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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一看,资产阶级的财富表现为一个惊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则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原素存在。但是,每个商品表现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注:Aristot.d.Rep.L.1,C.9(edit.I.Bekkeri,Oxonii,183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第9章第13页(贝克尔编1837年牛津版)]。“因为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两者都是鞋的使用价值,因为谁用鞋来交换他所需要的东西,例如食物,谁就是利用了鞋。但不是利用鞋的自然用途,因为它不是为交换而存在的。其他货物也是如此。”]。
商品首先是,按英国经济学家的说法,“生活上必需的、有用的或快意的某种东西”,是人类需要的对象,最广义的生活资料。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这种存在,和它的自然的、可以捉摸的存在是一致的。例如小麦是一种不同于棉花、玻璃、纸等使用价值的特殊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对于使用有价值,只在消费的过程中实现。同一种使用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用途。但是,它可能有多少用途全在于它作为具有一定属性的物的存在。其次,使用价值不(P15)仅在质上是一定的,而且在量上也是一定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按照它们的自然特征,具有不同的尺度,例如小麦论舍费耳、纸论刀、麻布论码,等等。
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例如,这个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是一颗钻石。从钻石本身看不出它是商品。当它作为使用价值时,不论是用在装饰方面还是机械方面,在娼妓胸前还是在玻璃匠手中,它是钻石,不是商品。成为使用价值,对商品来说,看来是必要的前提,而成为商品,对使用价值来说,看来却是无关紧要的规定。同经济上的形式规定像这样无关的使用价值,就是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注:这就是德国编辑con amore[喜欢]谈他们称为“货物”的这种使用价值的缘故。例如,见L.Stein.《Systemder Staatswissenschaften》,Bd.Ⅰ,den Abschnitt von den《Gütern》[罗·施泰因“政治学体系”第1卷,“货物篇”]。关于“货物”的知识应该到“商品学指南”中去找。]。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它直接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各种使用价值可以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它们成为同一交换量。因此,1卷“普罗佩尔提乌斯歌集”和8盎斯鼻烟可以是同一交换价值,虽然烟草和哀歌的使用价值大不相同。作为交换价值,只要比例适当,一个使用价值和另一个使用价值完全同值。一座宫殿的交换价值可以(P16)用一定数量的鞋油表示。反过来,伦敦的鞋油厂主们曾用几座宫殿来表示他们的大批鞋油的交换价值。因此,不论商品的自然存在的样式怎样,不管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所满足的需要的特殊性质怎样,商品总以一定的数量彼此相等,在交换时相互替代,当作等价物,因而尽管它们的样子形形色色,却代表着同一个统一物。
使用价值直接是生活资料。但是,这些生活资料本身却又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人的生命力消耗的结果,是物化劳动。一切商品,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都是同一个统一物的结晶。这个统一物即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的特性,是我们现在所要考察的。
假定1盎斯金、1吨铁、1夸特小麦、20码绸缎是等量的交换价值。作为这样的等价物,它们的使用价值的质的差别消失了,它们代表同一劳动的相等的分量。等量地物化在它们之中的劳动,本身应该是同样的、无差别的、简单的劳动,对这种劳动来说,不论它出现在金、铁、小麦或绸缎中都是没有差别的,正如对氧气来说,不论它存在于铁锈、大气、葡萄汁或人血中都没有差别一样。但是,挖金、采铁、种麦、织绸,是质上互不相同的劳动种类。事实上,那种在物体上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差别的东西,在过程中就表现为创造这些使用价值的活动的差别。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同使用价值的特殊物质无关,因此也同劳动本身的特殊形式无关。其次,不同的使用价值是不同个人的活动的产物,也就是个性不同的劳动的结果。但是,作为交换价值,它们代表相同的、无差别的劳动,也就是没有劳动者个性的劳动。因此,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是抽象一般的劳动。
如果1盎斯金、1吨铁、1夸特小麦、20码绸缎是等量的交换(P17)价值或等价物,那末1盎斯金、1/2吨铁、3蒲式耳小麦和5码绸缎就是根本不等量的交换价值,这种量的差别是这些物品作为交换价值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作为不等量的交换价值,它们代表较多或较少的、大量或小量的简单的、同样的、抽象一般的劳动,即构成交换价值实体的劳动。试问,怎样衡量这些量呢?或者,不如说,既然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量的差别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的差别,那末这种劳动本身的量的存在究竟是什么呢?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一样,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作为劳动时间,劳动用时、日、周等自然计时尺度作自己的尺度。劳动时间是劳动的活的存在,与劳动的形式、内容和个性无关;它是作为量的存在的劳动的活的存在,同时带有这种存在的内在尺度。物化在各种商品使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是使使用价值成为交换价值因而成为商品的实体,同时又衡量商品的一定价值量。包含同一劳动时间的不同使用价值的相当量是等价物,换句话说,一切使用价值,在它们包含的已支出的物化劳动时间相等的比例上,都是等价物。作为交换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要理解交换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必须把握住下列几个主要观点:劳动化为简单的、可以说是无质的劳动;生产交换价值因而生产商品的劳动借以成为社会劳动的特殊方式;最后,以使用价值为结果的劳动和以交换价值为结果的劳动之间的区别。
要按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必须把不同的劳动化为无差别的、同样的、简单的劳动,简言之,即化为质上相同因而只有量的差别的劳动。(P18)
这种简化看来是一个抽象,然而这是社会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进行的抽象。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同把一切有机体化为气体相比,并不是更大的抽象,同时也不是更不现实的抽象。这样用时间来衡量的劳动实际上并不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劳动,相反地,不同的劳动者个人倒表现为这种劳动的简单器官。换句话说,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可以叫作一般人类劳动。一般人类劳动这个抽象存在于平均劳动中,这是一定社会中每个平常人所能完成的劳动,是人的筋肉、神经、脑等的一定的生产消耗。这是每个平常人都能学会的而且是他必须以某种形式完成的简单劳动[注:英国经济学家称它作《Unskilled labour》[“不熟练劳动”]。]。这种平均劳动的性质本身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是各不相同的,但在一定的社会中却是一定的。任何统计都能证明,简单劳动构成资产阶级社会劳动总量的绝大部分。甲用6小时生产铁用6小时生产麻布,乙也用6小时生产铁用6小时生产麻布,或者,甲用12小时生产铁,乙用12小时生产麻布,这显然只是同一劳动时间的不同用法。可是,那种紧张程度较高、比重较大而超过平均水平的复杂劳动又怎样呢?这种劳动可以化为复合的简单劳动,高次方的简单劳动,例如1个复杂劳动日等于3个简单劳动日。这里还不是研究那些支配这种简化的规律的地方。但是这种简化在进行是很清楚的,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复杂劳动的产品在一定比例上是简单平均劳动的产品的等价物,因而等于一定量的这种简单劳动。
其次,交换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还包含一个前提:物化在一定商品如1吨铁中的劳动,不问是甲还是乙的劳动,总是同样(P19)多,或者说,不同的个人在生产同一个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的使用价值时耗费等量的劳动时间。换句话说,它包含着这样一个前提:一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是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即在当时一般生产条件下生产另一个同样的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从交换价值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的条件是劳动的社会规定,或者说,是社会劳动的规定,不过这里所说的社会,不是通常的意义,而是特殊的意义。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首先,劳动的无差别的简单性是不同个人的劳动的相同性,是他们的劳动彼此作为相同的劳动的相互关系,当然,这是通过事实上把一切劳动化为同种劳动。每一个个人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交换价值,就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且也只有作为相同的劳动同所有其他个人的劳动发生关系,才表现为交换价值。
其次,在交换价值中,个人的劳动时间直接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而个别劳动的这种一般性直接表现为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是个人的劳动时间,但是,这个个人与其他个人没有差别,既然大家完成的是相同的劳动,所以这样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所有一切个人的劳动时间;因此,任何个人为生产一定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其他每一个人为生产同一商品也会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个人的劳动时间,是他的劳动时间,但只是作为大家共同的劳动时间,因此,这样的劳动时间究竟是哪一个个人的劳动时间是没有关系的。作为一般劳动时间,它在一个一般产品、一般等价物、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时间中表现出来;这个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时间同它直接表现为某一个人的产品时所具有的一定的使用价值形式无关,可以任意换成(P20)它作为任何别人的产品时所具有的任何别的使用价值形式。它只有作为这样的一般的量,才是社会的量。个人的劳动,要成为交换价值,就必须成为一个一般等价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个人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或者说,使一般劳动时间表现为个人的劳动时间。仿佛是不同的个人把他们的劳动时间结合在一起,并把他们共同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不同量表现在不同的使用价值上。这样,个人的劳动时间实际上就是社会为生产一定使用价值、满足一定需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但是,这里成为问题的仅仅是劳动借以获得社会性的那种特殊形式。例如,纺工的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物化在100磅麻纱中。假定织工的产品100码麻布也代表同量的劳动时间。既然这两种产品代表同量的一般劳动时间,因而是每种包含同量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的等价物,它们也就互为等价物。在这里,只是由于纺工的劳动时间和织工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从而他们的产品表现为一般等价物,织工的劳动才成为纺工的劳动和纺工的劳动才成为织工的劳动,一个人的劳动才成为别一个人的劳动,也就是对他们两者来说,他们的劳动才成为社会存在。相反,在农村宗法式生产下,纺工和织工住在同一个屋顶之下,家庭中女纺男织,供本家庭的需要,在家庭的范围内,纱和布是社会产品,纺和织是社会劳动。但是,它们的社会性不在于纱作为一般等价物去交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布,不在于两者作为同一个一般劳动时间的并无差别而同样有效的表现而相互交换。倒是家庭联系同它的自然发生的分工在劳动产品上打上了自己特有的社会烙印。或者,我们就中世纪的徭役和实物租来看。在这里,成为社会纽带的,是个人一定的、自然形式的劳动,是劳动的特殊性,而不是劳动的一般性。最后,我们看一下一切文明民族的(P21)历史初期自然发生的共同劳动[注: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这里,劳动的社会性显然不是通过个人劳动采取一般性这种抽象形式,或者个人产品采取一个一般等价物的形式。成为生产前提的公社,使个人劳动不能成为私人劳动,使个人产品不能成为私人产品,相反,它使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机体的一个肢体的机能。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这种劳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劳动。
最后,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还有一个特征: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颠倒地表现出来的,就是说,表现为物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在一个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同别的使用价值发生关系时,不同个人的劳动才作为相同的一般的劳动相互发生关系。因此,如果交换价值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注:“财富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Galiani.《Della Moneta》,p.221.In vol.Ⅲ von Custodis Sammlung der《Scrittori classici italiani di economiapolitica.Parte moderna》.Milano,1803[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803年米兰版第3卷第221页])]这种说法正确的话,那末必须补充说:它是隐蔽在物的外壳之下的关系。1磅铁和1磅金,虽然具有不同的物理和化学属性,却代表同一重量,同样,两个包含同一劳动时间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代表同一交换价值。因此,交换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的社会的自然规定性,表现为作为物(P22)的使用价值所固有的规定性,由于这种规定性,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按一定比例相互替换,成为等价物,正如简单的化学物质按一定比例化合而形成化学当量一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采取了一种物的形式,以致人和人在他们的劳动中的关系倒表现为物与物彼此之间的和物与人的关系,这种现象只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看惯了,才认为是平凡的、不言自明的事情。在商品上这种神秘化还是很简单的。大家多少总感觉到,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人们与他们相互进行的生产活动的关系。在比较高级的生产关系中,这种简单的外貌就消失了。货币主义的一切错觉的根源,就在于看不出货币代表着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却又采取了具有一定属性的自然物的形式。嘲笑货币主义错觉的现代经济学家,一到处理比较高级的经济范畴如资本的时候,就陷入同样的错觉。他们刚想拙劣地断定是物的东西,突然表现为社会关系,他们刚刚确定为社会关系的东西,却又表现为物来嘲弄他们,这时候,同样的错觉就在他们的天真的惊异中暴露出来了。
既然商品的交换价值实际上不过是个人劳动作为相同的一般劳动相互发生的关系,不过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的物化表现,那末,说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因而也是财富(就它由交换价值构成来说)的唯一泉源,就是同义反复。说自然物质本身由于不包含劳动也就不包含交换价值[注:“物质在其自然状态中总是没有价值的。”
Mac Culloch.《Discours sur l'origine de l'économie politique etc.》,traduit par Prévost.Genève,1825,p.57.[麦克库洛赫“论政治经济学的产生”,普雷沃译,1825年日内瓦版第57页]。可见,连一个麦克库洛赫都比德国“思想家们”的拜物教高明得多,后者把“物质”和半打杂物凑在一起说成是价值的原素。例如,参看罗·施泰因“政治学体系”第1卷第170页。],说交换价值本身不包含自然物质,也(P23)是这种同义反复。但是,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16)贝克莱主教问:
“四大原素和包括在其中的人类劳动难道不是财富的真正泉源吗?”[注:Berkeley.《The Querist》.London,1750[贝克莱“提问者”1750年伦敦版]:《Whether the four elements and man's labour therein be not the true source of wealth?》]
美国人托马斯·库伯通俗地解释说:
“从一块面包中抽掉耗费在它上面的劳动,抽掉面包师、磨坊工、农夫等等的劳动,还剩下什么呢?不过是一把对人没有任何用处的野草籽而已。”[注:Th.Cooper.《Lectures on the elements of Political Economy》.London,1831(Columbia,1826),p.99[托·库伯“政治经济学原理讲义”1831年伦敦版(1826年哥伦比亚版)第99页]。]
所有这些见解所说的,都不是作为交换价值源泉的抽象劳动,而是作为物质财富源泉之一的具体劳动,总之,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既然这里的前提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那末,这里的前提也就是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具有特殊的效用并合乎一定的目的,而从商品的观点出发,这也就充分无遗地包含了对于当作有用劳动的劳动的一切考虑。面包作为使用价值,使我们关心的是它作为食品的属性,而决不是农夫、磨坊工、面包师等人的劳动。即使这种劳动由于某种发明减少了19/20,这个面包的用处仍然和从前一样。即使它现成地从天上掉下来,也不会丧失它的使用价值的一个原子。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实现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相同性上,而作为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的劳动实现在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无限多样性上。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是抽象一般的和相同的劳动,而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是具体的和特殊的劳动,它按照形式和材料分为无限(P24)多的不同的劳动方式。
如果认为,劳动就它创造使用价值来说,是它所创造的东西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那就错了。既然它是使物质适应于某种目的的活动,它就要有物质作为前提。在不同的使用价值中,劳动和自然物质之间的比例是大不相同的,但是使用价值总得有一个自然的基础。劳动作为以某种形式占有自然物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同一切社会形式无关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条件。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以裁缝的劳动为例,就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的物质规定性来说,它生产衣服,但不生产衣服的交换价值。它生产后者时不是作为裁缝劳动,而是作为抽象一般劳动,而抽象一般劳动属于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由裁缝缝出来的。在古代家庭工业中,妇女生产衣服,但不生产衣服的交换价值。作为物质财富的源泉之一的劳动,立法者摩西同税吏亚当·斯密同样熟悉。[注:弗·李斯特永远不能理解(对他那讲求实际的利己主义的头脑来说,理解永远是不可及的)两种劳动的区别:一种是协助造出有用物即使用价值的劳动,一种是造出财富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即交换价值的劳动;因而他把英国现代的经济学家看成只是埃及的摩西的剽窃者。]
现在我们考察一下把交换价值化为劳动时间所产生的几个更切近的规定。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是当作原因发生作用的。例如,小麦是作为食品发生作用的。一部机器在一定比例上代替劳动。商品借以成为使用价值、成为消费对象的这种作用,可以称作商品的服务,即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提供的服务。但是,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总是(P25)仅仅从结果的观点上被考察。这里的问题不是它提供的服务,而是在生产它的过程中给它本身提供了的服务[注:“服务”(《service》)这个范畴对于像让·巴·萨伊和弗·巴师夏那样的经济学家必然会提供怎样的“服务”是不难了解的,他们的理性智慧,正如马尔萨斯已经正确地指出过的,到处都抽掉了经济关系的特定的形式规定性。]。举例来说,一部机器的交换价值不是决定于它所代替的劳动时间量,而是决定于为它本身已经支出的、因而也是生产同样一部新机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
因此,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不变,那末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就不变。但是,生产的难易是不断变动的。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了,那末,用较短的时间就可以生产出同样多的使用价值。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了,那末,要生产同样多的使用价值就需要较多的时间。因此,一个商品包含的劳动时间的量,因而它的交换价值,是一个变动的量,它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反比地增加或减少。劳动生产力在加工工业中是按照预定的程度被应用的,而在农业和采掘工业中受无法控制的自然条件的制约。同一劳动在开采不同金属时提供的采掘量有大有小,这要看这些金属在地壳中蕴藏多少而定。同一劳动在丰收年可以物化为两蒲式耳小麦,在歉收年或许只物化为一蒲式耳小麦。在这里,因为自然条件的贫瘠还是富饶决定着受自然条件限制的特殊实在劳动的生产力,于是似乎是自然条件决定着商品的交换价值。
不同的使用价值以不等的体积包含同一劳动时间或同一交换价值。一个商品如能以比其他使用价值更小的使用价值体积包含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它的特殊交换价值就越大。我们看到,某些使用价值在前后悬隔的不同文化时代里彼此间总是构成一个特殊变(P26)换价值的系列,这些特殊交换价值彼此间虽然不是保持着丝毫不变的数字比例,但是保持着高低级次的一般关系,如金、银、铜、铁或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以均等的或大体均等的程度影响着生产这种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它自己的使用价值上是表现不出来的。但是,作为一般社会劳动时间的化身,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同别的种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成各种比例。这样,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某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譬如我说1码麻布值2磅咖啡,麻布的交换价值就在咖啡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而且是在这种使用价值的一定量上表现出来。有了这个比例,我就能够把任何数量麻布的价值用咖啡表现出来。显然,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交换价值,在只有一种别的特殊商品如咖啡成为它的等价物的这样一个比例中,还不能充分表现出来。这1码麻布所代表的一般劳动时间的量,同时实现在一切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无限多种不同的量上。每一种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包含等量劳动时间的比例上,都是这1码麻布的等价物。因此,这一个别商品的交换价值,只有在一切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成为它的等价物的无限多个等式中,才充分表现出来。它只有在这些等式的总和中,或者说,只有在一种商品同每种别的商品交换的各种不同比例的总体中,才充分表现为一般等价物。例如,下面的等式系列:
1码麻布=1/2磅茶叶
1码麻布=2磅咖啡(P27)
1码麻布=8磅面包
1码麻布=6码棉布
可以表现为:
1码麻布=1/8磅茶叶+1/2磅咖啡+2磅面包+11/2码棉布。
因此,如果我们有了足以把1码麻布的价值充分表现出来的全部等式的总和,我们就能够用一个系列的形式把它的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了。实际上,这个系列是无限的,因为商品的范围从来没有确定的界限,它是不断地扩展的。但是,既然某一种商品用一切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衡量自己的交换价值,一切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反过来用这种被它们衡量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自己[注:“被衡量物在某种形式上是衡量物的尺度,同被衡量物有这样一种关系,也是尺度的一个特点。”Montanari.《Della Moneta》,p.48 in Custodis Sammlung,vol.Ⅲ.Parte antica.[蒙塔纳里“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古代部分”第3卷第48页。]]。如果1码麻布的交换价值在1/2磅茶叶、或2磅咖啡、或6码棉布、或8磅面包等等上表现出来,那末咖啡、茶叶、棉布、面包等等在它们分别等于第三者麻布的比例上是彼此相等的,这样,麻布就成为它们的交换价值的共同尺度。每一种商品,作为物化的一般劳动时间即作为一定量的一般劳动时间,依次用一切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定量来表现自己的交换价值,而一切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反过来用这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自己。但是,每一种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既是这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起着一切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共同尺度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在每一种其他商品用来直接表现自己交换价值的许多种商品的总体中,又只是这许多种商品中的一种。(P28)
一种商品的价值量同在它以外的其他商品种类的多少无关。但是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借以实现的等式系列的长短,取决于其他商品种类的多少。例如,表现咖啡价值的等式系列,表明咖啡的交换能力的范围,表明它起交换价值作用的界限。一个商品把无限多种的使用价值当作自己的等价这种表现,是同它的交换价值是一般社会劳动时间的化身相符合的。
我们看到,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是随着直接包含在这个商品本身中的劳动时间的量变动的。一个商品的实现了的、即表现在其他商品使用价值上的交换价值,必然也取决于生产一切其他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以什么比例变动。举例来说,如果生产一舍费耳小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而生产一切其他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增加一倍,那末,一舍费耳小麦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它的等价物上就减少一半。结果,实际上好像生产一舍费耳小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一半,而生产一切其他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没有变动一样。各种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们按什么比例能在同量劳动时间中生产出来。为了说明这种比例可能有什么样的变动,我们假定有甲和乙两种商品。第一,假定生产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这时,用乙来表现的甲的交换价值,随着生产甲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增减成正比地增减。第二,假定生产甲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用乙来表现的甲的交换价值,随着生产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增减成反比地增减。第三,假定生产甲和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同一比例增减。这时,用乙表现的甲的等价表现保持不变。假定由于某种情况,一切劳动的生产力都按同一程度降低,以致生产一切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都按同一比例增加,那末,一切商品的价值都会增加,而它们的交换价值的实际表现却仍然不变;但是,社会的实际(P29)财富减少了,因为社会要用更多的劳动时间才能生产出同样多的使用价值。第四,假定生产甲和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不同的程度增加或减少,或者生产甲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增加,生产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或者相反。所有这些情形,都可以简化为: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而生产另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有所增减。
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用每种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可以用这个使用价值的整数,也可以用它的分数。作为交换价值,每种商品同物化在它本身中的劳动时间一样,都是可以分割的。商品与商品的等价关系同它们作为使用价值时在物理上有无可分割性无关,正如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相加,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合成一件新商品时发生的实际的形式变换无关一样。
到此为止,商品是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方面来考察的,每次考察一面。可是,作为商品,它直接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同时,它只有在同其他商品的关系中才是商品。商品相互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这是彼此独立的个人所参加的社会过程,但是他们只是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参加这个过程;他们互为对方的存在,是他们的商品的存在,因此,他们实际上只是作为交换过程的有意识的承担者出现。
商品是使用价值,如小麦、麻布、钻石、机器等等,但是,作为商品,它同时又不是使用价值。如果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就是说直接是满足他自己需要的手段,那它就不是商品。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倒是非使用价值,就是说只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或者说只是交换手段;作为交换价值的积极承担者,使用价值变成交换手段。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只有作为交换价值才是使(P30)用价值[注:亚里士多德是在这个规定性上理解交换价值的(见本章第一段脚注引文)。]。因此,它还得变成使用价值,首先变成别人的使用价值。由于商品对它自己的所有者不是使用价值,所以它对别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使用价值。不然,他的劳动就是无用的劳动,从而劳动的结果就不是商品。另一方面,商品必须变成它的所有者本人的使用价值,因为他的生活资料是在它之外,在别人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为了变成使用价值,商品就得面对一种特殊的需要,成为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变成使用价值,是在它们全面地变换位置、从把它们当作交换手段的人的手中转到把它们当作使用对象的人的手中的时候。只有通过商品的这种全面的转移,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才变成有用劳动。商品在它们彼此作为使用价值而发生的这个过程中的关系中并没有取得任何新的经济上的形式规定性。相反,那种使它们具有商品特征的形式规定性却消失了。例如,面包从面包师手中转到消费者手中,并不改变它作为面包的存在。相反,只有消费者才把它当作使用价值、当作这种一定的食品,而在面包师手中,它本来是一种经济关系的承担者,一个既可感觉又超感觉的物。因此,商品在它变成使用价值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唯一的形式变换,就是抛弃了它的形式存在——对它自己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而对它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商品要变成使用价值,就要全面转移,进入交换过程,但是它为交换的存在就是它作为交换价值的存在。因此,它要实现为使用价值,就必须实现为交换价值。
个别商品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来原来表现为独立的物,作为交换价值却一开始就是在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的关系中被考察的。(P31)但是,这种关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想像的关系。它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商品固然是交换价值,因为在商品上面支出过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因而它是物化劳动时间。但是就它的直接形式来说,它只是具有特殊内容的物化的个人的劳动时间,而不是一般劳动时间。因此,它不直接就是交换价值,而是先要变成交换价值。首先,只有当它代表着具有一定用途的、一个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时候,它才能是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这是一个物质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才被认为是一般社会劳动时间。因此,如果说商品只有在实现为交换价值时才能变成使用价值,那末另一方面,商品只有在它的转移中证实为使用价值时才能实现为交换价值。一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只能转移给把它看作使用价值即特殊需要的对象的人。另一方面,它只有同另一种商品对换才被转移,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站在这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的一方,那末同样,这个所有者也只有当他把自己的商品同那种以这一商品为对象的特殊需要接触时才能把它转移,即把它实现。因此,当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而全面转移时,它们按照它们的物质差别,作为以自己的特殊属性来满足特殊需要的特殊物而相互发生关系。但是,作为这种单纯的使用价值,它们彼此是漠不相干的存在,更恰当些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作为使用价值,它们只有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才能被交换。但是,它们所以可以交换,只因为它们是等价物,而它们所以是等价物,只因为它们是等量的物化劳动时间,于是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从而它们同特殊需要的关系,都无需考虑了。一个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发生作用,倒是在于它作为等价物去任意替换一定量的任何别的商品,而不问自己对别的商品所有(P32)者是不是使用价值。但是,对于别的商品所有者来说,它只有对他是使用价值的时候才成为商品,而对它自己的所有者来说,它只有对别的商品所有者是商品的时候才成为交换价值。因此,同一关系既应该是商品和商品作为质上相同而只在量上不同的量和量之间的关系,是它们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而相等的关系,同时又应该是商品和商品作为质上不同的物、作为满足特殊需要的各种特殊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简言之,作为各种实际使用价值而相异的关系。但是这种相等和相异是相互排斥的。所以,这里不仅因为一个问题的解决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而出现一个恶性循环,而且因为一个条件的实现同另一个与它对立的条件的实现直接结合而出现一个相互矛盾的要求的总体。
商品的交换过程,应该既是这些矛盾的展开,又是这些矛盾的解决,可是这些矛盾在交换过程中不能通过这种简单的方式表现出来。上面我们只看到,商品本身怎样彼此作为使用价值发生关系,就是说,商品怎样作为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内部出现。交换价值则相反,正像我们以上所考察的那样,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抽象中,或者不妨说只存在于个别商品所有者的抽象中,对于个别商品所有者来说,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放在仓库里,作为交换价值放在心上。但是在交换过程内部,商品本身不仅要彼此作为使用价值存在,而且要彼此作为交换价值存在,并且它们的这种存在应该表现为它们自己的相互关系。我们首先遇到的困难是:商品要表现为交换价值,表现为物化劳动,就要先作为使用价值来转移,交给别人,而它们要作为使用价值来转移,反过来又以它们作为交换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但是假定这个困难已经解决了。假定商品已经摆脱了它的特殊使用价值,通过使用价值的转移已经实现了那个物质(P33)条件,即成为社会有用劳动而不是个人为自己进行的特殊劳动。这样,它在交换过程中对其他商品就应该变成交换价值,一般等价物、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因而不再是具有一种特殊使用价值的有限作用,而是取得一种直接用一切使用价值作自己的等价物来表现自己的能力。但是,每一个商品都是这样一个商品:它应当像这样通过自己特殊使用价值的转移而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化身。但是另一方面,在交换过程中彼此对立着的只是特殊商品,只是体现在特殊使用价值中的私人劳动。一般劳动时间本身是一个抽象,这个抽象本身对于商品来说是不存在的。
我们研究一下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借以得到实际表现的等式的总和,例如:
1码麻布=2磅咖啡
1码麻布=1/2磅茶叶
1码麻布=8磅面包或其他等等
这些等式只表示在1码麻布、2磅咖啡、1/2磅茶叶等等中物化着等量的一般社会劳动时间。但是,事实上,只有当这些特殊使用价值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的长短的比例实际上彼此交换的时候,表现在这些使用价值上的个人劳动,才变成一般劳动,并且以这个一般劳动的形式变成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时间可以说只是潜伏在这些商品中,只是在它们的交换过程中才显露出来。在这里,出发点不是作为共同劳动的个人劳动,相反地是私人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社会劳动。因此,一般社会劳动不是现成的前提,而是变成的结果。这样就产生了新的困难,一方面,商品必须作为物化一般劳动时间进入交换过程,另一方面,个人劳动时间作为一(P34)般劳动时间的物化,本身又只是交换过程的产物。
每个商品要通过它的使用价值的转移,即它的原来存在的转移,取得它作为交换价值的相应的存在。因此,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必须使它的存在两重化。另一方面,它的作为交换价值的第二存在本身也只能是另一种商品,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对立着的只是商品。怎样把一种特殊商品直接表现为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呢?换句话说,也就是怎样使物化在一种特殊商品中的个人劳动时间直接具有一般性这种性质呢?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实际表现,即每个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实际表现,是一个无限多的等式的总和,如:
1码麻布=2磅咖啡
1码麻布=1/2磅茶叶
1码麻布=8磅面包
1码麻布=6码棉布
1码麻布=其他等等
当商品只是被想像为一定量物化一般劳动时间的时候,上述表现是理论上的东西。只要把上面的等式系列倒置过来,一个特殊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存在就从单纯的抽象变为交换过程本身的社会结果。例如:
2磅咖啡=1码麻布
1/2磅茶叶=1码麻布
8磅面包=1码麻布
6码棉布=1码麻布
既然咖啡、茶叶、面包、棉布,总之一切商品都把它们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在麻布上表示出来,麻布的交换价值就反过来在作为它自己的等价物的一切其他商品上展示出来,物化在麻布本身中(P35)的劳动时间就直接变成在一切其他商品的不同量上均等地表现出来的一般劳动时间。这里,麻布由于一切其他商品对它的全面行动,变成了一般等价物。作为交换价值,每种商品都曾成为一切其他商品的价值尺度。这里则相反,由于一切商品都用一种特殊商品来衡量它们的交换价值,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就变成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存在,交换价值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存在。另一方面,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借以表现的无限系列或无限多的等式,紧缩成单独一个只有两个项的等式。2磅咖啡=1码麻布现在是咖啡的交换价值的充分的表现,因为1码麻布在这种表现中直接表现为一定量的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等价物。因而,现在在交换过程内部,各种商品以麻布的形式彼此作为交换价值存在或出现。原先,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只当作不同量的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彼此发生关系,现在,这一点表现为: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只代表不同量的同种物品即麻布。因而,一般劳动时间又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物,一种站在一切其他商品之旁和之外的商品。但同时,一个商品对另一个商品表现为交换价值的那个等式,如2磅咖啡=1码麻布,是一个尚待实现的等式。商品只有通过它作为使用价值的转移(这要看它能否在交换过程中证明自己是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才真正从它作为咖啡的存在转化为它作为麻布的存在,从而取得一般等价物的形式,对一切其他商品真正变成交换价值。反之,由于一切商品通过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转移而转化为麻布,麻布就变成一切其他商品的转化存在,并且麻布只有作为一切其他商品向它转化的结果,才直接变成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也就是个人劳动全面转移、扬弃的产物。如果说,商品为了彼此表现为交换价值而把它们的存在这样地二重化了,那末,作为一般等价物分离出来的商品也(P36)把它的使用价值二重化了。这个分离出来的商品除了它作为特殊商品所具有的特殊使用价值以外,还获得了一种一般使用价值。它的这种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性,就是说,是从它在交换过程中由于其他商品对它的全面行动所起的特殊作用产生的。作为一种满足特殊需要的对象,每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不同人的手中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在转让者的手中是一种价值,而在获得者手中是另一种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分离出来的商品,现在是满足从交换过程本身产生出来的一般需要的对象,它对每个人都有同样的使用价值,即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成为一般交换手段。于是,在这个商品上解决了商品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它既要作特殊使用价值,同时又要作一般等价物,因而作每个人的使用价值、一般使用价值。所以,如果一切其他商品现在首先把自己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这个分离出来的商品的观念上的、尚待实现的等式,那末,就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来说,虽然它的使用价值是实际存在的,但在过程本身中却表现为单纯的形式存在,它还需要通过转化为真正的使用价值才得到实现。原先,商品表现为商品一般,表现为物化在一种特殊使用价值中的一般劳动时间。在交换过程中,一切商品都同作为商品一般的那个分离出来的商品发生关系,都同作为一般劳动时间在一种特殊使用价值中的存在的那种商品发生关系。因此,它们作为特殊商品同一个作为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对立起来[注:马克思在他的校正本上加了一个注:“在詹诺韦西的著作中有这种说法。”——编者注]。这样一来,商品所有者相互把他们的劳动作为一般社会劳动来对待的关系,就表现为他们把他们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来对待的关系,而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作为交换价值相互对待的关系,就表(P37)现为它们把一种特殊商品作为它们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表现的全面关系,这反过来又表现为这种特殊商品同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关系,因而表现为一个物品的一定的仿佛是天生的社会性质。这样地代表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存在的特殊商品,或者说,作为一种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的商品交换价值,就是货币。它是商品在交换过程本身中形成的商品交换价值的结晶。因此,如果说商品在交换过程内部只有解脱了一切形式规定性,以直接的物质形态彼此发生关系,才变成互为使用价值,那末,它们为了彼此表现为交换价值就必须采取新的形式规定性,必须发展成货币。货币不是符号,正如一个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存在不是符号一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表现为一个存在于个人之外的物,这些个人在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关系表现为一个物品的特殊属性,这种颠倒,这种不是想像的而是平凡实在的神秘化,是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一切社会形式的特点。在货币上,它不过比在商品上表现得更加夺目而已。
一切商品的货币存在应该结晶在其中的那种特殊商品所必需具备的物理属性(就其直接由交换价值的本质产生来说)是:可以任意分割,各部分是同质的,这种商品件件全无差别。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这种商品必须是同质的东西,只能表现量的差别。另一个必需具备的属性是它的使用价值的耐久性,因为它要经常处在交换过程中。贵金属最富于这些属性。货币既然不是思考或协商的产物,而是在交换过程中本能地形成的,所以曾经有过各种极不相同的、不大适合的商品交替地执行过货币的职能。在交换过程的一定发展阶段上,必然把交换价值的规定和使用价值的规定两极式地分配在商品中间,于是一种商品比如说充当交换手段,而(P38)另一种商品则作为使用价值被转移;由于这种必然性,到处都有一种甚至几种具有最普遍的使用价值的商品最初偶然地起着货币的作用。它们即使不是满足当前需要的物品,但是它们是财富的最重要的物质组成部分,这就使它们比其余的使用价值具有更大的一般性。
直接的物物交换这个交换过程的原始形式,与其说表示商品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表示使用价值开始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形式,它还直接和使用价值结合在一起。这表现在两方面。生产本身,就它的整个结构来说,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因此,在这里,只有当使用价值超过消费需要量时,它才不再是使用价值而变成交换手段,变成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尽管两极分化了,但只是在直接使用价值的界限之内变成商品,因此,商品所有者交换的商品必须对双方是使用价值,而每一商品必须对它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实际上,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注: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当作原始公社的私人家庭时也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家庭的原初形式本身是氏族,私人家庭只是从氏族在历史上的解体中才发展起来的。“因为在最初公社(而这是家庭)中,这(即交换)显然毫无必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贝克尔编1837年牛津版第1卷第9章第14页)],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这里开始了物物交换,由此浸入公社内部,对它起着瓦解作用。因而,在不同公社间的物物交换中变成商品的那些特殊使用价值,如奴隶、牲畜、金属,通常成为公社本身内部的最早的货币。我们说过,一种商品的等价物的系列愈长,或者它的交换范围愈大,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愈在较高的程度上作为交换价值表现出来。因此,物物交换的逐步扩(P39)大,交换次数的增加,进入物物交换的商品种类的增多,发展了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促进了货币的形成,从而对物物交换起着瓦解的作用。经济学家惯于从扩展了的物物交换所遇到的外部困难中去寻求货币的起源,却忘记了这些困难是从交换价值的发展、因而是从作为一般劳动的社会劳动的发展产生出来的。举例来说: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应当可以任意分割,作为使用价值却不能任意分割。或者,甲的商品对于乙是使用价值,而乙的商品对于甲却不是使用价值。或者,商品所有者对于他们拿来互相交换的商品有需要,但这些商品是不能分割的商品,在价值比例上也不相等。换句话说,经济学家在借口考察简单的物物交换时,看到了作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直接统一体的商品存在所包含的矛盾的某些方面。另一方面,他们始终坚持物物交换是商品交换过程的最适当形式,只是在技术上有某些不方便,而货币是为了消除这些不方便被巧妙地设计出来的手段。从这个非常肤浅的观点出发,有位机智的英国经济学家说得对:货币只是一种物质工具,如同船舶或者蒸汽机一样,它不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因而不是经济范畴。因此,把货币放在政治经济学中来研究是弄错了,政治经济学同工艺学事实上是毫无共同之处的。[注:“货币实际上只是买卖活动的工具〈但是请问您是怎样理解买和卖的呢?〉[注:本卷引文中凡是在尖括号〈 〉内的话或标点符号等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加的。——译者注],研究货币,同研究船舶、蒸汽机或任何用来便利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其他工具一样,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组成部分。”(Th.Hodgskin.《Popular political economy etc.》.London,1827,p.178—179[托·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178—179页)]
在商品世界中,发达的分工是作为前提存在的,或者更正确(P40)地说,这种分工直接表现在使用价值的多种多样上,这些使用价值作为特殊商品彼此对立并包含着同样多种多样的劳动方式。分工作为一切特殊的生产活动方式的总体,是从物质方面、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来考察的社会劳动的总体形式。但是,从商品的角度以及从交换过程内部来看,分工本身只在它的结果、在商品本身的特殊性上存在。
商品交换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物质变换即私人特殊产品的交换,同时也就是个人在这个物质变换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生。商品彼此间在过程中的关系结晶为一般等价物的种种规定,因而,交换过程同时就是货币的形成过程。表现为种种过程连续进行的这个过程的整体,就是流通。(P41)
注释:
[16]马克思引用威·配第匿名出版的著作“赋税论”1667年伦敦版(《A Treatise of Taxes and Contributions》.London,1667。——第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