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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在上面阐述的自由劳动的原理,以及这种劳动中潜在地包含着赤贫[注:见本册第104—106页。——编者注],应当引证弗雷德里克·康尔顿·伊登爵士《贫民的状况,或英国劳动者阶级从征服时期到现在的历史》(三卷集,1797年伦敦版)这一著作的下列段落(引自第1卷第1篇)(注55)。在第一篇第一章中这样说:
“在我们这个地带,为了满足需求,就需要有劳动,因此,社会上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永远不倦地劳动;其余的人在艺术等方面工作,但是一些不劳动的人却支配着勤劳的产品。这些所有主所以能如此,仅仅归因于文明和秩序;他们纯粹是市民制度的创造物。因为这种制度承认,除了劳动之外,还可以用别种方法占有劳动的果实。拥有独立财产的人所以能够拥有财产,几乎完全是靠别人的劳动,而不是靠他们自己的能力,他们的能力绝不比别人强;富人不同于穷人的地方,不在于占有土地和货币,而在于拥有对劳动的支配权。”[第1卷第1—2页]
从农民获得自由之日起,贫穷本身便开始了;在那以前,由于封建制把人们束缚在土地上,或者至少束缚在所在地区,在立法上不必为流浪者、贫民等等操心。伊登认为,各种商业行会等等也赡养过本行业的贫民。[同上,第57、60页]他说:
“我丝毫无意贬低工场手工业和商业给国家带来的无数利益,但是这次研究似乎导致这样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工场手工业和商业〈即首先受资本支配的生产领域〉是我国贫民的真正父母。”[同上,第61页](P253)
同书中指出,从亨利七世开始(就从那时候起,开始采取变耕地为牧场的办法来清除土地上的过剩人口,这一直延续了一百五十多年,至少从起诉和立法干涉来说是如此;因此,为工业提供的人手增加了),已经不再规定工业中的工资,只在农业中规定工资。亨利七世第十一年发布的法令。[同上,第73—75页]
(雇佣劳动并没有随着自由劳动而完全确立下来。工人仍旧有封建关系作后盾,提供的工人还太少,因此资本还不能以资本的身份把他们的工资压低到最低限度。因此要用法律规定工资。只要工资还是用法律规定的,就不能说资本已经作为资本使生产从属于自己,也不能说雇佣劳动已经获得了适合自己的存在方式。)
在伊登引用的法令中也提到了麻布织工、建筑工和造船工。同一法令也规定了[Ⅶ—13]劳动时间:
“因为许多日工把半天时间混掉了,迟到早退,午觉睡得很久,吃早饭、午饭和晚饭都花费很多时间,等等,等等”,因此定出如下的作息时间:“从3月15日到9月15日,早晨5时上班,早饭1/2小时,午饭和午睡1+(1/2)小时,下午饭1/2小时,劳动到晚上7至8时。冬季从天亮到天黑,但是没有午睡,从5月15日到8月15日才准许午睡”。[同上,第75—76页]}
{1514年工资重新作了调整,几乎同上次一样。劳动时间也重新作了规定。凡是不愿按照规定劳动的都要被监禁。[同上,第81—82页]
可见自由劳动者仍然要为一定的工资进行强制劳动。他们必须首先被迫按照资本规定的条件劳动。丧失财产的人宁可成为流浪者、强盗和乞丐,也不愿意当工人。只有在发达的资本生产方式下,雇佣劳动才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资本初期,为了把丧失财产的人按照对资本有利的条件转变成工人,发生过国家强制,因为这些条件当时还没有通过工人之间的相互竞争而被强加给他们。}(P254)
(在亨利八世和其他时代,曾经采用极其残酷的强制手段。)(亨利八世时封闭寺院同样也产生了许多闲散人手。)(爱德华六世时对身强力壮而不愿劳动的劳动者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法律。)[同上,第83—100页]爱德华六世第一年颁布的第3号法令规定:
“凡能劳动而拒绝劳动并且3天无所事事者,应以烧红的烙铁在其胸前打上V字样的烙印,并将其判给告发这种游惰者等等的人作奴隶2年。”“如果他逃离自己的主人达14天,就应成为主人的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S字样的烙印,如果他第二次逃亡而且有两个可靠的证人作证,就应被宣告为罪大恶极而处以死刑。”[同上,第101页]
(1376年第一次提到流浪者、强壮的游民。1388年提到赤贫者。在伊丽莎白时期,1572年采用了类似的残酷法律。)[同上,第42—43、61—62、127页](P255)
注释:
[55]马克思引用的伊登的著作是根据1845年恩格斯所编写的提纲,这一提纲部分地发表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32年柏林版第1部分第4卷第507—512页上。——第253页。
责任编辑:彭秋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