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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流通费用 流通时间和劳动时间 [资本周转和资本价值增殖]
2013年04月24日 14:56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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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在一次流通时间、一次周转中创造的价值,等于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就是说,等于再生产的价值加上新价值。无论我们把周转的结束看作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的时候,还是看作是货币再转化为生产条件的时候,周转的结果,无论它表现为货币或者表现为生产条件,总是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绝对相等。这里我们把产品在实物上向市场的搬运算作零,或者说,我们宁可(P127)把这种搬运列入直接生产过程。产品在经济上的流通,只有在它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之后才开始,只有在那时它才流通。这里所谈的只是流通的经济上的差别、规定、要素,而不是指把成品作为商品转入第二阶段即转入流通的物质条件;我们同样不涉及原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过程。市场距离生产者的远近等等,在这里还与我们无关。

  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通过各个经济环节本身所用去的费用,即流通费用本身,并不使产品增加任何价值,它们不是创造价值的费用,不管在这方面耗费了多少劳动。这种费用不过是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所作的扣除。假定有两个人,每人都是他自己产品的生产者,但是他们的劳动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因此他们之间就要相互交换,他们的产品的实现依赖于通过这种交换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很清楚,他们为交换所花去的时间,即他们在成交之前为了讨价还价和算账所花去的时间,无论是对于他们的产品,或者是对于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都不能增加任何东西。

  如果A向B提出要求,说交换占去了他若干时间,那么B也会向A提出同样的要求。他们每个人在交换中耗费的时间完全相等。他们的交换时间是共同的。如果A为自己的产品要10塔勒(他的产品的等价物),又为他从B那里取得这10塔勒所花去的时间再要10塔勒,那B会说A完全可以进疯人院了。这种时间的耗费是由分工和交换的必要性造成的。如果A本人能够生产一切东西,那他就不会用一部分时间去同B进行交换,或把自己的产品转化为货币,再把货币转化为产品了。

  本来意义上的流通费用(它在货币业务中获得了独立的重大发展)不能算入生产的劳动时间。这种费用,从其本质来看,也只限(P128)于把商品转化为货币和再把货币转化为商品所需要的时间,就是说,只限于资本由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所花费的时间。如果B和A都认为在他们之间安插一个第三者C作为中介人,此人把自己的时间用在这个流通过程上,他们就能够节省时间的话,例如,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参加交换的人的数目,流通过程的主体的数目有这么多,以致他们每个人在一年之内轮流耗费[在交换行为上]的时间加起来等于一年;如果每个人把一年的1/50时间轮流用在流通行为上,而他们的总数为50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可以由一个人用他的全部时间来干这件事情。对这个人来说,如果他得到的支付只是他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必须把他的全部时间用来交换生活必需品,那么他所得到的报酬就是工资。如果他计算的是他的全部时间,那么他所得到的工资就是等价物,即客体化的劳动时间。这样看来,这个人并没有添加任何价值,而只是分得了资本家A、B等人的剩余价值。他们这样做也会得到好处,因为根据前提条件,他们的剩余价值中[用于交换活动]的扣除会减少。(资本既不是单纯的量,也不是单纯的活动;而是两者同时兼而有之。)

  货币本身[Ⅵ—22]由于是由贵金属制成的,或者由于所有货币生产——例如,即使在纸币流通的情况下——都需要费用,就是说,货币本身要花费劳动时间,所以它并不给交换对象——交换价值——添加任何价值;相反,生产货币的费用是对这种价值的扣除,这种扣除要由交换者按比例分担。流通工具,交换工具的耗费所表现的不过是交换费用。这种费用不添加价值,而是要占去一部分价值。例如,金币和银币,同其他价值(不是货币意义上的价值)一样,本身也是价值,因为有劳动物化在其中。但是这些价值充当(P129)流通手段,就是对现有财富的扣除。

  资本流通的生产费用也是这样。资本流通不增加价值。流通费用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而是实现价值的费用,是对价值的扣除。流通表现为资本所经历的一系列形态变化,但是从价值来看,它并不给资本增加任何东西,而是使资本具有价值形式。那种通过流通转化为货币的潜在价值,是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而预先存在的。既然上述过程的系列是在时间中进行的,是需要费用,花费劳动时间或物化劳动的,那么,这种流通费用就是对价值量的扣除。

  假定流通费用等于零,那么从价值来看,资本一次周转的结果就等于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这就是说,先于流通而存在的价值就是从流通中出来的价值。极而言之,由于有流通费用,从流通中出来的价值可能比进入流通的价值小。从这方面看,流通时间不增加价值,流通时间不表现为与劳动时间并列的创造价值的时间。假如生产所创造的商品的价值是10镑,那么,为了使这种商品同10镑相等,即同它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价值相等,就需要流通。这种过程,即这种形式变化所造成的费用,是对商品价值的扣除。资本流通是价值通过不同阶段所经历的形式变化。为了使这个过程正常进行所经历或花费的时间,属于流通的,分工的,以交换为基础的生产的生产费用。

  这些讲的是资本的一次周转,即资本通过它的不同环节的一次进程。作为价值的资本的过程,以货币为起点,又以货币为终点,但是货币数量增多了。差别只是量上的差别。这样一来,G—W—W—G就有了内容。如果我们考察资本流通到这一点为止,那我们就又处在起点上了。资本又变成了货币。但是,这些货币必须重新成为资本,成为通过购买劳动,通过生产过程而自行增殖和自我保(P130)存的货币,现在这同时已是确定的了,并且成了条件。资本的货币形式不过是一种形式,是资本在自己的形态变化中所经历的许多形式之一。

  如果我们把这一点不是看作终点,而是象我们现在要考察的那样,看作经过点,或新起点,看作本身由生产过程确立的转瞬即逝的终点和仅仅是表面的起点,那就很清楚,只有当不同于生产过程的那部分流通过程完成时,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价值才能再转化为处在过程中的、进入生产过程的价值,才会发生生产过程的更新。

  资本的第二次周转,即货币再转化为资本本身,或生产过程的更新,取决于资本为完成自己的流通所需要的时间,就是说,取决于资本的流通时间,在这里流通时间和生产时间不同。但是,既然我们已经看到,资本所创造的、在流通本身得到实现的总价值(再生产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完全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那么,在一定时间内所能创造的价值总额,就取决于生产过程在这期间重复的次数。生产过程的重复取决于流通时间,而流通时间等于流通速度。流通越快,流通时间越短,同一资本能够重复生产过程的次数就越多。可见,在资本周转的一定周期内,资本所创造的价值总额(从而剩余价值的总额,因为资本所确立的必要劳动,只是剩余劳动所必要的劳动)同劳动时间成正比,同流通时间成反比。在一定的周期内总价值(从而所创造的新的剩余价值总额)等于劳动时间乘以资本周转的次数。

  换句话说,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现在已表现为不单单决定于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所占有的剩余劳动,而决定于生产过程的系数,即决定于表示生产过程在一定时间内重复次数的数字。而这个系(P131)数又决定于资本一次周转所需要的流通时间。所以,价值(剩余价值)总额取决于一次周转中创造的价值乘以一定时间内的周转次数。资本的一次周转等于生产时间加上流通时间。假定流通时间是已知的,则一次周转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就取决于生产时间。假定生产时间是已知的,周转的持续时间就取决于流通时间。既然流通时间决定一定时间内的生产时间总数,既然一定期间内生产过程的重复,生产过程的更新取决于流通时间,那么,流通时间本身就是生产的要素,或者确切些说,表现为生产的界限。

  资本的性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性质是:流通时间对于劳动时间,对于价值创造来说,成为决定的要素。这样一来,劳动时间的独立性被否定了,生产过程本身表现为由交换决定,于是社会联系和对这种联系的依赖性,在直接生产中不仅表现为物质要素,而且表现为经济要素,表现为形式规定。流通的最大限度——生产过程通过流通得以更新的界限——显然取决于生产时间在一次周转中的持续时间。

  假定某一资本的生产过程,即资本为了再生产它的价值和创造剩余价值所需要的时间(换句话说,为完成等于进行生产的资本的总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某一产品量所需要的时间)持续3个月。这样的话,资本更新生产过程或价值增殖过程的次数,一年之中无论如何不会超过4次。资本周转次数的最大限度是一年4次,也就是说,在一个生产阶段结束和再度更新之间没有任何中断。周转次数的最大限度等于生产过程的连续性,所以,只要产品一完成,新原料就又被制成产品。这种连续性不仅涉及一个[Ⅵ—23]生产阶段内部的连续性,而且涉及这些阶段本身之间的连续性。

  现在假定,在每个阶段结束时,资本需要一个月的流通时间(P132)才能回到生产条件的形式,这样,资本只能周转3次。在第一种场合,周转次数等于1个阶段乘以4;或者说,等于12个月除以3。在一定时间内资本创造价值的最大限度等于这段时间除以生产过程的持续时间(生产时间)。在第二种场合,资本在一年内只周转3次;价值增殖过程只重复3次。因此,资本价值增殖过程的总数等于12/4=3,这里除数是资本所需要的总流通时间,即4个月;或者说,等于资本在一个生产阶段所需要的流通时间[即1个月]乘以一年的12个月与在一年之内这种流通时间的3个月的比数[即乘以4]。

  在第一种场合,周转次数等于:12个月,一定的时间,一年,除以一个生产阶段的时间,或者说除以生产时间本身的持续时间。在第二种场合,周转次数等于同样的时间除以[总]流通时间。资本价值增殖的最大限度和生产过程连续性的最大限度一样,就是假定流通时间等于零;也就是说,扬弃资本进行生产的那些条件,扬弃流通时间对资本的限制,扬弃通过资本形态变化的各个阶段的必要性。资本的必然趋势是力求使流通时间等于零,即扬弃自身,因为只是由于资本的缘故,流通时间才成为生产时间的决定要素。这等于扬弃交换、货币和以交换与货币为基础的分工的必要性,即等于扬弃资本自身。

  如果我们暂时撇开剩余价值转化为剩余资本不谈,那么,100塔勒的资本,假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剩余价值为总资本的4%,在第一种场合,再生产是4次,年终共生产16塔勒的剩余价值。资本在年终等于116塔勒。这就好象400塔勒的资本一年周转一次,带来4%的剩余价值。就商品和价值的总生产来说,[在一年周转4次时]剩余价值增加为4倍。在第二种场合,100塔勒的(P133)资本只创造12塔勒的剩余价值,总资本在年终等于112塔勒。至于说到总生产,——不论就价值还是就使用价值来说,——差别就更为显著。在第一种场合,例如,是用100塔勒的资本把400塔勒的皮革变成皮靴,而在第二种场合,则只是把300塔勒的皮革变成皮靴。

  可见,资本总的价值增殖决定于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我们在这里暂且把生产阶段看作和劳动时间等同——乘以这种生产阶段在一定时间内的周转或更新的次数。假定周转只决定于一个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则总的价值增殖就只决定于一定时间内的生产阶段的数目;换句话说,周转完全决定于生产时间本身。这就是价值增殖的最大限度。因此很明显,流通时间绝对地来看,是对价值增殖的最大限度的一种扣除,是减少绝对的价值增殖。因此任何流通速度或者流通时间的任何缩短所能引起的价值增殖,都不可能比生产阶段本身所提供的价值增殖更大。假如流通速度增长到∞,那它所能提供的最大限度的东西,就是使流通时间=0,即扬弃自身。因此,流通时间不能成为创造价值的积极要素,因为它的扬弃——没有流通时间的流通——是价值增殖的最大限度,它的否定等于资本生产率的最高肯定。{作为资本的资本的生产率,并不是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力,而是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是资本生产价值的程度。}资本的总生产率等于一个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乘以生产阶段在一定时期内重复的次数。而重复的次数是由流通时间决定的。

  假定100塔勒的资本一年周转4次,使生产过程进行4次,如果剩余价值每次都是5%,那么,100塔勒的资本到年终创造的剩余价值就等于20塔勒;另一方面,假定400塔勒的资本按同一百(P134)分比一年周转一次,剩余价值也等于20塔勒。所以,100塔勒的资本一年周转4次,提供20%的利润,而4倍于它的资本一年周转一次,只提供5%的利润。(仔细地分析就会表明,剩余价值是完全一样的。)由此看来,资本量可以由流通速度来代替,而流通速度可以由资本量来代替。这样就出现一种假象,好象流通时间本身是生产性的。因此,必须利用这个例子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还有另一个问题:如果100塔勒一年周转4次,假定每次都是5%的利润,那么,在第二次周转开始时就可以用105塔勒开始生产过程,产品将是110+(1/4)塔勒;在第三次周转开始时资本是110+(1/4)塔勒,产品是115+(61/80)塔勒;在第四次周转开始时资本是115+(61/80)塔勒,而在这次周转结束时是121+(881/1600)塔勒。数字本身在这里没有关系。问题在于:如果400塔勒的资本一年只周转一次,利润率为5%,则利润只能是20塔勒;相反,如果一笔少到四分之一的资本一年周转4次,利润率相同,它的利润就要多1+(881/1600)塔勒。由此可见,单单由于周转这个要素,——由于重复,——即由于流通时间所决定的要素,或者确切些说,由于流通所决定的要素,价值不仅可以实现,而且可以绝对地增加。这也是必须加以研究的。

  流通时间只表示流通速度;流通速度只是由流通形成的限制。没有流通时间的流通——即资本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的速度同概念变换的速度一样——应该说是最大限度,也就是生产过程的更新同它的结束同时发生。

  交换行为,——流通借以进行的经济活动归结为一系列相继进行的交换,一直到资本不是作为商品同货币发生关系或作为货币同商品发生关系,而是作为价值同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即劳动发生关系时为止,——一种形式的价值同另一种形式的价值的交(P135)换行为,即货币交换商品或商品交换货币的行为(这都是简单流通的环节),是通过另一种商品来确立一种商品的价值,从而把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加以实现;或者同样也可以说,是使商品确立为等价物。可见,交换行为所以确立价值,是因为价值是前提;交换行为实现交换对象的作为价值的规定。但是,把一个商品确立为价值的行为,或者说,把另一个商品确立为该商品的等价物的行为,或者也可以说,确立两个商品等价的行为,显然不会给价值本身添加任何东西,就象±号既不增大也不缩小它后面的数字一样。

  我假设4为正数或负数,这样一来,不管符号如何,4始终等于4,既不会变成3也不会变成5。同样,假如我[Ⅵ—24]用交换价值为6便士的一磅棉花去交换6便士,这一磅棉花就实现为价值,同样也可以说,6便士通过一磅棉花实现为价值;换句话说,6便士包含的劳动时间(在这里6便士被看作价值)现在表现在同一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化身上。但是,既然交换行为使一磅棉花和6便士铜币一样,各自等于它自己的价值,那么,这种交换既不能使棉花的价值,也不能使6便士的价值,也不能使这两者的价值之和,在数量上有所增长。

  交换作为确立等价物的行为,只改变形式,使潜在的价值得以实现,也可以说使价格得以实现。确立等价物,例如把a和b确立为等价物,并不能提高a的价值,因为这是使a和它自身的价值相等的行为,因而不是使它和它自身的价值不相等的行为;不相等的只是形式方面,这是就它事先没有被表现为价值这一点来说的;同时,这是使a的价值和b的价值相等,使b的价值和a的价值相等的行为。投入交换的价值总额等于a的价值加上b的价值。其中每一个始终等于它自身的价值;因而两者的总额等于它们的价值(P136)总额。所以,交换作为确立等价物的行为,按其性质来说,既不增加价值总额,也不增加被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在同劳动进行交换时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劳动的使用价值本身创造价值,但这同劳动的交换价值没有直接联系。)

  一次交换活动不能增加交换物的价值,同样,交换的总和也不能做到这一点。

  {弄清楚这一点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剩余价值在各资本之间的分配,总剩余价值在各资本之间的计算——这种第二级的经济活动——引起一些现象,这些现象在普通经济学中与原初的经济活动混淆在一起了。}

  不论我把不创造价值的行为重复一次还是无穷次,它都不会由于这种重复而改变自己的性质。重复不创造价值的行为决不能变成创造价值的行为。例如,1/4表示一定的比例。如果我把这个1/4变成小数,即让它等于0.25,这样,它的形式就改变了。虽有这种形式的改变,价值依然如故。同样,如果我把商品变成货币形式,或把货币变成商品形式,价值依然如故,但形式改变了。

  因此很明显,流通——因为它归结为等价物的一系列交换活动——不可能增加流通的商品的价值。所以,如果进行这种活动需要劳动时间,即必须消费价值(因为价值的任何消费都归结为劳动时间或物化劳动时间即产品的消费),也就是说,如果流通需要费用,流通时间要花费劳动时间,那么,这就是对流通的价值的一种扣除,即流通的价值的相对减少;流通的价值丧失了流通费用这样一个数额。

  假设有两个相互进行交换的劳动者,一个是渔夫,一个是猎人,那么,他们两人在交换中损失的时间,既不提供鱼,也不提供猎(P137)物,而是对他们两人创造价值——一个可以捕鱼,另一个可以打猎,他们的劳动时间物化在某种使用价值中——的时间的一种扣除。假如渔夫想靠猎人补偿自己的这种损失,如多要猎物,或者少给他鱼,那么,猎人也有同样的权利这样做。损失对他们两个人来说是共同的。这些流通费用,交换费用,只能是对他们两个人的全部生产和他们所创造的价值的扣除。假如他们委托第三者C进行这种交换,因而不会直接损失劳动时间,那么,他们每个人就得把自己产品的相应份额让给C。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能得到的好处,只是损失的多寡而已。但是,假如他们作为共同的所有者从事劳动,那就不会发生交换了,而是共同消费了。所以交换费用也就消失了。消失的不是[一般]分工,而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分工。所以,约·斯·穆勒把流通费用看作分工的必要代价[注:见本册第120页。——编者注]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费用只是不以财产公有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发分工的费用。

  因此,流通费用本身,即由交换活动,由一系列交换活动所引起的劳动时间或物化劳动时间即价值的消费,不是对花费在生产上的时间的扣除,就是对生产所创造的价值的扣除。流通费用决不能增加价值。流通费用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这些非生产费用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内在费用。商人业务,尤其是真正的货币业务,只要这类业务所从事的仅仅是流通本身的活动,例如,规定价格(计量价值和计算价值),总之,从事由于分工而成为独立职能的这种交换活动,代表资本总过程的这种职能,那它们就只是代表资本的非生产费用。就这些业务减少这些非生产费用来说,它们给(P138)生产增添了东西,但并不是因为它们创造价值,而是因为它们减少对已创造的价值的否定。如果它们完成的只是这种职能本身,那么,它们代表的就始终只是最小限度的非生产费用。如果这些业务使生产者能够创造的价值多于在没有这种分工的条件下所创造的价值,而且多到在支付这一职能之后还有剩余,那么,它们事实上就增加了生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价值之所以增加,并不是因为流通活动创造价值,而是因为流通活动耗费的价值比别的场合少。但是,这些流通活动是资本生产的必要条件。

  资本家在交换中损失的时间,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劳动时间的扣除。他所以是资本家,即资本的代表,人格化的资本,只是因为他同作为他人劳动的劳动发生关系,占有他人的劳动时间并确立这种时间。所以,只要流通费用占去资本家的时间,流通费用就是不存在的。资本家的时间表现为多余的时间:非劳动时间,不创造价值的时间,尽管去实现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的正是资本。工人必须在剩余时间内也从事劳动,这也就意味着,资本家用不着劳动,因而他的时间表现为非劳动时间,以致他甚至在必要时间内也不从事劳动。工人必须在剩余时间内也从事劳动,才有可能使他自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物化,实现即客体化。所以,从另一方面来说,资本家的必要劳动时间也是自由时间,并不是维持直接生存的必要时间。既然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所以资本家是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即窃取了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威德认为资本等于文明[注:见本册第82页。——编者注],又是对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流通时间——就它占去资本家本身的时(P139)间来说——跟我们的关系,就象资本家同他的情妇消磨的时间跟我们的关系一样。如果时间就是金钱,那么从资本的角度来看,这指的只是他人的劳动时间,用最准确的语言来说,这种时间当然是资本的金钱。就资本自身而言,流通时间只有从它使资本可以占有他人劳动时间的那种时间发生中断这层意义上说,才同劳动时间是一致的;而且很明显,资本的这种相对的价值丧失,不会增大而只会缩小资本的价值增殖。或者说,流通时间同劳动时间是一致的,是从流通要求资本花费客体化的他人劳动时间即价值这层意义上说的。[Ⅵ—25](例如,资本必须向承担这种职能的另一个资本支付报酬。)在这两种场合下,所以要考察流通时间,只是因为它是对他人劳动时间的扬弃,否定;或者是由于它打断资本占有这种他人劳动时间的过程;或者是由于它迫使资本消费一部分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这种消费是为了完成流通活动,也就是使自己成为资本。(这一点必须同资本家的个人消费严格区别开。)

  流通时间只有在它同资本生产时间的关系上——作为限制,作为否定——才被考察,而这种生产时间就是资本占有他人劳动的时间,即由资本确立的他人的劳动时间。如果把资本家花在流通上的时间看作创造价值或者甚至创造剩余价值的时间,那是极大的混乱。资本自身,除去它的生产时间而外,没有任何劳动时间。资本家在这里如果不是作为资本,就同我们绝对无关。就是作为资本,资本家也只是在我们所要考察的[所有资本相互作用的]总过程中执行职能。否则人们也许会认为:资本家会因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象另一个资本家的雇佣工人那样挣到钱而要求得到补偿,或者说他损失了这段时间。据说,这段时间也属于生产费用。他作为资本家所损失或使用的时间,从这个观点来看是损(P140)失了的时间,是白白花费的。与工人的劳动时间不同的所谓资本家的劳动时间,据说应该构成作为特种工资的资本家利润的基础,——这一点我们以后再考察。

  最常见的,是人们把同商业联系在一起的运输等等算作纯粹的流通费用。从商业把产品运到市场来说,它使产品获得了新的形式。诚然,商业改变的只是产品的位置。但是形式变化的方式同我们无关。商业使产品获得新的使用价值(这一点一直到零售商人都适用,他们秤、量、包装,从而使产品获得适于消费的形式),这种新的使用价值花费劳动时间,因而同时是交换价值。运到市场属于生产过程本身。产品只有到了市场,才是商品,才处于流通之中。(P141)

 

责任编辑:彭秋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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