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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3]利润的计算不同于资本在与活劳动的交换中所取得的实际剩余价值的计算,例如,从下面的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这些材料摘自《工厂委员会的第1号报告》(注15)(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269—270页):
投在厂房和机器上的资本—————10000镑
流动资本————————————7000镑
500镑——10000镑固定资本的利息
350镑——流动资本的利息
150镑——租金、国家税、地方税
650镑——折旧基金(固定资本的损耗,由它的价值的6+(1/2)%构成)
合计1650镑
1100——镑意外费用、运输、煤、油
合计2750镑
2600镑——工资和薪金
合计5350镑
10000镑——大约400000磅子棉(每磅6便士)合计15350镑
16000镑——363000磅的纺成纱
投在劳动上的资本是2600;剩余价值等于1650(850利息+150租金等等,共1000+650利润)。(P59)
但是2600:1650=100:63+(6/13)。因此,剩余价值率是63+(6/13)%。按照利润的计算法,利润率应该是:850利息,150租金[等等]和650利润,即1650:15350;高于10.7%。
在上例中,流动资本一年周转1+(67/70)次,固定资本15+(5/13)年,即200/13年周转一次。(注16)
利润是650,大约[占一年中支出资本15350镑的]4.2%。工人的工资[和薪金约占年支出的]1/6。这里利润是4.2%;假定它只是4%。这4%是根据15350的支出来计算的。但是,我们还有10000镑资本的5%的利息和7000镑资本的5%的利息;850镑是资本17000镑的5%。
从实际的年预付中我们应当扣除(1)固定资本中没有用作折旧基金的那一部分;(2)算作利息的那部分。(可能获得利息的不是资本家A,而是资本家B。无论如何,这是收入,而不是资本,这是剩余价值。)于是从15350镑中扣除850,还余14500。在用于工资和薪金的2600这一数目中,薪金占41+(2/3)镑,因为15350的1/6不是2600,而是2558+(1/3)(注17);用14500来除这后一个量就会得出大约1/6。
于是,资本家把这14500卖得了16000,或者说,利润是1500,变成百分数是10+(10/29)%;不过我们可以省略这10/29,而说成是10%。100的1/6是16+(2/3)。因此,在100[资本]中,83+(1/3)用于[不变资本的]预付,16+(2/3)用于工资,而利润是10;即(以镑为单位):
(P60)
10比16+(2/3)或比50/3正好是60%。因此,按照资本家的计算方法,一笔17000镑的资本,其中劳动仅占年预付14500的1/6,要想从这笔资本获得年利润10%(稍大于此数),那么工人(如果愿意,也可以说是资本)就必须创造60%的剩余价值。换句话说,在全部劳动时间中,必要劳动占62+(1/2)%,剩余劳动占37+(1/2)%。两者的比例是625:375,或5:3。相反,假如[用在不变资本上的]资本预付是50,用在工资上的预付也是50,那么只需要创造20%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就能取得10%的利润率;50+50+10=110;而10:50=20:100,或者说,剩余价值率是20%。假如在第二种场合必要劳动创造的剩余劳动和在第一种场合创造的一样多,那么资本家的利润便是30镑;另一方面,假如在第一种场合实际的价值创造率,剩余劳动的创造仅仅和第二种场合一样多,那么,在第一种场合利润只有3+(1/3)镑,如果这个资本家必须向另一个资本家支付5%利息的话,他就会遭受实在的亏损。
仅仅从这个公式里就可以得出如下几点:(1)为要确定实际剩余价值的高低,就要把利润同工资上的预付相比,计算出所谓利润对工资的百分比;(2)在活劳动上的支出份额同总支出相比相对较小,是以在固定资本,机器等等上的支出较大为前提的,是以较大程度的分工为前提的。因此,同使用较多劳动的资本相比,在这里劳动所占的份额虽然较小,实际上推动的劳动量必定大得多;也就是说,必定要使用更大量的资本。总预付中劳动所占的部分较小,但是,各个资本所推动的劳动的绝对量却较大;也就是说,资本本身必须较大。(3)如果所涉及的不是更大量的机器等等,而是并不推动更多劳动的某种工具,这种工具本身也不代表大量的固定资本(例如手摇石印机),而只是代替劳动,那么,用机器经营的人的(P61)利润就绝对地小于用活劳动经营的人的利润。(不过前者能够按照后者达不到的百分比赚取利润,因此可以把后者挤出市场。如此等等。)研究在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利润率可能降低到什么程度,而总利润还会增加,这属于利润(竞争)学说。
马尔萨斯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中模糊地感到,利润(换句话说,不是利润,而是实际的剩余价值)不应当按照[全部]预付资本来计算,而应当按照所预付的活劳动,即其价值客体地体现在工资上的活劳动来计算。但是他由此而陷入了纯粹的儿戏,如果要让这种儿戏充当价值规定的某种基础,或者充当推断劳动同价值规定的关系的某种基础,那它就成为荒谬的了。
问题在于,如果我知道成品的总价值,那么我就可以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每一部分同与它相应的支出部分相比较,利润对全部产品的百分比自然也就是[利润的一部分]对产品的相应部分的百分比。假定100塔勒带来110塔勒,即利润占全部产品的10%。假定75塔勒用于资本的不变部分,25塔勒用于劳动,即3/4[Ⅵ—4]用于前者,1/4用于活劳动。现在,如果我从总产品即从110中取出1/4,那么我就得到27+(2/4)或27+(1/2)。资本家从支出在劳动上的25塔勒中,得到2+(1/2)塔勒利润,即10%。马尔萨斯同样也可以说:如果我从总产品中取出3/4,即75塔勒,那么总产品的这3/4表现为82+(1/2)塔勒;也就是说,7+(1/2)比75正好是10%。很明显,这无非是说,如果我从100获得10%的利润,那么这100的每一部分的利润合计起来,也和总额的10%一样多。如果我从100中赚了10,那么,我从2×50中每次赚到5,等等。如果我从100得到利润10,那么我就从100的1/4得到利润2+(1/2),并且从100的3/4得到利润7+(1/2),但是这并没有使我们前进一步。如果我从100得到利润10,那么我从100(P62)的1/4或从100的3/4得到利润多少呢?马尔萨斯的想法归根到底就是这种儿戏。预付在劳动上的是100的1/4,因此,它的利润是10%。25的10%是2+(1/2)。或者说,资本家要是从100得到利润10那他从他的资本的每一部分中都得1/10,即10%的利润。这一切根本没有赋予资本各部分彼此间以质的特性,因此对固定资本等等适用的事,同样对预付在劳动上的资本也适用。
在这里,反而只是表达了这样一种幻想:资本的每一部分都同样参与新价值的创造。连预付在劳动上的工资即1/4部分支出也没有创造剩余价值,而是无酬的活劳动才创造剩余价值。但是,从总价值[除去支出](在这里是塔勒)对工资的比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有百分之几的劳动没有被支付,或者说有多少剩余劳动。在上述比例中,必要劳动客体化在25塔勒上,剩余劳动客体化在10塔勒上;因此,它们的相互比例是25:10=100:40;劳动的40%是剩余劳动,或者同样可以说,这一劳动所生产的价值中40%是剩余价值。诚然,资本家可以这样来计算:如果我从100中得到利润10,那么我从等于25的工资中得到利润2+(1/2)。令人不解的是,这种计算能带来什么好处。但是,马尔萨斯这样做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他的价值规定就会立即看出来。他认为,他的简单的算术例题包含着某种现实的规定,这一点从下面的话里就可以看出来:
“假定资本只用在工资上。如果100镑用在直接劳动上,年终收回110、120或130镑,显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利润决定于总产品价值中用来支付所使用的劳动的份额。如果在市场上产品的价值是110,那么用来支付工人的份额是产品价值的10/11,而利润就是10%。”
(在这里马尔萨斯先生所做的,只不过是把最初的预付100镑(P63)表现成为对总产品的比例。100是110的10/11。我说,我从100得到利润10,即100的1/10,或者我说,从110得到的利润是1/11,都是一样的。)
“如果产品价值是120,那么支付劳动的份额是10/12,而利润就是20%;如果产品价值是130,那么必须用来支付劳动的份额是10/13,而利润是30%。”
(我可以不说我从100得到利润10,而说预付的是110的10/11或者,如果从100得到利润20,那么预付只是120的10/12等等。不管预付是用在劳动上,或者用在其他方面,这种预付的性质同用来说明问题的这另一种算式毫无关系。如果资本等于100,只带来110,那么我或者可以从资本出发,说从100得到利润10,或者我也可以从产品即从110出发,说原先我预付的只是产品的10/11。比例自然是相同的。)
“现在假定资本家预付的资本不单由劳动构成。资本家对于他所预付的资本的一切部分,都期望得到同样的利益。”
(这只不过表明,资本家把得到的利润——他也许很不了解利润的起源——平均地分配在他的支出的一切部分上,而完全撇开它们的质的区别。)
“假定预付额的1/4用于支付〈直接〉劳动,其余3/4则是积累劳动、利润以及因地租、赋税和其他支出而产生的利润的附加。在这种情况下,说资本家的利润将随着他产品的这1/4的价值与所使用的劳动量之比的变动而变动,这是完全正确的。”
(不是象马尔萨斯先生所说的那样与所使用的劳动量相比,而是与支出的工资相比。)(因此,如果认为资本家的利润随着他的产品的3/4的价值与用在积累劳动上的支出之比的变动而变动,也就是说,利润与预付的总资本之比(10:100),同总产品(110)的每一(P64)部分与其相应部分的支出之比一样,那是完全正确的。)
马尔萨斯接着说:“例如,假定一个租地农场主在农业上花了2000镑,其中1500镑用于种子、马饲料、固定资本的损耗……等等,500镑用于直接劳动,而到年终收回2400镑。这个租地农场主的利润是由2000镑产生的400镑,即20%。同样明显的是,如果我们拿产品价值的1/4即600镑来同支付直接劳动的工资总额相比,结果得出的利润率完全一样。”(《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267—268页)
(同样明显的是,如果我们拿产品价值的3/4即1800镑来同支付在积累劳动上的总额即1500镑相比,结果得出的利润率完全一样。1800:1500=18:15=6:5。而6:5这个比例表示利润率等于1/5,即20%。)
(在这里马尔萨斯头脑里有两个不同的算式,他把它们混淆起来了,第一,如果我从100得到10,那么从这100的每一部分我得到的不是10,而是10%;因此,从50得到5,从25得到2+(1/2)等等;从100得到10,也就是说,从这100的每一部分得到1/10,于是利润必然作为工资的1/10的利润表现出来,既然利润平均地分配在资本的每一部分上,我也就可以说,总资本的利润率随着总资本的每一部分的利润率而变化,因而,例如,也随着预付在工资上的那一部分的利润率而变化;第二,如果我从100得到利润10%,那么总产品就是110。如果工资占预付的1/4即25,那么现在它只是110的5/22;也就是说,现在工资所占的部分小了1/44,产品和原有[资本]相比增加怎样的比例,工资在总产品中所占的部分就减少怎样的比例。这又只不过是另一种计算方法。10是100的1/10,但只是110的1/11。因此我可以说,总产品增加的比例,就是原有资本的每一相应部分在总产品中所占的部分减少的比例。这是同义反复。)
马尔萨斯在他的著作《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P65)版)中宣称,“劳动价值”是“不变的”,因此总是真正的价值尺度。
“一定的劳动量,必定具有同支配它或者它实际上交换的工资相等的价值。”(第5页)
这里所说的自然是雇佣劳动。真实情况反而是:任何一定的劳动量都等于表现在某一产品中的同量劳动;或者说,每一产品都只是物化在产品价值中的一定量的劳动,这个产品在和其他产品的关系中是用这一劳动量来衡量的。工资当然表现活劳动能力的价值,但决不表现活劳动[Ⅵ—5]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相反,后者表现为工资加上利润。工资是必要劳动的价格。如果工人为了维持生活必须劳动6小时,并且他是作为一个单纯的劳动者为自身生产,那么他每天得到包含着6小时劳动的商品,价格比如说是6便士。现在资本家要他劳动12小时,而支付给他6便士。资本家每小时支付给他1/2便士。这种情况表明,12小时的劳动量值12便士,而12便士确实是产品出卖时所换得的价值。
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有可能重新把这种价值全部投在劳动上,他就可以用它来支配24小时劳动。因此,工资支配的劳动量,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大得多。一定的活劳动量实际换得的积累劳动量要少得多。毫无疑义的只是:劳动价格,工资,始终必须表现工人为了活命所必需的劳动量。任何劳动量的报酬,必须等于工人为再生产自身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在上述情况下,资本家用一个工人所提供的劳动量,迫使两个工人劳动,每人劳动12小时,共24小时。在上述情况下,产品是与另一个价值12便士的产品或12个劳动小时相交换,因此资本家就可以获得6便士利润(这是产品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
产品的价值由产品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而不是由产品中包含(P66)的由雇主支付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决定。产品的价值由已完成的劳动构成,而不是由有酬劳动构成;工资只表现有酬劳动,而决不表现已完成的劳动。这种报酬本身的数量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因为劳动生产率决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而且,因为这种工资构成劳动的价值(如果把劳动本身看作商品),所以这种价值始终是可变的,而决不是不变的。工人完成的劳动量,同他的劳动能力中已花费的劳动量,或同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劳动量,是很不相同的。但工人当作商品出卖的,不是他所提供的使用,他不是把自己作为原因出卖,而是作为结果出卖的。我们来听听马尔萨斯先生是怎样费尽心机来弄清这个问题的吧:
“商品供给的条件,并不要求商品始终保持同样的相对价值,但是要求每个商品保持本身固有的自然价值,或者说保持取得下面这种物品的手段,这种物品使生产者拥有同样的生产和积累的能力……利润是根据生产所必需的预付计算的……资本家的特殊预付,不是由呢绒,而是由劳动构成的;并且由于没有任何其他物品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那就很清楚,能代表商品供给条件或它的自然价值的,正是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的量。”(同上,第17—18页)
从资本家的预付由劳动构成这一点,马尔萨斯就会看到,问题并不清楚。假定6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有A和B两个人,每个人都为自己劳动,但互相进行交换。A劳动6小时,B劳动12小时。如果现在A要吃掉B多劳动的6小时,要消费B的6个剩余小时的产品,那他只能把6小时活劳动,比如说下一个工作日提供给B。这样,B比A多拥有6劳动小时的产品。现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他把自己设想为资本家,而且完全停止劳动。于是在第三天,他为了获得A的6小时劳动,就只有付出他的6小时的积累起来的产品,而他一完成了这种交换,就不得不重新亲自参加劳动,不然(P67)就会饿死。但是,如果B继续为A劳动12小时,而A继续为自己劳动6小时和为B劳动6小时,那么他们正好按12小时互相进行交换。
马尔萨斯说,商品的自然价值就在于:它通过交换重新使自己的所有者拥有同样的生产和积累的能力。他的商品由两种劳动量构成:积累劳动量,加上直接劳动量。因此,如果他用自己的商品同正好包含同一劳动总量的另一商品相交换,那么他的生产和积累的能力至少和原来相等。但是这种能力增长了,因为一部分直接劳动没有花费商品所有者分文,却被他卖出去了。可是马尔萨斯却得出这样的结论:构成商品的劳动量的,只是有酬劳动,因而等于工资总额,或者说,工资是商品的价值尺度。如果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劳动量都是有酬的,那么,马尔萨斯先生的理论就会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他的资本家就不必作出任何“劳动预付”,而且资本家也会完全丧失他的“积累能力”。
要是没有无偿劳动,利润从何而来?当然,马尔萨斯先生认为,[利润就是]积累劳动的工资。但是,已完成的劳动既然已停止劳动,它也就同工资无关了。诚然,它在其中存在的那个产品,可以重新同活劳动相交换。假定这个产品等于6个劳动小时;工人就要付出6个活劳动小时,换回预付,即资本家手里的已完成的6个劳动小时,这样资本家就一步也没有前进。活劳动就会很快占有他的死劳动。马尔萨斯却提出这样的理由: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物品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构成商品自然价值的是“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的量”。这就是说,一定量的劳动只能由一定量的活劳动(直接劳动)来代表。实际上,不仅不是“没有任何其他”物品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而且是每一种物品即每一种包含同(P68)量劳动的物品都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但马尔萨斯希望,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应当被计量出来:它不应当等于它能推动的活劳动量,而应当等于它所推动的有酬劳动量。
假定商品包含24劳动小时。马尔萨斯认为,资本家能用这一商品购买2个工作日;如果资本家对劳动全部支付报酬,或者,如果已完成的劳动量等于有酬活劳动量,那么资本家用24劳动小时已完成的劳动所能购买的仅仅是24劳动小时的活劳动,而他的“积累能力”就会消失。但是资本家给工人支付报酬的,不是劳动时间,不是劳动量,而仅仅是必要劳动时间,他迫使工人在其余时间白白地劳动。因此,他用24小时已完成的劳动时间,也许能推动48小时的活劳动。所以,资本家实际上用一小时已完成的劳动支付两小时活劳动,从而在交换中获利100%。他的商品价值现在等于48小时,但决不等于已用商品换得的工资,也不等于用商品重新换得的工资。如果资本家按照同样的比例继续[扩大事业],他就会用48小时已完成的劳动购买96小时的活劳动。
假定根本没有资本家,而互相交换的直接劳动者的劳动超过生活的需要,因为他们也想积累等等。我们把劳动者为了生活而完成的那部分劳动叫作工资,把他为了积累而劳动的剩余时间叫作利润。这样,他的商品的价值就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等于活劳动时间的总额,但决不等于他自己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或他为了生活而必须再生产的那部分商品。
马尔萨斯说,因为商品的价值等于一定的劳动量,所以它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量(即工资),而不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额;劳动的全体等于劳动的部分。[Ⅵ—6]但是劳动者方面所以有“积累能力”,显然只是由于他的劳动超过了为支付本身工资所(P69)必需的劳动。如果一定量活劳动时间等于工人为了生活所必需的时间,那么一定量活劳动就等于他所生产出来的工资,或者说工资正好等于它所推动的活劳动。如果事情真是这样,自然就不可能有资本。如果工人在他的全部劳动时间内只能生产出自己的工资,那么他即使有最良好的愿望,也无法为资本家挤出分文来。财产是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当每一个人的劳动勉强够维持他自己的生活的时候,人人都是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有财产。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能够养活五口人,那么一个从事生产的人就将负担四个有闲者的生活。”(莱文斯顿[《论公债制度及其影响》1824年伦敦版第11页])
我们从上面看到,马尔萨斯自作聪明的深思熟虑如何表现为纯粹幼稚的计算法。而且这种计算法的基础是下述理论: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工资构成价格。因为全部资本的利润率可以表现为代表工资的那一资本相应部分的同一利润率,马尔萨斯就断言,这个相应部分构成价格并决定价格。恰巧在这里又表现出同样的深思熟虑。他认为,如果商品a等于x量的别种商品,那么这只能表示:商品a等于x活劳动,因为只有劳动才能代表劳动。马尔萨斯由此得出结论:商品a等于它所能支配的雇佣劳动的量,可见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因为它始终等于用来推动劳动的那种商品。问题仅仅在于:在马尔萨斯看来,活劳动的量和雇佣劳动的量是相同的,他认为雇佣劳动的每个相应部分实际上都支付过报酬。但是x活劳动能够等于(而且作为雇佣劳动只能等于)x—y必要劳动(工资)+y剩余劳动。因此,x死劳动能推动x—y必要劳动(工资)+y剩余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死劳动总是推动更多的活劳动时间,而多出来的量等于x劳动小时内所包含的超过必要劳动小时的剩余劳(P70)动小时。
雇佣劳动始终由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构成。
因此,[马尔萨斯]说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无非就是说,全部劳动时间都是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工资的劳动时间。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但却存在“积累能力”和资本。既然工资始终等于一定的劳动量,即工资所推动的活劳动的量,而这就是工资所包含的同一劳动量,所以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因为它始终等于一定的物化劳动的量。因此,工资的涨落是商品价格的涨落引起的,而不是劳动价值的涨落引起的。工人每星期得到8个银先令还是16个银先令,这只是因为先令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了,而劳动的价值仍旧不变。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用一周的活劳动换得的都是一周已完成的劳动。马尔萨斯先生用下面的话来证明这一点:
“如果只用劳动,而不用资本去获得农作物,那么获得一种农作物即使比获得另一种容易得多,无疑也不会改变劳动的价值,或者不会改变花费一定量努力所取得的全部产品的交换价值。”[同上,第33页]
这无非是说,每种商品,不管它的数量如何,都取决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虽然由于劳动生产率不同,这一劳动在一种场合表现为较多的使用价值,而在另一种场合表现为较少的使用价值。
“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认为,差别就在于产品的贵贱而不在于劳动的贵贱。”[同上]
我们可以说,一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另一个部门高些,或者也可以说,产品所花费的劳动多些或少些。在不存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劳动的贵贱,因此,一小时直接劳动总是支配一小时物化劳动,这当然并不妨碍这一小时的生产率比另一小时高。但是,我们既然把直接劳动者生存所必需的那部分劳动同剩余劳(P71)动区分开,——而如果一天中若干小时是剩余时间,那就等于说,劳动时间的每个相应部分都由一部分必要劳动和一部分剩余劳动构成,——那就不能说,劳动的价值,即工资,同必要劳动相交换的那部分产品,或总劳动中花费在必要产品上的那部分劳动,是不变的。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再生产工资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也发生变动;因此,劳动的价值,即工资,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不断变动。工资仍然会由一定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而且,因为后者的交换价值随着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而不断发生变动,工资,或劳动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动。劳动的价值的前提总是:活劳动不等于它的产品,或者同样也可以说,它不是作为发生作用的原因,而是作为产生出来的结果出卖的。说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无非就是说,它始终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衡量。
一个产品中可能包含较多或较少的劳动。因此,产品a有时可以用较大的部分有时可以用较小的部分去同产品b相交换。但是,产品所购买的活劳动量,决不能多于或少于产品所代表的已完成的劳动,因为一定量的劳动,不论是以物化劳动形式还是以活劳动形式存在,始终是一定量的劳动。因此,如果为一定量的活劳动支付较多或较少的产品,也就是说,如果工资上涨或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劳动的价值上涨了或下降了,因为一定量劳动的价值始终等于同一的一定量的劳动,相反,这是由于产品花费了较多或较少的劳动,因而较多或较少量的产品代表同一劳动量。
由此可见,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只是产品的价值变了,也就是说,发生变化的是劳动的生产力,而不是劳动的价值。这就是马尔萨斯理论的精髓,如果这种肤浅的诡辩可以叫作理论的话。首先,只花费半日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产品,可以使工人生活一整(P72)日,从而也劳动一整日。产品是否具有这种属性,这不取决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不取决于用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而取决于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从这方面来说所发生的活劳动和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双方之间的交换,相反,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于,一方面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活劳动能力的生存条件。
如果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按照交换价值的规律,等于半个工作日的产品也只能购买半日活劳动,虽然工人靠这些产品能维持一整个工作日的生活;如果要购买工人的整个工作日,那工人就应当以产品形式得到一整个工作日,按照假定,他用这些产品能维持两个工作日的生活。但在资本的基础上,不是活劳动同已完成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互相进行交换,如果这样交换,两者就会等同起来:同一数量的物化形式的劳动,成了同一数量的[Ⅵ—7]活的形式的劳动的价值,等价物。但互相进行交换的是产品和本身就是产品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不等于它能实现的活劳动,不等于它能完成的劳动量——这是它的使用价值。劳动能力等于它必须用来生产自己和能再生产自己的那个劳动量。因此,产品实际所交换的,不是活劳动,而是物化劳动,是物化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活劳动本身是产品所有者买到的交换价值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至于他从这种活劳动所获得的比他以产品形式支付给劳动能力的,究竟超过多少,这取决于以产品形式支付给工人的活劳动的量。
如果一个劳动量和另一个劳动量相交换,不管是以物化劳动形式还是以活劳动形式,那么每一个劳动量当然都等于它自身,而它的价值等于它的量。因此,半个工作日的产品只能购买半个工作日。可是,这样实际上就既不存在工资,也不存在劳动的价值了。劳(P73)动就不会有和它的产品或它的产品的等价物相区别的价值,不会有特殊价值了,而正是这种价值构成劳动的价值,工资。
于是,马尔萨斯先生根据一定的劳动量等于一定的劳动量,或者也可以说,一定量等于它自身,根据一定量就是一定量这一伟大发现,得出如下的结论:工资是不变的,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即等于同量物化劳动。如果是活劳动同积累劳动作为交换价值互相交换,那这样说才是正确的。可是,这样一来,就既不存在劳动的价值,也不存在工资,也不存在资本,也不存在雇佣劳动,也不存在马尔萨斯的研究了。所有这一切东西的基础是:对以资本形式所积累的劳动来说,活劳动表现为使用价值,而活劳动能力表现为交换价值。马尔萨斯心安理得地继续说道:
“当资本和利润加入价值的计算,而且对劳动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也会产生同样的情况。”[同上,第33页]
这里包含着全部的深思熟虑。只要资本和利润加进来,就会发生对活劳动能力的购买,因而就会发生较少量的积累劳动同较多量的活劳动的交换。这种深思熟虑最突出的地方就是:确立雇佣劳动的资本,首次把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把劳动能力转化为商品,资本的加入不会使劳动的价值实现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使积累劳动的价值实现发生任何变化。在马尔萨斯看来,资本是劳动同自己的产品以及同产品的价值所发生的关系的特殊形式,资本的“加入”,不会使事情发生任何变化。这就象他认为皇帝的出现、“加入”,不会使罗马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发生任何变化一样。
马尔萨斯继续说道:
“如果工人的报酬提高而产品数量没有增加,那么,这只可能在利润减少的情况下发生……要得到一定数量的产品,就必需有和以前同量的劳动,(P74)但是,既然利润减少了,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了;同工资价值相比,利润的这种减少,恰好被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较多产品所必需的较大劳动量所抵销,而劳动价值却仍然不变。”(第33、34页)
根据假定,产品包含着同量的劳动。不过,它的价值似应减少,因为利润下降了。可是,既然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仍然不变,利润怎么会下降呢?如果工资提高而总劳动时间仍然不变,——提高不是由于暂时的原因,例如竞争对工人有利,——那么,这只不过意味着,劳动生产率下降了,劳动能力的再生产所必需的时间增多了,因而资本推动的活劳动中属于必要时间的部分增大了,属于剩余时间的部分缩小了。我们暂时不谈这些细微末节。不过,为了全面起见,我们还要援引马尔萨斯以下的结论:
“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也相反:付给工人的产品数量减少,而利润增加。用以前同量的劳动所生产的一定量产品,其价值由于利润增加而增加;而同工人工资相比,利润的这种增加,被为取得付给工人的较少产品所必需的较小劳动量所抵销。”(同上,第35页)
至于马尔萨斯在这里作为从自己的原则得出的结论而顺便谈到的、有关不同国家货币价格的见解,留待以后考察。(P75)
注释:
[15]马克思在1858年3月5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写于写作这页手稿之后约一个月),引用了计算利润的这同一个例子(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285页)。这个例子马尔萨斯采自(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版中)官方出版物,后者的全名是:《工厂调查委员会。皇家委员会中央评议会的第1号报告》,根据下院决定于1833年6月28日刊印,第34页。——第59页。
[16]马克思计算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周转率的方法如下:计算固定资本的周转率——用它的量(10000镑)除以折旧基金量(650镑);计算流动资本的周转率——用意外费用(1100镑)、工资(2600镑)和原料价值(10000镑),即总计13700镑,除以流动资本量(7000镑)。——第60页。
[17]马克思在1858年3月5日给恩格斯的信(其中马克思引用了计算利润的这同一个例子)中指出:“很遗憾,在上述材料中没有指出工人的人数;也没有所谓的薪金和真正意义的工资之间的比例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285—286页)在手稿的同一处马克思假定,在年支出中工资部分恰好等于1/6,2600镑的其余部分薪金。——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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