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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规定上的货币,即作为货币的货币(自为存在的价值,等价物等等)。货币在这种规定上——甚至是在它的直接的形式上——仍然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这在危机、歉收等等的时候,总之,每当一国突然需要同另一国清账的时候,就表现出来了。这时,具有直接金属形式的货币表现为唯一的绝对的支付手段,也就是表现为唯一的对等价值,可接受的等价物。因此,货币所进行的运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运动直接相反。商品作为支付手段等等从商品最贱的国家被运往商品最贵的国家。货币则相反,每当货币的特性充分暴露出来的时刻,也就是说,每当与其他一切商品相对立的货币必须表现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绝对等价物,一般财富形式,表现为金银这种特定形式的时刻,——而这种时刻多少总是危机的时刻,不管是普遍危机还是粮食危机,——每当这样的时刻,金银总是从金银最贵的国家,也就是从一切商品价格相对说来最低的国家,输往金银最贱的国家,也就是输往商品价格相对说来较高的国家。
“交换经济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奇特的反常现象是……金的流向(两个同样以金为流通手段的国家之间的金的流向)总是从当时金属最贵的国家指向金属最贱的国家,而且国内市场上金属市场价格涨到最高极限和国外市(P402)场上贴水降低,这是伴随交换萧条而出现的黄金外流趋势的必然后果。”(约·富拉顿《论通货的调整》1845年伦敦第2版第119—120页)
[Ⅶ—60]交换一般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开始的,而货币作为由交换本身所产生的尺度、交换手段和一般等价物,不是在内部交往中,而是在不同的共同体、民族等等之间的交往中才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同样,在十六世纪,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幼年时期,货币也主要是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用来清偿国际债务——引起了各个国家和早期政治经济学的特别注意。采取这第三种形式的货币(金银)现在在国际交往中仍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是经过1825、1839、1847、1857年的有规则的相继发生的货币危机以后,才变得十分清楚,并重新为经济学家们所承认。经济学家们辩解说,这里需要货币不是去充当流通手段,而是充当资本。这是对的。只是不要忘记,这里需要的资本必须表现为金银这种特定形式,而不是表现为任何其他商品形式。金银发挥着绝对的国际支付手段的作用,因为它们是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货币,是作为独立等价物的货币。
“这实际上不是流通手段的问题,而是资本的问题。”
(这倒不如说是货币问题,而不是流通手段问题,也不是资本问题,因为需要的并不是随意采取某种特殊形式的资本,而是采取货币这一特殊形式的价值。)
“……在货币经济现有条件下能够……使贵金属从一国流向另一国〈即引起金的流出〉的种种原因,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状况和经常发生的必须把资本〈请注意!是货币形式的资本〉从一国转到另一国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例如在歉收的时候……这个资本是以商品形式转移出去还是以现金形式转移出去,根本不影响营业的性质。”(影响极大!)再就是,“军费开支”。(富拉顿,同上,第130、131页)(P403)
(“为了给生息资本寻找较有利的投资场所而转移资本”的情况,以及富拉顿先生所举出的“偿付超额的国外进口商品”的情况,在这里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在超额进口和危机同时发生的条件下这后一种情况同这里的问题确实是有关系的。)
“优先选用金来进行资本的这种转移〈但在贵金属急剧外流时根本谈不上优先选用〉只是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用金支付比用任何别种商品或资本支付更方便、更迅速或者更有利。”
(富拉顿先生错误地认为,用金或其他形式的资本来进行传送,这是任意的事情,而实际情况恰恰是这样的:在国际贸易中必须用金来进行传送,正如在国内票据必须用法定货币而不能用任何代用品来支付。)
“金银……总是能准确而迅速地送到任何需要它们的地方,而且人们可以指望,当金银到手的时俄,它们能够几乎正确地实现所需要的款项,同时不必承担运送茶叶、咖啡、糖或靛蓝所可能产生的风险。金银和其他各种商品相比有一种无限的好处,因为到处用它们作货币。契约上规定用来偿还内债外债的通常总不是茶叶、咖啡、糖或靛蓝,而是铸币;因此,汇款时不论是用指定的铸币,或者用能够在收款地的造币局或市场上立即变成那种铸币的金银条块,对于汇款人总是提供了达到汇款目的的最稳当、最直接和最确实的手段,能避免因无人需要或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落空的危险。”(富拉顿,同上,第132、133页)
可见,富拉顿所指的正是金银的这种属性:充当货币,契约上的一般商品,价值尺度,同时又可以任意转化为流通手段。英国人用currency〔通货〕这一恰当的用语来表达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铸币不恰当,因为它本身又是一种特殊的流通手段),用money〔货币〕来表达第三种属性上的货币。可是,他们对这种属性没有特别加以说明,所以他们就把这种money〔货币〕说成资本,虽然他们(P404)后来实际上又不得不把这种货币当作资本的特定形式而同资本一般区别开来。
“李嘉图对于金银在调整国际收支平衡方面所执行的职能的有限性,似乎抱有非常奇怪的和极端的看法。李嘉图先生生活在限制法(注88)所引起的那场辩论的时期,他完全习惯于把汇率和金价的一切大波动都看作是英格兰银行过量发行的结果,因此他在一个时期几乎不肯承认有对外贸易逆差这样的东西存在……而且他很少考虑金在这种调整中所发挥的职能,甚至预言,只要现金支付一恢复,货币金属本位制一恢复,金的输出所引起的金的外流就会停止。(见《李嘉图[先生]1819年在上院英格兰银行委员会的证词》第186页)”
“……但是,自从1800年在英国金完全被纸币排挤掉以后,我们的商人的确不再需要金了,这是因为:欧洲大陆局势不稳,并且那里连年征战使生产停顿,使各国国内发展全部停顿,因而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增加了,再加上英国凭借海上优势垄断了殖民地贸易,这样一来,只要贸易关系不中断,大不列颠向大陆出口的商品就照旧大大超过从大陆进口的商品;而在这种贸易关系因柏林法令和米兰法令(注89)被打断以后,贸易来往已经很少,对汇率不会发生任何影响。在战争的后几年,正是国外军费开支和各种津贴,而不是贸易的需求,异乎寻常地造成了汇率的混乱和金银条块价格的上涨。因此,这一时期的杰出的经济学家们几乎没有实际可能,甚至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去具体估价国际贸易平衡所应起的那种作用。〈他们认为,战争和滥发纸币一停止,国际间金银条块的流动也会随之停止。〉如果李嘉图先生还活着,亲眼看到1825年和1839年黄金外流的情况,他无疑会有理由来改变自己的观点。”(富拉顿,同上,第133—136页)
[Ⅶ—61]“价格是商品的货币价值。”(哈伯德《通货和国家》1843年伦敦版第33页)
“货币有一种属性,即总是可以同它所衡量的物品相交换,而交换所需的货币量的变化,当然要以被交换物的数量为转移。”(詹·惠·博赞克特《硬币、纸币和信用货币》1842年伦敦版第100页)
“我愿意承认,金是一种普遍需求的商品,它总是能统治市场,总是能购买其他商品,而其他商品并不总是能购买金。全世界的市场都为金这种商品(P405)敞开大门,因为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在这种商品上蒙受的损失比在其他任何出口商品上蒙受的损失都要小,其他任何商品都可能在数量上或品种上超出它们被送去的那个国家的正常需要。”(托·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1844年伦敦第2版第10页)
“必须有大量贵金属,以便用作并已被用作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的最便利的手段,因为它们是享有更普遍需求的商品,它们的市场价值比任何其他商品的市场价值都不易发生波动。”(同上,第13页)
富拉顿认为,金银条块的价格高于造币局价格的原因是:
“铸币因磨损而失去其标准重量的3—4%……刑法禁止熔化和输出铸币,而铸造这种铸币的金属却完全可以自由买卖。但这些原因只有在汇率不利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可是,在1816—1821年,当汇率有利于英国时,[金的市场价格]总是降低到金条块的银行价格的水平,而当汇率不利时,[金的市场价格]提高的水平只能为铸币熔化者补偿铸币磨损的损耗并使他值得为熔化铸币甘冒法办的危险,而从来没有提高到超出这一水平。”(富拉顿,同上,第7—9页)“从1819年至今,在这个事变丛生的时期,金融市场行情多变,但金的市场价格每盎司从来没有高于78先令,也没有低于77先令6便士,每盎司最多只相差6便士。现在甚至连这样的波动幅度也不可能有了;因为过去是由于铸币的重新磨损,每盎司金价才稍稍上涨了1+(1/2)便士,或者说比造币局价格高约1/6%,而下跌到77先令6便士则完全是由于银行一度认为应把这一标准定为收购的限价。但是这些情况已成为过去。好多年来,银行照例按77先令9便士收购供铸币用的金〈这就是说,银行把造币局无偿地为它创造的1+(1/2)便士的造币税塞进自己的口袋〉;而且目前进行的索维林改铸工作一旦完成,直到铸币又重新损值为止,就能够有效地使我们市场上金条块价格的任何未来的波动都不会大于银行的收价77先令9便士和造币局价格77先令10+(1/2)便士之间的微小差额。”(同上,第9、10页)
作为尺度和等价物的货币这一方和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之间的矛盾。在后一场合会有磨损,金属重量的损失。加尔涅早就指出:
“如果一个稍受磨损的埃巨的价值比一个全新的埃巨的价值少些,那么(P406)流通就会不断遇到障碍,而且没有一次支付会不引起争论。”(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1卷第24页)
(“当然是从矿物界寻找和挑选预定用作积累的材料。”[同上,第7页])
“因为很明显,单单由于日常的不可避免的磨损,铸币按照物的本性也必然一个一个地不断贬值(更不用说只要试图用足重的铸币替换不足重的铸币,就会招致大批“赌徒”和“故意使铸币磨损的骗子”的投机取巧),所以,要在任何时间内,哪怕是在一天内,把不足重的铸币完全排斥于流通之外,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通货论》,英国一银行家著,1845年爱丁堡版第69—70页)
这段话写于1844年12月,评论此前不久在一封给《泰晤士报》(注90)的信里披露的关于流通中不足重金币的公告的实施情况。(因此,困难在于:如果拒绝不足重的货币,则任何标准都不可靠;如果接受这种货币,那就是为投机取巧大开方便之门,结果还是一样。)关于上述公告,该文是这样说的:
“其实际结果是,流通中的全部金币都被当作货币交易的不可靠的和不合法的手段。”(同上,第68、69页)
“按照英国法律,一枚金索维林的磨损量超过0.774克冷,即不宜流通。对于银币则没有规定任何此种法律。”(威·汉·莫里逊《论金属货币流通制度》1837年伦敦版第54页)
通货原理(注91)的拥护者断言:“通货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富拉顿,同上,第13页)如果通货的价值已定,而另一方面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以及流通的速度)已定,那么可以流通的当然只是一定量的通货。如果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以及流通速度已定,那么通货流通量则完全取决于通货的价值。如果通货的价值和流通速度已定,那么通货流通量则完全取决于交易的价格和数量。流通量就是这样决定的。因此,如果流通的是符号货币——纯粹价值符号,那么(P407)这种货币的流通量的多寡就取决于它所代表的标准。由此得出的错误结论是:决定货币价值的只是数量。比如说,代表镑的纸票同代表先令的纸票的流通量就不可能是相同的。(P408)
注释:
[88]限制法或银行限制法(Bank Restriction Act)——1797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一项专门的银行限制令,规定了银行券的强制性的牌价,废除银行券兑换黄金的办法。1819年又通过一项法令恢复了银行券兑换黄金的办法。而实际上直到1821年才完全恢复兑换。——第405页。
[89]指拿破仑一世关于封锁不列颠各岛的法令,分别于1806年11月21日在柏林以及1807年11月23日和12月17日在米兰签署。这些法令规定了所谓“大陆封锁”,禁止法国及其欧洲大陆的盟国同英国通商。——第405页。
[90]《泰晤士报》(《The Times》)是英国最大的一家具有保守倾向的日报,1785年起在伦敦出版。——第407页。
[91]“通货原理”(《Currency principle》)或“通货理论”(《Currency theory》)——是主张货币数量论学派的变种之一,它以此为名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出现于英国。它的代表是劳埃德(即奥维尔斯顿勋爵)、诺曼等人,他们断言,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决定于流通领域中的货币数量。——第407页。
责任编辑:彭秋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