作为不同金量而进行比较,这样就结晶为一种符号,这个符号切合于想像的金量并把这个金量表现为等分的标准。作为价值尺度的金和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规定性,两者的混淆曾经(P60)引起最荒谬的理论。金作为物化劳动时间是价值尺度,金作为一定的金属重量是价格标准。当金作为交换价值同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发生关系的时候,它是价值尺度,而在价格标准中,金的一定量成为金的其他量的单位。金所以是价值尺度,因为它的价值是可变的,金所以是价格标准,因为它被确定为不变的重量单位。在这里,正如在一切同名量的尺度规定中一样,尺度比例的固定性和确定性有决定的意义。把一定金量确定为计量单位并在这个单位之下确定若干等分的必要性,曾经引起一种想法,似乎一定金量(它的价值本来是可变的)同商品的交换价值被确定在固定的价值比例上了,不过这种想法没有看到,在金发展成价格标准之前,商品交换价值就已经转化为价格、转化为金量了。不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不同的金量彼此间总是表示同样的价值比例。哪怕金的价值跌落1000/100,12盎斯金的价值仍然是1盎斯金的12倍,在价格上问题只在于不同金量彼此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1盎斯金决不会因为它的价值涨落而改变它的重量,也不会因而改变它的等分的重量,所以,不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金作为固定的价格标准总是起同样的作用[注:“货币在价值上可以不断变动,但是它仍然可以很好地充当价值尺度,好像它根本没有变动一样。譬如说,假定它的价值跌落了……在价值跌落之前,1基尼买3蒲式耳小麦或6日的劳动;后来只买2蒲式耳小麦或4日的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已知小麦和劳动两者同货币的比例,就可以推出两者的相互比例;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求出1蒲式耳小麦值2个劳动日。这就是价值衡量的全部意义,而这在价值跌落以后可以和价值跌落以前一样容易地办到。一件物品适于充当价值尺度的长处,同它自己的价值的可变性毫无关系。”(Bailey,《Money and its vicissitudes》.London,1837,p.9—10[贝利“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9—10页])]。(P61)

  历史过程(我们在后面将根据金属流通的本质来加以说明)造成这样的后果:执行价格标准职能的贵金属的重量不断变动和减轻,但是它的重量名称却保持不变。例如,英镑还合不到它原有重量的1/3;苏格兰镑在合并(注21)以前只合原有重量的1/36;法国的利弗尔只合原有重量的1/74;西班牙的马拉维第还不到原有重量的1/1000;葡萄牙的瑞斯同原有重量的比例还要小得多。于是,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就和金属的一般重量名称在历史过程中脱离了[注:“那些现今只具有观念上的名称的铸币在一切民族中都是最古老的铸币;然而它们在一个时期全都是真实的〈后一句话说得那么广泛是不正确的〉,正因为它们是真实的,人们才用它们来计算。”(Galiani.《Della Moneta》,1.c.,P.153[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3卷第153页])]。计量单位、它的等分以及名称的规定一方面纯粹是约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在流通内部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必须成为法律的规定。这个纯粹形式的手续就落在政府身上[注:浪漫派的亚·弥勒说:“在我们看来,每一个独立的君主都有权替金属货币命名,授予它们社会的名义价值、等级、地位和称号。”(S.288.Zweiter Teil.A.H.Müller.《Die Elemente der Staatskunst》.Berlin,1809[亚·亨·弥勒“政治学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2册第288页])就称号来说,我们的宫廷顾问先生说得对;他只是忘记了实质。比如,下面一段话表明他的“看法”多么混乱:“每个人都看到,正确规定造币局价格是何等重要,特别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更是如此,在那里政府宽宏大量地免费造币〈看来,弥勒先生以为英国政府人员从自己的私囊中开支造币费用〉,并且不课造币税等等,因此,如果政府把金的造币局价格定得大大高于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像现在那样对每盎斯金付3镑17先令101/2辨士,而是把1盎斯金的造币局价格规定为3镑19先令,所有的货币就会流向造币局,而从那里得来的银会到市场上去换便宜的金,然后再送到造币局,而币制就陷于混乱。”(同上,第280、281页)为维持英国造币局的秩序,弥勒自己却陷于“秩序混乱”。先令和辨士只是1盎斯金的一定部分用银记号和铜记号来表示的名称,而弥勒以为1盎斯金是用金、银和铜(P62)来估价的,因而认为英国人有三重standard of value[本位]是他们的幸运。诚然,银作为货币尺度同金并存的情况到1816年才由乔治三世第五十六年第六十八号法令正式加以废止。可是,这种情况事实上早在1734年就由乔治二世第十四年第四十二号法令在法律上加以废止了,而在实践中废止得还要早些。有两种情况特别使亚·弥勒能对政治经济学有所谓高超的理解。一方面他对于经济事实完全无知,另一方面他对哲学只是抱爱好而空想的态度。]。充当货币材料的一定金属是社会已经提供了的。在不同的国家,法定价格标准自然不同。在英国,例如,作为金属重量的盎斯分为pennyweights〔本尼威特〕、grains〔克冷〕、carats troy〔克拉〕,但是,作为货币单位的1盎斯金分为37/8索维林,1索维林分为20先令,1先令又分为12辨士,这样,100磅22开金(1200盎斯)等于4672索维林10先令。可是在消失了国界的世界市场上,货币尺度的这种民族性又消失了,它让位给金属的一般的衡制。

  因此,商品价格或商品在观念上转化成的金量,现在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来表现了。英国人不说1夸特小麦等于1盎斯金,而说等于3镑17先令101/2辨士。这样,一切价格就用同样的名称表现出来。商品赋予自己交换价值的那个特殊形式,转化为货币名称,它们用这种名称彼此说明自己值多少。而货币这方面也就成为计算货币[注:“有人问阿那卡雪斯,希腊人为什么要用货币,他回答说,为了计算。”(Athen.《Deipnosophistai》,L.ⅠⅤ,49,v.2,ed.Schweighäuser,1802[阿泰纳奥斯“学者们的宴会”(十五卷集)施魏格霍伊泽尔编1802年版第4卷,49,第2分册第120页])]。

  每当从交换价值的观点来表示任何一种财富时,就会在脑中、在纸上或在谈话中发生商品向计算货币的转化[注:亚当·斯密著作的早期法文译者之一加尔?有过一种古怪想法,想在计算货币和实在货币的使用之间定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10:1。(Garnier,G.《Histoire de la monnaie depuis les temps de la plus haute antiquité edc.》,t.Ⅰ,p.78[热·加尔涅“从上古至查理大帝统治时期的货币史”第1卷第78页])]。为了这种转化,(P63)必须有金的物质,但只是想像中的。用若干盎斯金来估计1000包棉花的价值,再用1盎斯金的计算名称如镑、先令、辨士来表现这些盎斯,不需要真金的一个原子。例如,在1845年罗伯特·皮尔爵士银行条例之前,在苏格兰连1盎斯金都没有流通,虽然1盎斯金,作为英国计算标准表现为3镑17先令101/2辨士,是法定的价格尺度。又如,西伯利亚和中国之间的商品交换,事实上虽然纯粹是物物交换,但是以银为价格尺度。因此,对于作为计算货币的货币说来,它的单位或单位以下的等分是否真正铸造出来,是毫无关系的。在征服者威廉时期的英国,1镑曾是1磅纯银,先令是1/20磅纯银,但镑和先令只是作为计算货币而存在,辨士即1/240磅纯银倒是当时大量存在的银铸币。相反,在今天的英国,虽然先令和辨士是1盎斯金的一定部分的法定计算名称,却并无先令和辨士存在。货币作为计算货币可以完全只在观念上存在,而实际存在的货币却按照完全不同的标准铸造。例如,在北美洲的许多英国殖民地中,流通的货币直到十八世纪末叶还是由西班牙币和葡萄牙币组成的,但是计算货币却到处和英国一样[注:1723年马里兰条例规定烟草是法定的货币,但是烟草的价值要折合为英国金币,即每磅烟草折合1辨士。这件事使人想起leges barbarorum (注22),这种法律相反地规定一定货币额等于若干头公牛、母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货币的真正材料既不是金也不是银,而是公牛和母牛。]。

  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和商品价格表现为同样的计算名称,例如,1盎斯金和1吨铁同样都可表现为3镑17先令101/2辨士,因此,金的这种计算名称被叫作金的造币局价格。于是产生了一种奇怪(P64)的想法,以为金用它自身的材料来估价,而且和一切其他商品不同,它从国家取得固定的价格。确定一定重量的金的计算名称被误认为确定这个重量的价值[注:例如,我们在戴维·乌尔卡尔特先生的《Familiar words》[“家常话”]中读到:“金的价值应当用金自身来衡量;任何物质怎么能够在别的物体中有它自己的价值尺度呢?金的价值应当用它自身的重量来确定,可是这个重量要取一个假名,于是1盎斯金就应当值若干镑和几分之几镑。这是伪造尺度,不是确立标准。”]。金作为价格规定的因素并因而作为计算货币发生作用时,它不仅没有固定的价格,而且根本没有任何价格。如果金要有价格,就是说要在一种特殊商品上使自己表现为一般等价物,那末,这另一种商品就要和金一样,在流通过程中起一种排他的作用。但是,两个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因此,在金和银依法同时充当货币即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想把它们当作同一物质看待,总是徒劳无益的。如果假定同一劳动时间固定不变地物化在金银的同一比例中,这实际上就是假定金银是同一物质,而银这种价值较低的金属是金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分数。从爱德华三世起到乔治二世时期,英国币制史经历了一连串的混乱,其原因是法定的金银价值比例同金银价值的实际变动不断发生冲突。有时金的估价高了,有时银的估价高了。估价过低的金属退出流通,被熔化和输出。于是两种金属的价值比例再由法律加以调整,但新的名义价值很快又像旧的那样同实际的价值比例发生冲突。现代,由于印度和中国需要银,同银相比,金的价值暂时略微低落,结果在法国大规模地发生了上述现象:银被输出,被金逐出于流通之外。1855、1856和1857年,输入法国的金比从法国输出的金多了4158万镑,而从(P65)法国输出的银比输入法国的银多了34704000镑。在像法国这样的国家里,两种金属都是法定的价值尺度,两者在支付中都必须接受,每个人都可以随意用其中的一种来支付,在这里价值增大的金属实际上有贴水,它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用估价过高的金属来衡量自己的价格,而其实也只有估价过高的那种金属才起着价值尺度的作用。这方面的全部历史经验总结起来不过是这样:凡有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是只有一种商品保持着这种地位[注:“作为商业尺度的货币应当像其他任何尺度一样尽可能永久保持稳定。如果你们的货币是由价值比例不断变动的两种金属构成,就做不到这一点。”(John Locke.《Some considerations on the lowering of interest etc.》.1691;p.65,in seinen《Works》,7 ed.,London,1768,vol.Ⅱ.[约翰·洛克“略论降低利息”1691年版;“洛克全集”1768年伦敦第7版第2卷第65页])]。

    注释:

  [20]1844年英国政府力图防止银行券兑换黄金的困难,根据罗·皮尔的创议,实施了英国银行改革法,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独立部门,即银行部和发行部,并规定了银行券的黄金保证的固定定额。没有黄金保证的银行券的发行额限1400万英镑。但是,1844年的银行条例没有起到作用,实际上流通中的银行券的数量不是取决于抵补基金,而是取决于流通领域内对银行券的需要量。在经济危机时期,对货币需要特别感到尖锐,英国政府暂时停止实行1844年的条例,增加了没有黄金保证的银行券的总额。——第54页。

  [21]指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合并,这次合并的结果,使苏格兰最终归并于英格兰。由于这次合并解散了苏格兰的议会,两国间存在的一切经济上的障碍也消除了。——第62页。

  [22]野蛮人的法典(Leges barbarorum)是五世纪至九世纪期间所编纂的日耳曼各部落的习惯法的纪录。——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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