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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关于观念的货币尺度单位的糊涂概念]
2013年04月24日 09:53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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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这一规定;第二,根据以下基本(P312)规律:在流通速度已定的前提下,流通手段量取决于商品价格和按一定价格流通的商品量,或者说取决于商品的总价格,而商品的总价格又取决于两种情况,即取决于商品价格的水平和按一定价格流通的商品量;第三,根据以下规律: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变为铸币,变为仅仅是转瞬即逝的要素,即变为货币所交换的价值的简单符号,——根据以上三种情况,会得出一些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有在它们和信用流通、汇率等更复杂的经济关系相重合时,我们才会加以说明。必须避开一切细节,如果必须插进这些细节,那也只有在它们失去基本性质的地方插进去。

  首先,货币流通,作为整个生产过程的最表面的(意思是被推到表面上的)和最抽象的形式,本身是毫无内容的,除非它自己的形式差别,即第二篇[注:见本卷上册第53—189页。——编者注]中所分析的那些简单规定就是它的内容。很明显,简单的货币流通,就它本身来考察,不能返回到自身,它是由无数不相关的和偶然并存的运动形成的。例如,可以把造币厂看作货币流通的出发点,但是除了铸币由于磨损而贬值,以致必须回炉重新铸造以外,是不存在铸币流回造币厂这样的规律的。这只涉及物质的方面,完全不构成流通本身的要素。

  在流通本身中复归点和出发点可以不同;如果发生回流,那么货币流通也只是表现为发生在它自身背后并对它自身起决定作用的一种流通的现象;例如,当我们考察工厂主、工人、小店主以及银行业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时,情况就是这样。其次,同投入流通的商品量、价格的涨落、流通的速度、同时进行支付的数额等等有关的那些原因,都属于简单货币流通本身之外的情况。这(P313)是一些在流通中表现出来的关系;流通可以说为这些关系提供了名称,但是它们不能用流通本身的分化来说明。可以充当货币的有各种金属,这些金属之间具有不同的、不断变动的价值比例。于是产生了复本位制等问题,这个问题取得了世界历史的形式。但是问题所以取得这样的形式,以及复本位制本身所以产生,都是由于对外贸易。因此,要有成效地考察这个问题,必须先分析那些比简单货币关系复杂得多的关系。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不是用金银条块的重量份额来表示,而是用计算铸币、即一定量货币实体的相应部分所任意取的名称来表示。这些名称可以改变,而在名称保持不变时,铸币和它的金属实体的比例可以改变。于是就发生了铸币的伪造,这在各个国家的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各国的货币种类不同。这个问题在考察汇率时才有意义。

  [Ⅶ—30]货币所以是尺度,只因为它是物化在一定实体上的劳动时间,因而它自身就是价值,而且是因为这个特定的化身是价值的一般的物质的化身,是同劳动时间的特殊化身不同的劳动时间本身的化身,也就是说,因为它是等价物。但是,因为货币在作为尺度的职能上只是想象的比较标准,只需要在观念上存在,商品在这里只是在观念上转换为它们的一般的价值存在;其次,因为在作为尺度的这种质上货币仅仅以计算铸币的形式出现,因而当我要把商品换成货币时,我说它值多少先令、法郎等等,——因为这一切,就引起了关于某种观念尺度的混乱观念,这种混乱观念的阐述者便是斯图亚特[注:见本册第305页。——编者注],并且在后来的各个时期,甚至最近,这种观念(P314)在英国还被当作深刻的发现重新提了出来。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认为,充当计算单位的镑、先令、基尼、元等名称,不是一定量金银等等的一定名称,而只是一些任意的比较标准,这些标准本身不表示任何价值,不表示任何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时间。

  这样,就产生了一整套关于确定金银价格的胡言乱语(这里的价格应理解为用来称呼金银的相应部分的名称)。1盎司金现在分作3镑17先令10便士。这就被叫作确定价格;正如洛克正确指出的[注:见本册第329—330页。——编者注],这只是确定金银等等的相应部分的名称。用自身来表示的金银,当然同它自身相等。1盎司就是1盎司,不管我把它叫作3镑还是20镑。

  简单地说,斯图亚特所理解的这个观念尺度包含这样的意思:如果我说商品a值12镑,商品b值6镑,商品c值3镑,那么它们相互的比例等于12:6:3。价格只表示这些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2b和1a相交换,1+(1/2)b和3c相交换。现在既然可以不用自身具有价值而且自身就是价值的实在货币来表示a、b、c之间的比例,我同样就可以不用表示一定量金的镑来表示这个比例,而可以用任何一种没有内容的名称(在这里叫作观念的名称),例如“鲭鱼”,来表示这个比例。a=12条鲭鱼,b=6条鲭鱼,c=3条鲭鱼。“鲭鱼”一词在这里只是一个名称,和它所固有的内容毫无关系。

  斯图亚特的度、分、秒的例子什么也没有证明;因为度、分、秒的量虽然是变动的,但是它们不是单纯的名称,它们始终表示一定空间量或时间量的相应部分。所以它们实际上是具有某种实体的。处于[价值]尺度这一规定上的货币,只是作为想象的货币起作用,(P315)这种情况在这里被说成是这样:货币似乎是任意的想象,是单纯的名称,也就是用来表示价值的数字比例的名称,表示单纯数字比例的名称。但是这样一来不如完全不用名称,而只用数字比例倒更好些,因为全部妙处在于:我用12b得到6a,用6c得到3b;这种比例也可以表示为a=12x;b=6x;c=3x;这里x只是a:b和b:c这一比例中的名称。单纯的、无名的数字比例在这里是不够用的。因为a:b=12:6=2:1,b:c=6:3=2:1。所以,b=1/2,c=1/2。所以,b=c。所以,a=2,b=2。所以,a=b。

  如果我拿起任何一张行情表,例如,钾碱每公担35先令,可可粉每磅60先令,铁(条块)每吨145先令等等,那么为了弄清这些商品的相互比例,我不仅可以忘掉先令中包含的银,而且单单用35、60、145等数字就足以确定钾碱、可可粉、铁条块的相互的价值比例。无名数在这时就够用了;我不仅可以给数的单位1加上任何名称而决不牵涉任何价值,而且我完全没有必要给它加上任何名称。斯图亚特固执地认为,我必须给它加上某种名称,可是这个名称,作为任意的单纯的单位名称,作为比例本身的单纯符号,又不能固定在金银量或任何其他商品量的某一部分上。

  任何尺度,只要它充当比较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把各种待比较的东西化为数目同作为单位的尺度相比较,从而使它们相互比较,尺度的性质就无关紧要了,它消失在比较行为本身中;计量单位变为单纯的数字单位;这个单位的质消失了,例如,它本身成为一定的长度、时间量或角度等等。但是,只有当各种不同的东西假定已经被计量过的情况下,作为尺度的单位才仅仅表示它们之间的比例,例如在目前的场合表示它们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单位不仅在不同的国家里具有不同的名称,而且是比如说1盎(P316)司金的不同部分的名字。但是汇率把这一切单位折合成金或银的同一重量单位。

  因此,如果我假定商品的不同的[价值]量,例如象上面所说的,等于35先令、60先令、145先令,那么,在比较它们的时候,由于现在假定1在所有这些量中是相等的,它们已成为可通约的量,这样,把先令看作一定量的银,看作一定量银的名称,就完全是多余的了。但是,只有当每个商品都用充当单位,充当尺度的商品来计量时,所有这些量才能作为单纯数字的量,作为任一同名单位的数目来相互比较,才能表示相互的比例。只有当这些量具有同一的单位时,我才能使它们相互计量,使它们成为可通约的,而这个单位就是两个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因此,尺度单位必然是物化着一定量劳动的某种商品的一定量。因为同一劳动量不能总是用例如金的同一量来表示,所以这个尺度单位本身的价值也是可变的。但是,如果把货币仅仅看作尺度,这种可变性就不会有什么妨碍。甚至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只要这种交换作为物物交换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而成为不断重复的正常的活动,而不只是个别的交换活动,这时,也会有某种其他商品作为尺度单位出现;例如,荷马著作中的牲畜。沿海地区的野蛮的巴布亚人,

  “为得到一件外国产品,就用自己的一个或两个孩子交换,如果孩子不在身边,就借用邻居的孩子,答应在自己的孩子回到身边时,再用自己的孩子来偿还,而这样的要求很少遭到拒绝”(注65),——在他们那里没有任何交换尺度。对他们来说,交换的存在只在于:他们只有转让自己占有的物品,才能得到别人的物品。左右他们的这种转让行为本身的,一方面无非是他们的爱好,另一(P317)方面无非是他们的动产的规模。

  1858年3月13日《经济学家》杂志[第290页]上,有一封致编辑部的信写道:

  “由于在法国以金代替银铸造货币(这是到目前为止吸收新发现的金的一个主要办法)接近完成,特别是由于在商业萧条和物价下跌时要求铸造的货币减少了,我们可以期望,我们的每盎司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固定价格很快就会把金吸引过来。”

  我们的这个“每盎司”金的“固定价格”表示什么呢?无非表示把每盎司的某一相应部分叫作便士,把金本尼威特的某一倍数叫作先令,而把金的重量单位先令的某一倍数叫作镑,除此而外还能表示什么呢?这位先生是否以为,[Ⅶ—31]在其他国家里,金古尔登、金路易等等不是同样地表示一定量的金?也就是说,在那里一定量的金不是具有某一固定名称?他是否以为,这是英国的特权?或者说是英国的特点?是否以为,用金来表示的一个铸币在英国大于一个铸币,而在其他国家则小于一个铸币?倒真想知道,这位绅士对汇率是怎么理解的。

  斯图亚特误入歧途是由于下面这种情况:商品的价格所表示的不外是商品借以相互交换的关系,不外是它们相互交换所依据的比例。已知这些比例,我就可以给单位加上任何名称,因为在这里抽象的无名数就已经够用了,我不必说这个商品等于6什图贝[注:一种最小的铸币。——编者注],另一个商品等于3什图贝,等等,我可以说这个商品等于6个单位,另一个商品等于3个单位;我完全不必给单位加上名称。既然问题只在于数字比例,我可以给这个单位加上任何名称。(P318)

  但是这里已经假定这些比例是已知的,这些商品已经预先成为可通约的量。各个量一旦成为可通约的量,它们的比例也就成为单纯的数字比例。货币作为尺度出现,代表货币的那种商品的一定量作为尺度单位出现,正是为了求出比例,为了把商品表示成可通约的东西并进行买卖。这种实际的单位是相对地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但是劳动时间本身在这里被看作是一般的。在货币制度下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种决定的过程在考察货币本身时还不能加以研究,并且它超出了流通的范围,它作为起作用的原因和前提处在流通的背后。

  问题只能是这样:为什么人们说这个商品等于1盎司金,而不直接说这个商品等于物化在1盎司金中的x劳动时间呢?为什么劳动时间,即价值实体和价值尺度,不同时又是价格尺度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价格和价值完全不同呢?蒲鲁东学派以为,他们要求把这种同一性确立下来并且用劳动时间来表示商品价格,这就是做了一件大事。价格和价值的一致是以需求和供给相等,以单纯的等价物交换(因而不是资本和劳动相交换)等等为前提的;简单地说,如果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表述这个问题,立即可以看出,这种要求是对建立在交换价值之上的生产关系的整个基础的否定。但是,假定我们取消了这个基础,那么另一方面,只存在于这个基础之上并和这个基础并存的那个问题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说商品在它作为使用价值的直接存在形式上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适当的形式,那就等于说,商品作为某种物质上不同的东西,或者作为和某种别的物相等同的东西,才是价值的适当的形式;或者等于说,价值在某种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物上才获得自己的适当的形式。商品作为价值是物化劳动;所以适当的价值本身必然以某种特定物(P319)的形式出现,必然作为物化劳动的特定形式而出现。

  关于观念标准的空谈,斯图亚特是用历史上的两个例子来说明的。第一个例子是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它恰好说明了相反的东西。因为银行货币不过是把流通的铸币还原为它们的金银条块的含量(金属含量);他的第二个例子被所有带有同一倾向的现代经济学家沿用了。例如乌尔卡尔特(注66)援引贝尔贝莱的例子,在那里充当标准的是观念的条块,铁条块,纯粹想象的铁条块,它既不上涨也不下跌。例如,假定实在的铁条块下跌100%,那么观念的条块就值2个铁条块,假定实在的条块又上涨100%,那么观念的条块就只值1个实在的条块了。乌尔卡尔特先生与此同时还提到,在贝尔贝莱既没有商业危机,也没有工业危机,更没有货币危机,并且认为这要归功于这种观念的价值标准的神奇效用。这种“观念的”即想象的标准无非是一种想象的实际价值,是一种想象,但是,这种想象没有成为客观现实,因为在这里货币制度的进一步的规定没有得到发展,而这种发展要取决于完全不同的条件。这正象有些宗教的神的形象还没有被塑造成直观的形象,而只是停留在想象中,也就是说顶多只取得语言上的存在,而不是艺术上的存在,可是有人在神话学里却把这些宗教说成是更高级的宗教。

  [作为价值尺度的]条块是以实在的铁条块为根据的,后来后者转化为一种幻想的东西,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固定下来。1盎司金,用英国的计算铸币表示,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好极了。假定1磅丝恰好有过同样的价格,但是后来这个价格下降了,例如,米兰生丝1858年3月12日在伦敦每磅值1镑8先令。(注67)

  这是关于一定量的铁,一个铁条块的想象,这个铁条块,第一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第二对于它自身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保持着同(P320)一个价值。这个铁条块当然纯粹是幻想的东西,不过它不象斯图亚特和比他晚了将近一百年的乌尔卡尔特所说的那样固定和“象岩石一样屹立在大海中”。固定在这个铁条块上的只是名称,在一种情况下,一个实在的铁条块包含两个观念的铁条块,在另一种情况下只包含一个。这也可以这样来表示:同一个不变的观念的铁条块,在一种情况下等于两个实在的铁条块,在另一种情况下等于一个。如果把这一点肯定下来,那么起变化的只是实在的铁条块[同观念的铁条块]的比例,而不是观念的铁条块。但是实际上,观念的铁条块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长一倍,不过它的名称没有变化。有时把100磅铁例如叫作一个铁条块,有时则把200磅铁叫作一个铁条块。

  假定发行一种代表劳动时间的货币,例如小时券;这种小时券本身又可以随便取一个教名,例如叫作“镑”,1/20小时叫作“先令”,1/240小时叫作“便士”。金和银,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它们所花费的生产时间,可以表示镑、先令、便士的不同的倍数或相应部分;1盎司金既可以等于8镑6先令3便士,也可以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这些数字所表示的总是每盎司金中包含的一定量劳动所分成的份额。可以不说3镑17先令10+(1/2)便士即1盎司金只值1/2磅丝,而设想1盎司金现在等于7镑15先令9便士,或者3镑17先令10+(1/2)便士只等于半盎司金,因为它们的价值只是[过去的]一半。

  如果我们比如说拿英国十五世纪的价格和十八世纪的价格相比较,可能发现,某两种商品的货币价值在名义上完全相同,例如都是1镑。在这里,镑是标准,但是在前一场合它所表示的价值是后一场合的4倍或5倍,我们可以说,这个商品的价值如果在十五(P321)世纪等于1盎司金,它在十八世纪就等于1/4盎司金;因为在十八世纪1盎司金代表的劳动时间,和十五世纪1/4盎司金代表的一样多。因此可以说,[价值]尺度,镑,始终没有变,但是在一种场合它等于的金量是另一种场合的4倍。这就是观念的标准。我们在这里进行的这种比较,如果十五世纪的人活到十八世纪的话,他们自己也可以进行,他们可以说,1盎司金现在值1镑,而从前只1/4值镑。现在4磅金的价值并不比例如十五世纪的1磅金多。如果这个磅从前的名称是利弗尔,那么我可以设想,1利弗尔当时等于4磅金,而现在只等于1磅金;金的价值变了,但是价值尺度,即利弗尔,并没有变化。实际上,在法国和英国,利弗尔最初表示1磅银,而现在只等于1/X磅银。因此可以说,利弗尔这个名称,这个标准,在名义上始终没有变,但是银的价值变了[Ⅶ—32]。一个法国人,如果从查理大帝时代一直活到现在,他就可以说,银利弗尔始终是价值的标准,始终不变,但是它起初值1磅银,而由于命运多变,最后只值1/X两了。码是同样的码;但是它的长度在各国各不相同。实际上,这好比说,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即一个工作日所开采的金,取得了利弗尔这个名称;而这个利弗尔虽然在不同时期表示极不相同的金量,它本身却始终是不变的。

  当我们把十五世纪的镑同十八世纪的镑相比较时,事实上我们是怎样做的呢?两者是同量的金属(都等于20先令),但是具有不同的价值;因为当时的金属的价值4倍于今天。所以我们说,和今天相比,从前利弗尔所含的金属量4倍于今天的含量。并且可以设想,利弗尔仍然不变,不过当时它等于4个实在的利弗尔,而今天只等于1个。只是从比较的意义来说,不是从利弗尔包含的金属量来看,而是从利弗尔的价值来看,这才是正确的。但是这个价值(P322)本身在量上又是这样表示出来的:当时的1/4金利弗尔等于今天的1个金利弗尔。好。利弗尔相同,但当时它等于4个实在的金利弗尔(按照今天的价值),今天只等于1个。如果金的价值降低了,并且对于其他产品来说金的相对涨价或跌价表现在这些产品的价格上,那么,可以不说一件东西从前值1个金镑,今天值2个,而说它仍然值1镑,但今天的1镑值2个实在的金利弗尔,等等;就是说,1个利弗尔含有2个实在的金利弗尔,等等。可以不说我昨天把这个商品卖了1镑,今天卖了4镑,而说我今天卖了1镑,但是昨天卖得的1镑含有1个实在的镑,而今天卖得的1镑含有4个实在的镑。

  只要实在的金属条块和想象的金属条块的比倒确定下来,一切其他价格自然就得出来了;但是这个比例也就是把金属条块的过去的价值同它的现在的价值加以简单的比较。这就好比我们例如用十五世纪的镑去计算一切。一个要对经历了许多世纪的同一种铸币、含有同量金属的某种铸币的同一计算名称进行考察的历史学家,当他用现在的货币来计算这个铸币时,他就必须按照在各个世纪中变动的价值把它折合成或多或少的金。历史学家所必须采取的这种做法,也正是柏伯尔人或黑人的做法。半文明的人竭力把货币单位,充当尺度的金属量也当作价值抓住不放,而把这个价值又当作固定不变的尺度。但同时他们却很机灵,感觉到金属条块的实在价值变了。由于柏伯尔人需要计量的商品不多,并且由于传统在非文明人当中具有生命力,所以这种复杂的计算方法并不象看上去那么困难。

  1盎司金=3镑17先令10+(1/2)便士,即不到4镑。为了方便,我们假定1盎司金恰好等于4镑,那么1/4盎司金就被称作镑,并且被(P323)当作具有这样名称的计算铸币。但是这个镑的价值在变化,部分地是由于它要同其他商品的价值相比较,而这些商品的价值变了,所以它的价值也相对地发生变化,部分地是因为镑本身是较多的或较少的劳动时间的产品。在镑的身上唯一固定不变的是名称,以及量,即1盎司的相应部分,以镑命名的那一份金的重量,也就是包含在叫作镑的铸币中的那一份金的重量。

  野蛮人想把这个镑当作不变的价值抓住不放,所以在他们看来,变化的是它所包含的金属的量。如果金的价值降低100%,那么对他们来说镑象过去一样仍然是价值尺度,不过1镑现在只包含2/4盎司金了,等等。在他们看来,镑总是等于具有同一价值的某一数量的金(铁)。但是,因为这个价值是变化的,所以镑时而等于较大数量的实在的金或铁,时而等于较小数量的实在的金或铁,这要看他们在交换其他商品时必须付出的量是较多些还是较少些。他们把现在的价值同过去的价值相比较,过去的价值对他们来说是标准,并且只是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想象中。因此,他们不是按照价值可变的1/4盎司金来计算,而是按照1/4盎司金过去的价值来计算,即按照想象的不变的1/4盎司的价值来计算,可是这个价值又表现为变动的量。一方面竭力把价值尺度当作固定的价值抓住不放,另一方面却机智地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避免受到损害。半野蛮人正是在[尺度的]这种偶然的变动中学会外部强加给他们的用货币来计量价值的办法,起初他们使这种计量不断发生变动,后来在变动中重新找到了途径。但是,把这种偶然的变动看作某种有机的历史形式,或者,甚至当作某种同较发达的关系相比更为高级的东西,那就非常荒谬了。这些野蛮人也是从一定的量,从铁条块出发的,但是他们把铁条块的传统的价值当作计算单位抓住不放,等等。(P324)

  在现代经济学中这整个问题获得了重要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两种情况:

  (1)在不同的时期,例如在英国,在革命战争时期[注:指1793至1815年同法国进行战争的时期。——译者注],曾有过这样的情况:生金的价格超过制成铸币的金的价格。因此,这个历史现象似乎不容争辩地证明,金(贵金属)的一定重量份额所取得的名称,如镑、先令、便士等等,由于某种难以解释的过程,在以它们命名的那个实体面前独立起来。否则,1盎司金的价值怎么会比铸造成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同样1盎司金的价值高呢?换句话说,如果利弗尔仅仅是1/4盎司金的名称,1盎司金怎么会比4个金利弗尔的价值高呢?

  然而经过更仔细的研究就会发现,以镑这个名称流通的铸币实际上已不再含有正常的金属含量,就是说,比如5个流通着的镑的重量实际上只等于1盎司金(纯度不变)。因为1个铸币名义上代表1/4盎司金(大致如此),实际上只代表1/5盎司,所以很简单,1个盎司就等于5个这样流通着的镑;也就是,金条块的价格超过铸币的价格,因为实际上称作镑的,代表货币的,叫这个名称的,已经不是1/4盎司金,而不过是1/5盎司金了,不过是1/5盎司金的名称罢了。

  同样的现象还会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流通中的铸币的金属含量固然没有降到它的正常标准以下,但是这些铸币和贬值的纸币同时流通,而且不准熔化和输出。在这样的场合,以镑的形式流通的1/4盎司金同钞票一起贬值;而条块状的金却避免了这种命运。[注:造币税也能够在一国内部把造币局价格提到金银条块的价格以上。]实际上[Ⅶ—33]这也就是说:“镑”这个计算名称已经不再是(P325)1/4盎司的名称,而是一个较小的量的名称了。比如说1盎司金这样一来等于5个这样的镑。这也就是说,金条块的价格已经超过造币局价格。

  可见,诸如此类的不难解释的并且属于同一类型的历史现象,首先引起了关于观念的尺度的想法,也就是把作为尺度的货币不是看作[一定商品的]一定的量,而只是看作比较标准。关于这个问题,一百五十年来在英国已经写了数百本书。

  某种铸币的价值可以超过它的金属含量的价值,这本来是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往铸币上追加了新的劳动(以使之成形)。但是撇开这点不谈,某种铸币的价值超过它的金属含量的价值的情况也是会发生的。这没有任何经济意义,也不值得进行任何经济研究。这仅仅表明,为了一定的目的,金和银恰好需要采取这样一种形式,比如说采取英国的镑或西班牙的元的形式。当然银行董事特别关心的,是去证明不是钞票的价值跌落了,而是金的价值提高了。关于后一个问题,只能到以后再去研究。

  (2)但是观念的价值尺度的理论最先是在十八世纪初提出的,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又重新提了出来,当时谈论这些问题时,既不是把货币当作尺度,也不是当作交换手段,而是当作不变的等价物,当作自为存在的(第三种规定上的)价值,从而当作契约上的一般材料。在这两个时期都涉及这样的问题:是否应当承认并且使用足值的货币偿还按已经贬值的货币签订的国家债务和其他债务。这不过是国债债权人和国民大众之间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在这里和我们毫无关系。那些要求重新调整一方的债权和另一方的义务(债务)的人,是转到错误的方面去了,即转来谈论是否应当改变货币标准的问题了。后来关于货币标准、固定金价等等的粗糙(P326)的学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改变标准就等于改变国家的尺度和重量单位。”(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10页)

  一目了然,一个国家的谷物的数量不会因为例如舍费耳的容量增加一倍或减少一半而有所改变。但舍费耳的容量的这种变化,例如,对于必须按一定数量的舍费耳缴纳谷物地租的租佃者却是很重要的,即使在舍费耳的容量增加了一倍之后,租佃者要缴纳的舍费耳的数量仍和过去一样多。)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债债权人把“镑”这个名称所表示的金的相应部分的重量撇在一边,而抓住这个名称,即抓住“观念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实际上只是充当[价值]尺度的那种金属的某一部分的重量的计算名称)不放。然而奇怪的是,正是他们的对手提出了这种观念标准的理论,而他们自己却反对这种理论。他们的对手不是简单地要求重新调整,或者要求偿还给国债债权人的金量应等于他们实际预付的数量,而是要求按照贬值的情况把标准降低,也就是说,例如,如果镑降为1/5盎司金,这1/5盎司以后就获得镑的名称,或者说,镑也许应改铸成21先令,而不再是20先令。这个标准的降低就叫作货币价值的提高,因为1盎司现在等于5镑,而不象过去等于4镑。因此,他们的这些对手们不是说,曾经用5个贬值的镑预付1盎司金的人,现在只应当收回4个足值的镑,而是说,应当收回5镑,但是1个镑所代表的金从此将比过去减少1/20盎司。

  当这些人在英国恢复现金支付以后提出这个要求时,计算铸币已经重新达到它们过去的金属价值。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关于作(P327)为价值尺度的货币的其他一些粗糙的理论,而在反驳这些不难指出其错误的理论的借口下,国债债权人的利益偷偷地得到了满足。

  第一次这样的争论发生在洛克和朗兹之间。从1688年到1695年,国债是按贬值的货币签订的,贬值是由于一切分量十足的货币都被熔化,流通的只有轻量的货币。基尼涨到30先令。财政部秘书长(造币厂厂长?)朗兹要把镑贬值20%;洛克则坚持过去伊丽莎白时代的标准。1696年[银币]回炉,货币普遍重铸。洛克取得了胜利。按照每基尼10—14先令签订的债务,要依照20先令偿还。这对于国家和土地所有者都同样有利。

  “朗兹提出问题的立场是错误的。首先,他断言,他的方案不是降低过去的标准。其次,他把金银条块涨价说成是由银的内在价值造成的,而不是由于用来购买银的那种铸币重量不足。他总以为货币产生于模压而不是产生于实体……洛克则只提出朗兹的方案是否包括降低标准的问题,而没有研究订有长期契约的人的利益。朗兹主张降低标准的主要论据是,银块已涨到每盎司6先令5便士(也就是说,把1先令算作1/77金衡磅[注:重量尺度,等于12盎司。——编者注],77便士可以买1盎司银),所以他认为,1金衡磅应当铸造77先令,这就等于把镑的价值降低20%或1/5。洛克回答他说,77便士是用已被刮削的铸币偿还的,按重量它们没有超过62便士的标准铸币……但是,难道一个人借了1000镑这种已被刮削的铸币,就有义务按它们的标准重量来偿还这1000镑吗?朗兹和洛克只是十分肤浅地分析了改变标准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相互关系的影响……当时信用制度在英国还很不发达……受到重视的只是土地所有者和王室的利益。当时,商业几乎陷于停顿,并受到海盗式战争的破坏……恢复原来的标准不论对土地所有者或对国库都非常有利;所以才这样做了。”(斯图亚特,同上,第2卷第178、179页)

  关于整个这场交易,斯图亚特讽刺地说:(P328)

  “由于提高了标准,政府在赋税上大占便宜,债权人在资本和利息上大占便宜,而承担主要损失的国民也很满意(高兴),因为他们的标准〈即他们自己的价值的尺度〉没有降低;因此这三方皆大欢喜。”(同上,第2卷第156页)

  参看《约翰·洛克著作集》(四卷集,1768年伦敦第7版第2卷)中的一篇文章:《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以及《再论货币价值的提高;专门分析朗兹先生在最近就〈谈谈改进银币〉一文所作的报告中为提高货币价值提出的论据》。这两篇文章都载于第2卷。在第一篇文章里还说到:

  [Ⅶ—34]“现在人们围绕提高货币价值说了许多废话,这要么是指提高我们的货币的价值,而这是办不到的;要么就是指提高我们的铸币的名称。”(第53页)“把以前称作半克朗的例如称作1克朗吧。价值仍然是由金属含量决定的。如果你们能把1个铸币的银量减少1/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那么你们同样能把它的银量减少19/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因此,按照这种理论,把一枚3便士的铸币或者一个法寻称作克朗,这个克朗就能够同含有20或60倍银的克朗一样,购买同样多的香料、丝绸或其他商品。”(第54页)“因此,提高货币的价值不过是把较大银量的印记和名称加在较小的银量上。”(同上)“铸币的印记是对公众的保证,表明在这个名称之下应包含这么多的银。”(第57页)“用来偿还债务和购买商品的是银,不是名称。”(第58页)“铸币的印记足以保证铸币的重量和纯度,但是它使这样铸造的金币象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寻找自己的价格。”(第66页)总之,通过提高货币价值只能“在口头上增加货币的数量,但不能在重量上和价值上增加货币的数量”。(第73页)

  [在第二篇文章里说:]

  “银这个标准完全不同于其他标准。人们当作尺度使用的码或夸特,可以保留在买者、卖者或第三者手里;不论它们属于谁都没有关系。银不仅是交易的尺度,而且是交易的物品,它在一定数量上是出售物的等价物,在交易中从买者那里转到卖者那里;因此,银不仅计量它所衡量的那个商品的价值,而且作为该商品的等价物去同该商品交换。但是它做到这一点仅仅是靠它的数量,而不是靠任何其他东西。”(第92页)“提高货币价值不过是对于银块的一(P329)个等分随便给一个名称,例如今天我们把1/60盎司银称作1便士,[而明天把1/75盎司银称作1便士],所以,你们可以把货币价值爱提多高就提多高。”(第118页)“如果银块的输出是必要的,而法律又禁止输出我们的铸币,那么,银块由于享有自由输出的特权,其价格就会或多或少高于我们的铸币,而不管我们提高还是降低这些铸币的名称。”(第119、120页)

  关于金银条块价格的上涨,朗兹是这样解释的:金银条块价值上涨了,所以计算铸币的价值降低了(换句话说,由于金银条块价值上涨了,所以它们的那个被称作镑的相应部分的价值降低了)。朗兹同洛克争论时所采取的这种态度,也是小先令派[注:小先令的拥护者,即拥护减少英国铸币中贵金属含量的人。——编者注],即阿特伍德和北明翰派中的其他人在1819和以后一些年中所采取的态度。(科贝特(注68)把问题提到了正确的基础上来:重新审查国债、地租等等。但是由于他持有根本否认纸币的错误理论,把一切都弄糟了。非常奇怪的是,他的这个结论和李嘉图的结论相反,虽然他们都是从同一个错误的前提出发的:价格是由流通手段的数量决定的。)他们的全部智慧包含在下面一段话里:

  “在与北明翰商会论战中罗伯特·皮尔爵士问道:你们的1镑银行券代表什么?(《通货问题,两人书简》1844年伦敦版第266页)〈指不是用金支付的1镑银行券〉对现行的价值计量单位应如何理解?……3镑17先令10+(1/2)便士是表示1盎司的金,还是它的价值?如果是1盎司金本身,那为什么不用它的名字称呼它,为什么不称盎司、本尼威特、克冷,而要称镑、先令、便士呢?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制度去了。”(第269页)

  (不完全是这样。如果不说3镑17先令10+(1/2)便士,而说1盎司,不说1先令,而说若干本尼威特,那么,阿特伍德先生会占到什么便宜呢?为了计算方便起见,给各个相应部分取个名称,——此外,这表明金属在这里被赋予了某种异己的社会规定,——这对维(P330)护或反对阿特伍德的学说能说明什么呢?)

  “或许它们指的是价值?如果1盎司金=3镑17先令10+(1/2)便士,为什么它有时又值5镑4先令,有时又值3镑17先令9便士呢?……‘镑’这个用语是指价值,但不是指固定的标准的价值……劳动是形成生产费用的实体,它赋予金或铁以相对价值。”

  (因此事实上1盎司和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价值是变化的。)

  “不论用什么词作名称来表示一人的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这种名称总是表现商品的生产费用。”(第270页)“‘一镑’这个词是观念的单位。”(第272页)

  后面这句话很重要,因为它表明,“观念的单位”这种学说归根到底是要求某种货币应能直接代表劳动。这样一来,比如说镑就是12日劳动的代表。这就是要求:价值规定不应导致货币规定这一不同的规定,或者说,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不应发展到使物化在一定商品中的劳动成为其他价值的尺度。重要的是,这一要求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的(例如在格雷的著作里也是这样,实际上他把这个问题发挥到了极端,我们马上就要讲到他),而不是象布雷那样是从否定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的。蒲鲁东主义者(例如,见达里蒙先生的著作)实际上做到的就是提出这个要求,既把它当作同现存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要求,又当作会使现存生产关系完全革命化的要求和伟大的创举,因为他们这些癞蛤蟆[注:指法国庸人。——编者注],当然用不着知道,在拉芒什海峡对岸人们写些什么或想些什么。不管怎样,这个要求早在五十多年前已经由英国(P331)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的一个派别提出来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已经说明,那些妄图用这种办法促成某种新事物和反资产阶级事物的社会主义者,竟荒谬到何等程度。关于这个要求本身,见前面的论述[注:见本卷上册第68—84、89—90和98—102页。——编者注]。(这里只能摘引格雷的某些话。此外,只有涉及银行时才能去考察这个问题的细节。)(P332)

  注释:

  [65]这段引文的出处没有查到。——第317页。

  [66]戴·乌尔卡尔特《家常话》1856年伦敦版第112页。——第320页。

  [67]米兰生丝的这一价格,见1858年3月13日《经济学家》(第300页)。——第320页。

  [68]威·科贝特《纸币对黄金》1828年伦敦版。——第330页。

 

责任编辑:彭秋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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